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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11K

委託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委託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 業務人員在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 業務人員在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並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儲存備案(至少儲存1年);

第五條 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洩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後),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託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方負責。

第六條 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範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誌、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範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 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註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託;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並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 必須委託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 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並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xx〕20號)在辦理託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在辦理託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後方可受理運輸。

委託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規範中藥飲片配送管理工作,保證中藥飲片運輸及時,確保配送條件符合中藥飲片儲藏條件,最大程度減少配送過程對中藥飲片質量的影響,保證配送到我公司門店的中藥飲片質量。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受委託為我公司配送中藥飲片的運輸、配送環節的所有崗位人員。

三、依據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國家有關藥品運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職責

受委託企業、公司質量管理部相關人員對此制度實施負責。

五、委託承運管理內容

1、公司委託其他單位配送中藥飲片,應當對受委託方配送中藥飲片的'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計,索取運輸車輛的相關資料,符合20xx版GSP要求的運輸設施裝置條件和要求的方可委託。

2、委託配送中藥飲片應與受委託方簽訂委託配送協議,明確藥品質量責任、遵守運輸操作規程和在途時限等內容。

2.1《中藥飲片運輸服務協議》的關鍵內容包括:運輸工具、運輸時限、提貨送達地點、操作人員、保證藥品質量與安全的措施和責任等運輸質量要求,並明確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

2.2公司質量管理部應要求並監督受委託方嚴格履行委託配送協議,防止因在途時間過長影響藥品質量。

3、定期對受委託方的配送設施裝置、人員資質、質量保障能力、安全運輸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等進行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存檔;

3.1受託方運輸質量保障能力除符合GSP運輸設施裝置條件和要求外,還要符合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

3.2運輸工具必須有有效的檢定合格證和驗證合格檔案。

3.3對受託方審計的內容應包括:

3.3.1相關資質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等,運輸特殊管理藥品的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運輸資質證明)

3.3.2質量管理(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應急機制)

3.3.3運輸設施裝置(車輛數量、型別、車況、保險)

3.3.4運輸人員(身份證、駕駛證、健康、培訓檔案)等。

3.3.5必要時,企業應實地考察受託方質量保障能力。

4、配送人員管理

4.1所有受委託配送人員必須應當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藥品專業知識、相關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並且有培訓檔案。

4.2所有受委託配送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並且有健康檔案。

4.3所有受委託運輸人員都應有駕駛證。

5、記錄管理

5.1受委託方配送中藥飲片應有記錄,實現配送過程的質量追溯。中藥飲片運輸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貨時間、發貨地址、送達時間、收貨單位、收貨地址、隨貨同行單(票)單號、中藥飲片名稱、規格、件數、運輸方式、委託經辦人、受委託單位等。記錄應至少儲存5年。

5.2以上記錄由受委託方填寫,填寫後交公司質管部存檔。

委託管理制度 篇3

危險化學品委託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條 通過公路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業務員必須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二條 業務人員在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在交付運輸時應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第三條 業務人員在委託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向承運人強調承擔運輸的企業必須根據所運的危險化學品性質,派出熟悉此類性質(危害、應急措施等)的駕駛員及押運員;正在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得駛入商業區、居民區,不得在村、鎮停留,如需駛入,必須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並採取一定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條 業務員必須如實記錄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及押運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記錄存檔儲存備案(至少儲存1年);

第五條 業務員在與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簽訂運輸合同時,必須簽訂運輸安全協議分清雙方責任;主要分清雙方以下方面的責任:

1.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出現機械故障、超載或駕駛員的違反操作規程等因素,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2.在運輸途中,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脫離押運員的監控,導致貨物的丟失、損壞、發生危險化學品的洩漏和火災,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3.在運輸途中,駕駛員和押運必須定時停車檢查所裝貨物的情況(尤其在通過危險路段前和後),如發生事故由承擔運輸的企業負責;

4.如果企業委託給運輸企業進行運輸的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方負責。

第六條 業務員在運輸車輛進行裝車前,必須檢查運輸車輛是否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和是否在危險化學品品種運輸範圍內、運輸車輛是否安裝了警示標誌、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危險化學品資格證、是否配備了押運員、押運員是否有押運證和是否在押運危險化學品品種範圍內、是否配備了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必須檢查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人員是否瞭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七條 由供貨貨方負責發貨運輸時,業務員必須按運輸管理制度內容向供貨方強調安全管理,在供貨合同註明供貨方式及運輸由誰負責委託;提醒供貨方必須對運輸企業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並簽訂運輸安全協議。

第二章 鐵路運輸管理制度

第八條 必須委託具有劇毒危險化學品(氰化金鉀)運輸資格辦理站,辦理鐵路運輸;

第九條 嚴格執行鐵路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相對固定,配備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必須熟悉鐵路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和規定要求,並通過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知識考核認證。

第十一條 鐵路運輸經辦人員必須持有鐵路局發放的危險貨物運輸業務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必須按《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質審查暫行規定》(鐵運〔20xx〕20號)在辦理託運前,取得《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在辦理託運時,應向承運人出具《鐵路危險貨物託運人資格證書》,經承運人確認後方可受理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