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管理十項制度
收費臺帳制度
一、分局要對轄區內所有經濟戶口建立書式和電子收費臺帳。
其中,書式臺帳叄份,一份報局辦公室、一份報局監察室、一份留存;電子臺帳要及時傳上述兩科室備案。
二、 臺帳內容包括繳費物件姓名、經營地址、行業、標準
實收、減收情況及執收人(收費人員,下統稱執收人)姓名。
二、 執收人一律於每月底前將本月收費結果報分局內勤彙總,
內勤於下月5日前將分局各轄區、各行業、各路段收費情況填入臺帳,並於10日前以電子郵件形式上報局辦公室和監察室。
三、 收費臺帳必須如實登記,不得多登、少登。
四、 收費臺帳內容須符合省局“註冊登記戶與實際持照戶相統一、持照經營戶與收費戶相統一、應收費戶與繳費戶相統一、實際繳費額與上繳財政屬相統一”的原則。
民主核定費制度
一、各分局須於上一收費年度年底前將下一收費年度轄區內經濟戶口繳費情況進行核定。
二、核定費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嚴禁暗箱操作,定人情費、關係費。
三、核定費工作程式。先由執收人會同轄區內行業小組按照不同路段、不同行業生產、經營、服務情況,依實拿出初步受理方案,經分局分管負責人同意後,提交由私個協會會長參加的分局局務會討論研究核定。
四、核定費標準須徵得繳費物件同意。各分局要建立核定費登記表,由繳費物件在表格上簽字認可。
減免費制度
一、為體現人性化管理,工商分局對轄區內生產、經營確有困難的繳費物件實行減免費。
二、繳費物件需減免費的,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行業小組受理後,交分局執收人和分管負責人審查,審查合格後提交由私個協會會長參加的分局局務會研究確定減免標準。
三、審批減免費必須嚴格執行減免規定,不得隨意擴大減免範圍,不得簡單從事,更不得徇私作弊、弄虛作假,違者按有關制度予以嚴肅處理。
四、下崗職工、大學生從事個私經營自優惠政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自繳費制度
一、為降低收費成本,增加收費透明度,工商分局實行經營戶到分局大廳自行繳費的制度,即自繳費制度。
二、分局大廳的收費人員必須在每月規定的繳費期限內按照經過分局集體核定費的各類規費標準足額收取,並記載在收費登記臺帳上;如不能足額收取的,應說明原因(如提供下崗再就業優惠證影印件等),杜絕人情費。
三、各分局要在轄區內向廣大經營戶大力宣傳工商部門的自繳費制度,使廣大個體工商戶知曉這一制度並按時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分局大廳繳納規費。
四、農村工商分局的自繳率要達到80%,城區工商分局的自繳率要達到90%,此項工作列入分局年終目標考核。
繳費登記及完費憑證貼上制度
一、各分局要對轄區內所有繳費物件發放統一制式的繳費登記手冊(省局自繳費手冊或縣軟建辦繳費登記卡)。
二、收費人員收費時須將繳費物件繳費情況如實登入繳費登記手冊,並籤姓名和收費日期。
三、繳費物件繳費後,執收人須當場將完費憑證貼上在繳費登記手冊後頁,備繳費人或上級有關部門檢查。
四、嚴禁漏登、漏粘。發現1次罰執收人50元;發現2次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1次;發現3次以上者,作待崗處理。
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開具各類收費票據,必須將票據上所有專案填寫齊全、工整。凡開票時填寫缺項,如收款人姓名未填或填寫不全、收費日期漏填、收費月份漏填、收費專案名稱漏填等,每錯漏一項,罰開票人50元/份。
二、開具的收費票據大小寫數額必須一致。凡大小寫數字不一致的,按其中填寫數額高的結算,並罰開票人50元/份。
三、票據開錯時必須及時作廢(開錯票作廢時,必須加蓋票據作廢專用章且有本單位二人以上簽字)。凡塗改票據未及時作廢,或作廢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收費開票人要按該票據面額結賬,並加處罰款50元。
四、有開具“大頭小尾”票據等其他行為者,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五、違反本規定,除以上處罰外,一律通報批評,列年終考核。
少收、漏收賠償制度
一、 收費人員對轄區內繳費物件收費時,必須嚴格按照收費
臺帳上經分局民主核定的收費標準執收,不得少收、漏收。
二、少收,指低於核定標準執收的行為;漏收,指應該繳費
的而未能收繳的行為。
三、對少收、漏收行為的由執收人向分局進行賠償。發現1次少收或漏收的,由執收人將少、漏收的款項以本人工資賠償少、漏收的部分;發現2次者,雙倍賠償少、漏收部分;3次以上的,3倍賠償少、漏收部分,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
亂收處罰制度
一、各單位行政收費必須嚴格依據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擅自設立收費專案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三、擅自變更收費範圍、標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四、對國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標準的收費專案,仍按原定專案或者標準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
五、嚴禁上公路、河道設卡或進行搭車等變相收費,違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六、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票據或收費不開票、不給票行為,違者予以待崗或辭退。
收費公示制度
一、為了健全監督機制,使群眾監督落實到實處,促進廉政行風建設,制定本制度。
二、各分局要在註冊大廳或分局內醒目位置設定收費公示欄,公開收費人員、依據、程式、標準、群眾監督舉報電話等。
三、 管理費按月收的逐月公示,按季收的逐季公示。代徵會員費等一年一次性的專案,待完成後一次公示。公示時間必須在報帳後5天內進行,不得拖延,不得跨年度。
四、公示專案必須包括以下內容:戶主姓名、行業、費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實收金額、票據號碼、備註和收費年月。
五、違反公示制度的處罰
1、應按月(季)公示而未按月(季)公示,或一次性專案當年未公示的,對分局長和分管負責人各罰款50元;連續兩個月(季)未公示1次的,對分局長和分管負責人各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一次;連續三個月(季)未公示1次的,對責任人實行待崗處理。
2、公示率、準確率達不到90%的,一次批評教育,兩次分局長和責任人各罰款50元,並通報批評。
3、公示專案不全如姓名、行業、費種、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實收金額、票據號碼、備註和收費年月每少一項罰分局長和分管負責人各10元。
4、收費人員工作失職,不能按規定時間將費收齊影響公示時間和公示率,第一次罰款50元,並限時補收;第二次作待崗處理。
行風督查制度
一、為保證行政收費的廉潔性,縣局對各單位進行以收費行為為主要內容的行風督查。
二、縣局成立行風督查領導小組。組長由紀檢組長擔任,監察室、辦公室、人教科、法制科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三、督查的內容主要圍繞收費過程展開,如臺帳建立情況、民主核定費情況、減免費情況、票據使用情況、收費公示情況等。
四、督查的方式既要有明查,又要有暗訪;既要有綜合性檢查,又要有專項檢查;既要有普查,又要與抽查相結合。
五、督查的時間:每月不少於2次。
六、督查要求:在時間、內容、方式、人員參與等方面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
七、督查人員必須嚴明紀律,不得徇私作弊、不得為督查物件通風報信;如有違反,一經發現,從嚴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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