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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精選4篇)

欄目: 學校教學管理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6W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醫院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單位合法權益,防範各種風險,促進醫院經濟業務健康發展,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精選4篇)

一、合同的訂立

1、該制度適用醫院(各科室)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和協議書。醫院對外經濟業務發生時,原則上各立項科室以醫院名義簽訂合同並依合同辦事,一般標的金額在1萬元及以上的工程、裝置、物資、維保及服務的採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2、醫院簽訂合同時,應儘可能參照各類示範文字合同進行簽訂,若沒有示範文字合同可參照,則合同條款中應包含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和對方的名稱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3、對外簽訂合同時,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否則醫院不支援所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由兩張及兩張以上紙張組成的,相關科室需加蓋合同騎縫章。

4、醫院在簽訂房屋等不動產買賣、贈與合同,重大基建專案承包合同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公證的合同,需由相關職能科室辦理公證手續。

二、合同會籤

1、合同會籤人有:經辦人、立項科室、財務科、審計科、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院領導、院長。各會籤人一般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籤。

2、立項科室會籤時應將招投標檔案、合同、會議研究情況等資料準備齊全,並根據稽核意見和各科室會籤意見,與合同另一當事人(合同的對方)進行溝通並根據意見進行修改。

3、合同會籤科室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認真會籤,切實維護醫院利益,防範各種風險,必要時需經醫院聘用的法律顧問進行會籤與稽核。

4、合同稽核與會簽完成後,立項科室才能提交分管院領導、院長簽訂合同。若另一當事人對稽核和會籤意見持不同意見,則立項科室應與相關科室進一步溝通協調,協調一致後再簽訂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與管理

1、合同簽訂生效後,醫院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履行權利與義務。若另一當事人出現違約時,立項科室應及時按合同約定條款或法律法規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並視違約責任的大小,醫院將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向醫院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對需要醫院支付款項的合同,立項科室應按合同條款約定和執行進度建立臺賬管理;對形成醫院收入的合同,立項科室應加強與財務科的核對工作。

3、所有簽訂的合同應進行統一編號,合同編號統一由醫院辦公室編寫與提供並規範編碼,合同編號由xx縣中醫醫院拼音第一個字母、年份和合同序列號(三位碼錶示)組成。如xx縣中醫醫院20xx年度第1個合同的編號為“zyyy2017001”。若另一當事人同時要求合同編號的,則實行雙編號辦法。

4、合同簽訂完成生效後,醫院辦公室、財務科和立項科室分別對合同進行存檔,並由專人做好彙總、分類、保管工作;醫院辦公室負責對全院合同的存檔(原則上要求正本合同);財務將合同作為原始憑證予以存檔;立項科室儲存好合同稽核、會籤流程資料和合同文本,並履行與管理好合同;若該合同涉及審計程式,則審計科應按審計資料存檔;存檔年限不少於15年。

5、醫院辦公室、財務科、審計科、紀檢辦對合同履行和保管負有檢查與監督權力及義務,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

四、其他規定

1、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立項科室應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醫院法人代表報告糾紛情況,並及時通知財務科,暫時停止一切付款行為。

2、立項科室應主動收集、整理對方違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與糾紛有關資料。

3、立項科室應及時與醫院法律顧問以及有關科室進行諮詢,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對工作。立項科室應堅持原則,維護醫院利益,加強與另一當事人進行友好協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尋求解決方案。

4、經協商仍無法解決,可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相關科室應嚴格按照醫院合同管理制度執行,對未按有關規定執行、應當報送相關科室稽核與會籤而未報送會籤的、未經醫院法人代表批准私自更改或簽訂合同的相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造成醫院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或責任大小賠償經濟損失。

五、本合同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我院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及經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經濟合同的簽訂

1、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2、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我院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院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

3、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履約能力,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4、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擇優簽約”的原則。

5、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醫院內部其他科室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權衡,然後簽約。

6、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7、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8、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我院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二、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1、醫院各類經濟合同由法人代表及院長或其授權委託人審批,主要包括如下經濟合同:

(1)醫院的各類經營性經濟合同;

(2)對外招商、招標、合作經營等重大對外經濟合同;

(3)醫院自建或承建的各類安裝、建築、裝飾、修繕工程合同;

(4)醫院各類固定資產購置合同;

2、經濟合同審查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3、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4、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合同申報

各類經濟合同的經辦人員,應事先填寫“合同會審表”,經科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後按審批程式報醫院各級領導稽核批准。

(2)合同會審

①由醫院院務會議對送審的經濟合同的價格條款進行稽核,經調查研究後出具稽核意見;

②由醫院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稽核意見;

③由合同涉及的相關業務科室出具稽核意見。

(3)合同審批

經院務會議會審後的合同文字,報各領導按許可權審批。

三、經濟合同的履行

1、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2、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3、相關科室應及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向相關領導彙報。同時對醫院重大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內容著重以下幾方面:

(1)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未能履約的原因、責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式、標準及資料登記情況;

(4)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

(5)其他情況。

四、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1、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2、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3、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醫院內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4、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5、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6、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五、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2、合同糾紛由簽約科室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

3、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院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

4、醫院各科室在處理糾紛時,應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

5、合同糾紛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六、經濟合同的管理

1、本醫院經濟合同的管理由院長總負責,由辦公室管理。

2、醫院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醫院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醫院簽訂的合同文字的完整性;對須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院法人代表委託書的日常管理;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醫院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醫院合同糾紛及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3、醫院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醫院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金額、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1、經濟合同的簽訂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訂合同有效、有利。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經濟合同除即時結清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2、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人民法院管轄。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的按規定辦理。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3、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4、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的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呈報區糧食局主管業務科室稽核、組宣室備案,或請公證處公證。

5、經濟合同的履行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人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法定程式內辦理有關手續。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7、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8、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賬。各企業單位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賬和總檯賬。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賬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單位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單位主要負責人。

經濟合同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並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儘可能採用託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彙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祕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鑑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彙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籤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貪汙賄,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並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並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定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終重新稽核一次。稽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麼成績,發生什麼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稽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範圍、變更授權範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範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宣告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複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字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檯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檯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註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