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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21K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1

1、商戶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合法經營;不得以任何性質進行違法亂紀活動。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質量不合格商品、過期商品。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精選8篇)

2、商戶為所租賃攤位的安全責任人,必須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不得私自亂接電源、不得違章使用電器、不得有明火產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 燃易爆物品。

3、商戶要文明經商、禮貌服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發生爭執,堅持“顧客永遠是對的”的經營理念,對受委屈的從業人員設“委屈獎”。

4、商戶之伺需公平競爭,不得惡意詆譭他人商品,銷售過程中不得缺斤少兩。各商戶在任何情況下不許以任何理由在市場內發生爭執或衝突,否則將予以重罰或終止合同

5、商戶要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貨物擺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賃範圍內。此範圍衛生要達到甲方要求的營業標準。

6、商戶要按市場規定時間進行經營(大多數商戶意見)不得私自關閉攤位、改變裝修、不得隨意張貼、懸掛廣告標語,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報,經甲方同 意後方可。

7、商戶不可擅自改變經營品項,轉租轉讓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請更改合同。

8、商戶要愛護公共奢侈,不得惡意損壞,侵佔。如有損壞,需照價賠償。

以上條例請各商戶認真遵守,甲方將嚴格執行,有獎有罰,做到公平,公正。違反任何一條制度並不聽勸告的都將視情節輕重處於20元-200元的罰款,嚴重違紀者甲方將終止合同,觸犯法律的承擔法律責任。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鞏固文明城市建立工作成果,促使我鎮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作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實,使我鎮農貿市場的經營環境及管理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得到提升,成為政府滿意、群眾實惠、市場繁榮的文明視窗。

一、市場管理幹部工作制度

1、公開幹部崗位職責和輸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2、依法辦理進場經營資格審批手續,按照分開公評原則安排攤位。

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市場管理和查年違法違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經辦事,程式合法,處罰得當。

4、著裝上崗,亮證檢查,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工作崗位,履行工作職責,勇於同違法亂紀行為鬥爭。

5、遵守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廉政守則,不準在發照收費辦費辦案安排攤位等工作中徇情枉法,不準參與經商辦企業和企業中入權力股分取紅利。

6、建立市場管理幹部政治學習和職業培訓制度,努力提高幹部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7、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市場管理費收交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釋出<<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進入集市貿易的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取少少量的市場管理費。工業品,大牲畜費率按成交額計算不得超過1%其它商品不得超過2%"並應將收費標準頌於眾,接受群眾監督。攤位設施和經營情況確定。攤位門店要努力實行公開招標制度。

2、在市場設攤經營的經營者必須按規定交納市場管理費。不準瞞報商品數量,逃漏市場管理費和故意抗拒刁難矚費人中履行公務。

3、收費人必須嚴格按照收費標準,較為準確地計算商品價值,做到收費合理,不多收,不漏收。收費人員在收款時必須開具"市場管理費收據"做到手續完備,錢據相符當面點清帳目清楚。現金應當日上繳,不準截留公款。

4、對固定攤位可實行按月定額收取市管費的辦法,由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交會。月收費按月平均成交額核定,半年或幾個月調整一次。臨時設攤的可在申請攤位時收取。對自銷農民實行劃片設攤,逐個收費。

5、收費人員必須遵守法,佩戴標誌,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費,不亂收費,不接受經營者義不容辭送禮,不向經營者借款,賒欠索取商品或利用工作之便宜貨。違者從嚴處理。

三、市場衛生管理制度

1、凡進入市場的購銷人員都有必須講究衛生,不準擅自在市場內張巾廣告和在牆上,攤上隨意塗寫,堆放雜物,體質市場整潔。

2、必須嚴格執行<<儀器衛生法>>,嚴禁有毒有害汙穢不潔,腐爛變質黴變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和個人健康證。營業人員必須人員必須穿戴白衣白帽和白袖套。經營熟食的必須有防蠅防潮塵防腐裝置和清潔用具。

3、市場內應建立必要的衛生設施,設立衛生宣傳欄果殼箱,痰孟和下水道自來水以及垃圾處理裝置,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軒冷裝置,大型市場要有公共廁所。

4、市場都有必須確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上市商品檢驗和衛生管理工作。大弄市場應建立市場愛衛會或衛生管理工作,開展經常性的衛生監督檢查。

5、市場要配備衛生保潔員,專門從事清衛工作。農貿市場在夏季節要經常進行滅蠅滅蚊滅菌等防疫消毒。

6、堅持經常性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個體商販做好自清何潔工作。每個攤位實行攤前攤後櫃檯上下衛生包乾,及時清除攤位周圍的垃圾和髒物。經營多垃圾商品的攤主必須自備盛放工具集中垃圾送到指定的堆放地點。

7、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場辦公室依照有關規定,酌情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理。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3

凡是進入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市場的各項制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嚴禁下列產品及其製品進入市場進行銷售:

一、嚴禁無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生產廠家、生產地址及有毒、有害、黴爛、變質、過期產品和假冒偽劣產品進入市場。

二、嚴禁按規定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不合格的家禽家畜及病死的豬、牛、羊肉及其加工產品進入市場銷售。

三、嚴禁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進入市場。

四、嚴禁外包裝與食物不相符的產品進入市場。

五、進入市場經營的物品必須按規定進行存放,不準亂擺、亂設攤點。

六、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實行公平交易,嚴禁短斤少兩。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快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以下簡稱集貿市場)建設,發展城鄉集市貿易,促進商品流通,維護商品交易秩序,規範商品交易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建設、監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集市貿易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集市貿易監督管理應當依法、公正、文明、規範。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物價、技術監督、稅務、公安、衛生、計劃、建設、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重視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按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建設集貿市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實際需要,將集貿市場建設納入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繁榮經濟、方便群眾生活、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八條 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和鄉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開辦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手續。需要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需設立交易所(行)的,應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條 興建農貿市場不得佔用城鄉道路,妨礙交通。

第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組織和制度,責任到人;

(二)逐步實現市場功能齊全、設施配套;

(三)建立切實可行的防火、防盜、衛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確保市場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證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設立公平秤等計量複檢器具;

(五)遵守和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六)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各類商品的成交額、成交量等有關資料,填寫市場年檢報告書。

第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場地、設施和其他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破壞。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拆遷集貿市場場地和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徵地、拆遷手續,並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章 農貿市場交易

第十三條 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進入集貿市場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應領取證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並亮證照經營。

第十四條 凡是國家放開經營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種、數量、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十五條 依法允許交易的舊機動車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裝置,憑有關牌證在指定場所交易。

第十六條 集市貿易應在規定的場所進行,不得場外交易。

第十七條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偽劣商品、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藥、雷管、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槍支、彈藥、模擬武器、管制刀具、電擊、強光、催淚等器械;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貿市場上經營的藥品;

(六)反動、淫穢的書刑、畫片、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禁止經營的食品;

(八)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製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準經營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遵守國家的價格管理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國家有規定價格的,按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由買賣雙方議定。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

(二)壟斷貨源,壟斷價格;

(三)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兩,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破壞計量器具的準確度;

(五)賭博、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集貿市場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市場開辦者制定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審查確認經營者的主體資格,並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佈市場資訊;

(六)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維護交易秩序;

(七)組織開展建立文明市場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在較大集貿市場設定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組織工商、物價、公安、稅務、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參加,組建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部門工作,統一管理市場。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 畜牧檢疫、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集貿市場的檢疫、檢驗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應檢疫、檢驗的商品,未經驗疫、檢驗的不得上市。

檢疫機構應當按國家規定收取檢疫費。未檢疫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開下列事項,接受經營者、消費者監督:

(一)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制度;

(三)市場設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轉讓方式;

(四)市場管理費和其他法定收費標準;

(五)違法違章行為處理依據、處罰標準;

(六)其他應當在市場上公開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農貿市場內應當設立監督臺,設定意見箱,受理消費者、經營者投訴。

第二十六條 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衛生,場內的汙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由市場開辦者負責清除。

第二十七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

第二十八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廉潔奉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打罵、刁難、勒索經營者、消費者,不得亂收費、亂處罰。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必須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成交額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場管理費。其標準是:

(一)舊機動船、舊農機具等舊機械裝置、大牲畜的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1%;

(二)農副產品、輕工產品和其他商品收費標準不超過成交額的2%;

(三)縫紉、修理等服務性經營收費標準不超過營業額的2%。

在集貿市場內設立農民自產自銷區,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成交額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場管理費。

市場管理費要專儲專用,按“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主要用於宣傳教育、市場建設及市場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除按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專案及其標準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設立集市貿易收費專案或提高收費標準。對亂收費、亂攤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予制止,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非法侵佔、破壞集貿市場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銷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第四項行為的,責令補足短少部分,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500至20xx元的罰款;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其停止不法行為。對於算命等行為,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於賭博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需要給予其他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三十條、三十一條,亂漲價、亂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查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農貿市場貿易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髒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範,商品划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範圍佔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淨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後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定規範、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汙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並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誌;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後,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後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菸蒂、10處痰跡、1.5㎡汙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汙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衝式、無臭味、無尿鹼。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為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管理者職責,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促進市場規範化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月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參加,以集中、公開方式,在固定場所依法進行商品交易的各類專業性市場、綜合性市場、租賃經營商場以及經當地政府批准的臨時性商品交易場所。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按照“誰建設,誰受益”的原則,投資開辦或參與開辦集貿市場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市場經營者,是指進入集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

第五條市場開辦者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領取市場登記證及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集貿市場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及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集貿市場監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動、禮貌建立工作,務必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開辦者職責

第八條集貿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日常管理制度,設定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負責市場安全、商品質量、經營秩序、衛生保潔等管理工作,確保市場經營有序。

第九條負責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稽核,與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明確雙方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條負責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經查實的,幫忙消費者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或者由開辦者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再依據有關規定,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追償。

第十一條加強市場商品質量管理,指導、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保證公平競爭的有效制度,設立公示欄、政策法規宣傳欄、違法經營行為公示欄、商品行情公佈欄以及便民服務檯、意見簿、公平秤等設施,方便消費者。

第十三條市場應划行規市,做到劃線定位,設施統一,衛生整潔,道路暢通,秩序良好,貼合禮貌建立標準和要求,用心參與禮貌建立活動。

第十四條組織經營者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引導經營者誠信服務、禮貌經商,樹立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不斷提高市場經營者的禮貌程度。

第十五條用心協助工商、農業、衛生等行政管理機關對市場內商品的檢驗、檢疫、檢測工作,配合有關執法機關對市場內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建立市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制定消防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市場安全無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應急預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門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經營者職責

第十七條集貿市場經營者應主體合法,亮照經營,證照齊全,明碼標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除自產自銷的菜農外,都應辦理營業執照,並做到禮貌經商、禮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服從管理,依法按時、足額交納稅費。

第十八條務必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短尺少秤,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條自覺遵守市場管理各項制度,自覺愛護市場的公共設施,遵守市場的規劃佈局,在指定地點經營,不得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不得擅自張貼、懸掛和散發各種形式的宣傳品,不得佔道經營或亂堆亂放雜物。

第二十條應建立並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索票索證、商品信譽卡、商品進銷臺帳等制度,對售出商品的質量負責,實行商品質量保證及服務承諾制,保證售後服務周到、規範。

第二十一條遵守國家關於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門和市場開辦者做好市場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不得在市場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不得從事“黃、賭、毒”、封建迷信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管理者職責

第二十三條工商部門應以屬地管理為基礎,不斷完善並認真落實市場巡查、商品質量准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和“經濟戶口”管理等各種市場監管措施。

第二十四條規範各類市場的經營秩序,市場內各類經營主體管理規範,監管到位,秩序良好。製假售假、無照經營、不正當競爭等各種違法違章經營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環境。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管,應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銷售,嚴禁銷售國家禁止上市的各類商品。加強對上市商品質量的監測工作,及時公示不合格商品資訊,並對相關經營者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督促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嚴格執行和落實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貨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銷售信譽卡和商品質量服務承諾等制度。

第二十七條根據上級要求及轄區具體狀況,適時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違章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十八條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加強市場安全管理,保證市場安全運作。

第二十九條對經營者進行法律法規宣傳,組織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開展建立禮貌市場、誠信經營戶等評比活動,支援鼓勵經營者建立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用心配合相關執法部門,依法對集貿市場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第五章建立禮貌市場工作

第三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建立領導機制,實行主辦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市場負責人具體負責,並完善市場建立內部督查獎懲機制,負責做好市場建立工作,自覺理解市禮貌委和工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應充分利用集貿市場宣傳欄、牆板欄、廣播等形式,向交易雙方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宣傳集貿市場各項規章制度;宣傳建立資料,營造濃厚的建立氛圍。

第三十三條市場應實行全日衛生保潔和攤位衛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及時清除汙水和垃圾,督促經營者搞好攤位周邊衛生,持續市場衛生、整潔,實行垃圾袋裝化。

第三十四條市場內各項設施統一規範、整齊劃一,菜上臺、禽入籠、肉上案、魚入池,要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垃圾袋(桶)統一,不得亂搭、亂蓋、亂堆雜物。

第三十五條市場出入口暢通,無“吐舌頭”和亂擺攤點現象,車輛停放整齊,市場內道路暢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狀況。

第三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用心協助工商部門開展“誠信經營戶”、“禮貌經營戶”等評選活動,構成禮貌經營、公平競爭的良好氛圍。

農貿市場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提高集貿市場規範化管理水平,維護公平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繁榮有序地發展,把建立“文明集貿市場”活動推向深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稱集貿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即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綜合市場)。

一、市場開辦及設施規範

1、市場開辦應符合政府領導、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多家興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監督管理的原則。

2、市場必須進行登記,持《市場登記證》開業。

3、市場內有必要的經營設施和可供租賃的經營器具。

4、市場內各項設施應統一、規範、整齊劃一。做到貨架統一、吊掛統一,不允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有礙場容。

5、市場應設立政策法規宣傳欄,查處違法違章行為公告欄,價格行情欄。

6、市場應有復秤(尺)臺、宣傳廣播器材,較大市場應設播音室。

7、批發市場應有資訊、通訊、倉儲、結算等服務設施和車輛停放場所。

8、市場內應保持道路通暢,以方便經營者、消費者進出,並需建有兩個以上進出通道,以備緊急情況下及時疏散,保證客戶及消費者的購物安全。

9、市場應設定管理人員辦公室並配備辦公裝置。

10、市場應有場牌,懸掛在進出大門處。較大型市場應有商品分佈示意圖,也可以增設場標(服務標誌)。

二、市場經營者規範

1、市場經營主體必須有多種經濟成份和各種經濟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參與。

2、市場內的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有特殊規定的必須持有國家規定的許可證明,做到持證、照齊全。

3、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內的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必須按照足額納稅繳費。

5、市場內的中介組織和經紀人應持照開展中介活動,遵守有關規定,服從監督和管理。

6、組織經營者建立行業小組,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有條件的市場應在經營者中建立黨、團組織,開展符合經營者特點的思想政治和宣傳教育工作,以發揮黨、團組織團結群眾、教育群眾的作用。

三、市場商品陳列、出售規範

1、各類商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衛生等方面的規定。

2、市場內各類商品划行歸類、擺放整齊。

3、各類商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4、不得銷售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四、市場交易行為規範

1、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2、禁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偽劣商品。

3、不得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4、嚴禁銷售應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商品。

5、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

6、不準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缺尺短秤。

7、嚴禁國家有關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市場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規範。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市場規模設立相應的市場管理機構,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較大市場應單獨設立服務機構,負責做好市場服務工作。

3、市場管理人員實行定崗位、定責任、定任務、定獎懲的崗位目標責任制,並實行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4、市場管理人員接受政策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上崗。

5、市場內發生買賣糾紛及損害經營者、消費者權益行為時,市場管理幹部應及時到場依法予以處理。

六、市場治安保衛及消防安全規範

1、市場應設立治安辦公室或治安小組,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

2、治保人員要在市場內巡邏值班,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安全事件,維護治安秩序;發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場處置。

3、市場應建立消防組織,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並確定防火責任人,定時、定點對安全防火設施和措施進行檢查。

4、市場設施應符合安全防火要求,並配備符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裝置。

5、市場內經營易燃物品的攤點要劃分地區,禁止使用明火。

6、市場管理部門要與市場內固定經營業戶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明確安全防火責任。

7、建立夜間值班制度。要選用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勝任夜間值班工作和處理各種突發情況的人員或僱傭保安人員進行巡查。

七、市場衛生管理規範

1、市場要配備保潔人員,定位、定責、定時清掃場地、廁所,及時清除汙水、雜物,保持市場衛生、整潔。

2、市場攤(店)實行清掃垃圾雜物、消滅蚊蠅鼠害、貨臺貨櫃潔淨等衛生包乾制度。

3、市場內排水、排汙等衛生保潔設施、用具齊全,銷售肉、禽、水產品及飲食攤(店)必須配備上、下水和防塵、防蠅設施。

4、市場內經營熟食品和食品攤點的營業人員,必須統一著裝,並持有健康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