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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日常費用報銷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35K

第一章 總 則

公司日常費用報銷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的財務管理,合理排程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財政政策,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請款報銷程式

第二條 請款報銷的審批許可權

(一) 公司購置固定資產、公司領匯出國費用及日常費用支出須經總經理簽字;

(二)各部門所有報銷單據必須經部門主任簽字後,才能彙總交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三條 請款審批手續

(一) 請款人員因公需要領用現金或支票時,應填寫“借款單”經部門主任初審簽字;

(二) 請款人員執“借款單”到公司總經理處審批;

(三) 請款人員執審批後的“借款單”到財務部,財務負責人根據公司的資金狀況確定是否予以支付。若支付,經會計制單、稽核,由出納按照批准金額予以支付;

(四) 請款人員請款後必須及時報銷。借款不得超過7天,差旅費借款必須在返回公司上班之日起5天內報銷。

第四條 報銷管理程式

(一)請款人員在任務完成之後要及時報銷,原則是前賬不清,後賬不借;

(二)報銷時,報銷單上應註明所辦事由和用途,並附原始單據和發票,經部門主任稽核簽字,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部報賬;

(三)會計人員對報銷憑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予以複核;

(四)報銷人執複核後憑據和報銷單到出納處核銷(由雙方當面對“借款單”剪角為憑);

(五)請款購置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還應附驗收單。

第三章 差旅費報銷程式

第五條 關於差旅費報銷標準的規定

(一) 坐車船的規定:原則上公司領導及具備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及飛機,其餘人員出差火車路途時間10小時以內一律乘坐火車硬席、臥鋪及輪船三等艙,超過10小時、並且確實工作需要乘坐飛機者,必須事先報請公司領導批准。特殊情況要由總經理批准;

(二)出差人員的住宿規定:公司領導及具備享受乘坐軟席車的人員,住宿

費標準為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下飯店的標準客房,一般人員不應超過200元/日;與高一級領導一同出差,可按高一級領導同星級標準執行;參加會議人員憑會議通知單及相關票據實報實銷;

(三) 出差住勤補助:工作人員出差外地的伙食補助,不分途中和住勤一般地區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15元,特區補助標準為20元(按實際天數計算),參加會議人員憑會議證明報銷;

(四)夜間乘火車補助規定:出差期間在夜晚(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

間,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未坐臥鋪的,發給夜間乘車補助費,其標準為:按夜間乘坐慢車硬座或直快列車硬臥票價的60%發給乘車補助,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硬座票的50%發給乘車補助;乘臥鋪者,不予補助;

(五)白天和夜間的劃分:早六點至晚八點為白天時間,其餘時間為夜間

時間。白天行車超過6小時者,按一天計算補助;不足6小時滿4小時者,按半天計算補助;不足4小時者,當天不計算住勤天數。白天行車以及夜間行車不超過5小時者,不準購買臥鋪,連續乘車的時間超過12小時者除外。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6小時的,每人每夜按伙食補助標準,另行發給補助費;

(六)關於私事繞道的報銷規定: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公司領

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所發生的車船票,一律按直線距離報銷,多開支的

部分由個人自理,不發放繞道和在家期間的一切補助費;

(七)出差期間市內交通費及業務招待費經公司領導審批財務稽核後報銷;

(八)其他費用報銷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稽核報銷。

第四章 交通費、通訊費報銷程式

第六條 交通費、通訊費報銷管理的規定

(一)報銷標準

1.交通費報銷標準

(1)部門主任、副主任每月不得超過300元;

(2)廣告部徵集人員每月不得超過600元;

(3)其他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外出辦事每月不得超過200元;

(4)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核定報銷金額。

2.通訊費報銷標準

(1)員工通訊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150元;

(2)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核定報銷金額。

(二)報銷範圍

1.有私車可按上述標準報銷油票,但不報出租車票;

2.若無特殊情況,跨月出租車票、通訊費不予報銷;

3.節假日出租車票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需說明原因,經各部門

主任批准後給予報銷);

4.因公外出應經部門主任核准,否則不予報銷。

第五章 報銷時間規定

第七條 報銷時間

(一) 每月10日—20日為報銷時間,遇節假日不順延。過期未報銷的部分當月不再予以報銷。借領支票一週內報銷,差旅費借款在回公司上班後5天內報銷,限額支票3天內報銷;

(二) 週一、三下午財務部進行內部核算,不辦理請款報銷查賬等業務。

第八條 報銷辦法

(一) 本人填寫好報銷單,經部門主任稽核簽字,交部門主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由專人彙總統一交到財務部;

(二)財務部按照規定核審後予以報銷。

第六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規定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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