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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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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學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會計法>>及<<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加強會計基礎規範化工作,建立科學的財務會計工作程式,提高財務會計管理水平,發揮財務工作在教事業發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院財務處各項財務制度

第二條 財務會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會計法>>,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執法。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同違法行為作鬥爭。

第三條 按<<會計法>>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是會計人員的職責,任何人不得干擾阻礙會計人員依法履行上述權利。

第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政治學習,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努力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業務工作能力,為適應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改革會計工作。努力提高會計核算質量、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作用。

第二章 財務稽核(稽核)制度

第五條 稽核崗位是會計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它涉及到經費開支的控制與合理使用及財務預算的實現,又是整個會計處理程式從收付款、記帳至結帳的依據。因此對稽核 (稽核)的原始憑證,必須嚴格掌握以下原則:

第六條 原始憑證內所反映的情況要具體、真實。憑證內所列的事項必須符合財經制度,必須按預算計劃執行。

第七條 其次稽核原始憑證內容填制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內容要完整,數字要準確。

第八條 記帳憑證的編制及稽核:

在編制記帳憑證時,要依照原始憑證的經濟內容準確的使用會計科目。在記帳憑證上應填寫日期、編號、金額,並加蓋制單、稽核、複核人員的印章,應做到一事一單。記帳憑證編制完畢轉給複核人員,複核人員要按以下要求進行復核。

第九條 記帳憑證所附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經濟內容是否相符,有無抬頭、公章,自制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條 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準確,憑證上的數字及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第十一條 憑證所反映的業務收支是否符合有關的政策制度及學校內部的各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會計報表的稽核: 報表編制人員月初打印出會計報表,複核人員要認真稽核報表各項內容,以保證其正確性。年末按照上級佈置的預決算報表要求,認真稽核無誤後方可報送上級部門。

第三章 加強對各種現金的管理

第十三條 庫存現金限額:按照銀行日限額為10000元,如有超出及時送交銀行。

第十四條 現金使用範圍:按現金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我院零星支出500元以下的,可用現金支付。超出銀行結算起點100元以上的可辦理支票、銀行匯票、信匯、電匯等。

第十六條 各項業務收入現金,要開具收據並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第十七條 現金庫存要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每日與計算機“庫存現金日報表”核對一致。

第十八條 每月至少兩次由財務負責人安排稽核人員抽查現金庫存與現金日記帳餘額數並做抽查記錄。

第十九條 如出現庫存現金長、短款現象,應及時核對查詢。原則上,短款自負、長款入帳。不得長、短款互相抵補。

第二十條 收付款後,要在原始憑單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

第四章 銀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現金結算範圍以外的業務,均需用轉帳結算的方式進行。轉帳結算起點為100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 不準簽發空白支票與空頭支票,支票開出要註明日期、用途,支票存根的專案要填寫齊全並附存記帳憑證。

第二十三條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銀行印鑑及財務專用章,分別設專人管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帳要做到日清月結。在接到銀行對帳單後及時對帳每月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每月與總帳核對,對未達帳項在三個月內處理完畢。

第二十五條 支票丟失要立即向銀行、公安局支票保安管理系統掛失,並辦理有關宣告作廢。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撥給我院的專項資金(包括裝置費、維修費、科研費等)要按檔案、協議、合同等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要由主管部門進行充分論證並做出預算計劃,經院領導批准後執行。專項資金要設輔助帳記錄收支餘。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學院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是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生活的重要物資保證為不斷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適應我院教育事業的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特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專用裝置單價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獨立使用的財產,一般裝置單價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時間都在一年以上的即為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 學院財務部門、後勤物資科、各系及部門應該建立固定資產明細帳及相應的卡片。三個分口要建立各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基層部門進行檢查,保證帳、物、卡相符。

第三十一條 所有捐贈、調撥及自制固定資產均為全民所有,統一歸學院登記入帳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固定資產擅自損壞、轉賣、越權處理及據為己有。報損報廢的應由部門提出申請,通過技術鑑定後報主管院長審批方可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院附屬單位的固定資產亦屬學校的財產,要單獨建帳,按上述辦法單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固定資產建成或購入後,一定要嚴格驗收、考核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大型精密儀器的購置(5萬元以上)需有學院專家小組的充分論證,方可購置。

第三十五條 學院的固定資產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由財務、審計、總務處物資科及物資歸口部門共同監督管理。

第七章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為加強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充分發揮會計檔案的資訊作用,更好地為學校管理工作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會計檔案範圍:在財務活動中所形成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計算機軟盤等財會核算資料。

第三十八條 會計憑證有:記帳憑證;工資、獎金、各種補貼領取單(冊);收據存根;銀行對帳單及調整表等。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帳簿有:總帳、明細帳、現金帳、銀行存款帳、輔助臺帳等。

第四十條 會計報表:月報表、季報表、年終決算表、預算計劃表等。

第四十一條 歸檔前的立卷和整理等工作,由財務處負責收集、整理、組卷、裝訂成冊。

第四十二條 會計部門的保管,要把會計檔案放在檔案箱中,並上鎖。要把報表、帳簿、憑證分類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順序排列。

第四十三條 對學校的各種證券、票據,平時發出、領用要有登記。每年做一次收回,並核對保管歸檔。

第四十四條 會計部門設一人兼管檔案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會計部門儲存的會計檔案,要為本院積極提供服務作用。會計檔案原則上不能帶出檔案室或會計部門。如需帶出影印要經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批准,由會計人員直接影印。

第四十六條 檔案的調閱、移交、撤銷、銷燬、合併要嚴格執行財政部檔案局的有關規定。各種會計檔案整卷後,保管一年,期滿以後,編造清冊,移交檔案部門集中管理。

第八章 教學經費、主任基金劃撥辦法

第四十七條 各系教學經費主要依據各系學生人數,每生按1000元劃撥。各系主任基金主要依據各系學生人數,每生150元劃撥。

第四十八條 社科部教學經費依據在校生人數,每生40元劃撥;主任基金按每生6元劃撥。

第四十九條 史論系教學經費、主任基金依據本系學生人數,劃撥標準同以上各系。史論系共同課教學經費,依據在校學生人數,每生20元劃撥,主任基金按每生3元劃撥。

第五十條 成教學院教學經費、主任基金劃撥辦法:

夜大學生按每生1000元劃撥教學經費,按每生300元劃撥主任基金。

高職、專接本生按每生XX元劃撥教學經費,按每生300元劃撥主任基金。

第九章 工資、獎酬金等款項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 設立工資輔助臺帳。負責工資核算的人員隨時記錄職工人數及工資增減變化,並與人事處每月核對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十二條 嚴格控制工資總額的增長,要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編制人數,嚴格控制。院財務處要會同人事處對勞動工資計劃執行情況實行有效的監督。設立工資輔助記錄,每月工資增減變化要有人事處的通知,每月要按實際工資支出數削減工資基金指標。

第五十三條 每月教職工領取的獎酬金,機關部門均由人事處稽核造表,對各系及有關部門獎酬金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每月8日前將發放標準金額報知院財務處,由財務處稽核後發放。

第五十四條 財務處代扣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收入每個月在發放時,都要做好個人收入記錄,月底由財務處代職工個人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五十五條 福利費按季核定提取數,轉入“專用基金”專戶核算,由福利委員會掌握使用。

第五十六條 離退人員管理費、特需費、活動費,每月按標準人數提取,轉入“其他代管經費”專戶核算,由老幹部處掌握使用。

第五十七條 公積金要按人頭立戶建帳核算,每月按時上繳銀行,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與記帳。

第十章 對各種票證的管理

第五十八條 院財務使用的收費票證、統一收據、發票,設專人負責。凡領用、繳銷要做記錄。

第五十九條 各類收據,由院財務處統一印刷、購買、登記、發放、回收、保管。年終將收據存根收集齊全歸檔,其他非獨立單位不得私自印刷、購買各類收據。

第六十條 對於作廢的支票要蓋作廢戳記,年底要按順序裝訂整理。

第十一章 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微機管理

1、 會計電算化由財務主管負責管理和排程。

2、 微機由經過培訓的會計專職人員持證上崗操作。

3、 未經財務主管同意,非微機操作人員不得隨意上機。

4、 嚴禁在微機上使用外來其他軟體及電子遊戲軟體。

5、 微機必須在ups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執行。

6、 定期對硬碟及有關資料軟盤檢查,發現病毒及時分析毒源,報告有關部門後實施消毒。

7、 保持機房潔淨、整齊、微機硬體無灰塵。

8、 注意防火、防盜,每日下班前關機必須切斷總電源以保證機房裝置安全和微機正常執行。

第六十二條計算機操作管理

1、 上機人員要熟練掌握會計軟體及新會計科目及編號、部門編號、專案編號等一系列核算內容,做到準確無誤操作每筆業務。

2、 操作人員工作許可權、工作職責明確。

(1) 原始憑證上機前稽核崗,需在原始憑證上機前稽核原始憑證是否符合規範化要求,將稽核無誤後的原始憑證轉交憑證錄入、制單崗上機。

(2) 原始憑證錄入、制單崗,根據稽核無誤的原始憑證上機制單,要求科目、專案支出準確無誤。

(3) 記帳憑證複核崗,每天下午4:30將當天會計憑證逐筆複核,發現問題及時調整修改,複核無誤後,方可記帳。

(4) 憑單彙總、記帳、帳簿及報表列印崗,記帳憑證複核後需及時彙總並打印出“科目彙總表”“試算平衡表”交出納崗核對當日庫存現金無誤後方可記帳。

(5) 按記帳憑證付款出納崗,根據記帳憑證付款,每日下班前,根據“試算平衡表”核對庫存現金。

(6) 憑單裝訂前稽核崗,在憑單裝訂前需重新稽核每一筆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科目、專案等是否準確,發現問題及時做憑證衝調。

(7) 微機系統維護崗,負責監督每位上機人員,操作是否規範,隨時注意對微機、系統的維護,對軟體及操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登記操作記錄。每天下班前負責對資料庫進行雙備份。

(8) 預算管理、經費指標控制崗,負責在計算機上設定對各部門的經費指標控制與調整,並對預算管理執行情況及時進行分析、彙報。

(9) 往來款項操作崗,每月對往來款項做一次分析、清整,對未及時報帳的款項,要做催報帳通知。

(10) 銀行帳上機對帳崗

3、 根據各崗位的工作許可權,每天早8:30分由系統維護員接通電源、開機啟動、鍵入密碼進入工作狀態。

4、 每天下班前需打印出當天“科目彙總表”“試算平衡表”,出納員核對當日庫存現金無誤後,方可記帳。

5、 工資、公積金、稅款等上機核算前,有關資料需經稽核無誤後再上機操作,並注意資料的歸整、儲存。

第六十三條系統管理

1、 操作中遇有他事需暫時離崗的,應退出系統以防他人誤操作,以保證系統資料的完整與安全。

2、 會計科目一經確定,不得任意增設、減少、合併,凡需增設部門支出專案等需經財務主管同意。

3、 關鍵步驟的密碼設定、更換,由財務主管負責。

4、 每日工作結束後,對資料庫進行磁帶備份。

5、 系統出現故障及時報告財務主管,確立解決辦法。

6、 對軟體的修改、更換、升級需經財務主管同意,上報教委財務處批准。

7、 對會計軟體及操作中出現的問題需建立必要的操作記錄。

第六十四條電算化檔案管理

1、 各種程式軟體盤要加防寫,放置於金屬櫃中。

2、 列印的各種帳簿、報表,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登記、歸檔管理。

3、資料庫檔案實行雙備份,並分別存放於會計檔案室和機房金屬櫃中。

第十二章 各類收費管理辦法

第六十五條 為加強我院事業性收費的統一集中管理,堅持依法收費,防止亂收費,根據物價局有關檔案、法規以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六十六條 學院各系、部門均要按學院公佈的已獲收費許可證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物件進行收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自行設立收費專案、調整收費標準。

第六十七條 各系、部門如確需增加收費專案、調整收費標準的,均要經本部門提出審報依據,經財務處稽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上報市教委、市物價局批准後執行。

第六十八條 各項收費必須給交款人開具正式收據,並附有負責人籤批的交款通知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只收款,不開正式票據。

第六十九條 為方便交款人及時交費,一些收費專案可由財務處委託有關部門代收,但必須領用財務處統一管理的財政局印製的統一收據。收款後及時將款項、收據及其存根交財務處核對、收款入帳。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均不得截留、少交、拖欠或轉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銀行和作為經濟實體或二級核算單位的收入進帳,更不得私設“小金庫”。

第七十條 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各收費專案必須設定公示欄,堅決做到“不公示,不收費”。

第七十一條 院財務處要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監督、審計、監察部門定期審計、查處違反本規定的錯誤做法和案件。

第七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人員及部門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三章 往來款項的管理規定

第七十三條 往來款項是學校在執行預算過程中,因業務需要預借、預收單位和個人,尚停留在結算過程中的資金。為了減少學校的資金佔壓、保證國家資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七十四條 凡我院在職職工因公去外單位辦事、出差、購物,均可預借公款。職工因私辦事不得借用公款。

第七十五條 借款方式和借款手續

(一)職工因公出差辦理借款,可提前2-3天預借現金。借款金額要根據出差地點、時間、活動內容等必須的耗費而定,不得大量超額借支。

(二)支付外埠商品價款,要通過銀行辦理匯兌。

(三)職工直接攜款去外埠採購商品1000元以下的,可借現金,1000元以上的要辦理銀行匯票。

(四)辦理上述各種方式借款,要填制正式借款單據。單據內專案必須據實填寫,借款人、借款部門、負責人、借款內容必須齊全。重要借款事項還需經院領導審批。借款一律使用教委統一印製的“四聯借款單”。

第七十六條 要加強對暫付款的稽核,對違反財務制度的借款要拒絕辦理。

第七十七條 對部門或專案資金不足、手續不完備、違反銀行結算制度或現金管理制度的借款要予以糾正。

第七十八條 對暫付款要堅持“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得再借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負責暫付款明細帳的會計人員與出納人員要密切配合、各盡其責,及時催報和清理暫付款。

第八十條 職工出差借款應於返校後一個月內報帳,其他借款應於一星期內報帳。通過銀行辦理的匯兌借款應於收到對方收款憑證後,及時沖銷借款。

第八十一條 對無故長期拖欠公款的人員,停止其再行借款的權力。凡在責令期限報帳而未報的,院財務處有權暫停止發放個人收入。

第十四章 安全防範、防火制度

第八十二條 院財務處是學校經濟管理的職能部門,也是維持學校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因此必須加強安全、防火防範措施,保證學校財產物資安全。

第八十三條 每天的現金庫存量嚴禁超庫存限額,收入現金當天存入銀行。

第八十四條 去銀行提現、交現超過五萬元的需通知院保衛處派人派車護送。

第八十五條 嚴格管理支票和印鑑。支票與印鑑分人、分地方掌管。

第八十六條 每天下班前要對室內電源、計算機室門窗、保險櫃安全檢查後方可離校。

第八十七條 須加強對財務處的安全設施的配置。發現隱患及時與院保衛處聯絡,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五章 財務處廉政建設規範

第八十八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做到知法、懂法、堅持原則,維護黨和國家的利益。

第八十九條 對違反財經紀律、投機倒把、隱瞞、截留國家財政收入、謊報冒領、借用公款進行經營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揮霍浪費的行為,給予堅決的鬥爭。

第九十條 堅決杜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貪汙公共財物、收受賄賂、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第九十一條 堅決杜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收取收受錢財、接受禮品、吃請吃喝。

第九十二條 堅決杜絕利用職務、工作之便,以無償佔有或只付少量現金等方式侵佔國家、集體、個人財物。

第十六章 關於對外投資和借出款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為了維護學院的經濟利益,保證學院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規定。

第九十四條 學院對外投資,應首先進行投資方向、投資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的論證,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並由法人代表和主管院長簽字生效。

第九十五條 學院下屬經濟實體對外聯營投資,須經實體領導機構研究論證,並報請主管院長批准。

第九十六條 學院及各實體,在與外部協作中需借出款項時,必須嚴格考察對方經營狀況、還本能力。學院資金借出必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並由主管院長簽字生效。各實體資金借出必須經領導機構集體研究,並報請主管院長,由法人代表簽字生效。

第九十七條 學院或各經濟實體對外投資,可以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方式投資,不可以學院的房屋、土地進行投資。

第九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擅自作主,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