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市政府關於全面推行政務公開的精神,推進我局政務公開工作,更好的為發展服務、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特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為指導,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進一步改進和轉變機關作風,增強全域性政務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廉政勤政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
二、政務公開的原則
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
三、政務公開的範圍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祕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外,水產畜牧獸醫工作中直接面對社會、面向基層,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主要工作事項必須公開;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重大事項與幹部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也必須在相應的範圍內公開。
四、政務公開的內容
水產畜牧獸醫系統政務公開主要圍繞“職責許可權、服務內容、辦事程式、辦事依據、承諾時間、收費標準、監督渠道、辦事結果”進行。
政務公開的專案
(一)本局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及辦事指南;
(二)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
(三)行政審批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
(四)行政處罰事項;
(五)行政服務的事項、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時限、結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字等;
(六)上級部門及本局制發或者經有關部門批准、批轉與群眾利益關係密切的規範性檔案;
(七)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標準、方式、減免政策及其依據;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務內容。
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對本單位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進行查詢,要根據政務公開工作要求和單位情況變化,編制偃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務公開目錄,並及時釋出更新目錄和相關內容。
五、公開的形式、方法和時間
1、通過貴港市政府網,向社會公開水產畜牧獸醫局工作職責、職權、審批專案和收費標準等需要向社會公開的內容。
2、定期在新聞媒體介紹水產畜牧獸醫業務;公佈服務承諾;公示專項資金籌集、使用情況。
3、及時公示新的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式以及政務事項的變化情況。
4、每年結合工作總結對內公開相關內容,在需要時,隨時對內公開有關內容。
六、政務公開的相關制度
1、主動公開制度
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應當在貴港市網站上進行公開,同時根據需要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服務指南、觸控式螢幕或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資訊的形式予以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務資訊,應當在資訊生成產生或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
2、依申請公開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採用電話、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全域性提出申請。屬於本局掌握的主動公開的事項,將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務資訊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務資訊。對於當場可以答覆或提供的要當場答覆和提供;
不能當場答覆和提供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或提供,特殊情況下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3、政務公開預審制度
擬公開的事項必須經各科室負責人稽核後由局政務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重大事項要由承辦科室提出並說明理由,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科室初審,請分管領導審批後再行公佈。
4、政務公開公示聽證制度
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將擬決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會公佈,在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再予以正式公佈和實施。重大決策事項,按照聽證程式組織聽證後再向社會公佈。
5、政務公開投訴受理制度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法規科受理政務公開權利人的舉報、投訴、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舉報、投訴人。
6、政務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一)政務公開工作納入機關目標管理,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作風和行風評議體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和建議;
(二)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政務公開考核採取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平時考核隨機進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四)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域性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機關各科室和局屬二級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五)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
(六)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作為評定當年度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工作政績、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對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取消當年度部門及主要負責人的評先資格,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整改,並於1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法規科。
7、政務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一)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法規科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處分。
(1)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
(2)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3)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
(4)違反法律法規,洩露相關機密的;
(5)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二)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處理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與處理相對應的原則。
(三)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對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2)影響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後果的,對責任人提出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責任人(科室)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構成違紀的,按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政紀處分(同時違反黨紀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4)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主管政務公開工作,局辦公室和法規科分別做好審查稽核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局辦公室組織協調和具體實施網路資訊的釋出,監察室負責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現前述政務公開五種違紀情形時,法規科應在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並呈報分管領導和局黨組研究審定。
(六)被追究物件如對處理結果有異議,應於接到處理通知後30日內向本級或上級監察機關、法制部門申請複核或提出申訴。
七、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同時設立舉報箱和監督電話,監督電話:0775--4232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