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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2W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為了規範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精選5篇)

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深圳市中國小校財務制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依法理財,勤儉節約,正確處理教育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關係。

二、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單位預算;依法籌集業

資金;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對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三、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人員一般情況下包括報賬會計和財產保管員,在校長領導下和財務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管理學校財務活動。

2、學校財務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許可權、枝術職稱、任職資格、交接手續、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執行。學校的財務管理活動由財務負責人具體組織與實施。 

四、學校預算管理

1、學校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教學任務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2、學校執行政府“核定收支(核定預算包乾數)、定額

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管理辦法。

3、學校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包括正常經費的編制、專案支出

的編制。學校的各項財務收支均要納入預算管理,預算的編制要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入為此收支平衡”的原則,不編赤字預算。

五、學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

還性資金。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費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

2、學校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

不得隨便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3、收入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搞賬外賬。

4、根據物價和主管等有關部門要求,學校每學期開展收費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學校支出管理

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支出。包括:專款支出、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支出。

(一)、具體要求

1、各項支出要按批准的部門預算和規定的經費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執行,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不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支出。

2、對所有公用經費、人員經費支出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提高標準。

3、對專項資金要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專案支出要嚴格按政府採購招標條例執行。

七、結餘及其分配

1、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包括:一般收支結餘和專項資金結存。其中:專項資金結存是指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的財政及教育費附加專項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

2、結餘分配。年終結轉時,學校的資金結餘除專項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外,按規定的比例在結餘中的一般結餘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事業基金,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學校應力爭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結餘。

八、學校資產管理

1、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各種債權等。貨幣資金包括:備用金和銀行存款。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現金管理條例》和銀行結算紀律。債權包括預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等。

3、固定資產管理按《羅湖區中國小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1)、學校財產管理由學校分管財產的領導、財務、保管、使用等部門共同管埋。

(2)、按主管部門要求,使用統一的財產管理軟體進行電算化管理。

3、定期清查和盤點:每年十一月份學校財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財產清查和盤點核對。

4、報廢和轉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九、負債管理

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的,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項、應繳財政專戶、應繳稅金、代管款項等要加強管理。

十、基金管理

1、基金是指學校資產減去負債後的差額,即淨資產。包括: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2、事業基金是指無特定用途的淨結餘資金,主要用於彌補以後年度經費超支。3、固定基金是指學校所擁有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實行固定資產折舊制度前,採用原值反映。

4、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規定提取和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和其他專用基金等學校要加強監督管理。

十一、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一)每年根據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寫出學校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事業支出明細表、固定資產分類表、基數表、專用基金錶、結餘分配表等。

(二)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1、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基金結構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問題的主要改進措施等。

2、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經費自給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佔事此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有關生均收支指標等。

十二、財務監督

對學校的財務情況要定期實行校務公開。堅持學校財務公開制度,接受群眾監督。學校每月在校務公開欄裡對學校叫財務收支狀況要進行公開。張貼學校整套的會計月報表,會計報表中應附專案支出明細表。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嚴格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做到財務管理規範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項收入必須交會計室,由出納會計開具《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作收入。

三、出納做到每學期的收入現金必須在開學一個月記憶體入賬戶,出納的週轉金不超過5000元。

四、各校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學期末各校將組織領導、教師代表進行清理,並向體教職工公佈每學期的各校財務收支情況。

五、各校財會人員必須做到身正、口穩、手直。主管會計每月應向分管財經領導彙報財經收支、結餘情況,並實行月報表彙報制度,協助各校領導管好財、理好財。

六、嚴禁各校亂收費、亂攤派、亂推銷。如有違者,將責令退還,並予以總金額的50%罰款,中心學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報上級部門處理。

七、堅決執行一本賬收支,一個專戶銀行存款,一支筆審批的財務管理制度,各校購買物品一般由出納會計負責,當事人核實簽字,主管領導審批方可入帳,會計對不符合財經手續、不合理開支或不正規的單據發票有權向分管領導指出,並不予報銷。

八、公款不準借支,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才可借支。但數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還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對收款挪用的教師,其挪用款從教師工資中扣除。超過一個月而不能還款的,各校將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對學期末仍有欠款未還的教師,實行10%罰款,5%計息,調出人員如欠公款,工資關係暫不轉出。

九、嚴格控制大吃大喝,亂買亂用的消費收支。對外來客人一般實行校內進餐對口接待,但嚴禁超標準接待,校內進餐不得超過150元標準,特殊情況在餐館進餐,參與領導必須寫清事由,同時要控制標準。

十、因公出差,所領經費必須在回校後一星期內結帳,出差報銷標準按上級檔案標準執行,教學方面經費開支,按《教學支出管理規定》執行。

十一、教職工休息日加班補助每天20元。突擊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間要加班加點,給予適當補助。外出公差或參加各班教研活動,縣級只報銷車費(不超過8元)及會務費,不報銷住宿費,不發生活補貼;市級報銷往返車費,住宿費每天限報20元,並每天補助生活費15元,省級以上報銷車費、會務費,住宿費每天報30元,並每天補生活費20元(如住宿費、生活會、在會務費內不另報銷)。函授學習一切費用自理。鄉、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一個周以上培訓,只報銷車費、住宿費,不補助生活費。

十二、堅決執行集體簽訂合同制度,簽訂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須有兩個以上領導參加,嚴禁任何個人在傢俬自徵訂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買東西,必須要各線分管領導同意並寫清事由,方可入帳支出,總務做到每週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帳。

十四、分管總務的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各校財經,各處室開支經費一次百元以上須經各線分管校長同意,百元以上須經校長同意,兩千元以上須經辦公會通過。

十五、各校來客需要招待(飯、煙、飲料等)須經校長同意,校長外出須由主管校長同意方可報銷,未經允許費用自理。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務政策、法規,規範學校財務管理,把好財權,使經濟更好地為教育服務,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各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根據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在切實貫徹"量力而行,力行節約"思想指導下,堅持以下報銷原則:

1、按核定核算,計劃辦理。

2、按定員、定額開支標準辦理。

3、按合法的原則憑證辦理。

4、按規定資金渠道辦理。(不得預算、預算外混用)

5、按資金的支出口徑辦理。(不得"以領代報"或"以拔持支")

二、學校資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堅持首先保證教學,量力而行、力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資金渠道,促進學校各項有計劃的全面實施。

三、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預決算制度,接受財政監督;必須堅持"量入為上,先收後支,自求平衡,留有餘地,以補欠"的原則。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不同來源和用途分別設立賬戶,分別進行換算,嚴格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入憑證制度,加強收入管理。

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學校一切經濟開支,要堅持按照規定手續審批,學校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分工明確,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線不管賬。對經費的交納、核對、報銷都應嚴格審查、複核。要分清來往款項,嚴格防止制度不嚴,手續不清,用款混亂現象。

五、行政費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長要經常加強對財經工作的檢查,督促、定期抓彙報,定期作檢查,實行專職管理與民主管理相結合,定期組織教師代表和領導進行審檢,使學校財經工作規範化。

七、做好經濟民主管理,搞好學校財務公開工作。

八、學校領導和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經費開支不得突破預算,現金要按規定送銀行,帳目日清月結,報表要按時送報。

九、設立銀行支票專使用者,資金使用要經學校領導,財務專管人員和財務人員統一監證使用。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為了規範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校事業發展,根據我校具體狀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任務

1、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國家、群眾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2、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管理和結算;合理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按規範做好賬目、單據、報表等工作,並理解上級相關部門的財務檢查。

二、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財務處為學校的單一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學校設財務主管1名,財務人員若干名。

3、學校財務處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以及學校實際狀況,明確分工並制定人員崗位職責,每學期對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的履行狀況進行必要的考核。

三、預算及收入管理

1、學校預算的依據是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入計劃。學校財務處應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關規定編制好下上年度的財務結算和本年度的財務預算。

2、編制預算務必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用心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3、學校收費實行一費制。愛德分校的收費按有關檔案執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據學校為發展事業和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損失。

2、學校支出包括:

⑴事業支出。事業支出的主要資料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⑵專項資金支出。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務必按專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專案完成後並理解有關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3、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狀況制定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並報校長室審批。

五、資產管理

1、資產是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是指能夠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過程中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性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持續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到達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4、固定資產分類:學校固定資產一般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5、學校財務處應配合裝備服務中心,結合學校具體狀況,制定存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六、財務監督和檢查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支出,財務處有權拒絕,同時報告領導處理。

2、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財務處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形式。

3、學校財務處主管有權且務必組織專業人員對學校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包括行政、工會、食堂、基建等),並進行有效的經濟核算。

4、學校財務處應理解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1、財務報告是指反映學校必須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財務處應以月報的形式向校長室和財政部門帶給財務報告。而各條線務必定期以月報的形式向財務處帶給財務報告。

2、財務處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資料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善措施等。

八、財務處應根據上述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制定出有關配套的規章制度,構成科學規範的財務執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釋權屬校長室,該制度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中國小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篇5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個人名團體,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位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務局:

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需要,有利於各部門、各區及專案建設單位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效節約建設資金,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針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反映出的問題,我部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結合各部門、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及時貫徹落實到建設單位。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頭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範基本建設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會計法》和《政府採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建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質資金的非國有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為安排投資擔憂在建工程、有停緩建專案和資產已交付使用單位辦理竣工決算專案的建設單位。其它建設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市主管基本建設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工程預算的批准後,其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居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和專案概算,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及時向同級財政部報送專案娘度預算,帶財政部門稽核確認後,做為安排專案年度預算的依據。

建設專案停建、緩建、移遷、合併、分離以及其它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指日期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檔案、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 建設單位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設定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財務設定和帳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裝置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季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

第七條 經營性專案,因感召國家關於專案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專案總投資(已經批准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責資金作為專案資本金。

第八條 經營性專案的資本金,需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一事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專案的資本金,必須京國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評估作價。

經營性專案醜劇的資本計,在向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已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條 經營性專案收到投資者投入專案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依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

第十條 凡使用國建財政投資的建設專案,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基本建設資金支付的程式,財政資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到位。

實行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專案,應當根據政府採購和貴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經營性專案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髮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專案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專案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二條 建設次昂姆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三條 經營性專案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籤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裝置、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藥劑師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清款進行處理。 經營性專案的結餘資金,相依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專案的結餘資金,首先用於歸還專案貸款。如有結餘,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主要用於專案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

第十五條 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餘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30日內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裝置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第十七條 建築阿安裝工程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專案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裝置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十供求額的預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裝置投資支出實質建設單位按照專案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裝置的實際成本,高擴需要安裝裝置、不需要安裝裝置何謂生產準備測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裝置是指必須將其整體夥計各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火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裝置;不需要安裝裝置試製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裝置。

第十九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專案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跟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圖的徵用幾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裝置檢查費、複合聯合試車費、合同工證及工程質量監督費、(貸款)專案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招投標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費稅、耕地佔用費、車船使用費、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帳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裝置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條 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專案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字場和滴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專案開工資日期支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之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養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型資質開支。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總額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標準比照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專案審批部門批准的專案投資總額概算為基數,並按投資總額概算的不同規模分檔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付1。 特殊情況卻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需事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鑑定。報廢單項工程的淨損失京財政部門批准後,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即如待攤投資。

第二十四條 非經營性專案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專案可行性研究費、專案報廢及其它經政府部門認可的不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覆竣工決算後,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門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五條 非經營性專案為專案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軌哦書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專案為專案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單產全部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規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 建設專案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個性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個性債權和債務等,優化分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門審批,並辦理資產、財務劃分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設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核實執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和森工程假設種的路影財收入等。

(二)經營性專案為檢驗裝置安裝質量近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是執行所實現的產批局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他收入包括:1.各類建設專案總體建設上未完車各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2.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各類股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時極小收入都出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執行期間基建收益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聚集其它費用和銷售稅今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二十九條 試執行期間按照一下規定確定:引進國外裝置專案按建設合同中規定的是執行起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專案試執行起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為檢索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牧師執行起需要超過規定是執行起的,應報專案設計檔案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條 建設專案按批准的設計檔案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專案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裝置專案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執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專案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以超過批准的試執行期,並以符合驗收條件單位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專案,視同專案以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基本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執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貨延長。

第三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說後收入結一下規定處理:

經營性專案基建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盈餘公積。

非經營性專案基建收入的稅後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餘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範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的安慰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比選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在清算。

第三十五條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時,應編制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週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專案,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專案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六條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專案建設成果的檔案,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務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多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契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專案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覆之前,元機構不得撤銷,專案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第三十八條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調整及其批覆檔案:招投標檔案(書);歷年投資計劃;經財政部門稽核批准的專案預算;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它有關資料。

第三十九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專案單幹資料的歸集整理、財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和實際債權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裝置、工具、器具等、要竹項盤點核實,填列清淡,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佔、挪用。

第四十條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一)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2):

1.封面:

2.基本建設專案:

3.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表:

4.基本建設專案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基本建設專案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 竣工財務決算說名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專案概況;

2.會計財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

3.基本結餘資金等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專案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決算預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

7.要說的其它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基本建設專案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 央級專案

1.型專案

屬國家確定的重點專案,其它竣工財務決算京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或由財政部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報轉部門審批。

2.中型專案

中央極大、中型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經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 地方級專案

地方級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報批,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確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不對中央及大中型專案、國家確定的重點小型專案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產行“先稽核、後審批”的辦法,即先委託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遊子值得中介機構對專案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稽核,在按規定批覆。對稽核終身見得概算內投資,經財政部審確定後,按投資來源比列歸還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基本建設專案竣工財務決算大中小型劃分標準。經營性專案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專案投資額載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專案。其它專案為小型專案。 第四十四條 以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專案,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專案以正式投產,其費用簿冊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十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制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建設專案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財政部1998年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財基字[199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