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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精彩範文

欄目: 心得體會精選 / 釋出於: / 人氣:7.68K

在電視上,經常看到報道工業生產領域和建築施工領域的工傷事故不斷髮生,企業應該要做好事故的防範措施,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下面是本站帶來的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範文,歡迎檢視。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精彩範文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範文篇一

工礦企業工傷事故時有發生,也是不可迴避的現實問題。那怎麼避免和減少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強管理和教育之外,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通過學習xx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樹立正確的職業觀。愛崗敬業,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有一種自豪感、神聖感和使命感。培養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於企業,自覺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矩。成為企業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於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 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裝置文明衛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認真學習裝置維修安全操作規程。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裝置維修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按規範作業,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辦理高空作業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範文篇二

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嶺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礦井人員補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極大威脅,就在我們為這起礦難事故感到傷心之餘,河南伊川國民煤礦又發生瓦斯爆炸。在31號那天,國民煤業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迴風巷施工過程中瓦斯突出,逆流從負井口湧出,遇火在地面發生爆炸。由於該礦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逃跑,加之礦燈房倒塌後將下井人員名單壓埋,給確定下井人數帶來很大困難。而截止現在統計,已有19人遇難。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礦聲震震,礦難就是中國經濟發展中一個難以根治的“頑疾”。在以前幫括我個人的許多人都認為只有民營的小煤窯才會出現事故,可是後來才發現一些國有大礦也是事故頻頻。像這回的王家嶺煤礦,就是一個國有控股的煤礦。“安全第一”是煤礦企業的生產理念。可是這些煤礦企業負責人卻忽略了這個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謂的進度,將煤礦工人的生死拋擲在一旁,那麼,我們要反思並呼籲,要“不帶血的gdp”。可現實是殘酷的,但在不改變以gdp考核官員的情況下,要gdp不帶血談何容易。

客觀而言,礦難的頻繁出現與政府放鬆監管以及企業在安全方面的技術投入不足等有著直接的關係。但是,相對過去,近幾年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以及對礦難處理的嚴厲程度都有大大提高,比如伊川礦難剛發生,該縣縣長和主管煤炭生產的副縣長立馬就被免職。但從礦難發生的頻率來看,似乎並沒有減少多少。這裡是否說明,礦難與經濟增長間有著某種內在的聯絡?

根據一些專家的研究,它們之間的確存在相關性。中青報多年前曾報道過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院長劉鐵民的一項研究,劉通過對新中國成立50多年來我國工傷事故死亡人數與同期國民經濟增長率的資料進比較分析後,得出了一個“死亡彈性係數”:當我國gdp增長率大於5%時,每增加一個萬業寶點,死亡人數指數隨之增加2.2%,當gdp增長率超過7%,這種同步增長的趨勢更為明顯。

這一“死亡彈性係數”說明,工傷事故狀況與一個國家工業發展的基礎水平、速度和規模等因素密切相關,是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種意義上,事故與傷亡是工業化程序帶來的產物,用馬克思的話說,是“自然的懲罰”。

發達國家的工業化程序也可證明這一點。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業就業人口僅僅5000萬左右的情況下,每年因工傷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後才逐漸好轉,現在每年工傷死亡僅1800多人。美國的煤炭生產在二戰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數20xx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開始好轉。我們引用劉的研究以及其他國家的經驗,並非要為監管部門在礦難中的失職行為———假如有的話———進行開脫,而只是陳明一種客觀事實。對煤礦乃至一切企業的安全生產的監管,都不應該脫離現實。“不脫離”的意思是,該規範的要規範,該嚴格的要嚴格;但像目前這種動輒拿官員免職的做法卻是值得商榷的。

美國處理礦難的做法告訴我們,在工業化過程中,健全的法治是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辦法是對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執法監督,尤其是對風險程度高、事故隱患突出的工作場所進行嚴格檢查,嚴肅處理。強制執法對提高企業安全水平,預防事故發生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過,美國的經驗並不完全適合中國。因為美國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會都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的。中國的情況是,有關法規不可謂不多,但大都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也就是說,我們不患於無法,而患於執法不嚴。執法不嚴的原因,除了社會普遍瀰漫的對法律的不信仰之外,還在於目前政府壟斷了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權力。政府雖然是監督主體,但當政府壟斷監管權力時,其出臺的任何防範和應對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為官員以權謀私的尋租工具;並在發生事故後,互相卸責。

所以,真要遏制礦難,一方面是嚴肅法制,強化執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須破除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管的權力壟斷,將其權力部分還給社會,即賦權於社會組織和個人,能夠對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提請調查,使他們在安全生產的監督方面,扮演著政府的夥伴角色。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範文篇三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匯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專案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裝置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絡。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於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願協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於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範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於侵權賠償應限於精神損害的範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一種一般規則,所有法律傳統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通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生以前的狀態和侵害發生以後的狀態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於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穫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著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物件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並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為代價的,對於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為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通過購買彩票中獎而牟取鉅額利益,為什麼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並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為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為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為,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後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藉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後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並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採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管力量發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

工傷事故心得篇一

尊敬的公司領導、兄弟單位的同仁、全礦員工:

我作為***煤礦的安全第一責任人,今天懷著無比慚愧和內疚的心情,向在座的上級領導和同仁及全礦員工,對我礦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誤做一自我反省。

***年*月*日至*日以來,我公司共發生*起工傷事故,分別為:***事故;***事故。以上*起事故,其中機械傷害事故*起,頂板事故*起,物體打擊事故*起。

痛定思痛,反省8起事故的原因

一是現場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以上*起事故,其中有*起存在違章行為,如**隊皮帶傷人事故,皮帶機司機在沒有發出開車訊號而違章啟動皮帶,機尾看護工作業前在沒有與皮帶機司機取得聯絡的情況下隨意作業,最終導致了一起皮帶傷人事故。

二是安全隱患不清除,給傷人事故留下禍根,如**隊矸石傷人事故,作業人員在進行回柱作業時,當班跟班副隊長髮現回柱作業地點的頂板上有一塊煤矸石出現脫層現象,並責令其整改,但現場作業人員對其臵若罔聞,視安全隱患於不顧,仍盲目作業,最終導致自身受傷事故發生。

三是危險源辨識不清,是工傷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如**隊矸石傷人事故,工人在打煤幫點柱時,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未清理煤幫浮石,最終導致從煤幫掉下一塊煤矸石,砸在了操作人員的手上,造成了一起頂板傷人事故。

四是員工互保、聯保意識極差,致使本不該發生的事故發生。如***隊π型鋼樑傷人事故,大工和二工雖多次提醒,但受傷人員未認真聽取,最終導致了工傷事故的發生。

五是工作安排不仔細,現場管理粗放,為工傷事故埋下潛在的隱患。如***隊皮帶傷人事故,當班跟班幹部雖然在現場跟班,但沒有進行詳細的工作安排,最終釀成了皮帶傷人事故的發生。

六是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特別是現場培訓不到位,員工素質偏低,缺乏常規的安全意識,是安全事故發生的又一原因。以上*起事故,均存在現場安全培訓不到位的情況,尤其是對新工人在作業現場危險源辨識與排除技能的培訓缺少,未安全生產埋下隱患。

吸取教訓、振作信心、亡羊補牢,把安全工作從頭抓起

事故已經發生,錯誤已經鑄成,我們已無顏面對上級領導和全礦員工,但我們能從挫折中覺醒,能從失敗中振作。痛定思痛,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我們將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對員工的崗前培訓、現場安全培訓和崗位技能培訓工作,提高員工的崗位技能操作水平,讓每一位員工上安全崗,幹標準活。

2.加強對員工的危險源辨識培訓工作,對各崗位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培訓教育。加強並細化班前會安全教育,增強班前會安全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針對員工本崗位所存在的危險源進行專項培訓,增強員工的危險源辨識能力和水平,切實增強員工對作業現場危險源的預見和排除能力。

3.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增強現場責任落實,嚴格執行並貫徹公司相關規定,堅持幹部跟、帶班制度,全面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工作。

4.加強員工在作業現場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繼續貫徹和落實領導現場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讓每一位員工瞭解和掌握本崗位危險源,上標準崗,做安全人。

5.加強“三大規程”的培訓學習工作,讓每一位員工都瞭解和掌握正規作業流程,瞭解和掌握本崗位危險源和排除方法。切實加強員工的崗位操作技能。

6.加強班前會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每日一題選題和安全教育的時效性及針對性,切實增強員工的崗位技能和操作水平。

7.進行事故案例學習,由安全生產部負責,將我公司一季度事故案例進行彙編,下發至基層單位,讓每一位員工通過事故案例學習,吸取事故教訓,減少並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8.狠反“三違”嚴厲查處生產過程中出現和存在的“三違”現象,以“三鐵”(鐵心腸、鐵手腕、鐵面孔)全力遏制並減少“三違”行為的發生。努力做好***煤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為***奉獻我們的智慧和力量。

工傷事故心得篇二

近期德林公司井下發生的一起傷害事故,給我礦安全生產帶來了很大壓力。作為煤礦工作人員,面對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事故給了我們沉痛的教訓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證明我們在安全工作上還沒有做到位。我們要深刻分析事故經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員,一個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識差,安全確認不到位,無視安全,忽視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事故的發生也許是是因為一時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這麼一次小小的疏忽,給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傷害。要充分認識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樣真抓實幹,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事故既然已經發生,我們今後應該如何應對,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在今後的工作中應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把壓力轉變為工作的動力。

1、統一思想認識,堅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動搖,在安全與生產中處理好兩者的關係,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發揮培訓機構作用,加大培訓力度,針對不同工種,進行分工種培訓,對新來職工、不同崗位轉崗職工,要按制度培訓,實行以師帶徒,做好傳幫帶的作用,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

3、日常培訓要抓緊。首先職工培訓中心要轉變角色,進一步明確礦工的培訓。其次,要提高職工學習能力和學習自覺性,讓職工通過學習獲取知識,通過培訓提高技能,把實現自我發展和促進企業發展緊密結合,實現職工和企業的“雙贏”。第三要加強對新工人辦裡入井證的審查。。

4、實操培訓要抓實,提高職工的實際操作能力,必須狠抓實操培訓。主要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和安全工作的重點,開展實操技能培訓。真正做到“幹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弱什麼、強什麼”,確保職工學有所用。培訓形式要靈活多樣。提高學習效果。案例分析要緊貼實際。。

5、崗位培訓要抓細。要充分抓好德林的力量,抓好關鍵崗位和重點崗位的培訓。抓好心理素質培訓,加強職工心理素質培訓和指導,把心理素質教育滲透到業務培訓的全過程,真正讓職工做到處亂不慌、沉著應對,掌握安全生產主動權。

工傷事故心得篇三

XX事故的發生,既給公司造成了無法彌補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和不良的社會影響,也為我們敲響了警鐘——事故猛於虎,安全重於天。煤礦安全工作是一項常抓不懈、持之以恆的工作,稍一疏忽就會付出無可救藥的代價。面對事故殘酷的教訓,作為通風隊隊長不得不引我去反思:是現階段我們的安全工作出現了紕漏?還是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滋生冒險蠻幹,僥倖心理,思想麻痺的作業的後果?還是現場管理有漏洞,監管不到位……我想都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然而,逝者已矣,生者如斯,痛定思痛,在今後的工作中,結合我的工作特點,查詢自己工作的不足之處,做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要加強自身及員工素質教育,提高我們每名職工的安全認知能力。煤礦安全一系列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可以說都是用高昂的代價換來的,其實更是我們對規律、人力缺憾的總結、濃縮。通過對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業務技術知識的學習,徹底解決人的思想、行為、習慣等問題。知道到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這樣做了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從認識上下功夫,充分調動人積極性。只有境界提高了安全工作才會被真正重視起來,才會將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實,去全面履職履責。

二是提高超前防範的安全意識,要做好隱患的排查工作。 安全工作的關鍵就是要防患於未然,能“見於未萌、避危於無形”,變被動為主動。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因為不能及時的發現問題,未能及時查出現場裝置安全隱患,不能切實地解決安全執行中的困難。存在僥倖和“等等看”的的錯誤思想認識。所以排查隱患很重要的是要細緻,慎之又慎,查詢深層次的問題,對異常訊號的原因進行深查細究,徹底消除隱患。因此對一些隱患,尤其是細微隱患,我們要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態惡化前提前做好整改,真正將所有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是加強現場管理力度,確保工程質量。通風設施在煤礦安全生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個裝置的小小故障,一個人的不經意失職,很有可能造成幾人甚至是幾十人生命的瞬間消失。因此,狠抓現場安全管理,抓責任落實,規範班、組幹部員工井下安全行為,狠抓精細化管理,確保工程規格、質量按標準化施工。堅持做到跟班到現場,現場及時解決和排查制約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對主要地區的安全工作蹲點死守嚴格把關,為安全生產鑄就一道堅不可摧的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