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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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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處方評價制度

切實加強處方管理,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處方評價制度,提高處方質量,規範

醫療行為,促進合理用藥,確保醫療安全,根據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試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浙江省病歷書寫規範(試行)》、《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等有關規定、規範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內容

除上述規範性檔案所規定的處方管理要求外,將下列內容列入處方評價範圍:一是處方藥品用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

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規範使用。對照衛生部指導原則和有關管理規範的規定,對合理、規範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藥物)

作出評價。三是貴重藥品用法用量。對照患者的臨床診斷,對價格昂貴的藥品使用的合理性進行分析評價。四是處方藥品費用。重點對大處方進行合理性分析評價。

二、評價方法

結合醫院日常醫療質量檢查工作,由考核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處方質量尤其是處方用藥的合理性進行考核、評價,並通報結果。各科室內部開展經常性的處方評價

活動。醫院每個月進行一次有針對性的處方評價活動,並在內部通報評價結果和落實整改措施。同時運用HIS查詢系統對處方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指定專人定期對處方情況進行資料

分析,排查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理。

三、處方評價標準

醫務人員所開具處方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者,為不合格處方:

(一)印製格式

1、前記中“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欄目有缺項。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前記除以上必須欄目外

,必須的“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等有缺項。

2、正文無Rp或R標示。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正文無病情及診斷;

3、後記中“醫師簽名以及稽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等欄目有缺項;

4、處方用紙顏色不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的要求。

(二)處方書寫

1、醫師未籤全名,或只有專用簽章沒有簽名;

2、處方後記稽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中無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簽名,或調劑、複核非雙人簽名;

3、兒科處方嬰幼兒年齡未寫日、月齡;

4、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

5、用不規範的中文或英文書寫或縮寫或代號;

6、藥品劑量、單位書寫不正確或不清楚;

7、需進行皮試的,處方上未註明;

8、開具處方後的空白處未劃斜線;

9、字跡難以辨認,或修改處缺簽名及註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專案書寫有缺項。

(三)合理用藥

1、藥品的適應證有與臨床主要診斷不符合的;

2、藥品間有配伍禁忌;

3、單張處方超過五種藥品;

4、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及再次簽名;

5、普通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適當延長用藥天數未加說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量超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

》要求。

6、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及開具許可權不符合《浙江省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指導方案(試行)》要求;

7、貴重藥品使用無指徵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1、非本醫療機構註冊醫師開具的處方;

2、藥學部門無簽名式樣及專用簽章備案記錄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師的簽名和專用簽章與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不一致的處方。

四、考核與獎懲

(一)醫院把處方的合理性納入醫師及其科室目標考核和獎懲範疇,制定切實可行的評價方法和指標,把處方的合理性與獎金髮放、評先評優結合起來,做到獎罰分明,使因病施

治、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制度化、規範化、經常化,成為廣大醫務人員的自覺行動。

(二)對不合格處方書寫醫師,按其違規程度等根據《醫院質量管理標準》給予批評、限期整改、暫停處方權以及吊銷處方權等相應處理;同時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違反麻醉

藥品、精神藥品使用規定的,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