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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設想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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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設想

對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設想大綱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檢察權。在檢察機關內部設定一定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履行不同內容的檢察權,是有效行使檢察權的重要組織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司法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檢察機關的職能其內涵和外延也都在發展變化,為適應新時期檢察工作的需求,其內設機構也應因此而有所改變,這樣才能保證檢察機關更加高效、合理地行使檢察權。

一、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現狀

檢察機關內設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是指檢察權在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分配。我國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及檢察權的配置經歷了一個不斷髮展變化的過程。當前檢察機關主要內設機構設定是:(1)偵查監督部門,主要行使批准和決定逮捕權,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監督權。(2)審查起訴部門,主要行使提起公訴權、刑事抗訴權和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權。(3)反貪汙賄賂部門,主要行使對貪汙賄賂犯罪的偵查權。(4)瀆職侵權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權。(5)監所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執法活動的監督權。(6)控告申訴檢察部門,主要行使控告、舉報的受理和刑事申訴案件的複查權。(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主要行使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的監督權。(8)其他部門。如政工、辦公室、行政裝備、職務犯罪預防、法律政策研究室、監察、技術等部門。

二、當前內設機構配置存在的問題

1、刑事案件重複審查。偵查監督部門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審查起訴部門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這二個部門主要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一個審查決定是否逮捕,一個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訴來實現偵查監督。在檢察實踐中,出現閱卷、訊問、熟悉案情重複情況,以及分別裝訂卷宗(副卷)等現象,導致辦案效率低下,浪費檢察資源。

2、偵查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反貪汙賄賂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是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等工作。實際工作中,反貪部門線索多查案缺人手,瀆職侵權部門案源少,有力無處使;遇到一人涉嫌貪汙、瀆職侵權兩罪分別查,遇到不是管轄的案件就轉查,不僅造成重複訊問取證,浪費司法資源,喪失破案良機,而且兩個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矛盾,造成力量內耗,削弱了檢察權的行使。

3、綜合部門設定過多,工作重疊。辦公室、政治處、紀檢監察及行政裝備部門、技術部門都是檢察機關的管理、服務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機關的文祕、檔案、統計、保密、裝備、後勤、財會、行政事務以及政治思想、目標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紀檢監察、黨建、區域網管理等工作。由於分工過細,有時會出現有些事幾個管理部門都能管,又都不管的情況,不利於檢察工作的開展。

4、檢察權配置上的不明確,有的職能部門沒有完全行使法律規定的檢察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刑事訴訟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沒有明確要求,也沒有作出有關解釋和規定,導致此項檢察權行使上出現真空。

5、片面強調歸口管理,一些檢察權的配置削弱了檢察權的行使。民事行政檢察部門一度配置有對公務犯罪的偵查權,實踐證明對於強化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取消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對公務犯罪的偵查權,不利於民事行政檢察權的獨立高效行使。

三、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設想

對於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應當對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定作出明確規定,使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設定有法可依,同時實現全國檢察機關內設機構設定、稱謂統一,以體現其權威性、合法性、統一性。同時,要根據檢察工作的實際需要,對職能重疊的機構實行合併,對人員臃腫的機構進行精簡,充實到一線的檢察工作崗位上,使檢察機關每一個崗位的內容充實豐富,充分調動每一個檢察人員工作的積極性,以提高檢察工作的效率。

1、合併行政事務與後勤裝備部門,統一歸口為辦公室職能範圍,單設綜合祕書科。該機構負責文祕、印章、資訊、統計、檔案、技術、檢察宣傳、調查研究、圖書資料、編緝年鑑、行政事務、財務裝備、區域網、車輛及贓款贓物的管理等項工作。將政務和後勤保障的職能合併一處,有利於提高政務效率和質量,將辦文、辦事、勞資、財會以及後勤保障的職能集於一體,有利於保障檢察政務的正常執行,達到政令暢通,政事無阻滯,為檢察業務做好保障和服務,突顯檢察院的司法屬性。設立綜合祕書科,單純設定其職能為領導決策服務,對上情下達、科學決策有利。

2、實行捕訴合一,成立刑事案件監督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和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延長、提起公訴或不訴,並出席法庭支援公訴;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通過捕訴合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節省、整合司法資源,推進了以實現提高公訴、庭審效率為宗旨的司法價值取向的程序。誰批捕、誰主訴的辦案機制,為主訴檢察官指導偵查,使偵查活動為公訴活動服務的新型檢警關係的形成創造了條件。有利於建立以起訴為龍頭、起訴質量為核心的有效公訴機制。同時減輕了集中受案的壓力,加快了辦案速度。

3、合併反貪局、瀆職侵權偵查部門、預防職務犯罪辦公室,成立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收集和管理職務犯罪的資訊、情報,掌握瞭解和綜合分析職務犯罪的情況;研究、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和措施;向案發單位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檢察建議等工作。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涉及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其犯罪性質接近,往往貪汙賄賂犯罪與瀆職侵權犯罪相互交錯,由一個部門管轄,有利於線索的深查細挖,可以形成反腐敗合力,避免線索遺漏或線索不移交等問題,提高偵破職務犯罪成功率,有效利用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