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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應收帳款處理準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05W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特訂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依國內營業處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妥客戶徵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形),簽註於徵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機會性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30日內收款,惟不繡鋼及特殊鋼因限於同業習慣,應於55天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總管理處即依查得資料,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告各營業部門主管核閱以督促加強催收。如超過60天尚未收回其金額在5萬元以上者,營業部門應即填列應收帳款未收報告表送總管理處參考辦理。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式者,得依其規定。 第四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注意發票人有無許可權簽發支票。 2.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是否齊全。 4.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越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間越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5.注意所收支票帳戶與銀行往來的期間、金額、退票紀錄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銀行查明或請財務部協辦)。 6.支票上文字有否塗改、塗銷或變造。 7.注意支票記載何處不能修改(如大寫金額)可更改者是否於更改處加蓋原印鑑章,如有背書人時應同時蓋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書人,應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過第6條的規定。 10.儘量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注意B戶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遲應於到期日後6日內辦理。 第六條 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與“兌現日”的計算如下: 1.本埠支票到期日當日兌現。 2.近郊到期日2日內兌現。 第七條 所收支票已繳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戶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兌現或換票時,營業單位應填具票據撤回申請書經部門主管籤準後,送總管理處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送總管理處辦理,營業部門取回原支票後,必須先向客戶取得相當於原支票金額的現金或擔保品,或新開支票,始將原支票交付,但仍須依上列規定辦理。 第八條 應收帳款發生折讓時,應填具折讓證明單,並呈主管批准後始得辦理(如急需時得先行以電話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後補辦),或遇有銷貨退回時,應於出貨日起60天內將交寄貨運收據及原始統一發票取回,送交會計人辦理(如不能取回時,應向客戶取得銷貨退回證明),其折讓或退回部分,應設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銷貨收入項下減除。 第九條 財務部門接到銀行通知客戶退票時,應即轉告營業部門,營業部門對於退票,無法換回現金或新票時,應即寄發存證信函通知發票人及背書人,並迅速擬訂善策處理,並由營業部門填送呆帳(退票)處理報告表,隨附支票正本(副本留營業部門供備忘催辦)及退票理由單,徑送總管理處依法辦理。 第十條 營業部門對退票聲訴案件送請總管理處辦理時應即提供下列資料: 1.發票人及背書人戶籍所在地(先以電話告知財務部)。 2.發票人及背書人財產(土地應註明所有權人、地段、地號、面積、持分、設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應注意所有權人、建號、建坪持分、設定抵押。其他財產應註明名稱,存放地點、現值等。 3.其他投資事業。 第十一條 總管理處接到呆帳(退票)處理報告表,經呈准後2日內應依法申訴,並隨時將處理情形通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二條 上列債權確認無法收回時,應專案列表送總管理處,並附原呆帳(退票)處理報告表存根聯及稅捐機關認可的合法憑證(如法院裁定書,或當地警察證明檔案,或郵政信函等)呈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始礙沖銷應收帳款。 第十三條 依法申訴而無法收回債權部分,應取得法院債權憑證,交財務部列冊保管,倘事後發現債務人(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內)有償還能力時,應依上列有關規定申請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 本公司營業人員不依本準則的各項規定辦理或有勾結行為,致使本公司權益蒙受損失者,依人事管理規則議處,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第十五條 本準則經呈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應收票據、應收帳款處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