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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與請示比較談

欄目: 寫作指導 / 釋出於: / 人氣:1.54W

公文是代機關立言,有鮮明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定的權威性與行政約束力。因此,撰寫公文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情。這種嚴肅性,不單體現在公文的內容和行文格式上,也體現在公文文種的準確使用上。辦什麼事,用什麼文種,這是撰寫公文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現實寫作實踐中,常常出現將報告與請示混為一談的錯誤現象,且較為典型和普遍。主要原因在於人們對請示與報告兩個文種的認識比較模糊。基於這一點,剖析一下報告和請示之間的聯絡與區別,無疑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環節。

報告與請示比較談

一、報告與請示的相似點

(一)報告與請示兩個文種的源流大致相同。“報告”和“請示”起源相同,最早可追溯到古代“上書”,秦始皇改“書”為“奏”,成為臣下上書於君王的專用文書。西漢時的“疏”、“狀”,魏晉時的“啟”,宋代以後的“申狀”、“呈狀”等,都屬於這一類文書。官府之間,下對上先後使用過“牒”、“呈”、“申狀”、“呈狀”、“稟”等文種。民國時期,仍沿用“呈”,這種“呈”涵蓋了當時的上行文書,包括“報告”與“請示”。民國時期已出現“報告”,但使用不普遍,主要是軍事機關下對上的報告,如“戰鬥要報”、“戰鬥詳報”等。真正將“報告”和“請示”定為公文文種的,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權時代。1931年,中央工農民主政府頒佈的《蘇維埃地方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中有“報告書”這個文種,其中包括了“報告”和“請示”。1938年晉察冀邊區政府發表的《改革公文程式的理論與實際》一文中第一次出現了“請示”的公文名稱,並界定“請求上級答覆問題時用之”,但實際上常與“報告”混用。這個檔案把“報告”定為下級對上級的通用公文名稱,規定“工作報告、工作經驗、工作反映、檢討……均包括在內”。這樣“報告”和“請示”就取代了舊時“呈”的部分職能。1957年,國務院祕書廳在《關於公文名稱和體式問題的幾點意見(稿)》中將“報告”和“請示”明確分開,作為兩種公文文種。

(二)從行文關係看,報告與請示均屬於上行文,即都是下級機關向上級領導機關行文,因此在措辭口吻等方面都十分接近。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2月18日釋出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章《公文主要種類》規定,國家行政機關使用的公文主要分10類15種,報告和請示屬於其中的第七類。該章第七條七款“報告、請示”類表述為: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用“報告”;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用“請示”。顯然,這一規定表明,報告和請示皆屬於報請類上行文。

(三)從行文的目的和用途看,請求批轉性請示與呈轉性報告,均屬於呈請文書。根據行文目的不同,請示可分為請求指示的請示、請求批准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三種。請求指示的請示是對上級的指示、決定以及施行有關政策、法令過程中,遇到一些不太清楚或需要變通執行的地方,請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的指示或作出解釋的請示;請求批准的請示,是指用於下級機關需要辦理、解決而自己無權無力辦理、解決的事項和問題,請求上級批准辦理或授權解決時所使用的請示;請求批轉的請示,是指職能部門就自己分管業務範圍內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所提出的解決辦法、措施,卻因職權範圍所限不能自行向有關地區、部門發出指令性檔案,需請求上級機關審定批准後轉發執行時使用的請示。報告按內容可分為綜合報告(是下級機關為反映一定時期內全面工作或一個階段許多方面的工作情況,向上級所寫的報告,在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全面性。)和專題報告(是下級機關針對某項工作、某一問題或某一活動,向上級所寫的報告,在內容上具有專門性和單一性。);按性質分,報告可分為呈報性報告和呈轉性報告。呈報性報告是隻向上級報送有關情況,以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為主要內容,不要求上級機關批轉;呈轉性報告,除了彙報工作、反映情況外,側重提出建議和意見,請求上級機關批准並轉發有關部門參考或執行。由此可以看出,呈轉性報告也同請求批轉性請示一樣,均屬於呈請性文書。近年來,在高規格的公文作中,呈轉性報告和呈轉性請示已被“意見”所取代。這是應特別予以注意的。

(四)從兩種文書的結構看,都包括標題、主送機關、正文、落款等部分組成,正文均由開頭(又叫做報告緣由或請示緣由)、主體(又叫做報告事項或請示事項)、結尾(又叫做報告結語或請示結語)三部分組成;從文書的陳述方式看,都用敘述為主、敘議結合的表達方式。

二、請示與報告的不同點

(一)行文性質、用途、目的不同。

國務院XX年8月24日釋出、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報告與請示的文種作了明確規定。

報告是“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時使用的公文,具有呈報性;請示是“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時使用的公文,具有請求性。

凡是報告,所涉及的事項均屬於發文部門職權範圍以內的事項,不超出所管轄的職能職權範圍,是為直接的上級機關服務的,所以一般不越級報告,特殊情況下越級報告,必須同時或事後向直接上級報告;也不向平級和不相隸屬機關報告。報告主要用於下情上達,為上級機關了解下情、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同時也要明確: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機關,雖然同在一個層次上,如省一級或市一級或縣一級,但它們的行文關係卻不是平級機關,也不是不相隸屬機關。必須特別強調指出:黨是領導機關,人大是權力機關,政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而工、青、婦機關則是黨領導下的群眾組織。因此,這些機關之間不是平級機關而是在特定情況下存在著“領導”、“監督”、“執行”的關係,具有領導與指導的關係,也就存在著報告、請示的工作制度。如公文版式中“信函式格式的報告——政府給黨委的報告”、“函件格式的報告——政府給人大常委會的報告”,就是為了印證這種特殊的行文關係。

政府機關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不相隸屬機關,相互之間沒有報告、請示的行文,如有工作上的聯絡,只能使用函和意見。因此,報告是在事項不超越所屬職權範圍的情況下使用的上行文,主要目的是讓直接上級機關及時瞭解下情,溝通和加強上下級之間的聯絡,著重於彙報工作,只供上級參考,一般不要求上級批覆,屬於呈閱性檔案,稱為“閱件”。

請示的適用範圍主要用於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屬於主管單位明確規定必須經過請示批准方可辦理的事項;第二,對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令不甚瞭解,有待上級機關明確答覆方可辦理的事項;第三,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嚴重困難或出現的新情況,但又無章可循,難以處理,請求上級給予指示和幫助解決;第四,因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比較特殊,難以完全落實上級的統一決定,需要對此做變通或特殊處理,請求上級批准;第五,本單位意見分歧,又無法統一,要求上級機關給予裁決;第六,本單位職權範圍內難以決定或解決不了的問題,有待於上級指示或批准。由此可以看出,請示是在事項超越職權範圍的情況下使用的上行文,而且請示只能向自己的直接上級提出而不能向平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提出。因此,請示主要目的是請求上級批准,解決具體問題,是“問文”,屬於呈批性公文,無論可否都要求上級機關給予明確答覆,稱為“辦件”。

(二)主體部分的內容含量不同。

請示主體部分的內容要比報告單純得多。因為請示沒有綜合性的,《辦法》中的行文規則明確規定:“‘請示’應當一文一事”。這也是實際的需要,因為“一文數事”,牽涉的單位多,涉及的政策規定也多,上級機關往往難以答覆,幾個單位同時答覆更不可能。有時會因其中某一事項被卡住而耽誤其他事項的批覆,從而影響辦事效率。因此,請示主體部分的內容單一,就一件事發文請示,篇幅較短。而報告主體部分的內容則豐富和寬泛得多。報告有專題的與綜合的,綜合性報告主體部分一般包括主要情況、經驗教訓、存在問題、今後打算等四個方面的內容;專題性報告主體部分有的採用三段式結構法。以總結經驗為主的專題報告,主要寫取得的成績、做法上的經驗和今後的工作打算;因工作失誤向上級寫的檢查報告,主要寫錯誤事實及產生原因、責任追究及處理意見和今後的改進措施。如果是彙報工作,則應首先寫明工作的基本情況,其次寫明主要做法和成績,包括採取的辦法、措施以及所產生的效果等,最後寫明還存在什麼問題及今後的工作設想。如果是反映情況,則應首先對所要反映的情況或問題作一概述,然後集中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最後提出解決意見和辦法。如果是答覆上級的詢問和要求,應首先扼要敘述上級機關詢問的事項或提出的交辦的任務,然後寫明處理的大致過程,包括所採取的辦法或措施,以及在處理中遇到的問題及需要進一步陳述的事項等,最後交待處理結果,同時徵詢上級機關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因此,報告主體部分的容量可大可小,內容含量較多,篇幅也較長。

(三)主體部分的寫作方法與使用語氣不同。

雖然請示與報告文種結構類似,但主體部分的寫作方法、使用語氣卻各不相同。

報告的主體,又叫做“報告事項”:要寫出自己的實踐情況、問題、經驗。在寫作上依據內容類項不同,按照一定的類別、一定的順序,合理地、有序地表述出來;行文中,注意展示本機關的實踐性、過程性,是陳述自己的做法,或獲得的情況,或針對上級機關所問而答,分條列項,事項分明地撰寫出來;使用的語氣是報告性;而請示的主體,叫“請示事項”:是要陳述向上級機關提出請求的事項的理由,行文中要注意“述由”而不是“論理”,所陳述的不是自己的實踐而是自己的請求,因此行文不體現實踐性、過程性,而要展示請求的必要性、合理性,使用的語氣是請求性的。

報告在於陳述自己的實踐,或將需要反映的情況進行陳述,或針對上級所詢進行答覆,側重於陳述情況,形式多樣,表述靈活;請示在於陳述自己的請求(請求什麼)、請求的理由(為了什麼目的、基於什麼原因)、請求的依據(為了解決什麼問題而需要的依據、政策允許的依據),側重於陳述理由,講明原因,簡明扼要。撰寫請示,切忌議論說理。請示絕對不能寫成議論文。請示需要的是陳述自己的理由,而不是論證道理。怎樣做到明白、準確陳述自己的理由而不議論理由呢?就是注意自己所要陳述的理由,都是本機關實際發生的人和事所需要的,而不是從書本上、報刊上找的理論。一般來說,所陳述的都是實際困難、實際需要,只要如實陳述出來,讓上級機關能從中瞭解到實際情況,能體會到你的實際困難、實際需要便足夠了,無需理論化。

(四)行文的時間不同

請示由於是“請求上級機關批示、批准”,因此必須事前行文,不能“先斬後奏”或“邊斬邊奏”,不允許未經上級批示或批准,就擅自做出處理或決定。否則,即屬越權行為,處理或決定的事項就屬無效。比如某機關單位因工作需要,打算購置一臺影印機。必須事前行文,請示上級主管部門,得到批准後方可購買;未經批准,即便有錢也不行。報告則有所不同,它可以事中行文——重大工程建設或重要工作進行當中的例行報告;還可以事後行文——向上級機關彙報本機關工作,反映某方面重要情況等。總之,報告的寫作時間比較靈活,不像請示那樣必須事前行文。

(五)結尾用語不同

報告的結尾用語不具有期復性,不要求覆文,結尾部分的用語常常使用以下一些詞語,即多用於綜合性報告的“特此報告”、“專此報告”等;呈報性報告則常用“特此報告,請審查”、“以上報告,請審閱”或“以上報告如有不妥,請指正”等用語。請示的結尾用語則要用期復性、期準性的,要求覆文,必須用期待覆文的結語,常常使用“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妥否,請批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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