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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欄目: 工作心得體會 / 釋出於: / 人氣:1.75W

在鹽業依法行政工作期間,嚴格依照鹽業政策法規及後續新鹽規,依法治鹽,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堅持不懈地治理和打擊制販假鹽違法犯罪行為,為鹽業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歡迎大家閱讀。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篇1

1997年,黨的xx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標誌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黨和國家確立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黨的xx大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xx大進一步提出了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嚴格實施.1990年國務院頒佈的《鹽業管理條例》標誌著鹽業管理與鹽業執法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管理的軌道,鹽業管理部門作為依法成立、履行鹽業市場管理的政府授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如何不斷加強和提高自身建設,完善對鹽業行政執法權力的規範與制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鹽,筆者對此作一粗淺思考。

一、鹽業依法行政的實踐

鹽業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就是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計劃管理的行政權力。鹽業部門既是鹽業市場管理部門,同時又是食鹽專營企業,除中央層面政企分開外,各省、市、自治區都是執法與經營合二為一,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合一。鹽業行政權力來自於政府授權,就是依據鹽業法規的規定,管理鹽業市場,這種行政權力不同於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法定權力或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對鹽業市場實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對食鹽進行專營,對小工業鹽進行計劃管理,以保障食鹽安全,保證人民群眾食用合格碘鹽,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華民族素質,促進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1、鹽業行政的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可依。鹽業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是現行國家鹽業法規和規章,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是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大及其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鹽業地方法規、規章是主體。我國鹽業屬於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1990年3月頒佈的《鹽業管理條例》,1994年10月頒佈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6年5月頒佈的《食鹽專營辦法》;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有:1991年9月原輕工業部頒佈的《鹽業行政執法辦法》,3月國家計委頒佈的《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屬於司法解釋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實施的《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省、市、自治區還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規、規章。除此之外,還有《行政處罰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所有行政執法機關都必須遵守的法律,也是鹽業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可見,我國鹽業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承擔著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為鹽業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礎。

2、鹽業行政的職權法定

《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對本地區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目前是國家發改委鹽管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目前各省、市、自治區一般是鹽務局或鹽管辦,是各級政府授權的鹽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包括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對鹽業違法行為調查、詢問、取證權,對涉案鹽產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及運輸工具的檢查權,對鹽業違法行為批評、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沒收其非法所得等權利。國家鹽業法規、規章賦予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自轄區內鹽業管理工作的權力,是一項法定授權,可以行使,但不得放棄,這種權力既是職權,更是職責,所以各級鹽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代表國家對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如不履行,就是失職,就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行政不作為。

3、鹽業行政的法制監督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鹽業行政執法權力同樣也需要監督。行政法制監督是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活動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監察、督促行為。鹽業行政管理為了確保行政執法權的公正、公平、公開進行,一方面實行罰繳分離,另一方面實行分級管理和層級管理。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和鹽政執法公示制等,對自身的鹽業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約束,做到程式合法、公正執法,此為內部監督。各級政府和上一級鹽業主管部門是鹽業違法案件複議部門,負責對下一級鹽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還參與當地政風行風評議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此為外部監督,通過內外監督相結合,使鹽業行政法制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二、鹽業行政的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鹽業行政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維護了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的計劃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對食鹽市場的沖銷),保證人民群眾食用合格碘鹽,實現了持續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標。但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後,鹽業行政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的問題,影響了鹽業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問題。

首先,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法規大多釋出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與現行的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在運行了十餘年之後,需要對鹽業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與完善。如《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但事實上,在生產環節,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資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統天下,可讓民營資本進入鹽業生產;還有,隨著小工業鹽市場的逐步放寬管理,為有效制止小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對食鹽專營的管理有必要上升為法律,因此亟須制定一部《食鹽專營法》;甚至出現了遼寧省丹東市東港市鹽業公司賣給私人的違法行為,也必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制止。

其次,在鹽業法規的制訂過程中,由於時代的侷限性,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不具體,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鹽零售許可證問題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對無證戶的處理不明確。二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較含糊,沒有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在實踐中給查處鹽業違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較普遍的碘鹽零售戶不把私鹽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鹽政執法人員因無權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檢查,難以依法處理,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規定,應貫徹法律優先的原則,地方法服從中央法,下位階法必須服從上位階法。不可否認,在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出臺的有關鹽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國家鹽業法規體系作了補充和細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將食鹽專營擴大化之嫌,在兩鹼(純鹼、燒鹼)工業鹽放開經營,一些地區對小工業鹽、多品種鹽實行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四是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明顯滯後於形勢的發展。

最後,在行政法制監督方面,還有待於進一步發揮法制監督部門的職能作用,著重解決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比較集中地表現在:一是由於各地鹽政執法人員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質參差不齊,人數又比較少,鹽業市場管理幅度較大,特別是人民群眾素質提高後,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對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普遍存在著顧及下級機關臉面,怕得罪或怕當被告而隨意維護下級機關處罰決定的現象,即群眾痛恨的官官相護。三領導自身素質不高或本身不正,無法履行監督職能或自己的屁股紅堂堂,造成當地鹽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辦事乃至違法辦事而得不到及時糾正。四是由於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監督不能而上級又監督不到的現象。

三、完善鹽業行政管理的思考

當前,加強鹽業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鹽業改革發展的迫切要求。隨著國家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鹽業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許可等,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鹽業管理部門整頓和規範食鹽市場秩序,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不斷地加以完善,以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我國已加入wto,wto對我國食鹽專營制度的影響已現實地擺在我們面前。如何運用鹽業法律武器,完善鹽業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衛食鹽專營制度,已是擺在我們鹽業人面前不容忽視的問題。

1、增強鹽業法制意識,樹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鹽業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提高全民鹽業法制意識是鹽業依法行政的基礎。首先,作為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尤其是鹽政執法人員的鹽業法制水平要提高,要從思想上重視、從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鹽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如對現有在職人員,有計劃地進行法制培訓、學習、考核,並把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待遇掛鉤,以增強責任心,提高積極性。

其次,在鹽行業內部普及鹽法,自身要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不能一方面你查處別人違反鹽業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違反鹽業法規,如不按計劃調運,將不合格鹽產品供應給消費者等。要不斷提高鹽業各級領導幹部和鹽政執法人員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識,在全行業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

最後,強化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知識宣傳,營造食鹽專營氛圍是鹽業依法行政的關鍵。抓好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運用現代宣傳工具如網站、宣傳畫冊、牆體標語等,同時,結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開展聯合宣傳諮詢活動,不斷提高民眾的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意識,使之具備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食用合格碘鹽,從而減少鹽業違法案件發生,在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不違法的社會氛圍。

2、堅持依法行政,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鹽業行政行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據公平、

公正、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實現制度化、規範化管理。一是鹽政執法隊伍建設。鹽政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鹽政執法水平的高低,因為每個具體的鹽政案件都要靠鹽政執法人員去實施,因此要把好入口關,凡進必考,不合格者堅決拒之門外;立足當前,儘可能把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選拔到鹽政執法崗位,不能把老弱病殘或其他部門不好安置的人員安排到鹽政執法崗位。同時抓好崗位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二是制度化管理。嚴格執法證件的管理,鹽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特別是在脫裝後,必須掛牌上崗、亮證執法,並嚴格按照核定的執法種類、執法區域履行職責,以嚴肅執法紀律。對那些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與私鹽販子內外勾結的執法人員中的敗類,堅決清除出鹽政執法隊伍,保持鹽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三是實行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如對鹽政執法人員到達發案現場時間,鹽政執法案卷質量進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薦優、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據。四是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對違反制度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追究案件承辦人員、分管領導甚至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必要時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因本人原因導致的相關賠償費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錯必究。

3、強化執法監督,保證鹽業法規全面實施

強化執法監督就要加強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建設,一是落實層級管理。建立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制約、約束機制,即在行業內,縣一級對市一級負責,市一級對省一級負責,省一級對國家負責;在單位內,具體承辦案件人員對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負責人對主管負責人負責,主管負責人對上一級機關負責的機制。二是實行官員問責制。即當某地食鹽市場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違法違紀事件,借鑑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模式,由上級主管或分管領導承擔責任。三是建立備案制度。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複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和規範性檔案的出臺,實行上級備案監督管理。四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一方面強化內部監督檢查機制,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內部健全法制機構,強化法制機構的力量,加強法制部門執法監督隊伍的建設,建設一支素質高、專業性強的監督隊伍,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和法律素質。在內部實行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說了算,實行集體研究定案。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檢查監督機制,當地人大、檢察院等法制監督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計劃地對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開展執法檢查,以加強對鹽業行政執法主體自身的約束。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橫向稽核制度,加強對複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敢於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將一定時期、一定的工作及相關政策主動向社會通報,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將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等實行公開,將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鹽政執法公示制以及社會服務承諾等事項向社會公開,增強社會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鹽業依法行政工作心得體會篇2

“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推進鹽業體制改革”,進而“實現鹽業資源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方案》出臺眾望所歸,對此新時期的“鹽鐵新論”要認真學習領會,積極參與其中,為推進鹽業體制改革,促進鹽行業的發展,遏心盡力,也是鹽業人走進新時代的一項利國利民且利企利已的光榮使命。昨天下午5點過從中國政府網見到文字,與大家一樣以急迫的心情加緊“挑燈夜戰”通讀學習,為進一步搞好鹽政本職工作做好鹽改新政貫徹上的工作準備。現與鹽政同仁共同理解和交流初學心得體會一二三四五:

一、對“關於食鹽專營制度保持不變”指示的具體實施理解。

通過“以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在堅持食鹽專營制度基礎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來具體實施食鹽專營。“鹽鐵新法”之食鹽專營制度螺旋式迴圈變革前行的著力槓桿點,則是採取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共享食鹽批發環節專營的革命性措施,在業內開展資本重組和有序公平競爭,促進“實現產銷一體”,同時遞進改進工業鹽供銷管理深化至“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一併推出“取消食鹽準運證”給力。這供給側結構性變法於鹽業的“鹽鐵新法”,終結了幾千年來鹽商獨佔食鹽批發運銷和據“鹽引”運鹽的歷史,賦予保持食鹽專營制度的“技術改造”內涵,為可持續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及中國鹽業生產力長遠的整體發展,提供了最優厚的“符合我國國情的鹽業管理體制”系列政策制約及保護的鹽業生產關係新基礎。

※名詞解釋摘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從提高供給質量出發,用改革的辦法推進結構調整,矯正要素配置扭曲,擴大有效供給,提高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更好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要,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一)完善食鹽專營制度。

1、完善食鹽定點生產製度。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

2、完善食鹽批發環節專營制度。堅持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3、完善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由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鹽業與公安、司法、衛生計生、工商、質檢、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依法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同時,“加快建設食鹽電子追溯體系,實現食鹽來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詢、風險可防範、責任可追究。”

(二)兩項食鹽專營行權取消,對照《食鹽專營辦法》,除已取消“國家對食鹽生產、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方案》決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這也是簡政放權的大勢所趨。

(三)《食鹽專營辦法》的專營三腳鼎立基本支撐許可體系取消了其一,《方案》決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 ,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新設取消食鹽準運證行政許可專案,減少鹽業主管最大的一項頻繁行政事權,有利於促進創造條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

(四)《方案》體現了鹽改對現有業內產銷企業的保護和支援。

1、“不再核准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再核准新增食鹽批發企業”。

2、“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

3、對社會第三方企業進入食鹽產銷實行兩鼓勵,“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4、在“推動鹽業企業做優做強”方面,在“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併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援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引領行業發展。”的同時,對中鹽系企業“將解決中央鹽業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範圍統籌考慮”,及或對地方鹽企由“各級政府要落實國有鹽業企業兼併重組整合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土地變更登記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

5、鹽業公司承擔的“抽肥補瘦”補貼邊遠、少數民族地區食鹽的社會責任,改由政府部門分別承擔,在“省級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做好動態監控,適時調整幫扶地區範圍。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並建立與社會救助標準、物價掛鉤的聯動機制,及時調整保障標準。”的同時,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安排好政府食鹽儲備、邊遠貧困地區及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碘鹽供應財政補貼”。

引人注目的是,“取消食鹽準運證”和“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而後又“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新的鹽業生產關係下如何搞好鹽政監管?《方案》提出了推進加快信用體系建設亦是《方案》增強食鹽專業化監管體制的重要手段,“對有違法失信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此舉對法人“行業禁入”經營死刑的利劍高懸,將促使全社會經營鹽的企業積極主動的誠信守法,履行經營產銷合格鹽產品承諾,自覺做到工業鹽及非食用鹽直接對口專賣不沖銷食鹽市場,也改變了鹽政執法從行政處罰為主走向信用聯動監管與行政執法並重的格局,開創倫理教育與違法懲戒相結合的新局面。

特別關注的是“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提出的“充分發揮商貿、供銷社、郵政等流通體系作用”,改為“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肯定現行食鹽產銷企業對碘鹽加工供應的作用意義重大。

二、工信部主管鹽業及食鹽監管的責任加大。

(一)“工業和資訊化部是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保證鹽行業發展穩定。”

(二)工業和資訊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

(三)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社會責任儲備食鹽“最低庫存具體標準”。

(四)工業和資訊化部牽頭制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

(五)“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全國食鹽供應緊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工作”。

(六)工信部作為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精神,抓緊對現行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式提出立改廢建議”。

(七)工信部作為有關部門“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要抓緊研究制定食鹽生產及批發企業規範條件、食鹽儲備、市場監管和價格監測、干預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關制度。”

三、省及各級鹽業主管機構和鹽業協會的職責明確。

(一)“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的職責,鹽業主管機構依法負責食鹽管理與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二)“保持現有專業化食鹽監管體制不變”要變的方向,是“結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探索推進食鹽安全監管體制改革,研究剝離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創造條件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移交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特別提示的是“確保食鹽質量安全和供應安全為核心”的兩翼與“食鹽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職能”單翼的區別,“食鹽供應安全”即食鹽專營流通管道的監管始終是鹽業主管範圍,近期及長遠都不涉及移交的問題,這或是《方案》不再直接提“政企分開”,而是很有講究的提出“研究”食鹽批發企業承擔的行政職能“剝離”,“創造條件”移交僅是“食鹽質量安全”單翼職能的源因所在。

(三)採取保持價格基本穩定措施,對食鹽零售價格“鹽業主管機構採取措施”,各級價格管理部門配合。

(四)監督檢查食鹽儲備,“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稽核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根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規範條件,“省級鹽業主管機構要依照新的規範條件對現有食鹽生產、批發企業資質重新進行嚴格稽核後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

(六)採取食鹽市場應急措施。“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食鹽供應應急預案,並向同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緊急突發情況下,由鹽業主管機構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投放政府儲備、調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等方式,確保食鹽市場穩定。”

(七)監管食鹽產銷企業信用行為。“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擬進入食鹽生產、批發領域的社會資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關資訊,並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有關資訊。”

(八)監管碘鹽和非碘鹽供應渠道。一是“充分發揮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保障供應作用,有效拓寬碘鹽供應渠道,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同時滿足特定人群非碘鹽消費需求。”。二是與有關部門一道“積極做好科學補碘宣傳教育,提高孕婦、兒童和碘缺乏地區群眾的科學補碘意識。”

(九)作為“地方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根據省級政府工作安排,一方面分解承擔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的政府主管部門責任,參與本省實施鹽業體制改革“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制訂或提出部門有關意見;另一方面就“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參與並提出“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的相關建議意見。

(十)作為“地方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承辦部委鹽業體制改革配套檔案的落地實施措施;同時依照“鹽業管理法規政策進行清理,按程式提出立改廢建議”要求,按照《方案》及其部委配套檔案、國務院後續對三個鹽業行政法規有關“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及或“立改廢”的決定,跟進辦理涉及現行地方性鹽業法規、政府鹽業規章、鹽業規範性檔案“立改廢”的鹽務工作。

此外,中國鹽業協會及各地鹽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得到明確:

(一)組織食鹽供應穩定供應的持證食鹽產銷企業的儲備庫存標準訂立工作,“完善企業食鹽儲備制度,限定食鹽生產、批發企業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防止食鹽市場供應短缺和企業囤積居奇,其中最低庫存不得低於本企業正常情況下1個月的平均銷售量,庫存具體標準由行業協會研究提出、工業和資訊化部核定,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加強對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配合食鹽產銷企業信用監管工作。“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建立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及其負責人和高管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並“對有違法失信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行為後果嚴重且影響食鹽安全的,要依法採取行業禁入等措施。各級鹽業協會要發揮好協調溝通和行業自律的作用。”

四、初讀《方案》遇上“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理解難題。

《方案》對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承接並擴充套件了國務院1995年批准改進工業鹽供銷和價格管理辦法的成果,直接作為推進鹽業管理綜合改革措施,進而簡明扼要地規範了四個層次的主要原則,但在理解上可能出現了兩個落地實施上的細節難題,一是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放開時間好似待定,疑問是產生何時放開及或誰來決定?二是工業鹽產銷監管主管部門是誰及或屬於鹽業主管範圍?

(一)“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

有關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設定的兩鹼工業鹽合同備案、工業鹽及其他鹽產品的準運證及或放運證明制度,因此相應全部取消。“及鹽產品”內涵,在落地實施中也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其他鹽產品適用食鹽專營管理的課題,如協調處理飼料新增劑氯化鈉監管等爭議可能在此原則下找出結論。

(二)“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難點的關鍵在這項,是對“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一般性簡單地理解是“文到之日執行”,但結合《方案》“主要原則”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在“落實細則”和“制定具體工作方案”,這項“切實執行放開”具體時間當由省級政府確定。亦或還是工信部3月召開“工業用鹽規範管理座談會”,提出的“進一步加強兩鹼用鹽、小工業鹽等工業用鹽管理”,制訂防範沖銷食鹽市場措施為鹽改實施作準備,另有細則?

(三)“工業鹽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儲存完整的生產和銷售記錄,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

一方面,從權責一致的來看,全段整體似為規定了“工業鹽生產企業”僅由其“生產和銷售”工業鹽的隱涵?明確了工業鹽生產企業“嚴格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守法經營工業鹽的主體責任。如此的話,前項仍需細則明確,諸如是否需要設定工業鹽生產企業委託鹽業公司、其他社會第三方代銷工業鹽的規則及或禁則等,以此公示社會,對業內、對各級政府和“先照後證”監管部門及或對現有或準備鹽改方案公佈後“大幹一場”非食鹽分銷的業外人士,有所交待。

另一方面,工業鹽的行政監管責任何在?除工信部 “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外,其他各級鹽業主管機構監管工業鹽的職責待定?

當然,地方政府對工業鹽監管的責任不可或缺,《方案》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鹽業體制改革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仍需在這一塊實施,指定鹽業主管機構與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協作監管工業鹽也是必要的。

(四)“質檢部門要督促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虛假廣告和侵權假冒行為。”

對照“20xx10徵求省意見稿”的“各級質檢、工商等部門要加強對兩鹼工業鹽和小工業鹽生產、流通的監管,督促落實生產經者的主體責任,依法查處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在《方案》正式檔案中表述為質檢、工商“加強工業鹽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查處假冒偽劣和不合格產品”,由此專項定義範圍的“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結合工信部《方案》確定的監管職責,鹽業主管機構對工業鹽也要承擔供應監管的責任。

上述問題,及或關聯地對“從事工業鹽不誠信銷售時沖銷食鹽市場的違法行為”、是否與專營食鹽失信一樣給予斬立決式的“市場禁入”並登出經營資格,或有可能待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並做好督促檢查和效果評估,對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研究提出解決辦法,確保食鹽安全和市場穩定,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來解惑!

※資料警示!《中國鹽業年鑑(20xx)》資料 (20xx年原鹽生產9210,原鹽存量2308,原鹽銷售8060-食鹽銷售量1037 -小工業鹽銷售量281=兩鹼工業鹽及其他用鹽及或出口鹽銷售量6742萬噸。20xx年1-8月進口原鹽425萬噸,出口原鹽40萬噸)顯示出,全國鹽業年近7000萬噸工業鹽:1000萬噸的食鹽。

一般而言,工業鹽及非食用鹽當量巨大,在市場上兩者有10倍以上經營利差且品質各異,可能衝擊食鹽市場安全的隱患動能不可小視,也是多年來地方鹽政加以管控的重點。

放開鹽產品運輸管制後,廣義思維地方政府鹽政監管履行食鹽安全責任角度的願景,可能包括三者兼顧:

首先解決管制基礎問題,可以在涉及在理論上實踐中技術標準及或法制規定內強制規定,促使低成本且行業自律的產出無毒無害可安全食用且能達到食用鹽GB2721新標理化指標的工業鹽出廠,這樣來根治工業鹽及非食用鹽可能帶來危害身體健康的隱患。

其次妥善常規管理問題,可以通過嚴格的行政監管手段,分類規範和管控碘鹽和特需未加碘食鹽的產出購進及銷售,杜絕非碘鹽進入食鹽市場,妥善處理非碘鹽危害,實現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的目標,這樣來監管解決提高中華民族人民群眾身體素質的問題。

最後重拳制裁制販假鹽,維持好食鹽專營秩序與管控工業鹽並重,維護食鹽生產和批發企業的合法權益,防範工業鹽及工業廢渣鹽沖銷食鹽市場的行為,進而對非碘鹽流入制碘地區和非食用鹽、制販假食鹽以產銷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論錯並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如失信制販假鹽者禁入鹽市場,並對在食鹽市場上制販100公斤左右假鹽的單位法人及或個人責任者座牢一年,看還有誰來前赴後繼制販假鹽!

前者,已有食鹽(非碘食鹽)、工業鹽更新標準施行在即,工信部還有一公示在案,但力度顯為不足。中者,食鹽加碘量標準隨時調整且《方案》已經明確了維持現行模式並加強監管的主要原則。後者,有關案件已經出現協會網也以轉載。以上願景行不行,能否實現並如何深化,在《方案》已經指明“堅持依法治鹽。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設標準體系,建立健全監管制度”方向,結果有待後來實踐來分解!

※《方案》第8項規定:“取消各地自行設立的兩鹼工業鹽備案制和準運證制度,取消對小工業鹽及鹽產品進入市場的各類限制,放開小工業鹽及鹽產品市場和價格。各省級政府要切實執行放開工業鹽運銷管制的要求,並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工業和資訊化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根據《方案》,省級地方性鹽業法規、規章設定的兩鹼工業鹽合同備案、工業鹽及其他鹽產品的放運證明制度,全部取消無任何疑難。問題是執行時間,一般性簡單地理解是“文到之日執行”,但結合《方案》“主要原則”研究制定“落實細則和責任追究等有關管理辦法”,由省級政府在“落實細則”和“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也就是需要必要的準備工作時間,這項“切實執行放開”具體時間當由省級政府確定。因此,現行工業鹽合同備案和放運監管仍繼續執行至省政府有關落實細則確定的時間為止。

兼顧食鹽準運證的明確取消時間,工業鹽全面放開的時間應予同步,省級局可以統一的口徑是:“省內改革工業鹽運銷管理的落實細則和相關管理辦法省政府將按《方案》組織制定,目前對工業鹽仍按現行政策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管,省鹽務局正在起草相關意見稿,建議省政府20xx年1月1日按《方案》全面放開工業鹽管制。”

研究取消食鹽準運證的問題。《方案》對取消食鹽準運證的時間規定的明明白白的,具體執行就是了。《方案》第16項規定:“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取消食鹽準運證”。省內放運省內外幹線運輸的食鹽準運證開具至今年年底,相應電子政務平臺檢查同步。之後,對食鹽運輸監管,按一般性鹽政檢查實施,採取事後抽查並記錄的形式展開。

五、如何搞好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間的鹽政工作

鹽政執法當以《方案》的出臺而進一步加強,切不可“刀槍入庫馬放南山”,要認清《方案》勾劃的鹽業主管機構職能和鹽改過渡期間及改後鹽管巨集觀環境,嚴格依照鹽業政策法規及後續新鹽規,依法治鹽,加強食鹽安全監管,堅持不懈地治理和打擊制販假鹽違法犯罪行為,為鹽業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一)“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有了原則規定。

1、從20xx年1月1日開始“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進入流通銷售領域,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區域經營。”對生產企業“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並建立銷售渠道,以自有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或者委託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

2、對批發企業“省級食鹽批發企業可開展跨省經營,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可在本省(區、市)範圍內開展經營。”這一方面,省級貫徹將會從規範食鹽市場秩序作手,對省級以下食鹽批發企業分銷食鹽範圍作出相應界定。

3、從20xx年4月27日工信部消費品司聯合中國鹽業協會在京召開食鹽批發和生產企業規範條件和信用管理工作座談會,提交會議討論的《關於做好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工作的函》(討論稿),已有明確的“進入方式”及“備案”項層設計,有待配套檔案正式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