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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管理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46W

第一條為做好本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北京市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管理辦法》、《北京市電子檔案歸檔與管理暫行規定》、《房山區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鄉實際,制定本辦法。

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管理規定

第二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及時將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送至政府資訊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向區政府資訊公開查閱大廳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紙質文字和電子文字,並且向區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資訊公開指南。

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及時將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送至政府資訊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通過“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管理系統”完成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電子文字的移送,確保電子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條本鄉移送的政府資訊,應堅持格式統一、內容統一、移送時間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在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形成或變更後及時送至政府資訊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在主動公開政府資訊形成或變更20個工作日內,向區政府資訊公開查閱大廳移送公開資訊的電子文字;紙質文字於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形成或變更的政府公開資訊移送至區政府資訊公開查閱大廳,如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2個工作日。

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在公開政府資訊失效後及時通知政府資訊公開受理室,再由專人負責在失效20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紙質文字及電子文字移送區政府資訊公開查閱大廳。

第五條紙質文字應按照國家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統一檔案制發格式。電子文字的格式依照“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管理系統”的規定要求執行。

第六條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紙質文字內容包括《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政府資訊公開年度工作報告》、機構職能類、法規檔案類、規劃計劃類和行政職責類政府資訊的正式文字。

紙質目錄的編制按照《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編制規範(試行)》要求執行。

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電子文字內容,除上述紙質文字移送內容外,還應包括“業務動態類”政府資訊。

第七條移送主動公開政府資訊應採取以下方式:提供紙質目錄和紙質文字三份,分別送達區政府資訊公開查閱大廳,經接收、移送雙方確認數量、內容無誤後,須當場填寫一式兩聯的《政府資訊紙質文字移送登記表》,接收方留存第一聯,移送方留存第二聯。

電子文字通過“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管理系統”移送,電子目錄和電子文字在系統公開的同時,視為移送。

第八條機關各部門、科室要加強對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移送工作的管理,保證移送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九條移送工作情況納入年底評優、評先工作考核體系,並作為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