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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維修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87W

宿舍維修管理制度 篇1

一、現場人員管理規定

宿舍維修管理制度(精選3篇)

1、現場管理人員,按照分工職責,必須以高度的責任心,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項任務,按照施工規範要求,認真檢查施工質量、材料質量、會同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和事件,要堅決制止,予以糾正。

2、配合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按照施工規範及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加強過程管理,自始至終堅守工作崗位,切實做到施工現場不離人。

3、現場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管理規定,不得向施工方推介材料商,不得介紹親朋好友在本工程中從事分項工程業務,嚴禁任何違規違紀行為發生。

4、在現場管理中,要嚴格實行集體決策制,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作出變更決定,對必須變更的事項,要及時報經學校專案管理領導小組同意後,方可實施,對經濟簽證、材料價格認價、工程量認定,必須有甲方、監理、工程造價諮詢等單位多人簽證方為有效。

二、施工現場管理制度

1、施工單位(乙方)在進行工程施工時,應服從建設單位(甲方)委派的施工管理人員的管理。

2、工程開工前,要求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經甲方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實施,在施工中嚴格執行,不準隨意擴大施工現場範圍。

3、開工前,施工單位要做好《施工現場現狀圖》,作為有關分項決算的依據。且要甲方及監理人員簽字。

4、施工單位不準在工程建設中使用任何舊材料和自行更換材料,如需更換,必須經甲方批准按程式辦理《工程變更通知單》。否則,按不合格論處。

5、在混凝土和磚石砌體施工前,乙方應向現場監理和施工管理人員提交材料配合比,並在施工中嚴格執行。隨時檢查各種材料的摻加量、塌落度。施工現場必須備有稱量裝置,否則,不準進行混凝土澆搗工作。

6、工程隱蔽部分的施工記錄應在檢查的'同時簽證,不得後補。簽證後的記錄應送交監理和甲方施工管理人員儲存。

7、混凝土砂漿應按有關技術規定留做試塊。每次留做試塊時應通知工程現場監理和建設單位管理人員,同時按規定期限試壓,並及時將試壓報告,分別送監理及建設單位審查留存。

8、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行業標準進行施工。如有不按圖紙施工或存在較大質量問題且拒不及時糾正者,甲方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撤離工地或通知有關部門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9、施工單位必須堅持文明施工,自覺愛護校園花草樹木和各項設施,不得汙染道路和環境,做到封閉施工。根據學校教學時間特殊性,做好大噪音施工工序安排。

10、工程竣工應做到工完場清。現場的垃圾和剩餘土方應及時清運處理。如發生亂堆亂倒現象,甲方有權從乙方工程款中按違約予以經濟處罰。

11、工程驗收,陡前十天,乙方應向甲方移交竣工資料,以便於審查。竣工驗收合格後五天內應向甲方移交竣工圖、建築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12、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後,應堅持維修回訪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全部進行維修,並由甲方的使用部門簽署《工程保修意見書》。保修期滿,《回訪簽證》和《工程保修意見書》作為質保金結算的依據。不按期回訪和不認真及時維修者視為自動延長保修期或由甲方自行處理,其費用從乙方質保金中扣除。

13、乙方搭設臨時設施,必須經甲方批准後方可動工,違者將責令拆除並予以處罰。

14、施工單位進場前,徵得甲方同意後安裝水、電錶,按規定繳納水、電費,同時做到節水、節電。

15、施工單位提供的施工紀錄、檢驗證單、變更籤證、竣工圖紙等施工資料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嚴禁弄虛作假。否則,甲方有權嚴肅處罰和追究其法律責任。

宿舍維修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民俗村還建房公用設施、裝置的管理,保障公用設施、裝置的正常執行,特制訂本規定,請共同遵守: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挪用小區內的公用設施、裝置。

2、小區內所有公用設施,裝置應完整、正常執行,如發生損壞,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維修。

3、物業自管小組負責小區內公用設施、裝置的日常管理、檢查維護。

4、物業自管小組應加強對公用設施、裝置的檢查,確保設施、裝置時刻處於良好備用狀態。做好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安全隱患,按規定填寫維修保養記錄並收集存檔。

5、業委會每月對公用設施、裝置維保情況進行抽查、並做好相關記錄,作為對物業自管小組考核的評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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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維修管理制度 篇3

一、學校基建維修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另設安全員兩名,負責對施工工地進行監督。

二、基建維修工程嚴格按國家規定進行報建或審批,待各種手續齊全後方可開工,手續不全的.專案不得開工。

三、基建維修施工工地必須與學校教學區、師生活動區隔離,並設定相應的防護裝置和警示標誌,不得在隔離區以外的地方堆放建築材料、雜物等。

四、施工車輛進出校門或在校園內行駛時必須慢行,上課期間不得鳴號,不得在校園內隨意停放。

五、基建、維修工程竣工後報請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未通過驗收的工程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