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對公司的固體廢棄物進行有效管理、清理,減少環境汙染,特制訂本規定。
2 範圍適用於全公司。
3 要求
3.1 固體廢棄物收集
3.1.1 固體廢棄物分類
a) 一般固體廢棄物(具體見固體廢棄物分類標準危險固體廢棄物(具體見固體廢棄物分類標準
3.1.2 各部門要明確標識收集固體廢棄物的桶和袋。將生產和生活各環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分類存放。每天集中送至標識固體廢棄物類別的收集棚。應採取措施防止洩漏或混放。
3.1.3 生產、修機所產生的廢手套、廢紗布等集中用桶盛裝,並送至指定點存放。
3.1.4 廢塑料框等輔助材料由該車間的負責人組織收集後運送到指定的廢棄物存放處存放。
3.1.5 存放化學品的空桶收集後送到指定的危險固廢存放處。
3.1.6 其他的固體廢棄物由各部門收集後,存放在指定的收集箱內。
3.2 固體廢棄物貯存
3.2.1 存放棚由倉庫管理,保證各類固體廢棄物正確分類堆放。倉庫管理員應每天檢查。如發現有混放現象應立即通知車間或生產部進行教育處理。
3.2.2 固體廢棄物存放棚應對各類固廢進行標識。
3.2.3 倉庫每天對來料進行登記。
3.3 固體廢棄物處理
3.3.1 一般固體廢棄物貯滿後由綜合辦統一進行處理。
3.3.2 可回收的一般固體廢棄物由辦公室與物資回收單位聯絡,以廢舊物資出售。
3.3.3 不可回收的一般固體廢棄物由辦公室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絡運送到指定場所處理。
3.4 固體廢棄物分類標準
為便於員工識別而不致將固體廢棄物混放,本公司特在各相關場所設立固體廢棄物收集桶,危險廢棄物和一般廢棄物用文字標識。
1 目的
規範固體廢棄物的控制,減少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和對環境造成的汙染。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管理處範圍內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控制。
3 職責
3.1 辦公室負責廢棄物存放和處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3.2 各科室和單位負責本科室和單位的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分類、收集等工作。
4 管理規定
4.1 固體廢棄物分類
4.1.1 危險固體廢棄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在生產、辦公和生活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廢舊日光燈管、廢電池、墨盒;廢棄油雜質、擦油布、更換下來的含油零件、廢舊電瓶;施工中的廢棄塗料、瀝清、油漆;綠化工作中的殘留農藥及其容器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產生的不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建築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指在生產、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裝置維修產生的金屬零件、廢紙箱、廢木箱、玻璃瓶罐、廢塑料、廢紙等。
4.2 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 管理處機關和各單位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定臨時放置點、廢物箱,並分別設定明顯標識。
4.2.2 廢棄物產生後,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或廢物箱。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洩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危險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及存放
a)產生廢油的部門應將廢棄油裝入指定的油桶。
過濾器更換下來的濾芯應放在密閉的箱內。
c)施工時產生的廢舊塗料、殘餘油漆、廢瀝清餘料等固廢應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廢棄物場所。
e)廢棄燈管、擦油布、廢電池、廢棄電瓶等應放入有害廢棄物存放箱、專用存放設施內或交給購買產品的單位,統一管理。
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a)廢紙箱、廢瓶罐、廢紙、金屬邊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廢棄物指定區域或存放箱。
b)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裝置放入報廢裝置區。
c)不可回收的廢棄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區域或垃圾桶內。
4.3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4.3.1 危險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a)廢棄瀝清、塗料、油漆由養護科負責在協議或合同上對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要求。在施工結束後,對廢棄物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廢棄油漆、更換下來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廢舊燈管、墨盒、擦油布、廢電池、廢棄電瓶等其它有害廢物,由辦公室聯絡有處理能力的合法機構進行處理(參見4.3.3)。
4.3.2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汙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不可回收的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等,由環衛部門或受委託單位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4.3.3委託處理
a)在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體廢棄物可由各單位自行委託當地環衛部門處置,危險固體廢棄物由管理處辦公室委託專業的單位統一進行處置。
b)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要求固體廢棄物處理單位提供營業許可證明、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等有效證件。
c)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處理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4.3.4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各單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固體廢棄物處理記錄》中。
4.4辦公室應每季度檢查一次各單位固體廢棄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
5 相關檔案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6 記錄
6.1《固體廢棄物處理記錄》(ZH26—B01)
1 目的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其在貯存、處置過程中造成二次汙染。
2 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範圍內各部門生產、生活、建築安裝、監測化驗、檢修、綠化及其他固體廢棄物的管理。
3 職責
3.1 企業管理部環保科負責集團公司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固體廢棄物管理規定》的制定、修改、釋出工作,負責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的統計、資料傳遞、管理工作,負責各類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工作,負責綠化固體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衛部負責各類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負責本部門的各類固體廢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裝置動力部、安裝公司負責建築安裝、施工、檢修過程中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管理工作。
3.5 質量計量部負責監測化驗各類廢物的管理工作。
3.6 熱力公司負責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體規定
4.1 固體廢物分類存放
4.1.1 廢舊微機、印表機由公司辦統一回收、貯存。
4.1.2 建築安裝、施工、檢修固體廢物按指定地點存放,綠化垃圾按所在部門指定的地點臨時存放。
4.1.4 各類生產固體廢物根據工藝操作標準存放。
4.1.5 廢舊鋼材、裝置定點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質監、檢測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報廢試劑、留樣及廢舊玻璃儀器、器皿等化驗檢測固體廢棄物的統一回收,並分類處理、處置。可回收利用的進行回收利用;可焚燒的送熱力公司鍋爐進行焚燒,鍋爐所在車間及送廢部門按附錄A“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登記表”進行記錄;其他廢棄儀器、器皿消毒處理後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實業公司在適當的位置設定垃圾箱,對垃圾箱進行標識,日常生產、生活產生的固體廢物分類投放。
4.1.8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實業公司負責所管轄區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規範、清理、標識。
4.1.9 辦公樓、俱樂部日常辦公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分類存放。 4.2 固體廢物的處理、處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內垃圾分類收集後,統一送城市垃圾處理廠 集中處理。
4.2.2 集團公司範圍內二次存放的固體廢物,要有針對性的採取防滲透、防揚塵等措施。
4.2.3 可燃的生產固體廢棄物,由廢棄物產生部門送熱力公司鍋爐焚燒, 熱力公司及送廢部門按附錄A“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登記表”進行記錄。
4.2.4 臨時存放的建築安裝、施工、檢修、綠化等大量一般性固體廢物,要及時清運至城市垃圾處理廠或其他處理場所。
4.2.5 對綜合利用、作為副產品外售以及委託外單位處理的固體廢物要在與相關方的合同中明確規定相關方的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防止造成二次汙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熱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門廢舊保密資料集中銷燬,其他廢舊紙張等紙製品必須集中收集、外售。
4.2.7 質量計量部負責原鹽、原煤、固鹼、原油等化驗餘樣的回收處理。
4.2.8 廢舊鋼材、裝置的處理執行《廢舊鋼材、裝置出售管理規定》。
4.2.9 積極進行技術探索、改造,加大綜合利用力度,走迴圈經濟之路。
4.3 危險固廢的處置管理
4.3.1 危險固廢分類
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1998】089號中的規定,集團公司危險固廢有以下幾類:
4.3.2 危險固廢的處置
存在危險廢物的公司、部門,需在適當位置設定收集容器,並有清晰的標識,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並做好相關處置記錄。
1) 廢機油、廢潤滑油
化工公司、熱力公司、助劑公司負責本部門廢機油、廢潤滑油的收集,暫時存放於收集容器內,待收集一定量後委託具有相應能力、資質的單位處置或送熱力公司鍋爐車間進行焚燒,做好處置記錄。
2)廢酸、廢鹼液
各部門化驗室負責日常化驗分析中廢酸、廢鹼液的收集工作,分類收集,待集中化學處理為中性後,排放至下水道,送汙水處理廠處理,各化驗室做好處置記錄。
3)廢舊化學試劑
因過期失效變質需處置的廢舊化學試劑,由各化驗室收集暫存,列清單及廢舊試劑處置申請報質量計量部,由質量計量部協同安保部、企管部環保科制定處理方案後,進行集中分類處置,處置時需要處置單位、安保部、企管部環保科人員同時現場監督,處置單位做好處置記錄。
①無機酸、鹼鹽類試劑:經稀釋(溶解)中和後,送汙水處理場進行生化處理;
②經高溫焚燒不產生汙染的有機類試劑:送熱力公司鍋爐進行高溫焚燒;
③經汙水處理裝置生化處理能分解類有機試劑:經稀釋(溶解)處理後,送公司汙水處理裝置進行生化處理;
④劇毒類:需單獨收集存放,嚴格執行“五雙”管理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能力、資質的單位處置或由安保部統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記錄、統計及資料傳遞
4.4.1 各部門根據本部門固廢、危險廢物處置情況做好記錄,填寫附錄A“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登記表”,如屬危險固廢在備註中註明“危廢種類”和“編號”。
4.4.2
各化驗室依據廢舊化學試劑處置情況做好處置記錄,填寫附錄
D“廢舊試劑處理情況記錄”。
4.4.3固廢需每月統計、報送環保科的部門及固廢專案:
a)化工公司鹽泥、皂化壓濾殘渣、汙泥壓濾殘渣、石灰渣、煤氣爐廢渣、廢機油(潤滑油)、廢酸、廢鹼;
b)熱力公司煤灰、煤渣、廢機油(潤滑油);
c)助劑公司廢機油(潤滑油)、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d)嘉源公司的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基建專案部建築垃圾
f ) 質量計量部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g)企業管理部廢酸、廢鹼、廢舊化學試劑。
統計報表格式見附錄B“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統計表”,在處理方式欄中填寫外售、送垃圾處理廠或貯存。
4.4.4各固廢統計部門將“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統計表”每月進行
彙總,將填好的“固體廢棄物統計表”於次月5日前網上報送至企管部環保科。必須由填表人或稽核人網上傳送。
4.4.5 環保科每月7日前將彙總分析情況隨月工作總結一併報企管部、主管領導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負責集團公司的固體廢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固體廢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環保科採用抽查的辦法對本規定所管理的固體廢物的存放、處理及相關記錄進行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書面檢查記錄。
4.5.4未按規定設定分類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規範的,每項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每項次扣垃圾放置部門50元;無法落實責任部門的由垃圾存放、清運管理部門負責。
4.5.6 未按規定設定危險固廢收集容器、或標識不清晰的,每項次扣100元;
4.5.6 統計報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對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扣50元。
4.5.8 對經過考核下月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類推。
5 相關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綠化管理規定》、《廢舊鋼材、裝置出售管理規定》、《化驗室監測固體廢棄物及廢液管理辦法》
1:工作時間:
每週一至週六上午12:00為工作時間
5.1號----10.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8:00 10.1號----5.1號 上午8:00----12:00 下午 13:30-----17:30
2、所有人員每週一三五早7:50到醫院,8:00上報所在位置(位置實
3、有事須向主管和經理請假,並報內勤備案,回市場後發回照片。
備註:婚喪嫁娶孕請假可不扣工資。
4:例會要求
1)5.1—10.1號早8:30開會,10.1—5.1號9:00開會,遲到或早退
2)會議期間不得交頭接耳,開小會,玩手機、電腦,違規著愛心捐款50元,接打電話向紀律委員報告且不得超過3分鐘,否則愛心捐款50元,紀律委員監督不到位或有包庇行為,愛心捐款50元。
3)正式場合會議和通知規定著正裝的會議需正裝參會,不打領帶著愛心捐款50元,不穿正裝著愛心捐款100元。
4) 所有因為考勤制度問題的罰款,全部交到內勤處(文貞),由內勤保管,紀律委員和內勤記錄罰款明細。三個月後開季度會時把所收罰款以現金或禮品形式獎勵給做的規範者。
濟寧腦辦 20xx-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差旅費用報銷管理,規範差旅費支出審批程式,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等財會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差旅費是指員工因公外出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其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會議費、培訓費、公雜費等。
第三條 差旅費報銷要嚴格執行財務聯籤辦法,據實報銷。各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不得隨意延長出差時間,不得繞道遊覽名勝古蹟。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員工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票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標準如下:
(一)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需要乘坐飛機的,事前經副總指揮批准方可乘坐,並在機票上簽字後方可報銷。
(二)兩人及兩人以上人員出差,可按職務高的人員標準乘坐交通工具。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由公司經營部按年度統一辦理。
(四)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8時至次日晨7時在車上過夜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據報銷。乘坐硬座時,按硬座票價的60%發放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五)非特殊情況不得租賃公司以外車輛出差。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五條 住宿費
(一)凡在省內出差,可以住延安市車村煤礦在延安和西安辦事處,若辦事處員滿,辦事處主管應出據相關證明,方可在外住宿。西安辦事處住宿標準50元/人,出據西安辦事處住宿收款收據,回本單位予以報銷。
(二)住宿費要按規定的標準,憑住宿發票報銷(注:住宿發票需填寫住宿人單位名稱、住宿人數、住宿天數),高於標準部分自理。確因特殊情況住宿費超標準,需經公司副總指揮批准後方可據實報銷。
參加會議出差的員工,如果會議統一安排住宿,住宿費超標準,經公司副總指揮批准並憑會議組織單位出具的有效憑證據實報銷。
(二)辦事處員滿時住宿標準:
單位:元/間/天
(三)公司中層及以下人員出差住宿,原則上兩人一個標準間。單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員為單數,其單個人員可選擇單間住宿或標準間包住,其住宿費按照不超過上述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四)兩人及兩人以上出差,職務低的員工可隨同職務高的住同一檔次的酒店或賓館。
第四章 伙食補助
第六條 伙食補助
伙食補助主要用於員工出差期間就餐開支。
(一)員工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費票據和住宿費
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
(二)不分途中、住勤和職務級別,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遠離縣城城區以外進入專案地的野外補助35元;一般地區50元;省會城市60元;直轄市、特殊地區(指深圳、廈門、珠海、汕頭市及海南省,下同)80元。
(三)連續乘坐車船超過8小時(含8小時)的,途中伙食補助費50元。
(四)發放伙食補助後出差期間就餐費不予報銷,因工作需要所發生的招待費報公司副總指揮批准方可招待。
(五)經工會組織安排到外地療養、休假的人員(途中實行包乾),持療養證明,按療養天數每天全額發放20元補貼。
第五章 公雜費
第七條 公雜費主要用於員工的訂票費、退票費、寄存費、市內交通費等。
(一)公雜費除市內交通費外,其他費用憑票據實報銷。
(二)市內交通費實行每人每天費用包乾辦法。
標準為:公司領導60元;公司中層人員40元;公司主管及以下人員30元。
(三)出差地車站(或機場)至賓館往返一次的交通費據實報銷,不在包乾費用以內。
(四)員工自帶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不再補助市內交通費。
第六章 會議、培訓差旅費
第八條 會議、培訓期間差旅費
(一)員工外出參加會議,比照出差標準報銷。凡交納會議費的,會議期間不發放伙食補助費,在途期間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規定報銷。
會議費需憑領導批准的會議通知和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會議通知中所列標準。
(二)員工外出學習、培訓,培訓費中包括食宿費的,學習培訓期間(不包括途中)不發伙食補助費,乘車途中按正常出差發放。培訓費中明確不包括食宿費的,可發放伙食補助。學習、培訓期間公雜費不予報銷。培訓資料費和培訓費憑培訓通知及合法票據報銷,報銷費用不得超出培訓通知中所列標準。
(三)員工出差、培訓期間,因遊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的請客、送禮、遊覽等。
(四)所有的學習班、研討班、培訓班等,必須經副總指揮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七章 調動、錄用等人員發生的差旅費
第九條 調動、搬遷發生的差旅費
(一)員工調動工作,由單位(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可報單程交通費、託運費、住宿費,費用不得超過出差人員標準。
(二)新錄用來公司的高校畢業生、安置的退伍轉業軍人等只報銷來單位的單程路費。
(三)赴外地支援工作等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原單位(部門)按照上述差旅費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生活待遇、出差差旅費等由接受單位承擔。
(四)被借用人員,公司只負擔借出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城市間交通費及伙食補助。
第八章 探親旅費
第十條 探親旅費
(一)探親人員應按直線乘車路線購買車票,繞道的路費自理,由於交通不便,必須中途轉車、轉船的,可按出差規定標準報銷一天的住宿費,超過規定天數及標準的住宿費自理。
(二)職工因家屬來單位,本人不再回家探親,經單位(部門)領導批准,可將其家屬來單位的往返路費視同職工本人探親報銷。
(三)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應以其父母或配偶戶口所在地為準,如到其它地方探望,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一)差旅費單據和差旅費以外單據必須分別貼上,差旅費報銷憑證不得貼上其他與差旅費無關票據。同時必須按照財務部門的要求貼上差旅期間的費用原始單據。
(二)員工出差,可按財務聯籤辦法等規定到財務部門辦理預支借款。借款應限制在辦理出差事項所需開支的額度內。
(三)員工出差歸來,應於十天內到財務部門辦理出差費用報銷。前款不清,無特殊理由可拒絕其辦理再次借款。出差歸來三個月不辦理報銷手續,一律不予報銷。
(四)員工的短途差旅費按月度歸集、統一報銷。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公出應遵守公司關於職工外出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經營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列印之日起執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名稱管理,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境內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及其他依法需要辦理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或者駁回企業名稱登記申請,監督管理企業名稱的使用,保護企業名稱專用權。
登記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條 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對已登記註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要求登記主管機關予以糾正。
第六條 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第七條 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一)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八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並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四)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五)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條 企業可以選擇字號。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企業有正當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異地地名作字號,但不得使用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
私營企業可以使用投資人姓名作字號。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依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在企業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所標明的組織形式必須明確易懂。
第十三條 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者冠以“國際”字詞: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第十四條 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企業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
(二)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企業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並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
(三)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使用獨立的企業名稱,並可以使用其所從屬企業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再設立分支機構的,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總機構的名稱。
第十五條 聯營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聯營成員的字號,但不得使用聯營成員的企業名稱。聯營企業應當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聯營”或者“聯合”字詞。
第十六條 企業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開業登記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專案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外商投資企業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時,應當提交企業組建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專案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准檔案,以及投資者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
第十八條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企業提交的預先單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後,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預先單獨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經核准後,保留期為一年。經批准有籌建期的,企業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保留期屆滿不辦理企業開業登記的,其企業名稱自動失效,企業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
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准: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三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登出登記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二條 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註冊後,無特殊原因在一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併轉讓。
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准。
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第二十四條 兩個以上企業向同一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企業向不同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相同的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依照受理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受理的,應當由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各該登記主管機關報共同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作出裁決。
第二十五條 兩個以上的企業因已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註冊在先原則處理。
中國企業的企業名稱與外國(地區)企業的企業名稱在中國境內發生爭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裁決時,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的原則或者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
(一)使用未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行為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要求處理。登記主管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因該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對登記主管機關根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複議後拒不執行復議決定,又不起訴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強制更改企業名稱,扣繳企業營業執照,按照規定程式通知其開戶銀行劃撥罰沒款。
第二十九條 外國(地區)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內申請企業名稱登記註冊。
外國(地區)企業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的申請,並提交外國(地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外國(地區)企業章程和企業所在國(地區)主管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外國(地區)企業申請名稱登記註冊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初步審查,通過初審的,予以公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的公告期為六個月,在此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記註冊,企業名稱保留期為五年。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外國(地區)企業名稱後,應當核發《企業名稱登記證書》。外國(地區)企業名稱登記註冊後需要變更或者保留期屆滿要求續展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註冊。
第三十條 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註冊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開辦的經營單位的名稱和個體工商戶的名稱登記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核准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准予繼續使用,但嚴重不符合本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名稱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公司員工機動車輛秩序,保障場內交通暢通,特訂立本規定,供公司員工遵守,並作為公司員工車輛停放安全管理的依據。
一、員工車輛停放指定車位及區域:
員工食堂正面、側面停車位,1#、2#倉庫旁停車位,C棟宿舍區停車位及球會垃圾中轉站以上路面右側順序停放。
二、管理細則:
1. 員工需停放車輛應報員工所在部門,各部門及時更新車主、牌照後以書面形式交物業管理部備案,獲准後方可停放車輛。
2.員工停車位僅供員工車輛免費停放使用,停車場所有人、管理者不負責車輛保管。如停車區域發生被盜、車損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所有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車輛進入球會後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並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誌線行進。
4.員工車輛必須按規範一車一位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及指定區域內。停放在車位上車輛,車頭向外依次停放,停放球會垃圾中轉站以上路面車輛,須沿道路右側順序停放。不得影響車輛通行,阻礙交通。若有違規停放,經查獲或舉報核實,物業管理部將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5.員工車輛嚴禁停放在小巴停車場,大吧停車場優先保障客用車輛停放,在客用車輛較多或球會舉辦賽事活動時禁止停放。
6. 車輛停妥後,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已關好,以防物品失竊。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管理人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7. 進入停車區域內的車輛,如對球會設施裝置造成損壞,需照價賠償。請勿在停車區域內抽菸,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菸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8.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區域,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
9.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0.停車區域嚴禁喧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11.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三、違規處罰
1.員工車輛停放管理部門為物業管理部。
2.物業管理部對不按規定停放在車位上或指定區域內,亂停亂放或有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部按50元/次予以處罰。
3.物業管理部對處罰車輛採取貼條通知方式,並每天在球會內網上予以公佈。
4.被處罰車輛車主須在5日內到物業管理部辦結處罰手續。逾期未繳納罰款,物業管理部將通知人力資源部予以雙倍處罰。
四、其他:
為規範公司外派培訓管理,保證員工外出培訓質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試用範圍新管理崗位、新技術、新裝置引進等所需外派培訓外派培訓: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員工派遣參加公司外部培訓、學習活動
2.培訓費用
2.1培訓費用指在培訓活動中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食宿費、交通費總和。
2.2培訓費用的報銷應出具相應、有效的發票,並於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記備案。如遇以下情形,則不予報銷費用:員工在外派培訓期間因私人原因發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員工在培訓(理論)結束後沒有通過考試或未獲得相關證書,實際操作中沒有達到獨立操作上崗能力的
3.外派培訓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訓時間在工作日進行的,按正常出勤計算,培訓時間在休息日(含下班後的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的,不計加班3.2受訓人應遵守培訓方的時間安排和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缺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經查實後按曠工處理,自動扣除工資3.3外派人員因重大事宜,無法參加培訓時,因提前向培訓方管理部門說明薪酬福利
3.4員工外派培訓期間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計算,原有工資獎金正常發放
3.5員工在參加理論培訓期間出勤參照3.1執行;在實際崗位操作期間,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員工應保留出勤記錄,公司根據出勤予以發放津貼
3.6員工培訓期間由公司補貼伙食費(30元/天)
4.員工責任與義務
4.1員工需認真參加學習,順利完成培訓專案,定期上交培訓小結;學成回公司後,負責整理相關培訓資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檔
4.2若培訓專案有畢(結)業證書或證明檔案,結束時受訓結業證書由受訓員工獲得,在公司工作期間證書或證明檔案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實際進行操作的,培訓結束後應有獨立上崗能力
4.3員工培訓完成回公司後應就受訓內容給予公司其他員工進行傳授,不得藉故推諉,認真負責公司該項工作,承擔相應的內部培訓和輔導工作
4.4員工在培訓期間應遵守培訓方各項管理制度,應注意言行舉止,形象妝容,以維護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外出培訓,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重點防範部位和單位內部貴重物品的管理,維護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日常工作的順利進行,預防治安刑事案件的發生,保障集體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物安全,根據《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條例》,公司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重點防範部位是:重點辦公場所、機房、財務室、檔案室、機動車車場(庫)、人員聚集場所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貴重物品是單位的現金、支票等有價證劵、儀器裝置、測量工器具、電視、電話會議裝置、錄影裝置、照相裝置、音響裝置、投影裝置、電腦等級其重要的辦公裝置、音像資料等。
第四條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衛工作採取“積極防範、自主管理、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健全完善各項保衛工作制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攻擊各單位、各部門。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司做好安全防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和隱患整改工作,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衛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不斷提高員工的防範意識,制定並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第七條相關部門、各單位的領導是本部門、本單位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保衛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衛管理工作。
第八條公司及有關部門、各單位具體職責:
(一)公司組織對本單位的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進行劃定。
(二)分別建立並完善適應不同部門具體情況的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管理辦法和制度。
(三)對在重點防範部位工作的人員和有關保管員應進行認真審查、錄用。
(四)建立、健全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保衛管理檔案,做好統計工作。
(五)經常開展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清除隱患,堵塞漏洞。
(六)建立暢通的資訊網路,發現問題快速反應,及時反饋,準確通報情況,做到有的放矢。
第三章安全防範
第九條財務部對所用的保險櫃、先進、支票、有價證劵的安全防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財務部保險櫃必須按銀行規定的限額存放現金,
不得超存。遇有特殊情況要超存過夜的,須經保衛部門同意,設2人以上在現場值班看守。
(二)財務部保管的現金、支票、有價證劵必須存放在保險櫃內,下班時保險櫃要鎖好並打亂字盤,保管人員的鑰匙要隨身攜帶,不得隨意亂放。
(三)財務部固定存放現金支票、有價證劵的房間和門窗加裝防護措施和必要的技術防範措施,並經公安機關或公司保衛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四)嚴格支票和其他票證、憑證的管理制度。支票、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要分開保管,隨用隨蓋。開局支票要寫清收款單位、註明日期、限額及用途。
(五)取送萬元以上現金應使用安全包或專業保險箱並需兩人以上同行;取送大額款項應派車況良好的專車並加派可靠的專人護送或使用專業押款車。
第十條檔案室的安全防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檔案室由專人負責管理。檔案庫房門鑰匙平時應存放在辦公室,不準隨身攜帶。備用鑰匙由檔案室統一保管。以備特殊情況下使用。
(二)檔案室的庫房要和其辦公室、閱覽室分開,借閱者和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檔案庫房。
(三)檔案室應採取相應的物防或技防措施,確保安全。
(四)庫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煙火。
(五)檔案室應對庫藏檔案經常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對貴重物品的購置、使用、處置、報廢等應執行公司關於貴重物品管理的相關規定,管理人應認真履行職責做到專人管理、手續完善、臺賬清楚、賬實相符、定期核對。
第十二條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忽視重點防範部位和貴重物品的有關人員,由公司予以批評教育;由於失職而發生治安案件且造成較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責任人員,應報公司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考勤及請休假管理,嚴肅工作紀律,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現將公司考勤管理的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員工考勤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除高階管理人員外,所有人員上、下班必須刷臉或簽到、簽退,考勤管理人員將依據“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的統計資訊來記錄員工出勤情況。
二、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正常考勤的,須及時按要求填寫《考勤結果調整單》,並經直接管理層級領導簽字後生效,如填寫不規範、資訊不全或簽字不全的,考勤結果不予調整,以“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統計資訊為準。
三、加強請銷假及外出去向管理,員工必須嚴格執行公司請銷假管理規定,辦理請銷假手續,各部室負責人要及時掌握不在崗人員去向,加強對不在崗人員的管理。
四、各部室要嚴格執行公司考勤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本部室的考勤工作,考勤情況要真實,不得弄虛作假。考勤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責任心不強的,一經核實,部門負責人和考勤員同時給予處罰。各部室考勤員確定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更換考勤員請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
五、公司以各部門考勤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為重點,不定期對各部室考勤及考勤填報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進行通報;凡抽查不在崗又沒辦理相關手續者,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六、各部室《考勤結果調整單》及假條必須在每月XX日前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完全根據“人臉考勤系統”或“日常簽到表”以及《考勤結果調整單》的統計資訊,按《員工考勤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計發當月工資。
以上規定,自XX月X日起嚴格執行,請大家相互轉告。 此通知
有限責任公司 XX年XX月XX日
抄送:公司高管。
XX公司綜合部 印發
共印份
第一條:為加強商場職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員工正常工作時間:7:30-17:45
第三條:商場職工一律實行上下班考勤制度。
第四條: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填表,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填表。
第五條:商場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填表,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商場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據此核發全勤獎金及填報員工核表。
第六條:營業人員須先到公司填表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籤卡批准,不辦理批准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七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論處。遲到一次扣10元,遲到累計3次以上者每次扣20元。
第八條:病,事假按天數扣除工資,請病,事假須提前一天報請,並安排好工作.請假理由不充足或影響公務的主管可不予准假,及不予請假。
第九條: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商場時間,否則按外出私事處理。
第十條: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鄞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員工1個月內遲到、早退達1次者扣發全勤獎10、0元,達3次者扣發100%全勤獎。
第十二條:員工無故曠工一天,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1次警告處分,每月累計3天曠工者,雙倍扣除工資,單月連續曠工3天者,按自動離職並不給於發放工資。
第十三條: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100元。
公司為方便每位員工的正常聯絡工作,給每位辦公室人員配備電話一臺,且沒有設定長話限制。為保證公司正常聯絡通訊,節約公司電話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電話只可用於處理工作上的事務,原則上不允許處理私人事務。如有緊急情況需撥打時,經主管批准後方可撥打市內電話。
二、 不允許使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長途電話。
三、 業務人員儘可能使用電子郵件和客人聯絡溝通,如遇緊急情況向業務經理彙報或批准後方可撥打國際長途電話。
四、 辦公室人員應及時接聽電話,一般鈴響不超過3聲。如受話人員不能接聽,離其座位最近的人員應主動代為接聽電話,做好電話記錄,不應置之不理。
五、 撥打電話時應言簡意賅,把問題集中說清楚,避免反覆撥打電話,嚴禁長時間佔用電話線路。天有與天之行之間通話應儘可能使用臺式手機。
六、 每月定時列印電話清單交行政部稽核。行政部對於發生的大額通訊費用應予以核查,對於長時間佔用電話處理私人事務者將予以經濟處罰。
七、 辦公室人員應定期清潔自己座位上的電話機,一旦發現電話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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