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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婚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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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瞭解國家對婚假的規定嗎,小編為大家蒐集了一篇“國家婚假規定”的範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更多文章請瀏覽首頁。

國家婚假規定

(一)婚假: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1、婚假天數:通常按3天計算。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層面。[1980]勞總薪字29號規定:婚喪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檔案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2、晚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總天數10-30天。

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係),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具體見QQ魚總結的《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1]》。

3、注意:晚婚假天數規定應按最新檔案。

天數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訂《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時有調整。

4、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

以下提供全國各地婚假多少天的具體規定: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四十八條 實行晚婚晚育的職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ZF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者《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ZF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其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照發,其他福利待遇不變。”——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

江蘇: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條 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人員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人民ZF給予表揚和獎勵。”——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實行晚婚晚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ZF給予表彰、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指男方年滿25週歲,女方年滿23週歲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年滿24週歲生育第一胎。”——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遼寧: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條 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內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二條 公民比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初婚者為晚婚。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日。對晚婚晚育者還可以給予其他形式的獎勵。”——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寧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二)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四十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資金照發。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當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1月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組織從業人員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

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以及看護假期間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山東: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條 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民、城鎮失業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先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

山西:晚婚的婚假=1個月

“第四十二條 符合晚婚規定的,享受婚假1個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實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雙方1年的集體義務工。”——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甘肅:晚婚的婚假=30天

“第二十五條 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後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

(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1月25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六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ZF給予表揚和獎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九條 男25週歲、女23週歲以上初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 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對晚婚晚育者,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其應享受的福利及評獎評優。”——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 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二條 公民晚婚晚育,應當獲得獎勵。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三年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為晚育。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十五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四十五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獎勵婚、產假期間,享受正常婚、產假待遇。”——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當地人民ZF應給予適當照顧。”——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四十六條 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第三十一條 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婚假、產假和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併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第二十四條 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農村居民晚育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ZF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ZF、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三十三條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12月31 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ZF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11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週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

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第三十九條 男25週歲、女23週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ZF給予表彰、獎勵。”——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第三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顧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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