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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精選13篇)

欄目: 決定 / 釋出於: / 人氣:2.31W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1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杭州市下城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精選13篇)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孫忠良,男,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常住地:衢州市柯城區花園街道衢化路1176弄12號。

姜雲彩,女,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

根據下政徵字〔20xx〕第1號《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5月2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和過渡方式作出明確選擇。在談話記錄中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被申請人,產權調換房屋為本市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48㎡且房屋評估價值不少於人民幣811056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申請人提供本市下城區東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單元704室(建築面積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為週轉用房。

三、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

四、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下城區九新裡 19-21號1單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2

徵收人: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龍川東路45號。

法定代表人:陳金龍,職務:代區長。

被徵收人:林輝明,男,漢族,1965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內厝路8-10號,公民身份號碼3526010。

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龍巖段建設用地的批覆》(閩政文〔20xx〕429號)批准實施徵收。龍巖市人民政府釋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南平至龍巖鐵路擴能工程(新羅區段)建設用地徵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公告〔20xx〕1號),徵收人於20xx年3月22日公佈《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徵收簽約期限為20xx年3月24日至20xx年6月25日。20xx年6月24日徵收人作出龍新房徵〔20xx〕23號《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簽約期限的公告》將簽約期限調整為20xx年6月25日至20xx年9月24日。本專案的房屋徵收部門為龍巖市新羅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下稱房屋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為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經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

被徵收人林輝明(下稱被徵收人)所有的被徵收房屋坐落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位於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建設專案的徵收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現狀為一幢磚混結構四層房屋,建築面積共為591.36㎡。20xx年11月28日,案外人林仁湖、湯玉燦夫婦與被徵收人簽訂《個人建房協議書》,將其取得的70㎡建設用地指標無償贈送給被徵收人建設房屋。經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認定,被徵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合法產權面積為572.47㎡,確認18.89㎡為違法建築。房屋徵收部門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委託經公開選擇的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對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進行了評估。20xx年6月3日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為997780元,二次裝修市場評估價值為143890元,被徵收房屋徵收補償的市場評估價值共計1141670元。20xx年6月14日,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送達了該估價報告書,並告知被徵收人在接到該估價報告書之日起10日內,有權向該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核評估。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房屋徵收部門於20xx年7月4日向被徵收人送達最後一次協商通知書,被徵收人缺席最後一次協商會,雙方無法達成補償協議。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房屋徵收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現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補償方案如下:

一、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二、被徵收人應當限期完成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被徵收房屋的搬遷。

徵收人認為,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經最後一次協商仍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有權向本府申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合法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龍巖華泰資產評估房地產土地估價有限公司作出的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2號和巖泰評報房字〔20xx〕第113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核評估,故該《房地產估價報告》可作為認定被徵收人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依據。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的補償方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因此,房屋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式合法,為被徵收人提出的徵收補償方案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現房屋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被徵收人至今仍未搬遷,影響了房屋徵收工作的進行,應予以限期搬遷。

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本機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如下:

一、對被徵收人林輝明所有的位於龍巖市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房屋實施徵收,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

二、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4007.29元(572.47㎡×7元/㎡)、臨時安置補助費20608.92元(572.47㎡×6元/㎡·月×6個月),上述費用已儲存於福建省龍巖市龍津公證處;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補償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的,該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為1141670元,搬遷補助費為8014.58元(572.47㎡×7元/㎡×2),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計算,從騰房搬遷之日起逐月發放,至回遷時止(不少於6個月),被徵收人按《南平至龍巖鐵路建設擴能工程專案(雁石段)及洋城安置小區專案房屋徵收實施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在專案剩餘安置房源中選擇安置房,所選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與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1141670元互結差價,在辦理安置房回遷時結清。

三、被徵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應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房屋徵收部門明確所選擇的補償方式。

四、被徵收人應當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與龍巖市新羅區房屋徵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的移交手續,並將位於新羅區雁石鎮樓墩村的被徵收房屋騰空、搬遷。

被徵收人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可在本徵收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

年7月15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3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為×××××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96平方米,結構為混合,用途為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為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為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為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為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檔案《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六月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4

×××,系×××××地段被徵收人,有私產有證房屋一處,該房屋坐落於×××××,房屋產權證為×××××號,房屋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為96平方米,結構為混合,用途為住宅。另有附屬物豬圈面積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於20xx年12月27日對××××××地段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確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並限定簽約期限為一個月內。被徵收人的房屋超過規定簽約期限後,××××房屋徵收辦公室對未簽約原因進行調查,被徵收人對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要求分戶安置建築面積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50平方米多層樓房各一套,不交納增加面積款。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現就被徵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被徵收人建築面積96平方米的有證房屋選擇房屋安置,可為其分戶安置二套多層住宅用房,建築面積分別為70平方米和建築面積40平方米多層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築面積部分按多層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納增加面積款。同時計發兩次搬遷費2304元;從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計發臨時安置費。

二、被徵收人建築面積為39.60平方米的豬圈;沉井1眼的補償,可依據×××(20xx)42號檔案《關於徵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著物建築物構築物及邊角磨牛地等確認和補償標準(暫行規定)》的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三、本決定公告之日起15日內被徵收人應完成搬遷,逾期××××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行。

四、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5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xx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xx]28號)的規定,作出徵收決定如下:

一、徵收專案名稱:東關街舊城區改造工程。

二、徵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對危舊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

三、徵收範圍:

1.新開路、鞍山路、市場街、長江路、日新街、無名街(唐御宮洗浴南側)合圍。

2.繁榮街、英山街、市場街、華勝街、平和街、長江路合圍。

3.長江路、西崗街、平和街、慶勝街合圍。

4.長江路、英華街、巨集濟街、生福街、慶勝街、西崗街合圍。

5.西崗街、鞍山路、長江路合圍。

6.巨集濟街、同慶街、無名街(前程國際北側西起西崗街與巨集濟街交叉口東南角、東至同慶街)合圍,同慶街10號、12號、42號。

四、房屋徵收部門:大連市西崗區城區改造辦公室。

五、實施時間:自20xx年10月12日起開始實施。

六、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大連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備註:《東關街舊城區改造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被徵收人領取的《徵收手冊》)。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10月1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6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7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專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群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專案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稅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8

徵收人:衛輝市人民政府

地址:衛輝市衛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樑常運 職務:市長

被徵收人:李忠海

為改善原電機廠周邊區域居住環境,加快我市舊城區改造程序,衛輝市人民政府於20xx年8月10日作出了《衛輝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一期改造範圍內房屋徵收的決定》衛政文〔20xx〕139號決定對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進行棚戶區改造,並對改造範圍內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等進行徵收。該範圍內房屋徵收決定已於20xx年8月10日公告,被徵收人李忠海的房屋屬該徵收範圍內。徵收人為被徵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成任何形式的補償協議。

為確保該棚戶區專案工程順利建設和安置廣大被徵收戶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規定,經房屋徵收部門報請,現對李忠海被徵收房屋作出如下補償決定:

一、選擇貨幣補償。根據評估機構對其被徵收房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及《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核算,給予207261元補償(補償明細見附件)。

二、選擇產權調換。由徵收部門提供安置房源,按《原電機廠及周邊區域棚戶區改造一期工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執行。

以上決定,被徵收人可以自願選擇一種徵收補償方式,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如在被徵收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限內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視為選擇貨幣補償,放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款依法向公證部門辦理提存。

被徵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又拒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本決定自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未被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執行力。

特此決定。

衛輝市人民政府

年九月二十九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9

因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建設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徵收該專案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現將《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公告如下:

一、徵收範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詳見附圖)。

二、房屋徵收部門:金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杭長客運專線婺城區段工程建設指揮部。

四、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

五、簽約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徵收範圍內的被徵收人對《金華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金政徵字〔20xx〕第001號)不服的,可以在本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三個月內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杭長客運專線工程婺城區段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10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路號,身份證號碼:x0219xx。

被徵收人:蔣(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0219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專案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儲存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戶。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年月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11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市xx區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衛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孫,男,漢族, 住址:xx市xx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常住地:xx市xx區花園街道路1176弄12號。

姜,女,漢族 ,住址:杭州市下城區九新裡19-21號1單元103室。

根據下政徵字〔20xx〕第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5月2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被申請人未在《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對補償方式和過渡方式作出明確選擇。在談話記錄中明確表示選擇產權調換。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安置被申請人,產權調換房屋為本市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安置房(原地段期房),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48㎡且房屋評估價值不少於人民幣811056元(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與安置房屋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超過建築面積48平方米房屋價值部分按規定支付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以及搬遷費、臨時安置費、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頻網遷裝等遷移費用,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杭氧生活區整體改造專案(一期)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資金結算。

二、申請人提供本市下城區東新街道白石路香源公寓7幢3單元704室(建築面積52.8 ㎡)住宅房屋一套作為週轉用房。

三、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

四、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下城區九新裡 19-21號1單元103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xx市xx區人民政府

年6月30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12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xx鎮至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並於同日公告。

現審查查明,《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所涉集體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於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龍巖市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閩政地〔20xx〕177號)予以徵收,本府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公告,無需再對該專案集體土地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現本府決定,撤銷《龍巖市人民政府關於紅坊集鎮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環路(紅坊段)專案房屋徵收決定書》(龍政徵決〔20xx〕20號)。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樣本 篇13

徵收人: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銳,區長。

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

因上海路專案建設需要,徵收人於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合(包)房徵決[20xx]第(3)號),同日釋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徵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專案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所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專案規劃紅線範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徵收人認為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式合法,現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徵收專案138戶已達成協議127戶,僅剩被徵收人等11戶,完成徵收比例達92%。經徵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徵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xx〕175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合肥市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祕〔20xx〕121號)、《查處違法建設(第一階段)有關問題的幾點解釋》(合規〔20xx〕57號)等檔案,以及《上海路專案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徵收單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瀝青路面公司被徵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席井村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徵收部門。

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釋出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