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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問題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4.18K

根據《國務院關於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9〕50號)《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21號)《工商總局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9〕1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9〕48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落實國務院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建設方案調整相關資訊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9〕160號)等系列檔案精神,稅務總局組織編寫了稅務系統“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重點問題及注意事項,請各地稅務機關參考執行。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問題

一、“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一)“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範圍

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只針對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型別納稅人不納入這次改革,相關登記、管理制度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

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底為過渡期,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髮“一照一碼”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從2019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使用載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三)“三證合一”登記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編碼規則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設計為18位,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程式碼;

第二部分(第2位):為企業等納稅人類別程式碼;

第三部分(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第四部分(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

第五部分(第18位):為校驗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四)“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後納稅人識別號適用標準

“一照一碼”改革後,納稅人識別號由以下幾個型別構成:

1.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採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2.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3.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或者“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4.對於已設立的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納稅人識別號標準的通知》(稅總髮〔2019〕41號)規定執行。

2019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登記註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

強調事項:“三證合一”並非取消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簡政放權將此環節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窗受理,核發一個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營業執照,這個營業執照同時具備原來三種證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流程的處理

(一)設立登記及稅源管理流程

1.流程

第一步:工商登記“一個視窗”統一受理、稽核申請後,申請材料和登記資訊在部門間共享,各部門資料互換、檔案互認。

第二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企業新設登記後,將其基本登記資訊即時共享到省級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暫不具備聯網實時共享資訊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共享資訊產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資訊共享到交換平臺。

第三步:各省稅務機關在交換平臺獲取“三證合一”企業登記資訊後,依據企業住所(以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為標識)按戶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縣(區)稅務機關確認分配有誤的,將其退回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重新進行分配。

省稅務機關無法直接分配至縣(區)稅務機關的,將其分配至市(地)稅務機關,由市(地)稅務機關向縣(區)稅務機關進行分配。對於二次分配,可採取人工干預的方式。

第四步: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資訊後,將該主管稅務機關全稱即時共享到交換平臺。

在流轉過程中,要注意兩點:

一是企業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後,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

二是稅務機關要積極推進跨部門協作,推動登記及相關資訊的實時交換和共享。要按照檔案要求,積極協調登記機關確定時限並通過多種渠道公告社會,避免企業“多次跑、多頭跑”。

2.涉稅資訊的補充採集

一是對於工商登記已採集資訊,稅務機關不再重複採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資訊,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採集,陸續補齊。

二是儘量減輕企業申報負擔,推行免填單、預填單、勾選等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企業簽字確認的方式,補充採集國標行業、登記註冊型別等稅務機關所需的資料,以核定應納稅種及適用的發票票種、版別、數量。

三是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登記後續環節錄入、補錄資訊的比對和確認,逐步實現對涉稅資訊完整率、差錯率等徵管績效指標的實時監控。

3.稅源管理的納入

自2019年10月1日起,稅務總局對深圳市國稅局、地稅局的批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有關問題的批覆》(稅總函〔2019〕419號)檔案的規定全國適用:納稅人首次辦理納稅申報或領用(代開)發票時,再對納稅人進行稅種(基金、費)核定。稅種核定後,納稅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連續按期納稅申報。同時,地稅局取消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的零申報的規定。

(二)變更登記的流程

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1)變更基礎登記資訊

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由企業登記機關在新設時採集,在稅務管理過程中,上述資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稅務機關辦理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後,應當即時將上述事項的變更資訊共享到交換平臺。

除上述三項資訊外,企業在登記機關新設時採集的資訊發生變更,均由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稅務機關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接收到工商部門推送的變更登記資訊後,應及時更新稅務資訊系統中的相關登記資訊。對於企業住所或者經營範圍變更需要辦理清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主動通知企業辦理相關事宜,對於企業拒不辦理的,可採取業務限制等方式催促企業。

(2)變更涉稅資訊

稅務機關在後續管理中採集的其他必要涉稅基礎資訊發生變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以減輕企業申報負擔為原則,推行免填單、預填單、勾選等主管稅務機關填寫、企業簽字確認的方式採集相關資訊,及時更新稅務資訊系統中的相關資訊。

2.未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1)變更登記

2019年10月1日前已登記企業(存量)申請變更登記,或者申請換髮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應告知企業在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換髮載有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營業執照。原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三)登出登記的流程

1.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第一步:先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

第二步: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清稅申報受理後,將企業清稅申報資訊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

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可以即時辦結的,接收申報資訊的一方稅務機關應儘量做到實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意見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

二是對於存在疑點不能即時辦結的,接收申報資訊的一方稅務機關也應將該情況實時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機關告知納稅人。

第三步:清稅完畢後,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並將資訊共享到交換平臺。

2.未領取“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

過渡期間未換髮“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企業申請登出,稅務機關按照原規定辦理。

3.辦理時限

原則上,稅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及存量企業的登出申請,擴大即時辦結範圍。但也存在兩種情形:

一是對於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徵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並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

二是對於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

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後續管理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後,要做好對新辦納稅人的後續監管。

第一步:強化稅收徵管措施

一是及時組織徵管力量進行巡查。關注納稅人經營動態,掌握經營情況,細緻甄別納稅人身份,確認納稅義務,核實、補充登記資訊。對異常企業,加大監管力度,防止走逃。

二是做好非正常戶的認定工作。對走逃戶及時進行非正常戶認定,加強對同一法人其他企業的後續跟蹤和管理;對空殼公司、開票公司等企業的不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三是強化社會治理措施。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合作,逐步實現市場監管異常登記名錄與稅務登記非正常戶名冊的資訊共享並在“三證合一”後續事項辦理時,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是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於稅收管理全過程。逐步完善稅收評估模型,細化指標體系,針對納稅人申報資訊開展資訊分析比對、風險排序、風險應對,特別要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列入重點關注物件,防範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第二步:建立發票風險防範的有效制度

一是加強對初次申領發票的管理。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範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

二是認真做好新開業納稅人申領發票增量的管理。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並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

三是強化新納稅人發票監管措施。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採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採取停供發票措施。

四、金稅三期系統的銜接

(一)金稅三期操作變化情況

1.登記資訊核實和補充採集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登記資訊,核實確認並進行其他稅務登記資訊補充採集。補充採集完成後,儲存稅務登記日誌資訊,並將稅務登記日誌資訊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2.變更登記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資訊,並將變更內容自動帶出,交由前臺確認後進行後續業務的處理;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後,需將變更資訊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3.清稅申報

接受企業清稅申報申請,向納稅人出具《登出清稅證明》,並將清稅資訊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4.提供相關定製查詢

主要用於對已在工商部門登記成功的企業在稅務部門的涉稅資訊補充採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監控。

(二)國稅、地稅資訊共享變化情況

1.登記資訊核實和補充採集

實行“一照一碼”後,國稅、地稅聯合辦證模式不發生變化。工商登記資訊可以分別同步到國稅外部交換平臺和地稅外部交換平臺,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登記資訊補充採集,也可以在國稅從工商獲取資訊後,同步分發給地稅。在國稅、地稅網路互通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在一方機關已完成補充採集,在另一方機關進行補充採集時,系統自動調取對方機關已採集資訊。

國稅、地稅機關登記資訊補採成功後,分別將納稅人所屬的主管稅務機關等資訊反饋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供工商部門使用。

2.納稅人清稅申報

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稅申請。一方機關受理後,系統自動發起納稅人清算待辦任務到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同時辦理清稅,雙方主管機關完成清稅後,由受理機關同時獲取納稅人在國稅、地稅的清稅稽核結果資訊,向納稅人出具《登出清稅證明》,並將清稅資訊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3.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的系統處理方式

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涉稅業務時使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替換原來的納稅人識別碼,系統間的介面保持不變。

對於未換髮“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存量企業,過渡期間金稅三期系統保留納稅人識別號欄位,企業使用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都可以辦理涉稅業務。過渡期結束後,可以統一啟用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完全替代納稅人識別號。

(三)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調整

各地要做好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工作,要圍繞“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調整有關外掛系統,主要包括:各省自行開發的綜合徵管資訊系統、網上辦稅服務廳、納稅人端申報軟體、與外部門進行資料交換的資訊系統、稅源管理等各類軟體。對於調整中的問題、難題,及時向金稅三期團隊反映,切實做好系統的調整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