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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宿舍管理規定(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64W

大學宿舍管理規定 篇1

大學,我們有更充分的時間來合理安排我們的課外活動。傳統的班級概念趨於淡化,以班級作為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組織形式和主要工作渠道情況正在發生改變,寢室的教育功能越來越突出,寢室的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大學宿舍管理規定(通用3篇)

商丘師範學院物理與電氣資訊學院12級各班根據本班班情,特推選出每班一名的宿舍長管理委員,其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紀律管理方面

1、根據學生管理手冊內容,督促學生遵守學校宿舍規章制度;

2、監督學生不得隨便留客住宿,正常上課期間,未經學院許可不得擅自在外過夜;

3、要求宿舍長提醒本宿舍的所有成員,宿舍熄燈後,不得發出較大聲音,不得做影響他人休息的事情,進而保障第二天良好的學習狀態;

4、要求學生不得在寢室內點蠟燭及其它可燃燒物;

5、與宿舍長溝通,要求宿舍長對其宿舍成員進行思想教育,使同學之間形成互相幫助的良性友好關係,避免在寢室裡吵鬧、打架、說髒話;

6、要求宿舍內禁止喝酒、賭博或傳閱不健康書刊;

(二)衛生及文化氛圍方面

1、配合學院及學校每週五的衛生檢查,督促各宿舍成員保持地面、

門窗、床鋪,清潔用具及其它物品的衛生,做到地面無瓜皮、果殼、紙屑及其它雜物,其它物品上無明顯灰塵;

2、通知各宿舍長要求每個宿舍做到每天一小掃,每週一大掃,值周(日)同學應做好寢室衛生,並注意監督;

3、督促各宿舍成員注重集體生活,講究個人衛生,做到每晚洗腳,每早洗臉、刷牙,鞋、襪及時洗刷。

4、要求每個宿舍室內裝飾美觀大方,內容健康向上。

(三)宿舍安全管理方面

1、監督並通知各宿舍成員,寢室內不得隨意私拉電線,亂接電燈,不得使用“熱得快”、取暖器、電爐等違章電器;

2、監督各宿舍內不得擅自點蠟燭,焚燒廢紙,確保每位成員的安全;

3、提醒各宿舍人員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宿舍內的學校財產如有自然破損,應及時申請報修;

4、提醒各宿舍人員離開宿舍時,都應自覺檢查門、窗是否關好,電源是否關閉;

5、宿舍如發生失竊,應及時通過輔導員向學校報告;

6、以宿舍為單位,按要求統計每次節假日學生去向;

(四)獎懲方面

1、根據本班實際情況,可以班級為單位,評選出本班最佳宿舍,並用班費購買獎品作為鼓勵;(該事由宿舍長管理委員主要負責)

2、被評為最佳宿舍的宿舍長,可在本學期額外獲加2分平時積分,

並計入期末綜合成績內。(獲獎名單需由宿舍長管理委員交於班長,以便算得綜合成績時保證可計入在內)

附 宿舍長職責

1、在輔導員及宿舍長管理委員指導下全面負責宿舍事務,及時彙報宿舍有關情況;

2、在就寢前應檢查宿舍有無人員未到就寢,維持就寢紀律;

3、負責鎖好宿舍門,監督檢查本宿舍的衛生、物品擺放;

4、應認真負責落實宿舍管理制度。

大學宿舍管理規定 篇2

規範學生公寓管理,加強學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設,優化育人環境,創造文明、整潔、舒適、安全的生活環境,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宿舍(公寓)的管理意見》,針對我校學生公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西北大學全日制在籍博士生、碩士生、本專科學生及進修等所有在學生公寓的住宿人員。

第二條 學生公寓管理堅持以學生為本,努力為學生服務的原則;堅持優化公寓育人環境,營造良好學習和生活氛圍的原則;堅持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提升學生素質的原則。

第三條 學生在公寓內,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西北大學有關規定,講文明,守紀律。

第四條 學生有向有關部門反映、投訴公寓管理部門經營、服務、管理質量的權利。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生公寓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學生公寓門衛值班、設施維護、安全防範、水電衛生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管理人員要強化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服務設施,掌握業務技能,關心學生生活,熱心幫助學生解決生活上的問題和困難,創造優美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六條 學生公寓實行樓長負責制,樓長負責公寓樓內的衛生、安全工作,負責對管理員的監督和考核,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經常檢查和維護公寓公共設施正常運作,及時協調和妥善處理管理和服務中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七條 後勤處、保衛處要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學生公寓管理部門衛生、安全、服務工作的監督。學生處和各院系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校園文化活動和學生管理工作,及時解決學生的思想問題、心理問題、學習問題和生活問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八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要發揮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作用,學生公寓管理委員會要積極開展衛生、學風、宿舍文化的組織及檢查,配合公寓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宿舍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九條 學生按照學校安排入住學生公寓。因特殊原因申請不在公寓居住者,須在入學報到兩週內,持個人書面申請,經學生所在院系和學校主管部門批准,辦理相關手續,由本人承擔校外居住的安全責任。如因出國、轉學、休學、退學、結婚等特殊情況需要退宿者,持有關證明,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宿手續。

第十條 入住學生應按規定繳納住宿費用,辦理入住手續和宿舍物品領用登記手續,領取宿舍鑰匙。

第十一條 入住學生按指定樓、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變更房間和床位。因特殊原因

需變更房間或床位者,必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與公寓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 入住學生不得私自調換門鎖和私配鑰匙,不得將房門鑰匙轉借他人,不慎遺失鑰匙應及時報告公寓管理部門,由公寓管理部門另行換鎖,由遺失者本人支付成本費;遺失鑰匙隱瞞不報導致宿舍失竊,由鑰匙遺失者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學生離校時應交還全部鑰匙,如發現所交鑰匙缺損的,應賠償成本費。

第四章 宿舍傢俱和設施管理

用和保管。 第十四條 學生宿舍傢俱和設施由公寓管理部門按照標準統一配備和管理,學生負責使

第十五條 學生有愛護公用設施和裝置的義務。傢俱和設施配齊後,公寓管理部門要建卡登記,由舍長驗收簽字。學生畢業或其它原因離校時,要按傢俱設施登記卡進行驗收,齊全無缺後,辦理離校手續。傢俱設施未經公寓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搬動和拆卸,如有丟失和人為破壞,要照價賠償。

第十六條 宿舍內計算機和網路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公寓管理部門有提供完備的裝置和服務的責任,應及時解決學生提出的各種維修事項。

第五章 公寓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宿舍實行值日生制度,由舍長組織實施,安排輪流值周打掃衛生,保持室內外整潔,並協助公寓管理部門,開展建立“文明宿舍”活動。

第十九條 學生宿舍內務與衛生,要按照學生宿舍衛生標準,每天進行打掃,保持空氣流通,擺設整齊,衛生清潔。

第二十條 學生要講公德,講文明。不得向窗外和公寓公用部位吐痰、倒汙水、亂扔雜物、塗寫、刻畫和亂張貼;不得在宿舍內外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自行車應按指定停車點停放,不得在公寓區內隨意停放。

第二十一條 公寓區內公共部位的衛生由公寓管理部門負責,及時打掃,保持環境衛生。公寓管理部門會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各宿舍衛生的檢查、督促、評分工作,並及時公佈。

第六章 公寓水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宿舍應節約用水,安全用電。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用電實行定額使用,超支自理制度,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宿舍內,應安全使用公寓配備的設施及收放機、充電器、電腦、電吹風等學習生活用具,嚴禁私拆、私拉電線、違章用電,嚴禁使用電熱水壺、電爐、電熱杯、電熱鍋、電熱棒、電熨斗、電熱毯等各種電加熱器具,違者,沒收違章電器,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後果自負,並視情節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宿舍要做到人走燈滅,插座上無插頭,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公寓管理部門維修,學生不得私自維修。

第二十六條 學生要有節約用水意識,用水要做到人走龍頭關,開啟龍頭無水時要關好龍頭,謹防來水後出現浪費現象。

第七章 公寓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寓門衛值班人員必須佩帶證件在門口值班,要堅守崗位,認真負責,文明值班,嚴格把好出入門關,有關工作人員要加強安全巡查,防止盜竊等案件發生。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生活規律,公寓實行熄燈制度,早上6:00開門、開燈,晚上23:30關門、熄燈,節假日熄燈時間延長1小時。熄燈後嚴禁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第二十九條 學生應積極配合公寓管理人員的工作,主動出示學生證,遇到特殊情況晚歸,應主動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原因,登記晚歸原因和時間,不得(門)進入宿舍,以防發生意外。晚上關門後學生不得外出,特殊原因外出須有本院輔導員或相關領導簽字假條。

第三十條 學生要講文明、守紀律,宿舍內禁止留宿異性及外來人員,嚴禁出租床位;嚴禁攀爬窗戶、樓頂及陽臺,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後果自負。

第三十一條 學生要增強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貴重物品、現金及證件等要妥善保管,最後離開宿舍者須關門、關窗、切斷電源。注意防火防盜,發現可疑人員及各類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宿舍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亂接電源,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使用電熱裝置及酒精爐、煤油爐、蠟燭等。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消防法規,保持走廊及樓梯通暢,不得在走廊、樓梯口堆放雜物,嚴禁封堵安全出口。

第三十四條 公寓內不得進行買賣、經商、酗酒、鬥毆、打麻將、賭博。

第三十五條 學生不得複製、傳播、觀看(聽)色情淫穢和迷信、邪教刊物及音像製品,嚴禁傳播迷信思想和偽科學。

第三十六條 不得在公寓內高聲播放收錄機、吹奏樂器和大聲喧譁、起鬨、排球等干擾他人學習和生活。

第三十七條 公寓(宿舍)內嚴禁飼養寵物、動物。

第三十八條 學生應愛護公共設施,不得擅自動用、損毀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攜帶大件貴重物品離樓,必須出示有效證件並登記,經值班人員查驗登記後方可帶出。

第四十條 因私來訪人員進入公寓必須經被訪者陪同,查驗登記並暫扣有效證件後方可進入,會客時間為11:30-13:30,17:00-21:00;來賓未經樓管人員同意不得進入異性宿舍。因公進入公寓須通知公寓管理部門。

第八章 獎 懲

第四十一條 學校鼓勵學生遵紀守法、團結友愛、維護公寓良好秩序和優美環境,對舉報危及宿舍和學校穩定安全的資訊,抵制和勸阻不文明行為,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解決公寓內遇到的重大問題以及見義勇為、好人好事等,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四十二條 公寓管理部門定期組織衛生檢查和評比,及時將衛生檢查及評比情況張榜

公佈,定期評定“優秀宿舍”,並給予獎勵,對衛生狀況較差的宿舍予以通報批評,並檢查、督促其進行整改。院系將學生在學生公寓的衛生及表現情況,作為學生學年度綜合考評依據之一。3次以上評為“優秀宿舍”,有資格被推薦參加學校學年度“文明宿舍”的評比,被評為最差宿舍的,其承擔衛生值日學生,應被扣除學年度德育分,5次以上評為“最差宿舍”的成員,取消參加學年度評獎資格。

第四十三條 公寓管理部門對學生違反公寓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開出“處罰通知單”,要求其限時整改,並通知學生所在院系,扣除其學年度德育分。對嚴重違反規定者,由學校有關部門依據《西北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觸犯法律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西北大學後勤集團並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大學宿舍管理規定 篇3

為了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的學習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制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如下:

一、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根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及房源情況統籌安排本科生、研究生、進修教師入住學生宿舍,由招生部門通知入住學生和進修教師。

二、入住學生宿舍的同學持錄取通知書和交納住宿費的收據,在各院系迎新站領取宿舍鑰匙後持住宿憑單到樓長辦公室登記後方可入住(交免冠照片一張)。

三、入住者應按指定的房間、床位號住宿,未經批准不得私自調換。宿舍樓內空房間、空床位由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劃管理,不準擅自佔用床位。經學校批准學生宿舍需要調整時,入住者必須予以配合。

四 、入住期間辦理休學、退學、出國等離校手續後一週內,必須搬離並騰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學生畢業離校時退還宿舍鑰匙、電話機等物品。

五、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護學生宿舍樓內的各項設施、裝置的責任。學生宿舍內牆壁和傢俱裝置上,嚴禁剔、鑿、釘釘子及自行拆裝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劃或將熾熱的物體置放在傢俱裝置上,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六、認真遵守《學生宿舍文明衛生考核規定》,積極倡匯入住者自覺養成講文明、講衛生、守紀律、愛勞動,尊敬師長、團結互助和熱愛集體的優良作風,室內衛生輪流值日自覺保持整潔,不要在書桌床鋪上堆放雜物,床鋪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齊。

七、自覺維護公共場所衛生環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禁止往樓梯走廊內潑水、堆放垃圾;禁止在宿舍樓內做飯,禁止將剩飯菜倒入盥洗池內,禁止在陽臺、走廊內堆放廢棄物和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八、加強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注意防火、防盜。在宿舍樓內禁止存放各種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焚燒廢棄物,禁止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禁止大聲喧譁以及其他各種有礙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

九、學生宿舍樓內禁止張貼各種營銷廣告和淫穢圖片,禁止各種形式的經營活動,禁止飼養各種小動物,禁止停放自行車。

十、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節約用水和用電暫行管理辦法》,學生宿舍內除正常使用計算機、電視機、收錄機、電風扇外,禁止使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等電加熱和電製冷、電炊器具。不準私接電線。違反規定對他人和公共財產造成損失的必須照價賠償。

十一、學生宿舍執行晚間熄燈制度,本科生樓23:00熄燈,碩士生樓24:00熄燈,熄燈後嚴禁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考試期間、假期的熄燈時間另行安排。

十二、自覺遵守《學生宿舍會客管理規定》,會客時應主動出示證件,經樓管人員登記核准後方可入內,22:00後禁止在宿舍內接待來訪人員,男賓未經樓管人員同意不得進入女生宿舍。

十三、學生宿舍樓內嚴格禁止留宿異性。

十四、嚴格禁止出租床位和留宿同性客人,留客每人每天罰款50元,並令其立即離開宿舍樓。

十五、學生宿舍計算機和校園網的管理使用,參照《計算機網路管理辦法》執行。

十六、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是學生宿舍的管理服務部門,負責學生宿舍管理、設施維護、日常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學生宿舍進行檢查,對違規違紀學生提出處理意見。

十七、學生宿舍管理服務中心應會同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各院系健全各樓“樓委會”和各室室長管理制度,發揮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積極作用。

十八、對違反以上規定學生的處理,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處理。

十九、本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