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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精選6篇)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1.73W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1

20xx年X月X日發生的一起工亡事故,已經過去的半個月年,在安全方面來講,對集團公司來說,這是多事的一年,有工傷的、有工亡的、有裝置損壞的以及還有一些未遂的安全事故。每當看到一起起說明詳細的事故情況通報時,猶如親眼目睹事故現場,親身體會那種帶血的慘痛經過。這些都讓我對安全的認識和思考無比深刻。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精選6篇)

每一起事故發生後,事故所在專案,從班組到個人、從公司到專案部都立刻組織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及時向各單位部門通報情況,目的是從已發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訓,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通過對這些事故原因和結果的綜合分析和比較,都能找到很多的共性問題。一是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淡薄,作業過程中存在膽大冒險、心存僥倖的心理,這是典型的習慣性違章作業行為;二是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如維護保養執行中的裝置、清倉作業自下而上以及停送電手續和操作不規範,沒有嚴格執行“停電、掛牌”的原則等等,從而為一起起事故的發生埋下了極大的隱患;三是安全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班前會活動和每週安全例會等安全安全基礎管理性的工作流於形式,淡化了員工對“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認識,從而導致員工從思想上對安全的認識不足;四是管理人員對安全防範措施和現場安全監控落實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圖省事、怕麻煩的心理;五是檢修作業過程中存在資訊不暢通,指揮不統一等盲目作業行為,員工對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的安全意識不強等等。通過對這些事故原因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些事故的背後既存在人的不安全行為,也存在物的不安全狀態,多方因素綜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

通過對各起事故情況通報的研討學習,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我們要舉一反三、查詢隱患,落實相應整改和防範措施,要求各專案點認真開展對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的學習和研討活動;加強對事故發生原因和防範措施的認識和落實,及時整治作業現場存在的一些危險源;著力提高員工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大對現場和基礎管理的檢查和考核等安全工作力度;進一步明確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制度;正確認識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關鍵時刻,堅決執行生產給安全讓步的原則;我們專案部各級管理人員共同行動,通過多管齊下,綜合並舉的方式落實整治和整改措施,營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圍,堅決扭轉安全管理的不利態勢,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每一起事故發生後,公司都要對事故進行通報處理和教育,並且嚴格執行相應考核制度。這些都說明了員工的安全意識還遠遠不足,安全管理監控仍然存在著很多的漏洞,部分管理人員對安全與生產孰輕孰重還沒有做到一個正確而全面的認識,專案部的整體安全管理氛圍還不夠濃厚等等。事故給我們帶來的教訓是深刻而慘痛的,發生了的事故讓我們看到了很多存在的問題,但我們決不能用事故來檢驗我們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這一起安全事故需要去我們深刻地思考;這些猶如發生在每一個人身邊的安全事故,一定要用它們來教育好自己,教育好身邊的人,要努力做到把強烈的安全意識貫穿到整個工作中去,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做好“綜合治理”,落實“預防為主”,實現“安全第一”。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2

前幾天天,公司組織觀看了安全事故錄影。錄影中發生的各種工傷,裝置事故,交通事故,不外乎是以下內容,某人安全意識淡漠,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某某安全責任心不強,麻痺大意習慣性違章;某某單位安全管理不嚴,尤其是現場安全監督檢查不力等等。安全是一種文明。文明相對於野蠻,不文明的行為也可視為野蠻的行為。“三違”行為就是野蠻的行為。

安全是一種文化。文化是一個社會、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時代普遍認同並追求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是生活方式的理性表達。重視安全、尊重生命,是先進文化的體現;忽視安全,輕視生命,是落後文化的表現。一種文化的形成,要靠全社會的努力。生產區內大量的安全警示語、標示牌就是一種文化,全體員工應認真學習安全文化,提高安全意識。安全是一種幸福,幸福是一種美好狀態。當人談到幸福時,有誰會聯想到斷肢殘臂、血肉模糊?有誰會把沒有安全感的生活當作幸福生活?有誰敢說安全不是長久地享受幸福生活的保證?

安全是一種挑戰。每一次重大事故都會促使人反省自身行為,總結教訓,研究對策,發明新技術,預防同類事故重複發生。也許事故永遠不會杜絕,於是挑戰永遠存在,人的奮鬥永遠不會停止。事故是對人類能力的考驗,人類應當經受得住這種考驗。安全是一筆財富。我們講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價值,就是在積累財富。安全是權利也是義務。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與健康的保障,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飯穿衣一樣,甚至有時比吃飯穿衣更重要。每個勞動者不僅擁有這個權利,而且要尊重並行使這個權利,不能因利益誘導或暫時困難而玷汙了權利的神聖。“我要安全”是權利的表達,也是義務的表達。無論貧富,無論職業,無論城鄉,每一位公民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須維護和保障生產和生活的安全狀態,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與懲罰。

安全靠什麼?安全靠責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時、每分裡,安全的隱患隨時都象凶殘的野獸張著血盆大口,盯著我們脆弱的肉體,麻痺的神經。只有按分守已、循規蹈矩、踏踏實實做人做事,強化安全意識,增強責任心,生產的安全才不受威脅。只有增強責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會美麗。

安全靠人,人必須有一定的安全素質,即道德修養,責任心,業務技能,健康的身體等;安全靠企業領導,領導高度重視,捨得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安全靠制度,用科學的制度規範員工的行為;安全靠機制,建立健全獎懲機制,逐級落實安全責任,實行重獎中罰;安全靠管理,建立安全管理體系,重視過程控制,實現規範化管理。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長抓不懈。

安全生產只有滿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這是我們應牢記在心的,企業是時時講、週週學、月月喊,安全工作規程翻破了一本又一本,安全學習記錄是厚厚一大疊,那麼我們對一線職工的教育究竟有多少真實效果呢?

這些慘痛的案例,無不折射出我們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現出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們安全管理的體系還是那麼的脆弱!安全生產只有滿分,沒有及格。一個工程的十項措施我們做了八項,我們不能說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兩項措施就有可能是我們安全工作的隱患,就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含磷水處理站只是我公司的一個輔助裝置,可能大家都未想到會在此發生這種事故,而往往在不經意的地方卻發生了。

安全生產百分百,要做到這一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掌握安全工作規程、技術操作規程、企業紀律章程這幾件法寶,還要多有幾顆心:

一、專心。學一行,專一行,愛一行。“既來之,則戰之;既戰之,勝之則”,不能“身在曹營心在汗”,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專心工作,不要想工作以外的事情。

二、細心。不管是長年在乾的,還是第一次接觸的工作都來不得半點馬虎,粗枝大意實在是安全生產的天敵。

三、虛心。“謙虛使人進步,驕傲使人落後”,現場中相當一部分安全事故就是因為一些冒險家膽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裝懂,不計後果,想當然,冒險蠻幹。不是怕丟面子、羞於請教,就是自以為是、瞧不起人。

四、責任心。要樹立“企業欣我榮,企業衰我恥”的敬業精神,立足崗位,愛崗敬業,做到不違章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切實做到“嚴、細、實”。除了這些,很重要的是平時的功課要做好了,鑽研業務,通過平時的實際工作要不斷提高自我的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提高實際操作能力和處理事故的能力,只有這樣,在每次工作中,才能做到次次都是一百分。一點小小的故障或許會對我們的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安全生產沒有及格,只有滿分。

安全工作的關鍵就是要防患於未然,能“見於未萌、避危於無形”。綜觀許多安全事故,都在發生前就顯露出了隱患。如果相關責任人能見微知著,提前排查出安全隱患,並及時消除,完全能夠避免事故發生。

要“避危於無形”,首先要提高員工的責任心。要通過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每一個生產環節的安全目標量化到人,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促使他們主動排查、整改安全隱患。

要“避危於無形”,其次要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技能。對各種生產裝置、每一個生產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員工要能及時察覺並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這就需要企業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技能培訓,使他們真正掌握安全生產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本領。

在生活生產中我們嚴格安全規章制度,杜絕“悲劇的重演”!嚴把質量關、安全關,確實的為大家著想。生產中大家互相監督、互相提醒。針對危險性大的作業做出相應措施後才進行作業。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3

有人說,生產單位的事故發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於它的行業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裝置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於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係數大大增加,但是,這並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生後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禍兮旦福”,但是,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計:國內發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於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資料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於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生必然是“天災”大於“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裡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倖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後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痺大意,對於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生。

還記得剛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礦醫院的王院長在講課期間給我們展示了幾張井下工人受傷之後的照片,雖然數量不多,僅僅只有兩張,但是那觸目驚心的畫面直到現在仍讓我記憶猶新。當時王院長看著我們仍有餘悸的樣子,說他曾見過比這些還要慘重的傷者。那時的我才深深地感受到什麼叫做“水火無情”。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儘管嚴重事故發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律並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後,必然發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展的永恆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係到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違紀有密切關係,細細分析都屬於人為因素所致。

此外,企業勞動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職工的安全與健康,而只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積極採取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才能消除生產中不安全、不衛生因素,使之成為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

改善勞動條件的根本途徑是不斷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新工藝,逐步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自動化、電子化和與之相配套的環保設施。只有這樣,生產中不安全、不衛生因素才能完全消除或大大減少,從而有效地杜絕事故發生。

綜上所述,只有我們下大力氣,儘快適應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一條安全管理新模式,並結合企業的實際,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素質,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不斷改造裝置和生產工藝,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迴圈的軌道,使企業的發展不為安全所困。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4

通過學習工傷事故案例,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一、樹立好正確的職業觀和培養良好的信仰

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愛崗敬業,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有一種自豪感、神聖感和使命感。培養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於企業,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矩。成為企業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二、正確認識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三、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裝置文明衛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認真學習裝置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裝置維修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按規範作業,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辦理高空作業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5

生產單位的事故發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於它的行業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裝置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於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係數大大增加,但是,這並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生後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禍兮旦福”,但是,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計:國內發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於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資料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於事故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生必然是“天災”大於“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裡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倖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後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痺大意,對於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生。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儘管嚴重事故發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律並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後,必然發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展的永恆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係到企業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違紀有密切關係,細細分析都屬於人為因素所致。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篇6

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匯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專案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裝置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絡。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絡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於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實行雙重責任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範圍不應限於精神損害賠償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於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範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於侵權賠償應限於精神損害的範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一種一般規則,所有法律傳統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通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生以前的狀態和侵害發生以後的狀態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於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穫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著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物件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並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為代價的,對於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為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通過購買彩票中獎而牟取鉅額利益,為什麼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並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為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二)工傷事故侵權糾紛不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為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為,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後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藉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後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並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採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管力量發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