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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志願者協會規章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5.31K

(修改版)

中學志願者協會規章制度

第一條:協會成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二條:協會成員應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學生守則及校內各種規章制度。承認志願者章程,自覺維護志願者形象。

第三條:例會制度

1.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志願者全體成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2.大會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傳達學校指示、決議,討論決定協會工作的重大問題,研究佈署和總結協會的工作。

3.開會時,成員應提前10分鐘到場,實行簽到制度,沒有特殊原因不得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者,應提前請假,並在開會後及時瞭解會議內容,學習會議精神。

4.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維持會場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會議記錄。

5.協會全體會議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時少數服從多數,個人服從組織。

6.加強組織紀律觀念,對有關會議內容必須保密。

7.協會會議由祕書處做好記錄,做好存檔材料,以便總結經驗,指導日後工作。

8.各部門負責人做好所在部門相應的記錄,以備部門指導開展內部工作。

9.志願者的主要幹部負責人每月定期召開內部會議,總結開展活動的經驗成績及不足,討論研究下一步工作計劃,合理分工任務,責任到人,形成共同決議後,在協會全體會議上宣佈。

10.各部門由負責人負責召開內部成員的交流會,回顧前段工作中的得失,並討論決定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形成一定的書面記錄,並做好隊員心理思想方面的工作。

11.發現問題後,能解決的應予以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報主席團主要領導或團委老師。

12.協會全體成員會議定為月初第一個星期,時間自定;主要幹部會議定為每月一次,具體時間自定,必要時臨時增加。部門內部會議由部長視本部門情況自定,但必須要有會議記錄,部門單獨會議要保證一月一次。

第四條:學習制度

1.全體成員每月學習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2.學習由各部門負責人主持,傳達國家、學校的指示會議精神,學習志願者的相關知識,瞭解我國青年志願者的活動情況,學習其他學校的青年志願者活動開展經驗學習活動,以及提高協會成員綜合素質的相關知識。

3.嚴格遵守學習紀律,維持會場學習秩序,積極發言,認真做好記錄,會後及時傳達學習內容及有關精神。

4.學習內容由祕書處負責整理各部門負責人協助收集相關材料,各部門由部長可根據本部門情況增加培訓內容,各部門培訓情況與會後兩天內寫好工作總結交於祕書處。

5.在學習中,協會成員之間要加強工作中,生活中,學習上的交流以達到共同進步,共同提高。

6.學習內容由祕書處做好存檔,以便總結經驗,指導今後工作的開展。

第五條:考勤制度

1.協會成員,在參加由規定是全體成員必須參加的例會、學習、活動中,原則上不允許請假。如果必須請假者,須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特殊情況則必須告知部長並請示會長,並及時補寫請假條。如沒有請假條,而會長及部長不知其詳細去向者,按曠會處理。

2.每次活動期間由組織者安排負責簽到工作的人員,做好每次的簽到工作,詳細記錄服務時間。

3.服務隊活動期間不得無故離開,如有需要須向會長或主要負責人,請示獲得允許後方可離開,歸隊後應及時消假。

4.在會議活動正式開始後,不再簽到,後到者視為遲到,活動會議開始二十分鐘後再到者視為曠會。

5.凡在活動中私自離隊者,給予大會警告處分。

6.全體成員參加的活動服務時間由祕書處人員負責記錄存檔,作為今後獎懲先進的考核專案。

7.曠會二次或無故遲到三次或請假四次,取消年度優秀志願者評選資格。

第六條:活動制度

1.協會全體成員,應有組織有紀律的開展活動。發揚“立足校園,服務師生,走向社會,鍛鍊自我“的活動宗旨。

2.協會全體成員應服從主席團的統一調遣,自覺服從協會的指示,確保協會活動準時高效、有序的完成。

3.協會全體成員應遵照學校的領導、團委的安排,協調好學校其他組織、社團之間的關係,為學校的建設積極努力工作。

4.各部門部長可攜帶本部門成員自行參加一些有益於社會人民和組織的活動,活動前寫出詳細的計劃、人員安排、交由團委或會長處審批。

5.各位成員也可利用自身的條件,發揮個人特長,積極主動的走向社會聯絡一些有保障性、有意義的活動。

6.活動的準備工作:

(1)對於每一件具有可實施性的工作,須由協會的幹部集體商議。討論通過後,方可上報團委批准,然後制定詳細的計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才能向會員公佈實施。

(2)對於協會全體成員參與的活動,由策劃部擬定出詳細的計劃方案,全體幹部經研究劃分好各自的職責和主要承擔的工作進行合理的分派,責任分明。

(3)申請準備好活動所需的場地、器材、經費進行合理的利用。所有物品由祕書處和部長負責。

(4)協會宣傳部應充分做好活動前後宣傳工作,宣傳資料由協會宣傳部負責自行收集整理,交於祕書處稽核修正後,方可見報,必須每次活動一宣傳,保證以板報形式出現。

7.活動的實施階段:

(1)在活動實施過程中主要負責人應盡心盡力,各司其職,帶動全體會員,認真、高效的開展工作。

(2)參加活動的成員應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協會的紀律,不得私自離隊,如有特殊情況者,須向協會負責人申請後方可離開。

(3)在活動中,如果發現有異常情況,須及時向協會負責人報告,以求妥善處理,不允許私自行動。

(4)在活動中嚴禁攜帶親朋好友,私自頂替協會人員名額,參加協會所組織的各種活動,違反者將嚴肅處理,造成惡劣影響者將給予通報批評。

(5)在活動中,在工作思路已明確的前提下,不得頂撞負責人,須按照要求完成所分配的任務,並幫助其他會員共同協作完成任務。

8.活動完工階段:

(1)按照要求,根據分配完成自己的任務後,不得擅離崗位。

(2)協會成員集合後,各部門負責清點人數,祕書處做最終的情況統計。

(3)各部長負責收齊本部門本活動中所領取的帽子、隊旗、臂章等物品,點清件數以交回祕書處保管。

(4)會員按照原來路線,整齊列隊,直到順利返回學校。

(5)活動結束後,組織外聯部負責書寫工作總結及工作簡訊,各部門單獨書寫本部門的工作總結。如單獨開展的工作,所負責部門負責人要寫一份全面的工作總結上交祕書處存檔。

(6)活動結束後召開主要負責人會議總結本次工作中的得失。

9.活動中的應急措施:

(1)協會成員之間應相互團結,相互友愛,相互理解,虛心接受別人的批評建議,避免內部成員之間發生矛盾和摩擦。

(2)嚴禁在值勤或活動中與其他組織社團或外界發生衝突,如遇特殊情況,及時與部長或協會負責人聯絡,以免衝突擴大。

(3)在特殊情況下,應以協會的利益為重,並以注意維護全體隊員的安全為首要條件。

第七條:獎懲制度

1.有事請假者,必須持有假條經協會負責人批准簽名方能生效。

2.志願者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願者協會章程行為,團委可取消其志願者資格。

3.各部門負責人必須認真負責各部門用具收發工作,如因工作疏忽,丟失用具的,各部門責人負主要責任並照價賠償,所在部門大會警告批評一次。

4.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對自己所管轄部門進行活動總結。每次活動一總結,每月一總結。及時向協會祕書處彙報部門工作思想和狀況。無故有二次活動總結不交者,取消年度評優資格,大會批評警告一次。

5.每次協會活動結束後,各部門負責人應在二天內將活動總結交祕書處。

6.協會宣傳部應充分做好活動前後宣傳工作,宣傳資料由協會宣傳部負責自行收集整理並交於組織部稽核修改後方可見報。必須每次活動一宣傳,保證以板報形式出現,也可以網站、報紙等多種形式宣傳。

7.獎勵:

(1)每次活動沒有缺勤現象的,工作認真積極表現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2)協助協會額外完成除本職工作以外的工作者,優先考慮評優資格。

(3)對在協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和隊員,根據活動評選要求,與活動結束後評選,祕書處報團委批准後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或通報表揚。

(4)取得評優資格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通報表揚。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楊家中學志願者協會

XX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