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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費收繳管理制度大綱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63W

根據《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就黨費收繳管理工作作如下規定:

黨費收繳管理制度大綱

第一條:對於有固定收入的黨員,每月固定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二條:對於農村從事普通農牧漁業生產的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元;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專案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平均收入,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幹部黨員,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第三條:對於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月離退休費或養老金總額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四條:對於學生黨員、下崗失業人員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五條: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中有固定收入的執行第一條,沒有固定收入的按每月0.2元的標準交納黨費。

第六條: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七條: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八條: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和開支黨費,不能因完成下達任務後而截留超收的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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