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報刊管理制度(精選12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4W

報刊管理制度 篇1

1、保持整潔、安靜,不吵鬧,不隨地吐痰,不吸菸,不亂拋果殼紙屑等雜物,不任意移動桌椅。

報刊管理制度(精選12篇)

2、報刊雜誌只能存放在本室內,學生需憑藉書證借閱,每次限一本,閱後調換並安放原處。

3、愛護書刊,人人有責,如發現汙損、剽割、撕毀、偷竊報刊者,給予罰款及處分。

4、在架書刊雜誌一律不外借。

5、管理員要經常檢查安全制度、措施落實情況。如室內器材人為被損,則按章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6、教職工經登記可借閱下架的雜誌,如有遺失按該雜誌的'全年定價賠款,從工資中扣除,並不得拿取該雜誌的餘數。

7、教師閱覽室參照執行。

報刊管理制度 篇2

根據工作需要和有利於員工發展的原則,公司出資為部門和個人購進圖書和雜誌,為方便大家互相借閱和學習,制定規定如下:

第一條圖書和報刊雜誌的採購

1.圖書的購買:根據需求,個人或部門填寫《辦公用品及裝置申購單》,向上級報批需購買圖書的名稱和價格,逐級審批,經總經理同意後由總經理辦公室統一購買。

2.報刊雜誌的訂閱:各部門可根據工作和業務需要,在每年年底(11月―12月)申請訂閱相關報刊,申請時須列出明細。總經理辦公室彙總所有需訂報刊明細報總經理籤批後,統一辦理訂閱手續。

3.每年中,如因工作需要各部門需臨時訂購的雜誌報刊,由部門填寫辦公用品及裝置申購單,向上級報批需訂購的雜誌報刊的名稱和價格,逐級審批,經總經理同意後由各部門自行訂購。訂購結束後,需通知總經理辦公室安排前臺發放,若需要投遞到售樓處等外派現場,須報備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條圖書的管理

1.經公司同意購進的圖書,須經總經理辦公室登記、蓋章,由所需部門在辦公系統上填寫《圖書借閱申請單》辦理借閱手續後,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整理編制。部門購進圖書由部門經理指定專人保管(資料員)。

2.總經理辦公室將公司所有的已存圖書編製成目錄,在辦公系統上進行公佈,以便供大家共享、互相借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錄入新買的圖書,將網上的圖書目錄及時更新。

3.公共類的用書由總經理辦公室儲存,各部門的人員借閱必須到總經理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並按時歸還。

4.專業性的圖書由各部門的資料員自行儲存,如有本部門的人員或其他部門的人員借閱,也須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並定期歸還;專業用書嚴禁以個人名義長期儲存,須存部門以上的資料庫(專業所必須的工具書除外)。

第三條報刊雜誌的管理

1.經總經理籤批後的'各部門所訂報刊,由總經理辦公室與各部門經理確認後,再整理成公司各部門全年訂閱分發報刊明細,由總檯進行發放。

2.各部門自定的相關專業報刊須交總經理辦公室,納入公司報刊總分發明細表。

3.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彙總所有部門本年度的報刊雜誌目錄,公佈到公司內部網上,以便大家共享和互相借閱,臨時需要閱讀本部門沒有的報刊,可到相關部門借閱,並辦理借閱手續。

4.每年年底,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此項工作的員工組織交流一次,對於專業性的報刊及雜誌並有較高的儲存價值,須到年底統一彙總交總經理辦公室存檔並納入公司圖書館以供公司員工查閱。

5.各部門負責保管報刊的員工,要做好報刊的保管及定期整理工作,注意留存相關資訊或有意義報導,提高報刊特別是專業刊物的使用價值。

6.部門須將此項工作納入對負責保管工作員工的考核內容。

第四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管理。

報刊管理制度 篇3

為規範學校報刊管理,防止管理流失和人為損壞現象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日常收發

1.報刊收發員每週定期從郵箱中取報刊,對照學校及教師個人徵訂目錄,及時送到各教研組和領導教師辦公室。

2.各教學樓學生閱覽室由管理員(分工見附後)負責到郵箱中取報刊,對照目錄登記,出現缺少問題及時與郵局責任人聯絡。

3.各教研組、各處室及領導辦公室報刊實行責任人負責制,由組長或處室負責人負責簽收,因責任人不在,確需代收的'可由組內其他成員簽收,日後由代收人向負責人說明。

日常管理

4.各年級學生閱覽室由圖書組統一印製期刊目錄,下發到各班和語文組,以備師生查閱。

5.各年級閱覽室圖書為學生互助裝備,任何教職工不得外借。管理員要將報刊按年份(學生三年自助裝備的)有序上架,嚴格管理閱讀課和課間學生閱覽並每天清點整理,確保報刊不丟失和不人為破損。

6.學生互助閱覽室每學期統一清點一次,因管理不善造成丟失和人為破損的,由管理員照價賠償。

回收續借

7、各教研組和各處室要指派專人管理,每學年末由學校統一按發放表簽收的本數足數收回,丟失的由組長或處室負責人追究責任人照價賠償。

8、學年初由組長到教工閱覽室統一辦理借閱手續,延續使用上半年報刊種類的需經報刊收發員核准後,再延續分發簽收管理。

報刊管理制度 篇4

商戶到管理公司要求幫忙代訂報刊,物業助理應問清楚該商戶須訂報刊名稱,訂報刊的起止日期。並在《代訂報刊登記表》上做好記錄。

一、物業助理根據需要及時聯絡報刊單位派人來管理公司同商戶簽訂協議。

二、物業助理每個月的月底把《代訂報刊登記表》之本月所登記內容,影印一份送大堂保安崗位處,保安員可依據登記表上記錄之名稱同送報刊工作人員核對數量,並及時把報刊投入信箱。

報刊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規範物件收發制度,確保物件準確快捷收發到業主,併合理控制成本節約人力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公司員工、本轄區的業主、租客的信件、包裹、貨品等所有物件、

三、管理部門

安全業務部為本辦法的管理部門,主門崗為本辦法的執行部門,安全領班為本辦法執行負責人。

四、管理內容

收件管理

1.門衛室收到公司信函和報刊等物件後,應檢查郵件的完好性,若有破損需及時通知收件人當面予以確認,否則不予簽收、(注:特快專遞、包裹須讓郵遞員送到業主本人簽收)

2.檢查完好的'物件簽收後應登記到(附件一)上,並在物件到達的一個工作小時內登記好送到客服部確認後在分發,晨報在一小時內分發下去,晚報在到達後登記一小時分發到業主信箱。

3.各部門的急件,可直接通客服部查詢,優先給予辦理簽收手續、

4.所有報刊信函由收件人簽收後,安全員負責將此物品準確送到業主的信箱

5.如有到付件,需結清款項的應由快遞員登記後直接送達本人簽收。

6.員工私人物件收件後放在快件收發處,並按《收件登記表》登記,員工憑工牌領取。

7、未指明部門或收件人的快件/掛號信/託運到的貨品等物件,由物業部處理、

8、如有退件,按收件程式處理。

報刊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對郵件、報刊收發實施控制,確保客戶及時收到郵件報刊。

2.適用範圍

適用於郵件和報刊的收發。

3.引用檔案

3.1質量手冊第4.7、4.9、4.10、章。

3.2iso9002標準4.7、4.9、4.10、章。

4.職責

4.1保安部報刊收發員負責大廈內郵件和報刊的收發。

4.2保安部經理負責處理投訴及與郵電部門聯絡有關事宜。

5.工作程式

5.1客戶辦理信箱使用申請手續

5.1.1客戶需要使用本大廈內的信箱時,到物管部辦理申請,物管部通知財務室收取費用。

5.1.2物管部憑財務收費票據,填寫《國企大廈室內維修委託單》,通知工程部裝配信箱鎖;安裝完成後,物管部通知客戶領取信箱鎖匙。

5.1.3在使用信箱期間,信箱和鎖匙由客戶自行保管,鎖匙損壞或遺失的,由保安部向工程部出單維修更換,客戶按規定的標準到財務室交納維修費用。

5.2客戶辦理報刊登記手續

5.2.1每年十月份,物管部需在告示牌內通知客戶到郵電局辦理下一年度的報刊預訂手續。

5.2.2客戶需要提供收發報刊服務時,憑《報刊訂閱收據》的影印件到收發室辦理登記手續,由收發員在《報刊訂閱登記表》中登記報刊名稱、代號、起止日期、聯絡電話,並且保留收據影印件,以方便今後查詢。

5.3收發過程

5.3.1對於投遞員送來的郵政快件、匯款單、掛號信、電報、包裹等特殊郵件,收發員需要在郵電部門的.簽收單上簽字或蓋章,並登記在《郵件收發登記表》中,當日送於客戶。

5.3.2平信、報刊由收發員當天發放到客戶信箱。

5.3.3對於掛號信、包裹、匯款單、電報等有價郵件,如果超過二十天無人領取,大廈收發員通過投遞員退回郵電局,投遞員在《郵件收發登記表》上簽字。

5.4接到客戶投訴後,保安部經理立即調查清楚投訴的原因並在當日給客戶答覆解決問題的辦法。由於收發員的責任以致客戶這些郵件丟失或給人冒領,造成收件人損失的,責令收發員及時向客戶道歉或賠償,並協助客戶追查遺失郵件。由於郵電局投遞方面的責任,由保安部經理與郵電局聯絡協商解決,記錄在《客戶投訴登記表》中。

6.質量記錄及支援檔案

6.1 《郵件收發登記表》

6.2《報刊訂閱登記表》

6.3《客戶投訴登記表》

6.4《國企大廈室內維修委託單》

報刊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對公司圖書的購進、保管、整理、外借與歸還等作出以下規定。

第二章申購程式

第二條各部門經理可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合理安排購買業務參考書籍,依公司規定的申購程式辦理,否則,費用自理。

第三條填寫申購單-部門經理批准-辦公室主任稽核-申購單交財務部

第四條購買-填寫報銷憑證-購買的書籍交辦公室登記-辦公室在報銷憑證上蓋已登記的印-財務稽核總經理簽字

財務部報銷

x一次購買達500元以上,申購單需總經理簽字同意

第三章分類

第五條凡新購進的`圖書按圖書分類科目進行分類整理與編號,貼上標籤,輸入圖書管理系統

第六條辦公室設圖書保管員,對圖書進行分類、整理與借閱工作。並通過計算機資料庫管理與每冊圖書內附的借閱卡相結合,準確掌握公司圖書的流轉情況。

第四章借閱

第七條期限:普通圖書借期一月,專用工具書籍的借閱期限視具體情況限定。

第八條繼借:借閱圖書到期,必須到辦公室辦理繼藉手續。

第九條歸還:如有破損、遺失情況,照價賠償。

第五章圖書中的報刊管理

第十條訂閱:公司由辦公室負責刊物的訂閱,各部室可以部室名義提出訂閱刊物的需求,由辦公室綜合平衡並提交總經理審批後訂閱。

第十一條收發:辦公室每日收取報刊,整理並置放在公共閱覽資料架上供閱覽。

第十二條更換:閱覽架上的報紙每星期更換一次,期刊每月更新一次。

第十三條歸檔:每年年底將期刊裝訂成冊,歸檔備用;報紙每季度處理一次。

報刊管理制度 篇8

1信箱管理規定

1.1寫字樓信箱設在大堂指定位置,住宅區信箱設在每棟樓房入口處,並按樓層標識出信箱號。

1.2信箱的使用方法:在業主入夥、客戶租賃房屋時,由經營部/房管人員口頭詢問使用者是否使用信箱。需要使用權用樓宇內信箱的使用者須寫出申請到財務部辦理交費手續。憑《辦理信箱通知單》到信件收發值班處辦理登記手續。值班人員根據樓層號、單位名稱/姓名,安排信箱號碼,並登記在《信箱使用登記表》上。

1.3信箱須更換鎖頭、值班人員通知服務中心。

1.4服務中心室接到信箱維修通知後,安排工程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1.5工程維修人員接到《委託申請單》後,在3天內修復。

1.6信件收發值班人員通知使用者領取信箱鑰匙。

1.7在使用信箱期間,信箱、鑰匙損壞(不屬人為破壞),由使用者通知服務中心室安排人員維修及更換,費用由使用者交納。

1.8使用者如退還信箱停止使用時,到信件收發值班人員交回信箱鑰匙即可,值班員在《信箱使用登記表》上登出。

2使用者辦理報刊登記規定

2.1在辦理信箱手續時,值班人員向用戶說明預訂報刊手續。

2.2使用者需要訂購報刊的,到所轄區郵電局自行辦理預訂報刊手續。

2.3使用者需要物業部門提供報刊收發時,憑郵局《訂閱收據》到收發室辦理登記手續。由值班人員在《報刊訂閱登記表》中登陸記報刊名稱、代號、起止日期、樓層房號、信箱號碼、聯絡電話等,並且保留收據影印件,以方便今後查詢。(注:不包含專業機構直接服務內容。)

3收發規定

3.1投遞員把郵件、報刊送到值班室。值班人員對於投遞員送來的掛號信、匯票包裹等特殊郵件,需要在簽收單上簽字驗收;對於送來的電報,值班員需在電報單上簽收。(注:不包含專業機構直接服務內容。)

3.2對於平信和報刊的發放,值班人員須根據使用者提供的資料,及時準確地發放到使用者信箱。

3.3對於掛號信、匯票、包裹等特殊郵件,值班人員填寫到《郵件收發登記表》上,同時把郵件單位名稱或收件人姓名寫到告示扳上,以便通知收件人領取。

3.4值班人員應憑收件人或帶領人本身份證或有關證明發放,並且在《郵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注:除非值班員對帶領人熟悉,代領人必須攜帶收件人的.身份證,以便冒領追查)。

3.5由於值班人員一時疏忽收發工作有誤或報紙平信有遺失現象時,應急時向用戶賠禮道歉,並儘可能協助使用者查追損失。如無法追查,照價賠償。

3.6對於郵掛號信、包裹、匯票、電報等特殊郵件,用各種方式通知不到收件人或帶領人,超過規定時間仍無人領取,可退回投遞員,並要求投遞員在《郵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對於已遷出所管轄物業或已取銷信箱者的普通訊件,可直接退回投遞員。

4記錄標識

4.1 《郵件收發登記表》

4.2《信箱使用登記表》

報刊管理制度 篇9

一、借閱規則

1、本圖書室對全鎮人民開放,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及節假日。

2、圖書閱覽室的圖書憑藉書證借閱。

3、辦理借書證需持個人身份證、1張1寸免冠照片,並交納押金50元。辦證後,讀者可免費借閱,如讀者不再借閱,則收回借書證、退還全部押金。

4、借書證只限本人使用,每次限借圖書2冊,借期30天,逾期每冊交逾期費0.5元/天。如圖書損壞或遺失,按書價雙倍賠償。

5、圖書閱覽室圖書外借。報刊雜誌只限閱覽,概不外借。

二、遺失、損壞圖書報刊賠償辦法

圖書室的書刊是人類文明的偉大結晶,讀者必須倍加愛護、妥善保管,不得汙損、撕剪、圈點、批註、劃線、印描、摺疊或遺失。如果有上述情況,除給與批評教育外,均按本規定處理。凡遺失圖書,應在一個月內以相同版本和相同國際圖書編號的圖書償還,另收圖書加工費2元,否則按下列規定賠書。

1、一般圖書按原價2倍賠償(主要參考出版的年份)。

2、孤本書和市場上難以購買圖書,按原價的5—10倍賠償。

3、成套多卷書,配套工具書,遺失其中一冊或數冊者除賠償全套外,再按遺失之書價的3倍賠償。

4、其他圖書資料及各種畫冊、照片圖書、地圖、掛圖等由圖書室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賠償數額。

三、讀者借閱須知

1、讀者須持本室所發“借閱證”借閱圖書,借閱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丟失立即到借書處申請掛失,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圖書借閱登記前,請仔細察看圖書有無破損和缺頁,發現問題及時向圖書管理員宣告。看過的圖書如不借走,請放回原處。

3、如有變動,應主動到圖書館辦理退證手續,否則不予退還押金。

4、讀者借、還圖書資料時,必須認真檢查所借閱的圖書資料是否完好無損,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5、讀者借閱圖書的數量、期限。會員每次可借閱量為二本,借期為一個月,續借後最長為兩個月。

6、外借圖書逾期不還者,按日繳納罰款(每書超一天罰款0。10元)。

7、借閱證丟失後,請立即到本室掛失,辦理補證手續,掛失期間暫停借書。

8、外借圖書丟失者,原則上要求賠償原書,另收5元加工費。如無法賠償原書,按原書價格的兩倍賠償。

9、對損壞、塗沫圖書資料者,根據情況均按原書價賠償,並收回原書。對損壞、丟失圖書條碼、磁條者一律罰款10元。偷盜圖書資料者均按原書價10——50倍罰款,收回原書。

四、讀者須知

1、本圖書室只對會員開放。

2、讀者進入圖書館須自覺遵守圖書館的規章制度,愛護圖書資料、公共財物,請勿隨意損壞室內裝置。

3、請自覺維護公共秩序,保持室內安靜,館內禁止大聲喧譁。

4、讀者入室須衣冠整潔,禁止穿拖鞋、背心或帶鐵釘鞋入室。

5、大件行裝、書包類物品請放在門口存包處,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及現金請自行保管。

6、請保持室內環境衛生整潔,圖書借室嚴禁吸菸,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7、凡進入圖書室的讀者均須服從本室工作人員的安排,保持良好的秩序。

8、本室的期刊、工具書均不外借,不可帶出圖書室,閱覽後請放回原處。

9、保持室內安靜整潔,圖書室內禁止吸菸、吃食物,並不得隨地吐痰,亂扔雜物。

10、愛護本室刊物、工具書,不得汙損、撕剪,否則按書價的兩倍罰款。

報刊管理制度 篇10

一、總則

1、為使公司報刊資料收集訂購、借閱等操作流程有所規範,特定本規定。

2、管理資料的範圍包括各種圖書、報紙、雜誌以及結合集團需要而通過其他渠道收集的資訊。

3、報刊資料的管理由總辦統一負責訂閱、分發、管理。

二、資料的收集訂購規定

1、每年年末由總辦下發通知,由集公司各部門擬定下年度所需圖書、報刊的預訂計劃,由部門經理簽字後,轉交總辦;

2、總辦把各部門預訂計劃彙總後上報總經理審批;

3、審批後,由總辦具體執行訂購工作;

4、總辦負責把訂購清單交與報刊資料管理工作人員,由其具體執行分發工作;

5、年度期間,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擬另行徵訂的,亦按上述程式辦理。

三、報刊資料借閱規定

1、根據集團現狀,雜誌、期刊借閱時間為每週一、三、五三天的中午12:00-13:00;報紙閱讀時間為每天中午11:30分---12:50分。

2、凡公司員工都可到資料室借閱;

3、資料室的圖書、期刊報紙,員工可自行取閱,一次一冊,閱畢放回原處,報刊、報紙不外借,不準帶出室外,需者可辦理影印;

4、資料室的圖書和過期期刊,員工可以借閱,每次可借閱書刊2冊,借期15天,可續借一次,借閱時需在總辦圖書資料室辦理登記;

5、借閱歸還書刊,如發現汙損、缺頁等情況或借閱後丟失,將根據情況按原書價的2~3倍賠償;

6、公司員工離開公司前,必須到圖書資料室辦理書刊的歸還手續,否則,人事部門將不辦理離職手續。

四、注意事項

1、員工必須愛護圖書,不得折散、塗汙;

2、資料室內嚴禁吸菸;

3、資料室內應保持肅靜、整潔。

五、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報刊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為了規範圖書、報刊雜誌的購買、訂閱和使用,加強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據本規定製定細則報總公司備案。

3.權責說明:圖書、報刊由總經辦統一管理。

4.圖書管理

4.1各部門提出購買申請,經分管領導批准後自行購置。

4.2購置圖書後,購置人應持圖書及發票到總經辦辦理圖書入庫及借閱手續。

4.3圖書資料應加蓋公司圖書專用章、編寫圖書書號及進行圖書資料的登記。

4.4圖書借閱應進行詳細登記,借閱人員應愛護圖書,因個人原因損壞、丟失圖書資料的要照價賠償。

4.5總經辦應編寫圖書目錄,建立圖書檔案。

4.6購置人報銷時應附上圖書入庫單。

5.報刊雜誌管理:

5.1報刊雜誌由各部門申請,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將報刊雜誌訂閱申請單交總經辦。

5.2總經辦彙總各部門訂閱申請單,製作報刊雜誌訂閱清單並統一訂閱。

5.3前臺根據訂閱清單在收到報刊雜誌時進行登記、分類後,立即分發至各部門,由各部門簽收。

5.4總經辦應建立報刊雜誌登記備忘簿。

5.5報刊雜誌由各部門使用、保管,專業性的報刊雜誌應保持每期的連續性並作為公司圖情資料儲存、備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毀損等。

6.總經辦應於每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圖書雜誌檔案檢查一次圖書雜誌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將檢查結果上報分管領導。

6.附則

6.1本規定由總經辦負責解釋。

6.2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牴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6.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准後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報刊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書報刊市場的管理,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書報刊是指書籍、報紙、期刊、畫冊、圖片、年曆等出版物。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書報刊經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書報刊經營,是指書報刊進入流通領域後的總髮行、批發、零售、徵訂、出租等經營行為。

第四條從事書報刊經營,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書報刊,不斷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讀物。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書報刊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規範管理和經營行為,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經營非法出版物的活動。

第六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本省行政區域內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市、縣(市、區)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書報刊市場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維護書報刊市場秩序,促進書報刊市場的繁榮。

第二章申辦與審批

第八條申請從事書報刊總髮行業務的單位,必須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取得經營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書報刊批發(不含出版單位自辦發行)業務的單位,必須經當地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後,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江蘇省書報刊發行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書報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單位自辦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九條申請從事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必須有當地戶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暫住證;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書報刊經營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的管理人員;

(二)有書報刊經營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除具備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門;

(二)必須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三)有與開展批發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發行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並取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從事發行工作3年以上;

(四)以書報刊批發為主營業務。

第十二條郵電部門從事報刊發行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省外出版單位在我省設立發行分支機構,必須持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江蘇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後,在江蘇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省外其他發行單位在我省設立書報刊經銷點,必須持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向書報刊經銷點所在地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向江蘇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省內出版單位在省外設立發行分支機構,省內其他發行單位到省外設立書刊經銷點,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承辦國外和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書報刊的進口和國內徵訂業務的,必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舉辦國外和香港、澳門、中國臺灣地區書報刊展銷活動,必須在展銷前三個月向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展銷書刊目錄,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

第十五條經營者變更登記註冊事項或者轉業、停業時,應當向原審批、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

經營者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與管理

第十六條書報刊批發市場的建立以及銷售網點的設定,應當符合本省、本地區書報刊市場的發展規劃。市場的佈局由省、市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出版社從事總髮行業務的機構,只能從事本版圖書的發行業務,不得承擔其他出版單位出版物發行,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轉由其他單位和個人經營。

出版社建立的集體所有制的發行單位,不得承辦圖書總髮行業務。

第十八條除新華書店、郵電局和新聞出版單位直接進行批發業務外,其他批發單位一律進入批發市場開展業務。新華書店、郵電局、出版單位所屬的書刊發行公司、讀者服務部等書刊批發單位,也必須進入書報刊批發市場集中經營,不得在批發市場以外從事批發業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必須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展示《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書報刊批發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書報刊批發業務,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書報刊。

從事書報刊批發、零售業務的經營者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書報刊。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經營的書報刊(含隨書宣傳品)送當地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對送審書報刊,應當在72小時內予以答覆。如有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書報刊的廣告、徵訂單,不得使用色情、淫穢的文字和畫面;不得作虛假宣傳。

第二十二條禁止經營下列違反制度書籍報刊:

(一)違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

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洩漏國家祕密的;

(六)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和其他違背社會公德、詆譭民族優秀文化的;

(七)用汙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第二十三條禁止經營下列非法書報刊:

(一)偽稱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單位印製的;

(二)盜用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名義印製的;

(三)盜印合法出版物而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銷售的;

(四)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擅自加印的;

(五)被明令撤銷的出版單位的成員擅自重印或者以原編輯部名義出版的;

(六)其他非出版單位印製的供公開發行的;

(七)以買賣書號、刊號,違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規定印製的;

(八)其他非法書報刊。

第二十四條禁止經營走私的書報刊和以境外出版機構名義在我國大陸地區印製發行的書報刊。

第二十五條不得經營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批准,或者雖經稽核批准但由非出版單位印製、發行的中國小統編教科書和複習輔導資料。

第二十六條違禁、非法書報刊的鑑定,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組成專門組織,確定專人進行。

省外出版單位正式出版的書報刊,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初步審查鑑定意見,通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報送新聞出版署進行鑑定。

第二十七條各市、縣(市、區)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對下列非法出版物,可以直接認定查處,認定查處意見報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假冒、盜用、偽稱出版單位名義、書(報、刊)號的;

(二)無出版單位名稱、書(報、刊)號的;

(三)以境外出版機構名義印製、發行的;

(四)侵犯出版社專有出版權和作者著作權的。

第二十八條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人員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印製、發運、銷售的書報刊,對違反本條例的書報刊,可以依法採取責令停售、扣留、封存或者收繳等行政強制措施;

(三)調查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與之有關的活動,提取有關證據。

第二十九條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停止發行書報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不得截留或者轉移。

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明令查禁的書報刊,經營者應當及時上交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活動,沒收非法經營的書報刊,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非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由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沒收違禁、非法書報刊和廣告、徵訂單;對經營明知屬於違禁、非法書報刊的經營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可以並處違禁、非法書報刊定價總額10倍以下罰款。製作、經營反動、淫穢書報刊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按照本條例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票據。所有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各級書報刊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經營者合法權益,應當賠償損失。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