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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醫務衛生室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68K

學校醫務衛生室管理制度 篇1

一、認真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建立消毒管理制度,切實做好各種檢查器材和醫療器具的消毒工作,並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評價。每週對小賣部和食堂的.食品衛生進行一至二次的定期檢查並作好記載。

學校醫務衛生室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二、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熱情服務、和藹待人、認真負責,準確診斷用藥,因限技術和裝置關係,對不能治療的病員應配合家長、老師及時送上一級醫院治療。

三、積極開展、督促、檢查、指導本校的健康衛生、婦幼保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師生體檢,預防、婦女病、兒童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四、藥品、器具的購入應先提供購物計劃,審批後,由醫務室和專門人員一同辦理,做到多走、多看、多問、多講,維護學校利益,嚴禁做對學校利益有損害的事情,如有發現將按學校的管理制度嚴肅處理。

五、要認真搞好室內環境和個人衛生,著裝整潔。

xx學校

xx年xx月xx日

學校醫務衛生室管理制度 篇2

門診工作制度

1、門診工作人員要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關心體貼病人,耐心解答問題,做到禮貌待患、文明行醫。

2、嚴格執行首診負責制,對病人要進行認真檢查,簡明扼要規範準確地記載病歷。

3、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報告及門診日誌的記載工作。

4、門診醫務人員要做到認真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嚴防差錯事故的發生。

5、急、危、重病人給與優先接診並積極進行搶救治療,必要時可就近轉診。

6、醫師應掌握醫療原則,認真檢查病員,做到因病施治,用療效確切且經濟的治療方法科學、合理用藥。不增加患者不合理的經濟負擔。尊重病員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7、診室應保持清潔整齊,所有物品放置規範整齊,確保良好的候診環境。

醫師工作職責

1、堅持依法執業,嚴格執行各項工作制度及技術操作規程。

2、嚴格執行門診工作制度,衣帽整齊,堅守崗位,做好本職工作。

3、要熱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細緻詢問病情、病史、用藥情況及藥物過敏史等,並對病人做認真仔細的檢查。

4、醫師必須認證填寫門診病歷,做好門診登記,向患者交代治療方面的注意事項,對需要轉診的患者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醫師應根據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適應症、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6、負責疫情登記、報告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且採取有效防治措施。

7、做好社群居民的健康諮詢和衛生宣傳工作。

8、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刻苦鑽研業務技術,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護士崗位職責

1、上班時不遲到、不早退、堅守工作崗位,工作時必須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2、做好門診衛生,經常保持病室內整齊、清潔通風、每日紫外線消毒1-2次。

3、工作認真負責、態度熱情、說話和氣、遵醫囑按順序進行處置與治療,急病人優先處置治療。

4、操作時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技術,認真執行醫囑,保證治療效果達到及時、有效、安全。

5、護士必須密切觀察患者輸液後的反應及患者的精神狀、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醫生,並配合醫生進行妥善處理。

6、凡應做過敏試驗的藥物一律做過敏試驗,並詢問過敏史,準備好急救藥品,並密且觀察患者。

7、各種藥材藥品放在固定位置,定期檢查、消毒,及時補充藥品需要。

8、做好處方的核價、收費等工作。

9、努力學習醫學護理知識、熟練掌握護理技術、不斷提高業務能力。

醫學文書書寫保管制度

1、醫師診療患者時要認真進行門診登記,簡明扼要地書寫門診病歷,並仔細開具門診處方。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專案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主要檢查化驗結果應記入病歷;年齡要寫實足年齡,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嬰兒要註明體重。

3、藥物過敏者,應在病歷上用紅色筆註明過敏藥物的名稱。無藥物過敏者,應在欄內寫“未發現”。

4、醫師開具處方專案填寫齊全、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5、為便於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稽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6、處方一律用中文書寫藥品通用名,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或用代號。

7、每張處方只限於一名患者的用藥。西藥、中成藥處方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品,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

8、處方為開具當日有效。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註明理由。

9、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應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書寫完畢醫師應籤全名。

10、處方由調劑、出售處方藥品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妥善儲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儲存1年。處方儲存期滿後,經本機構主管領導批准、登記備案,方可銷燬。

消毒管理制度

1、按照批准的診療範圍購置必須的消毒、滅菌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2、門診建立並執行醫用一次性器具及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時索證索票、逐項核實、仔細驗收,並做好相關記錄。

3、醫務人員上班時要衣帽整潔,診療活動必須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凡接觸面板、粘膜、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

4、各種注射、穿刺、採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用後針頭與針管即刻毀行,並將針頭浸泡在1%含氯消毒液(84消毒液)中。使用的一次性醫療用品用後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5、治療換藥處置工作前後均應洗手,各種治療護理及換藥操作應按清潔傷口、感染傷口、隔離傷口依次進行,感染性敷料應放在黃色防滲漏的汙物袋內及時焚燒處理。

6、各種消毒物品一般每兩週消毒滅菌一次,註明消毒日期與有效期,超過效期應重新高壓滅菌,並做好消毒滅菌記錄。

7、各種消毒液要定期更換,不得超期使用。碘伏與過氧乙酸有效期為1天,含氯消毒劑為3天,中性戊二醛為3-4周。每次註明消毒濃度和更換日期,同時做好消毒液濃度與配製記錄。

8、門診治療室、換藥室、注射室、輸液室每天開窗通風1-2次,並且紫外線消毒燈消毒30分鐘以上。

9、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消毒隔離措施。

注射室工作制度

1、凡注射應按處方或醫囑執行。對過敏的藥物必須按規定做好注射前的過敏試驗。

2、對患者熱情體貼,做到注射認真細緻,嚴格執行處方查對制度。

3、密切觀察患者注射後的情況,如發生不良反應或意外應及時處置,必要時報告醫師,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4、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器械應定期消毒、更換、保證消毒液的有效濃度,注射時應做到一人一管制。

5、急救藥品及器械應放置在固定位置,定期檢查並及時補充更換。

6、換藥時除固定敷料外,一切換藥物品均需保持無菌,並註明滅菌日期,超過1周者重新滅菌。器械浸泡液每週更換2次。無菌溶液超過3日要重新消毒。

7、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二注意;三查:查藥品劑量、標籤、有效期;七對:對床號、姓名、藥名、濃度、劑量、時間、用法;二注意:用藥前注意詢問有無過敏史、用藥後注意觀察反應。

8、做好室內清潔衛生及消毒工作,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實施《傳染病防治法》,保證疫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傳染病的科學管理,特制訂傳染病管理制度。

1、執行職務的醫療保障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為傳染病責任報告人。

2、門診醫生診治病人必須登記門診日誌,要求登記專案詳細、完整、字型清楚。

3、責任報告人發現傳染病及疑似病例時要按規定時限向區疾控中心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4、責任報告人填寫傳染病報告卡要準確完整、字跡清晰。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員,並積極配合檢診。

5、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要按規定做好相應的消毒與隔離措施,嚴防傳染病的交叉感染和院內感染。

6、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報告任務。

7、責任報告人、疫情管理人及門診負責人不履行職責,違反以上規定,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1、醫療廢物處理必須遵守環保要求,並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

2、醫療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割槽管理。醫療垃圾用黃色袋裝運,生活垃圾用黑色袋裝運。

3、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4、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在標籤上註明,進行集中處理。

5、包裝物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汙染時,應當對被汙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增加一層包裝後封口送指定地點。

6、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必須就地進行消毒毀形處理,能夠焚燒的,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7、使用過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複使用,放入專用收集袋進行集中處置,嚴禁出售給其他非指定單位或隨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丟棄。

8、建立相應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裝置,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其設施裝置要定期消毒和清潔。

9、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辦法、最終方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專案。登記資料至少儲存三年方可銷燬。

學校醫務衛生室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明確村衛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務範圍,保障農村居民獲得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在行政村設定的衛生室(所、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村衛生室人員,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含鄉鎮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和護士等人員。

第四條村衛生室是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基礎。各地要採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援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裝置購置和正常運轉。

第五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指導各地制訂村衛生室的設定規劃,並負責全國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定規劃,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合理規劃村衛生室設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的設定審批、執業登記、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穩妥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機構設定規劃與建設、人員准入與執業管理、業務、藥械和績效考核等方面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規範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務

第七條村衛生室承擔與其功能相適應的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村衛生室承擔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

(一)承擔、參與或協助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二)參與或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

(三)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佈置的其他公共衛生任務。

第九條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診查和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診療以及康復指導、護理服務;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現場急救和轉診服務;

(三)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人的轉診;

(四)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服務。

除為挽救患者生命而實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傷口處置外,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務:

(一)手術、住院和分娩服務;

(二)與其功能不相適應的醫療服務;

(三)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醫療服務。

第十條村衛生室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衛生計生政策和知識宣傳,資訊收集上報,協助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和籌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村衛生室應當提供與其功能相適應的中醫藥(民族醫藥)服務及計生藥具藥品服務。

第三章機構設定與審批

第十二條村衛生室設定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和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村居民衛生服務需求、服務人口、地理交通條件等因素,方便群眾就醫;

(三)綜合利用農村衛生資源,優化衛生資源配置;

(四)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達到《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定一所村衛生室,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人口較少或面積較小的行政村,可與相鄰行政村聯合設定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則上可不設村衛生室。

第十四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村衛生室的設定審批和執業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村衛生室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民族醫學科)。村衛生室原則上不得登記其他診療科目。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的命名原則是: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所、站)。如一個行政村設立多個村衛生室,可在村衛生室前增加識別名。村衛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

第十七條村衛生室房屋建設規模不低於60平方米,服務人口多的應當適當調增建築面積。村衛生室至少設有診室、治療室、公共衛生室和藥房。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開展靜脈給藥服務專案的增設觀察室,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鼓勵有條件的設立康復室。

村衛生室不得設定手術室、製劑室、產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裝置配置要按照滿足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原則,根據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予以配備。

第十九條村衛生室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校驗管理的相關規定定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

第四章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二十條根據轄區服務人口、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現狀和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低於1名的比例配備村衛生室人員。具體標準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訂。

第二十一條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政府舉辦的村衛生室要按照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聘用職業道德好和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村衛生室執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由鄉鎮衛生院派駐醫師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三條建立村衛生室人員培訓制度。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制訂村衛生室人員培訓規劃。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遠端教育、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保證村衛生室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低於兩週,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鼓勵在崗村衛生室人員接受醫學學歷繼續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有條件的地方要制訂優惠政策,吸引執業(助理)醫師和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到村衛生室工作,並對其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探索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培養模式。地方衛生計生、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從本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後備人員到醫學院校定向培養,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直接接受畢業後培訓,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到村衛生室執業。

第二十六條村衛生室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嚴格遵守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七條村衛生室要有明顯禁菸標識,室內禁止吸菸。服務標識規範、醒目,就醫環境美化、綠化、整潔、溫馨。村衛生室人員著裝規範,主動、熱情、周到、文明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實行定期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相應的財政補助資金髮放、人員獎懲和村衛生室人員執業再註冊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結合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衛生室人員考核工作的開展,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逐步建立村衛生室人員的到齡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機制。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診療規範、操作規程等技術規範,加強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管理、醫療安全、人員崗位責任、定期在崗培訓、門診登記、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資訊報告、醫療廢物管理、醫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規劃工作管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婦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財務、藥品、檔案、資訊管理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二條村衛生室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裝置和按規定配備使用的基本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鼓勵村衛生室人員學習中醫藥知識,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條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內的村衛生室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實施基本藥物集中採購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室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

第三十四條村衛生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並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准後方可提供靜脈給藥服務:

(一)具備獨立的靜脈給藥觀察室及觀察床;

(二)配備常用的搶救藥品、裝置及供氧設施;

(三)具備靜脈藥品配置的條件;

(四)開展靜脈給藥服務的村衛生室人員應當具備預防和處理輸液反應的救護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開展抗菌藥物靜脈給藥業務的,應當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和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為預防接種單位的村衛生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衛生室人員經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裝置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所在地鄉鎮衛生院的督導、人員培訓和對冷鏈裝置使用管理的指導。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至少組織轄區內村衛生室人員召開一次例會,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衛生室人員彙報本村衛生室上月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工作情況,報送相關資訊報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合理化建議;

(二)鄉鎮衛生院彙總各村衛生室工作情況,對村衛生室人員反映的問題予以協調解決,必要時向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人員開展業務和衛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訓;

(四)鄉鎮衛生院傳達有關衛生政策,並部署當月工作。

第三十七條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加強村衛生室資訊化建設,支援村衛生室以資訊化技術管理農村居民健康檔案、接受遠端醫學教育、開展遠端醫療諮詢、進行醫院感染暴發資訊報告、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即時結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村衛生室與村計生專幹、鄉鎮衛生院、鄉鎮計生辦之間要及時通報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個案資訊。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應當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在不增加農村居民個人負擔的基礎上,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合理制訂村衛生室的一般診療費標準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專案及價格,並將藥品品種和購銷價格在村衛生室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村衛生室補償經費和建設資金,確保專款專用。嚴禁任何部門以任何名義向村衛生室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村衛生室補償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保證村衛生室人員的合理待遇:

(一)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明確應當由村衛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具體內容,併合理核定其任務量,考核後按其實際工作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相應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給村衛生室;

(二)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並將村衛生室收取的一般診療費和使用的基本藥物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支付範圍;

(三)村衛生室實行基本藥物制度後,各地要採取專項補助的方式對村衛生室人員給予定額補償,補助水平與對當地村幹部的補助水平相銜接,具體補償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

(四)鼓勵各地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村衛生室人員的補助水平。

上述經費應當在每年年初預撥一定比例,績效考核合格後結算。

第四十五條各地應當在房屋建設、裝置購置、配套設施等方面對村衛生室建設給予支援。由政府或集體建設的村衛生室,建設用地應當由當地政府無償劃撥,村衛生室建成後由村委會或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條支援村衛生室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採取多種方式適當提高村衛生室人員養老待遇。

第四十七條各地要將完善村衛生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村衛生室人員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補助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縣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條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