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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稅務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

欄目: 會議發言稿 / 釋出於: / 人氣:1.81W

淺析稅務機關

淺析稅務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

預防職務犯罪的有效途徑

近年來,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案例屢見不鮮,這就給稅務出了一個新課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搞好預防職務犯罪。根據稅務機關基層工作實際和多年來紀檢監察工作經驗,我們認為稅務機關做好預防稅務幹部職務犯罪,加強教育是基礎,健全機制是保障,強化監督是關鍵,嚴肅處理是愛護。

一、加強教育,提高幹部隊伍整體素質。

加強政治教育,提高政治覺悟。有的稅務幹部整天上班時間忙於工作、業餘時間忙於家庭事務,而疏忽和淡化了政治學習,稅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稅務幹部進行政治思想教育,加強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加強黨紀政紀學習,使每一名稅務幹部明白自己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應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和權力觀,依法行政,為國聚財,分清可為與不可為的界限,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不斷提高思想覺悟,自覺維護和遵守稅法。

加強業務教育,提高業務水平。有的稅務幹部政治素質雖然不抵,但業務水平不高,往往會因為缺乏對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系統學習,執行政策不到位,執法程式不嚴謹,最後成為了被告。所以稅務機關應加大對稅務幹部稅收業務培訓力度,採取集中學習、舉辦講座、統一測試、知識競賽等形式,提高幹部的業務水平,確實使稅務幹部懂得稅如何徵、法如何執。

加強正反面教育,做到警鐘長鳴。稅務機關在加強稅務人員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教育的同時,注意發現、培養、樹立和宣傳本間位各個方面、各個層次的先進典型,結合實際工作中先進典型事例,經黨組織稅務幹部學習清正廉潔、勤政為民、嚴格執法的先進事蹟,用身邊的人和事來感染人、帶動人、教育人。同時,利用反面案例,警示稅務幹部自覺查詢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糾正整改,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二、健全機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兩權”監督制約機制。

稅務機關的權力,歸納起來分為“兩權”,即:稅務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稅務執法權是國家賦予稅務幹部依法行使稅法權利,行政管理權是稅務機關對所屬人、財物管理的權利。如何正確的行使 “兩權”,在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稅法明文政策規定的同時,稅務機關還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一)不斷完善人、財、物行政管理制度

人、財、物的管理對整個稅務工作來說非常重要,管理好了,整個隊伍就會煥發活力,激發幹部的主觀能動性和戰鬥力;否則,民以渙散,還會滋生腐敗。在人、財、物的管理制度方面,建立健全嚴密和管理機制,稅務機關應該不留空隙,不掛空檔,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在用人機制上,建立健全競爭、激勵機制,選拔任用幹部,採取資格認定、業務考試、競爭演講、民主測評、黨組決定的用人制度;稅務系統進入,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制度;幹部管理方面,採取定期交流、民主考評、強化監督的辦法,實現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制止買官、賣官、跑官、要官的行為。二是在財務預算、基建、經常性辦公用品及大宗物品購置、車輛管理、會議費、招待費等管理方面,採取集體研究採購制、財務開支定期公開制、車輛實行定期輪換派車制、基建實行公開招標、招待建立定額標準制,建立一套完善的財務、物品採購管理制度,不給欲違法者紀違法的機會,最大的預防職務犯罪。

(二)不斷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江總書記曾經要求: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國家稅務總局也做出了加強“兩權”監督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決定,各級稅務機關應該根據實際工作中不斷出的新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個完整的“從源頭上監督制約”的網路,使之貫穿於稅務機關權利執行的每個環節,將權利的執行納入公開、民主、平等、公正、合法的軌道。

在稅務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強化黨內都督,定期召開黨員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二是強化群眾監督,設立舉報箱、舉報電話主動接受群眾都督,領導幹民主評議和幹部考察,建立廉政檔案,並把考核情況與經濟利益和政治榮譽掛鉤;三是強化社會監督,定期召開有代表性的社會監督員座談會,徵求社會各界對稅務工作好的建議和意見,定期走訪個體戶、企業以及人大、政協執法監督部門,聽取他們對稅務工作的看法和意見,把稅務機關權力的執行置於社會監督之下,督促稅務機不斷改進自身工作,真正做到預防職務犯罪。

(三)不斷完善責任追究制。監督是為了及時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後,不僅要進行整改,還要對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否則,當事人引不起高度重視還會犯同樣的錯誤,所以,隨著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化和行政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制定和完善責任追究辦法是非常有必要的。責任追究也應貫穿“兩權”執行的整個範疇,不僅要對稅務執法不到位的行為進行追究,還要對行政管理權行使不當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當然,追究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分責任大小、責任性質予以追究,對錯誤情節較輕的,可以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予以一定的經濟處罰、取消評優評先資格、一定時間的待崗學習;對違犯黨政紀律的,應嚴格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提高認識,嚴肅追究違紀違法人員黨紀政紀責任。

(一)各級領導幹部應支援紀檢監察幹部秉公辦案。

稅務職務犯罪對國家、對社會、對稅務機關危害極大,不僅可能毀掉一批幹部,而且可能嚴重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個別稅務機關的領導幹部對職務犯罪的嚴重性認識不夠,他們認為,稅務系統內部有問題應該內部處理,或者覺得要“愛護”幹部,“家醜不外揚”掩蓋問題,還有的認為稅收執法中存在一點隨意性,到企業吃點喝點都屬於小節問題,犯不了國法┉┉致使少數稅務幹部廉潔自律的意識不強,遵紀守法的意識淡薄,“吃、拿、卡、要、報”,收“人情稅”、“關係稅”等問題不同程度的存在,隨意執法現象時有發生,以至於走上職務犯罪的道路。因此,各級稅務機關特別是領導幹部務必提高認識,真正把預防職務犯罪擺到重要的位置,支援紀檢監察幹部依法辦案,有效的解決稅收領域的腐敗問題。

(二)各級紀檢監察幹部應不徇私情、依法辦案。作為反腐倡廉前沿陣地的紀檢幹部,如果怕得罪人、存在“老好人”的思想,對違紀違法行為不敢查、不敢管,那麼,稅務隊伍就會違法亂紀現象盛行,豈談為國聚財?因此,紀檢幹部應該具有強烈的工作熱情和事業心,敢於同違法亂紀行為做鬥爭,敢於嫉惡如仇,運用政紀法紀武器對付違紀分子,勇於維護黨紀國法的尊嚴,剷除稅務系統中的害群之馬,樹立稅務部門良好形象。

(三)對違紀違法人員要及時落實黨紀政處分。對已經查實的紀檢監察案件,稅務機關應該及時追究當事人黨紀政紀責任,達到懲處教育當事人,警戒有同樣違紀苗頭者懸崖勒馬。這既是對國家、對人民的一種負責態度,也是對違紀當事人的一種善意愛護。如果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行為視而不見、坐而不管,其違紀行為愈演愈烈,達到違法犯罪的地步,那將貽誤了國家、抗害了個人

(四)對負間接責任的領導幹部要落實“一崗雙責”。造成稅務幹部違法亂紀,其領導者應該負有一定的責任。違紀違法人員的領導,假若能夠及時發現並提醒或制止其違紀違法行為,其行為就不會發展到違反黨紀政紀的程度,甚至達到違反法律的地步。因此違紀人員的領導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在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同時,也應追究其領導的責任,真正落實”一崗雙責”,以此,警戒領導者加強對所屬稅務幹部嚴格監管,切實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