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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交辦案件經驗交流

欄目: 經驗交流材料 / 釋出於: / 人氣:8.06K

當前,越級訪案件不斷增加,引起了各級組織和領導的高度重視。隨之而來批轉給檢察機關辦理的信訪案件也呈上升趨勢。面對這種情況,控申舉報部門作為檢察機關的視窗和最前沿陣地,其職責就是及時處理來信、來訪,作好息訴息訪工作,應當責無旁貸地承擔起辦好交辦案件的艱鉅任務,筆者從幾年來的工作實踐談幾點認識。

做好交辦案件經驗交流

一、當前交辦信訪案件的特點

一是集體上訪多。特別是破產、轉制的企業及農村,處理問題時,往往關係到群體利益,這樣容易產生集體訪。另外,部分信訪人錯誤地認為人越多越能引起重視,也是產生集體信訪的另一重要原因。

二是重複信訪纏訪多。有的人一信多投,一事多訪;有的人對原處理部門存在誤解、不信任;有的人認為沒有達到目的,不能罷訪息訴。

三是直接找領導個人的多。群眾歷來就有“包青天”的情結,同時電視、報紙等各種媒體也不斷有某個問題久拖不決,最後在哪個領導的關注、指示下,終於伸張了正義,效仿這類報道,信訪人便自然地直接找領導個人反映問題,或者給領導寫信,以期引起領導的重視。

四是涉農信訪案件多。這類案件多數反映的問題錯綜複雜,多是陳賬舊事,涉及面很寬,但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問題確很少。

二、查處交辦案件存在的弊端

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們深深體會到,查處交辦案件,的確是服務大局的直接體現,也是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的重要舉措。但是,在具體辦案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管轄範圍的侷限使我們縮手縮腳。所有交辦案件90%以上涉及基層村級組織和鄉鎮站所,反映的內容基本上是這些組織中領導者的經濟問題。根據《刑法》第93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大多數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查處起來總是感到理不順,氣不壯,特別是查出問題後,感到束手無策,不能依法及時處理。

2、查辦案件力度不夠。舉報中心對案件只有初查權,與公安、本院自偵部門相比,不能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起不到震懾作用,給工作帶來很大被動,影響案件的查處效果。

3、辦案時間過短。有的交辦案件在一個月內就得辦結,一般案件應在三個月內辦結。案情複雜可以申請延期,但辦理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而交辦案件中大多是疑難複雜案件,且反映的問題帶有猜測性、可能性,時間跨度大,涉及面寬,反映問題錯綜複雜,工作量很大,查處過程中還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情況,因而有些案件在規定的時間內難以高質量的圓滿完成。

4、辦案難度大。個別單位工作不配合,有的案件有關單位已經反覆處理過幾次,上訪人不服,我們吃的是冷剩飯。這種情況還會導致被檢舉人早已警覺,早有防備,做了手腳,設定障礙,加大了查處難度。

三、做好交辦案件的幾點思考

1、解決管轄權的問題。關於案件管轄,我國現行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大部分交辦案件受理時往往難以歸口,分不清應由哪一機關管轄。建議上級院對交辦案件,重點就管轄許可權、辦案期限等內容出臺新的明確規定,為基層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理論依據。

2、公正清廉,依法辦案。處理交辦案件是一項政治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因此必須堅持正義,主持公道,經受住壓力,抗得住干擾,廉潔自律,一身正氣。只有這樣才能讓群眾感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果斷採取措施是手段。辦理交辦案件,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配合,甚至無理取鬧、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要挾司法機關等問題。這種情況,首先要冷靜對待,耐心說服教育。對那些經勸阻無效或有暴力行為的不法上訪人員,要與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依法予以處理。

4、善後鞏固不能忽視。辦理交辦案件不能單純為辦案而辦案,把所反映的問題查清楚了事,而需要通過辦案發現問題,解決問題,讓信訪人真正見到實效。

5、齊心協力共同預防。交辦案件造成的影響很大,引發的根源也是多樣的,它涉及到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方方面面,是一個系統工程。各級組織和部門都要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只有依法辦事、公正處事,密切配合,才能預防和減少信訪案件的發生,才能維護穩定,促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