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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通用5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6.44K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1

1總則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通用5篇)

1.1目的

為了加強寧夏寶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防止裝置和人身事故的發生,確保裝置長週期安全執行,保護職工生命和集團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管理。

1.3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範圍和分級及技術檢驗標準,分別按以下規程、條例執行:

1.3.1《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1.3.2《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3.4《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5《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

1.3.6《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

1.3.7《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問答》;

1.3.8《鍋爐壓力容器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考核規則》;

1.3.9《壓力容器維護檢修規程》;

1.3.10《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報告辦法》;

1.3.11《國家和各部委頒發的其他有關規定》。

1.4職責

1.4.1化工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化工中心)

協調辦理鍋爐、壓力容器使用證;

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並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專項管理;

稽核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各生產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工作,負責對外聯絡;

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集團公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稽核。

1.4.2煤炭生產技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煤炭中心)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管理。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檢驗、檢修計劃的稽核。

建立健全所管轄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臺帳;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工作;

監督檢查所管轄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使用、維護情況;

組織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並對事故預防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配合有關部門進行鍋爐、壓力容器操作、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負責所管轄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檢修、施焊、熱處理及試壓等施工方案及技術方案的稽核。

1.4.3使用單位

負責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的具體管理;

組織編制本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計劃及年、月度檢修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編制鍋爐、壓力容器維護保養辦法;

負責檢修組織實施和質量驗收工作;

建立健全鍋爐、壓力容器的臺帳和檔案資料;

對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技術學習進行輔導;

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及預防措施的.制訂和貫徹;

安全附件的管理、維修、除錯、檢驗工作。

2實施細則

2.1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壓力、溫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原設計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執行。

2.2調撥的鍋爐、壓力容器,調出單位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經化工中心稽核方可調撥。

2.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前由基建實業部/園區外各煤礦負責督促安裝單位到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安裝前的告知及安裝監督檢驗工作,在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前向煤炭/化工中心提交以下資料 (合同約定的交鑰匙工程由安裝單位或裝置供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2.3.1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製造、安裝過程監督檢驗證明;

2.3.2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效能監督檢驗報告;

2.3.3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

2.3.4鍋爐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2.3.5移動式壓力容器車輛走行部分和承壓附件的質量證明書或者產品質量合格證以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2.4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2.4.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2.4.3安全附件失效;

2.4.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2.4.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2.4.6過量充裝;

2.4.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4.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2.4.9其他異常情況。

2.5鍋爐、壓力容器所配備的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板等,應定期檢查、校對,嚴格遵守安全閥和防爆板管理規定。

2.6鍋爐、壓力容器筒體的檢修,包括補焊、挖孔、開孔由使用單位提出檢修方案,報煤炭/化工中心稽核,經集團公司化工板塊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要報請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批准後方可施工。

2.7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2.8鍋爐、壓力容器大檢修後,煤炭/化工中心組織內部驗收,驗收合格後報技術監督局。

2.9鍋爐、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檢修記錄、施工方案、檢驗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認真整理入檔,妥善儲存。

2.10鍋爐、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制定計劃,並報各級備案,年終總結計劃執行情況。

3附則

3.1本制度由化工中心負責解釋。

3.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及檢驗工作的需要,統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標記和加強鋼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情況: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產品的監督檢驗。

鋼材製造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用鋼產品認證。

鍋爐壓力容器修理單位的資格認可。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的監督檢驗。

在用氣瓶的檢驗鋼印管理按《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及《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以下簡稱鋼印)的單位都有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鋼印的種類和式樣

第四條 鋼印的種類及式樣如下:

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監督檢驗鋼印為: 該鋼印授予以下單位:

(1)進行鍋爐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進行壓力容器(不含氣瓶)產品(含現場組裝)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3)進行氣瓶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4)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安全附件產品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5)進行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效能監督檢驗的單位。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訂可鋼印為: 和

該鋼印授予以下幾類業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單位: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用鋼製造單位,使用 鋼印。

(2)鍋爐、壓力容器(不含氣瓶)修理單位,使用 鋼印。

第五條 同一類鋼印直徑為 5mm、10mm、20mm三種,持印單位可根據部件和產品大小選擇使用。

第三章 鋼印的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欲取得 鋼印或 鋼印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分別經省級或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授權或認可。

欲取得 鋼印單位,必須先取得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對其生產產品安全效能合格的認可,並持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頒發的《產品安全效能合格認可證書》。

第七條 監督檢驗鋼印或認可鋼印由資格認可審批機構發放。

第四章 鋼印與其它標誌的用法

第八條 鋼印及標誌包括:監督檢驗鋼印、認可鋼印、檢驗員標誌及認可編號等。

監督檢驗鋼印及標誌:

監督檢驗鋼印

檢驗員標誌(有水壓試驗專案時)

認可鋼印及標誌:

(1)產品安全質量認可鋼印及標誌:

認可鋼印

認可編號

(2)修理認可鋼印及標誌:

認可鋼印

第九條 持鋼印者必須在部件或產品的檢驗工作完成且合格後打鋼印及標誌。

第十條 鋼印及標誌的位置見附件。若按規定的位置列印確有困難,可以更改列印位置,但必須保證鋼印及標誌易於觀看且不易被磨損和腐蝕。鋼印的刻印應不影響部件的強度。

第五章 鋼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使用鋼印單位必須接受鋼印發放機構和單位所在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十二條 使用鋼印單位不得將所持鋼印轉借他人或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違反本規則的使用鋼印單位提出批評、警告直至提請鋼印發放機構暫停或終止其鋼印使用權。

第十四條 使用鋼印單位的資格被監察機構撤消或自行取消時,應將所持鋼印交還原鋼印發放機構。

第十五條 鋼印使用權有效期應與相應資格認可有效期等同。超過有效期,且無特殊原因的,鋼印使用權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鋼印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安排製作,交由各級資格認可機構分別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鋼印單位在被授予鋼印使用權後,應向鋼印發放機構繳納工本費。

第十八條 本管理規則的解釋權屬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油(氣)生產設施(以下稱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

理規定》(以下稱《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檢驗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第二條所規定範圍內生產設施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但不適用於船用和移動式鑽井平臺上的鍋爐、壓力容器。

第三條 作業者應加強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並按所制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安全責任,並指定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第四條 作業者在鍋爐、壓力容器投人使用前,應向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稱安全辦公室)的地區安全監督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經審查蓋章之日起生效。

4.1辦理鍋爐、壓刀容器使用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檔案:

4,1.1按附件一、二的格式填寫《鍋爐、加熱爐使用登記表》、《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表》(以下稱《使用登記表》)·式兩份,分別由作業者和安全辦公室地區代表各儲存一份;

4.1.2裝置出廠合格證書和試驗報告;

4.1.3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o

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壓力容器,不予登記:

4.2.1無發證檢驗機構簽署的檢驗報告的;

4.2.2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真實的或不能有效證明其質量合格的。

4.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應及時到原登記地點持相應檔案辦理變更手續;經審查,登記人簽名之日起生效。

4.3.1在用鍋爐、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技術改造後,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2當需改變鍋爐、壓力容的原設計使用條件時,在改變使用條件前,改變使用條件方案應經檢驗機構認可後,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的改變使用條件方案認可報告辦理

變更手續;

4.3.3當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時行定期檢驗後,在投入使用前應持《使用登記表》和檢驗報告辦理變更手續;

4.3.4未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在本規則頒佈以前在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按4.1條款的要求補登記手續。

第五條 經檢驗確認判廢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持檢驗機構簽發的書面報告和《使用登記表》辦理登出手續,並不準再繼續使用。

第六條 作業者應建立鍋爐、壓力容器登記卡和安全技術檔案。

6.1應建立《鍋爐檔案登記卡》、《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

6.1.1鍋爐、壓力容器檔案登記卡(以下稱登記卡)的格式,由作業者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計;

6.1.2登記卡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專案:

鍋爐、壓力容器基本資料:名稱、使用地點、登記編號、製造單位、發證檢驗單位、製造和投用時間、裝置規格、效能、操作條件和所屬附件規格及製造單位;

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的校驗日期、校驗結果、修理、更換、事故等登記o

6.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6.2.1鍋爐、壓力容器設計技術檔案有關資料;

6.2.2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安裝技術檔案和有關資料;

6.2.3檢測、檢驗、試壓記錄,以及有關檢驗的技術檔案和資料;

6.2.4修理或技術改造設計檔案和修理或技術改造後的檢驗報告及技術檔案和資料;

6.2.5安全附件校驗、修理、更換記錄;

6.2.6事故記錄和處理報告。

第七條 鍋爐、壓力容器日常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7.i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管理責任;

7.2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

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要求:

7.2.1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

7.2.2鍋爐、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

7.2.3鍋爐、壓力容器執行中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應急報告程式。

7.2.4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專案及其附件校驗期限和專案。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8.1作業者應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後由作業者負責人簽發安全操作證書,並對取得壓力容器操作證書的操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

次考核。

8.2鍋爐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操作證。

8.3未取得安全操作證的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不準獨立上崗操作。

第九條 在用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應符合以下要求:

9.1作業者應按原設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分別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的'年度和每隔五年一次的特別定期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不準使用。

9.2鍋爐、壓力容器的修理或技術改造方案、設計檔案應經末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認可。進行修理或技術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應向本規則指定的檢驗機構申

請檢驗,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書。

9.3下列單位之一經安全辦公室認可後視為規則指定的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1安全監察部門認可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9.3.2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

9.3.3國外依法註冊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機構。

第十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0.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的安裝使用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選用具有產品合格證書的合格產品;

10.2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校驗制度,安全附件的校驗、更換、校驗期限由作業者根據設計要求和操作規程確定。校驗後的安全附件應掛牌明示本次和下次校驗日期。逾期未

經校驗、更換的安全附件不準使用。

10.3經計量部門、安全監察部門認可並經安全辦公室認可的安全附件校驗機構方可承擔校驗工作。

第十一條附則

11.1本規則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1最高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bdh(不含液體靜壓力);

11.1.2內直徑(非園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於等於o.15m,且容積大於等於0.025m3,包括快開端蓋式壓力容器;

1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11.2本規則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1.2.1各類氣瓶;

11.2.2非金屬材料壓力容器3

11.2.3無殼體的套管換熱器、冷卻排管等;

11.2.4電氣行業專用的封閉式電氣裝置的壓力容器s

11.2.5最高工作壓力大於t00mpa的壓力容器。

11.3本規則鍋爐係指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和加熱爐(包括熱介質爐)。

11.4本規則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附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元件:

11.4.1安全閥3

11.4.2爆破片;

11.4.3易熔塞;

11.4.4壓力錶;

11.4.5液麵計;

11.4.6測溫儀表。

11.5當移動式鑽井平臺改為油氣生產平臺時,以及移動式鑽井平臺試油(氣)專用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仍執行本規則。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責任者,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有權按《安全管理規定》第八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中國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4

0 目的

為了保證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安全使用,防止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生產事故。

1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作業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管理與控制。

2 職責

2.1專案監管部負責鍋爐、壓力裝置等特種裝置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衛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裝置安裝、檢驗和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2.3 分公司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檢驗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執行安全、維護管理及氣瓶的`租用、發放、週轉工作。

2.4 專案經理部(含託管專案經理部,下同)負責本轄區鍋爐、壓力容器、氣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式

3.1 鍋爐、壓力容器及氣瓶的購置

3.1.1鍋爐、壓力容器購置前應填報《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附申請書)》報專案監管部稽核同意後,報請主管經理批准,方可購置。

3.1.2所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6)、《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7)、《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xx)的規定。

3.1.3依據《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建立相應的安全技術檔案。

3.1.4各使用單位負責氣瓶進貨和檢驗,填寫《氣瓶進貨驗收記錄》。

3.2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

3.2.1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必須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3.2.2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裝、修理、改造前,應向當地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告知手續,並報安全保衛部和專案監管部備案,未經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批准不得施工。

3.2.3鍋爐和壓力容器安裝、修理、改造階段的質量由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人員負責按照《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質量監督。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整體驗收和水壓試驗必須報專案監管部、安全保衛部和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機構,並請上述機構有關人員參加。

3.2.4使用單位所建的鍋爐房,蒸汽鍋爐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八章的要求;熱水鍋爐應符合《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鍋爐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負責到鍋爐所在地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鍋爐使用登記證》,未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準投入執行。

3.3 鍋爐和壓力容器的使用

3.3.1專案監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鍋爐年檢,鍋爐年檢報告由使用單位儲存。

3.3.2各使用單位應對在執行的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做好日常使用狀況的記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3.3.3使用單位在取暖鍋爐執行期間,每月組織一次鍋爐執行檢查,並填寫《鍋爐房檢查記錄表》。

3.3.4鍋爐房管理員、鍋爐的司爐工、水化驗人員、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氣瓶充裝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並取得相關政府部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未取得上崗證書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3.3.5鍋爐司爐人員必須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鍋爐執行記錄》、《鍋爐水質化驗記錄》。

3.3.6鍋爐執行期間,鍋爐房管理員、水處理員、司爐工要嚴格執行《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鍋爐房內應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崗位責任制;

d. 巡迴檢查制度;

e. 事故報告制度;

f. 維護保養制度;

g. 定期檢修、檢驗制度;

h. 水質管理制度;

i.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急預案。

3.4 各使用單位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空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建立臺賬或檔案,儲存有關記錄。

3.5 專案監管部、安全保衛部或專案經理部負責對各使用單位的鍋爐、壓力容器做出定期檢驗的要求,並督促使用單位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3.6 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不得繼續使用。

3.7 鍋爐和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專案監管部和安全保衛部組織各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鍋爐、壓力裝置,相關單位應上報專案監管部辦理報廢,並向當地監察機構申請登出。

4 相關檔案

4.1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

4.2 《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7)

4.3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1號令(20xx)

4.4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r0004-20xx

4.5 《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國家質檢總局令第46號

4.6 《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勞鍋字(1991)2號

4.7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第373號令

5 記錄表式

5.1 《購置固定資產審批單》jl/c/s4.4.6-10-01

5.2 《鍋爐安全執行記錄》jl/c/s4.4.6-10-02

5.3 《鍋爐水質化驗記錄》jl/c/s4.4.6-10-03

5.4 《鍋爐房檢查記錄表》jl/c/s4.4.6-10-04

5.5 《氣瓶進貨驗收記錄》jl/c/s4.4.6-10-05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篇5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氣瓶的安全管理內容、檢查與考核。本標準適用綏芬河龍江商聯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2、引用標準

國務院373號令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

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勞動部1996年第276號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勞動部1991年第8號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1號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第151號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職工工傷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時”管理制度

3、定義

3、1鍋爐

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引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3、2壓力容器

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

3、3氣瓶

是指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

3、4壓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裝置,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25mm的管道。

4、職責

4、1安監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採購、安裝、使用、檢驗、運輸、修理和報廢等過程中的安全監察。

4、2裝置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採購、安裝和委外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管理;生產裝置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檢驗、內部修理和報廢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資管理部負責液化氣瓶及所購買其它氣瓶的採購、儲存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負責監督外部供貨單位的氣瓶在儲存、檢驗、充裝及發放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單位負責鍋爐、壓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

鍋爐、壓力容器的採購、安裝、使用、檢驗和修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條例、規程、規定、規則。

5、1採購

5、1、1裝置部購置鍋爐、壓力容器(容積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蝕性介質)前應進行方案評審論證。方案評審論證必須有安監部參加並提出意見。

5、1、2裝置部購置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是經省級以上安全主管部門批准並具有鍋爐、壓力容器設計、裝置相應等級的廠家設計、裝置的定型產品。

5、2安裝與驗收

5、2、1由裝置部組織,有安監部、公司工會等參加的.評審組對安裝方案進行評審,安裝方案通過後,方可組織安裝。

5、2、2裝置部負責審查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的資質。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單位必須有省級及以上安全部門頒發的安裝許可證。

5、2、3在安裝過程中,裝置部及相關部門、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對安裝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安監部對安裝質量進行監察。裝置部在組織鍋爐、壓力容器的耐性氣密性試驗以及鍋爐安裝的初步驗收時,必須通知安監部參加。

5、2、4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後,裝置部組織安監部、公司工會進行驗收,並報請市鍋爐檢驗所和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參加。

5、2、5驗收合格後,所有鍋爐、壓力容器必須按國質檢鍋[20xx]207號《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鍋爐、壓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1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使用單位必須設專人負責日常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鍋爐、壓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市安全主管部門的專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後,方可上崗操作。

5、3、3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員,必須熟知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知識,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和裝置操作維護規程、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5、3、4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壓力錶、安全閥、水位計等各種安全附件及連鎖裝置必須完好、靈敏、可靠、定期校驗。鍋爐安全閥應每月進行一次手動排氣試驗,鍋爐低水位聯鎖和超壓聯鎖保護應每月進行一次訊號模擬試驗,並做好試驗記錄。

5、3、5鍋爐在使用中必須對水質進行化驗,嚴格執行鍋爐水處理的有關規定並執行Q/QCG 02100—038的規定。

5、3、6壓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須嚴格執行Q/QCG 02100—024的規定。

5、3、7氣瓶在採購、充裝、儲存、發放、運輸、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第46號《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5、3、8氣瓶不得超期使用;氣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須帶齊全並應有防倒、防晒、防振動措施;氧氣、乙炔、丙烷、液化氣等燃氣和助燃氣體氣瓶使用中必須保證與火源的距離10米以上,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的距離要保證5米以上。

5、3、9壓力管道必須嚴格執行勞動部1996年第140號《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的規定。

5、3、10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況,必須立即向生產裝置部和安監部報告,生產裝置部立即組織處理。

5、3、11使用單位對鍋爐、壓力容器必須進行日常維護和保養,對停用和備用的鍋爐、壓力容器應採取防腐保養措施。

5、3、12熱水爐(茶爐)和熱水箱、罐必須敞口使用。熱水箱、罐如果加蓋板,蓋板不得壓緊,以免形成密閉。

5、4檢驗

5、4、1生產裝置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人員,必須經市安全主管部門培訓並取得檢驗證後方可上崗,檢驗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換。

5、4、2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xx年《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和Q/QCG 02100—024的規定,對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式進行檢驗。

5、4、3使用單位必須掌握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期限。對到檢驗期不能停臺的鍋爐、壓力容器,應向生產裝置部提出書面申請,提前半年進行檢驗。

5、5大修

5、5、1鍋爐必須按公司規定6年進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況,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經批准鍋爐、壓力容器不得改造。

5、6應急救援預案

生產裝置部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對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和評審,並進行動態評價與更新。

5、7事故處理

5、7、1鍋爐、壓力容器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應按國質檢20xx年第2號令《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5、7、2鍋爐、壓力容器發生事故後,事故單位應採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監部、生產裝置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報告。公司應立即向市技術監督局(鍋爐科)報告。

5、8報廢

5、8、1使用單位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向生產裝置部檢驗站報告,經檢驗確認後,進行報廢處理。

5、8、2生產裝置部應及時向原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出手續。

5、8、3鍋爐、壓力容器報廢處理,由生產裝置部負責組織實施,使用單位配合,報廢處理過程中必須在市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人員監督下進行處理,生產裝置部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報廢憑證的儲存。

6、檢查與考核

6、1使用單位應制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考核制度,並嚴格按制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6、2安監部、生產裝置部對鍋爐壓力容器應定期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整改並按公司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