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37W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7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築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範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遊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資訊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資訊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複製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並長期儲存。

第十條 對於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並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牆體、柱、樑、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牆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牆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樑部位的牆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牆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裝置;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沒有設計檔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併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後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並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群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並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檔案。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託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並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技術規範進行白蟻防治,並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於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符合安全條件後,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並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儲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並按照規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鑑定,負有委託鑑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鑑定委託書和委託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築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並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情況複雜、鑑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託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鑑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房屋安全鑑定,並對其鑑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託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申請複查鑑定;對複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鑑定專家委員會申請複核鑑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於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並送達委託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鑑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援,及時辦理。

經鑑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准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鑑定,被委託鑑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並經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託房屋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採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委託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於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築物(不含構築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鑑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裝置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並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並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並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鑑定、維修。

未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線陽臺的磚、混凝土牆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築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檔案,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築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改建、擴建如超出批准用地紅線範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並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並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群、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並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群)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並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並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築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湧、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採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颱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鑑定,是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鑑別、評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專案,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利害關係人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應當將鑑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鑑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由委託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鑑定費用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墊付,利害關係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託鑑定。利害關係人對房屋安全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後,共同重新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鑑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鑑定人員參加,並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複雜的鑑定專案,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係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鑑定機構現場工作並按鑑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託人或其代表應到鑑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鑑定分為A、B、C、D四類,並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區域性出現險情,構成區域性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並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和重新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範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鑑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鑑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鑑定機構已將鑑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鑑定建築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鑑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區域性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在鑑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並立即將鑑定報告及其電子文件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鑑定屬於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鑑定機構應當在鑑定報告上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鑑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鑑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鑑定報告後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鑑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採取排險解危措施後,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採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築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採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採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並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裝置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鑑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鑑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牆體、連線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線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專案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併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併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併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 目的 確保資訊中心機房資訊處理設施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加強機房的安全與管理,做好機房的防火、防盜、防病毒和防洩露等工作,規範機房的管理。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資訊中心二層機房的管理。

3. 職責 由系統部負責此規定的執行。

4. 管理規定

1) 機房是網路伺服器及網路主裝置放置和執行的區域,資訊中心人員必須 佩戴標識牌進入,本單位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機房。

2) 經過授權的人員進出機房必須填寫《機房出入登記表》,並由機房管理人 員的陪同,杜絕其他非授權人員以任何理由私自進入機房。

3) 如工作需要,必須進入機房的其他人員(如系統開發人員)應填寫《機 房出入登記表》,由相關人員陪同方可進入;此外,對於一段時間內需要經常出入機房的系統開發人員、動力施工人員等經資訊中心主任批准後,可辦理臨時的身份標識牌,並在使用完畢後予以收回。

4) 未經資訊中心主任授權,資訊中心機房內的任何裝置不準搬出機房。外 來裝置也不準擅自進入機房。

5) 入機房請在門廳套鞋套或更換機房專用鞋,參觀機房應提前提交報機房 管理員,安排參觀時間。

6) 資訊中心的保安人員,在機房有突發事件(如火災等)時,可不經過請 示直接進入機房,協助機房管理人員處理突發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7) 機房內的各種伺服器等重要裝置,應對其實行口令保護,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工作人員才能進入系統進行操作。

8) 機房裝置必須有明確的系統標籤並註明責任人;責任人只對自己負責的 裝置有處理權,無權動用自己負責裝置以外的其他機房裝置。

9) 系統管理人員進入機房時,應該檢查機房內裝置、電源、配電線路的可 靠執行情況,發現故障或薄弱點及時排除。

10) 機房內各種裝置、物品應保持原位置、不得隨意變更、移動;各種工具、 磁帶、磁碟、資料用後應歸放原位,並保持整齊。

11) 保持機房整潔安靜,嚴禁在機房喧譁、吃零食、亂扔廢品雜物,嚴禁在 機房會客及從事任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12) 機房溫溼度要求:

正常溫度範圍:20~25℃; 正常溼度範圍:20~60%。

13) 對機房有防靜電要求的裝置進行維護時,維護人員應配戴防靜電腕套進 行作業。

14) 發現機房內有任何煙霧或火焰,首先切斷區域性電源(每個值班人員均應 清楚電源開關位置,並確保其通路暢通無阻)。

15) 煙霧、火情產生處,必須立即檢查原因、報警、同時採取一切措施全力 滅火,尤其應注意活動地板下的情況。

16) 對於火情嚴重的,必須立即報警、人員儘快撤離,並立刻啟用氣體滅火 系統。

17) 發現有嚴重水情時,立即切斷電源,採取一切措施全力排水;對無法控 制的嚴重水情,要立即報警。

18) 機房消防安全要求:

要強化機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對計算機、伺服器等裝置內部的電源 及機房內部的電器裝置、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下班離開機房必須關燈鎖門。除特殊需要外,一般裝置應切斷電源。

機房內嚴禁存放腐蝕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機房內維修裝置時儘量 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易熔劑,如確需使用時,應控制用量,隨用隨取。

在機房中維修裝置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用電規定,並及時清除維修 使用的易燃洗劑、紙張和紙盒等。

保持機房通道暢通。機房內的訊號線、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 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鋪設、安裝,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保證機房配備的氣體滅火系統、火災探測器和噴淋系統時刻處於正 常工作狀態。

計算機房內嚴禁吸菸及使用明火,不得隨意在機房的電源上連線使 用任何與主機和網路伺服器無關的電器裝置,嚴禁亂動電閘和消防器材。

在機房工作的管理人員進入機房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機關公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調配使用,個人無權直接派車,需要用車時,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優先保證機關領導公務用車。

二、因公外出,提倡乘座長途客車或火車;多人同時到一個地方出差,儘可能安排同乘一輛車。

三、司機出車必須憑辦公室出具的派車單,如遇特殊情況,應電話告知車管人員,回來後及時補辦派車手續。

四、車輛維修由司機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領導批准後,由辦公室安排到定點維修廠修理,並作好記錄,結帳由財務負責辦理。在外地出差需要維修時,應電話告知領導,報銷發票時,乘車人必須簽署意見,回單位後到辦公室補辦維修記錄手續。

五、車輛用油由辦公室開具加油通知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加油,乘車人應簽署意見,報銷之前應先到辦公室辦理加油登記手續。

六、車輛要妥善存放,以防被盜和損壞;嚴禁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否則後果自負。

七、司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經常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嚴禁帶故障出車,確保車輛安全。

八、對司機實行定額補助,每人每月200元,每人每兩年發放一次勞保工作服。

九、車輛維修和加油情況由辦公室負責每季度向“中心”主任辦公會彙報一次。

十、嚴禁出借單位車牌及有關憑證。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引發事故,保證檢修專案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裝置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可能對其他作業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均構成交叉作業。

3.1.2交叉作業的範圍是指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裝置檢修、裝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等。

3.2交叉作業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

B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型別的隊伍同時作業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同一作業區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同一專案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絡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並儘可能為對方創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環境。

3.3.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生產或檢修應儘量避免交叉作業,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時,應儘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雙方在交叉作業或發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裝置、作業區域範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有:裝置(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焊接(動火)作業、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作業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生衝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築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高處作業時,應在作業前對生產檢修區域採取隔離措施、設定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裝置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並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並採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並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結束後,作業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徵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裝置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域作業環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裝置執行、維修、停放安全;裝置維修時,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必要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規定

3.5.1 A類交叉作業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教育,並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對於接到通知書後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促進國小食堂管理的規範化,更好地落實食堂衛生安全責任,依據我校實際,經校委會討論,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後應及時清洗處理,以免招引蚊蠅汙染。

2、餐具清洗消毒專人負責,按一刮、二洗、三衝、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操作。

3、餐具清洗時必須先用優質洗滌劑混合開水(或溫水)浸泡10分鐘以上,然後再清洗,並用流水反覆沖洗,至少三次。

4、沖洗後的餐具必須倒置於蒸汽箱內,使其乾燥,並嚴防再與其他物品接觸,以免汙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須蒸汽消毒(20分鐘),消毒好後放置在保潔櫃內,防止再次汙染。

6、對餐具衛生狀況國小將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跟工友的工資、聘任掛鉤。

7、上級部門檢查中,餐具消毒達不到要求(由從業人員造成)的,一次責令改正,兩次辭退。

8、每次抽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存檔。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食堂主管人員要認真學習,宣傳國家食品衛生法,從業人員必須進行這方面的知識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搞好學校食堂重要性的認識。

2、食堂班長是食堂的安全責任人,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思想教育,做到遵紀守法、優質服務、愛護師生,不準和師生髮生吵架、鬥毆打架事件。

3、食堂不得將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供應給師生食用,如發生食物中毒,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4、食堂工作人員注意用電、用氣、用火安全,規範用電、氣、火設施,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

5、食堂工作人員應定期體檢,不準患傳染病者在食堂工作。

6、加強對外來用工的管理,外來用工必須有人擔保並將合法身份證明、證件交總務處審查,並備案。私自使用臨工,責任人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7、各承包人員應注意保管好消防器材,並將其放在醒目的位置,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學會使用,發現損壞要查明原因,落實責任並及時添置。食堂物資要有專人保管,門窗隨時關鎖,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9

學校後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儲存,領用、借用手續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執行效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准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裝置,注意保養、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效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並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汙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並設定檔案。採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製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持續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汙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製冷裝置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理解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並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執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生要求,離牆、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乾燥、通風,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汙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處、住宿混用。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範佈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徵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裝置,務必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裝置,務必經常檢查,發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儘快解決,嚴防發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髮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務人員應對症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範,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於師生,預防發生藥物事故。

4.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境衛生、食堂衛生,嚴防群眾中毒事故的發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總務處)協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範,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彙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範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章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健康職業健康安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行業建設,落實 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明確建築企業各級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的發展,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法規、辦法及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以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 、 預防為主 為指導思想以 管生產必須管職業健康安全 為原則,積極主動的引導我司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防護工作的展開。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司屬各部門及專案經理部。

第四條:本制度由陝西晨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第二章 企業各級人員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公司經理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組織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業的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對本企業職業健康安全負全面領導責任,是企業職業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者。

⒉審批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經費使用計劃並貫徹實施。

⒊定期聽取職業健康安全情況彙報;研究解決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問題。

⒋督促各級領導幹部和各部門、專案部的職工做好本職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

⒌組織、主持工傷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督促落實防範措施。

⒍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職業健康安全機構,配備專職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幹部,支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對本公司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⒈貫徹實施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本公司各項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⒉領導和支援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檢查本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費用使用計劃執行情況。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工作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

⒋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⒍主持工傷事故、重大未逐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並督促實施。

三、公司總工程師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為準,結合本公司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公司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技術責任。

⒉領導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確定工程建設專案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措施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時,必須制定相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⒊領導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攻關活動,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研究專案和實施措施,在研究、攻關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和保證職業健康安全的操作工藝要求。

⒋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⒌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四、專案經理(工地)的職責:

⒈在生產中,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所管的工程專案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⒉組織落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和設施、裝置驗收使用的有關規定。

⒊組織職工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⒋經常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認真消除危險源。定期研究分析工程專案施工中存在的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危險源),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並組織本專案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對事故進行調查,提出事故處理報告,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五、工地技術負責人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規範,結合本專案技術狀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對本專案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

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專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如腳手架工程、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及排水排汙方案等。( 施工用電 由機電負責人編制)。

⒊配合專案安全員對本專案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時解決施工中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問題。

⒋參加本專案工傷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六、工長(施工員)的職責:

⒈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對所管轄單位工程(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⒉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作業班組進行詳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並隨時檢查實施情況。

⒊隨時檢查作業現場內的各項防護設施、裝置的完好使用情況,隨時消除不安全因素,不違章指揮。

⒋配合專案安全員組織工人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活動,督促、檢查工人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⒌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與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專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認真貫徹執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範標準,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對本專案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負檢查、監督的責任。

⒉深入施工現場,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⒊協助專案經理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⒋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組織本專案新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險情有權暫停生產,並報告領導處理。

⒎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參加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⒏負責本專案部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勞務手續的辦理及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

八、班組長的職責:

⒈認真執行和模範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根據本班組工人的技術、體力、思想等情況合理安排工作,領導本班組職業健康安全作業。

⒉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組織班組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好班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⒊經常組織本班組工人認真學習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遵章守紀和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⒋經常檢查本班組作業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及時上報。

⒌對新工人(包括調換工種的工人)進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新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不得上崗。

⒍支援、接受專職安全員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對提出的改進措施要及時組織貫徹落實。

⒎領導並支援班組安全員開展日常工作,及時採納安全員的正確意見,發動全班組職工共同搞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

⒏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班組兼職安全員的職責:

⒈模範執行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領導提出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協助班組長做好本班組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接受專職安全員的業務指導。

⒉協助班組長組織開展好班組日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工作,反映班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和職工的要求。

⒊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協助落實整改措施。

⒋有權制止制章作業,有權抵制和越級上告違章指揮行為。

⒌及時發現和處理危險源,本人或本班組不能處理的危險因素要及時上報;積極配合本工種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生產工人的職責:

⒈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職業健康安全知識,嚴格執行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⒉積極參加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活動,認真執行職業健康安全交底,聽從施工人員、職業健康安全人員的指導,不違章冒險作業。

⒊愛護和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安全設施。

⒋搞好生產裝置的維護保養,保持作業現場的清潔衛生。

⒌對不安全作業要積極提出意見,對違章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職業健康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⒍發生工傷事故,未遂事故要保護現場並立即上報;積極配合工傷及其他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章、公司各職能部門的職業健康安全責任

一、工程部:

⒈合理組織生產,貫徹及執行職業健康安全規章制度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加強現場管理。

⒉參加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危險源,積極配合安全部門進行評價並提出技術改進措施。

⒊編制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器材部:

⒈負責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工作。

⒉對所有機電裝置,必須配齊職業健康安全防護保險裝置;加強機電裝置、鍋爐和壓力容器的檢查、維修、保養,確保職業健康安全執行。

⒊協同人力資源部搞好公司所屬特殊工種、三機工的考核、招聘、辭退、調配等管理工作。制止無證人員上崗作業。

⒋配合總工、安全部門及政府部門(必要時)搞好大中型施工機械及其他職業健康安全裝置設施驗收工作。

三、財務部:

及時將職業健康安全措施經費使用計劃列入生產財務計劃,專款專用,確保經費的落實,並監督其合理使用。

四、質量安全監督部的職責:

⒈配合器材部做好職業健康安全防護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和回收勞動保護用品工作。

⒉協助領導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貫徹執行上級和本企業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法規、規範標準和各項規章制度。

⒊編制、組織實施本企業年度職業健康安全工作計劃。

⒋組織修訂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⒍經常深入基層,指導下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人員的工作,掌握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情況,調查研究生產中存在的危險源,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和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

⒏參加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⒐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培訓工作。

⒑制止制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發現重大危險源,有權暫停生產,並及時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⒒參加新建、改建、擴建、革新專案等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試運轉工作。

⒓參加工傷事故的調查,做好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範措施,並督促檢查貫徹落實。

⒔監督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的工作狀況,提出職工預防和改善職業健康安全條件的措施。

第三章、獎勵與處罰

凡在職業健康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績或貢獻的專案經理部及個人,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不履行本責任制造成事故或不良影響的,按第八章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章 公司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為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建築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一、新工人入場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㈠、凡公司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及分配來的實習和代培人員,分別由公司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專案經理部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現場施工員及班組長(或勞務、外包單位代表)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為:

⒈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 三不傷害 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事故血的教訓。

⒉專案經理部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施工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範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⒊班組教育:

①、講各工程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施工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裝置的效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裝置)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公司及專案經理部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核,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㈡、配合施工的外包隊工人進場,由專案經理、安全員進行入場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保衛人員進行治保消防教育,並填好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登記卡(表(四)-2),教育者與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包工隊長或大班長,必須簽名備查。

二、變更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凡有變更工種工作的工人專案部必須及時通知現場安全員進行變更工種工作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教育,責任劃分:由公司變更的,由公司安全部門進行教育。由工地變更的,由現場安全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變更工種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員填寫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卡(表(四)-2),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要簽字備查。

三、特殊工種工人的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

㈠、國家規定的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起重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龍門吊司機等特殊工種,由器材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申報市勞動保護教育中心進行培訓取證。

㈡、凡經勞動保護教育中心培訓發證的電工、焊工、小機動翻斗車司機、起重工、塔吊司機、架工、司發證的機操工、及其它特殊工種,人員在本單位的,器材部必須造冊證件號碼,取證日期都必須登記清楚備查。凡特殊工種人員在工地的,機電工長將本工地的特殊人員名單登記造冊,並送安全員備案。

四、公司生產管理人員的上崗培訓教育:凡是與施工生產有關的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市一級安全監督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培訓教育(包括證件複審培訓)。由公司工程部、質量安全監督部配合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每年度持證率應達80%以上。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或班組教育制度

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是搞好職業健康安全最重要的基礎工作。必須當成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為了切實開展好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特訂如下制度:

一、班組長必須認真開展班組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每天上班前在交待當天生產任務的同時,要有針對性的交待職業健康安全,宣講當天工作可能遇到的危險源,並擬訂預案,並作好記錄備查(作為考核的依據)班組班前活動原則上是每天進行,但每週至少應記錄三次。

二、對不開展班組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班組,應加強教育加深他們對開展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的認識和理解其重要性。

三、班前活動開展得不認真,而是抱著走過場即了事的班組。且無作記錄的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或處以罰款。

四、班長、建築隊長(大班長)必須參加工地召開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會議,接受職業健康安全教育。

五、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等多種形式予以表揚,樹立典型,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獎勵。對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活動開展得不好的班組,利用工地黑板專欄給予暴光,同時可按照《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制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第五章 年度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一)、編制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公佈的勞動保護立法和各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標準為依據,根據公司年度施工生產的任務,各項工程施工的特點確定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專案,針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未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以及對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等所應採取的措施,做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的發生。

(二)、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範圍包括:

⒈起重機械上的各種防護裝置及保險裝置(如職業健康安全卡、職業健康安全鉤、職業健康安全門,過速限制器,過捲揚退制器,門電鎖、職業健康安全手柄、職業健康安全制動器等),為了職業健康安全而進行的改裝。

⒉各種運轉機械上的職業健康安全起動和迅速停車裝置。

⒊為職業健康安全而重新佈置或改裝機械和裝置。

⒋電氣裝置安裝防止觸漏電的設施(包括標準配電箱)。

⒌為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低電壓照明裝置。

⒍在原有裝置簡陋,全部操作過程不能機構化的情況下,對個別繁重費力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裝置。

⒎在生產區域內危險處所裝置的標誌、訊號和防護設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處安設的防護裝置。

⒐在生產區域內,工人經常過往的地點,為職業健康安全而設定的通道及便橋。

⒑消除塵及各種有害物質而設定的吸塵裝置及防塵設施。

⒒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⒓機械、電氣裝置等傳動部的防護裝置。

⒔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溼度合乎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而安設的通氣換氣裝置。

⒕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熱裝置。

⒖購置或編印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改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

⒗建立與貫徹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措施。

⒘職業健康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所需的工具、儀器。

⒙女工衛生室及其裝置。

(三)、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專案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在工程開工時依據工程、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經總經理批准後由相關部門執行。

(四)、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的重大專案由公司組織實施,一般專案均由基層各部門負責實施,質量安全監督部負責定期檢查實施情況(必要時器材部門必須派人共同檢查)。

(五)、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專案的費用和使用材料,都應切實保證。

第六章 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為了貫徹 職業健康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活動,消除危險源,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施工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公司定期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制度

1. 每月25日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組織有關人員按照部頒標準及對照公

司與各專案簽訂的專案年度職業健康安全生產責任狀和指標合同到各專案經理部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危險源簽發整改通知書,按 三定一落實 限期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對檢查發現的違章違紀者和違反《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獎罰暫行規定》的責任人。檢查人員可依《規定》當即開出罰款單。對檢查不予配合的專案,檢查人員可依《公司對專案的獎勵與處罰制度》的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2. 每年元旦、春節、國慶節前,對各工地的庫房、食堂及生活區進行一次

職業健康安全防火、衛生、防雨、防洪等為內容的職業健康安全檢查。消除和預防影響職業健康安全衛生的危險源,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職業健康安全。

3. 每年底公司對各工地進行一次年終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同時對專案進

行年度責任狀的考評。

第七章 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的報告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報告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

第五條:質量安全監督部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總經理,並請示上報市、區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

第六條: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時,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成員應立即趕赴現場,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及公司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正、副主任必須協同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並及時作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統計、報告傷亡事故。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在傷亡事故發生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專案經理、直接責任人員按《公司對專案的獎勵與處罰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專案經理部或公司下屬機構發生工傷事故如符合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所規定的範圍的按 災害應急防範處置辦法 處置;不符合的,由專案經理部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質量安全監督部,質量安全監督部稽核後交總經理審批。

第八章 公司對專案的獎勵與處罰制度

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公司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 獎勵:

1. 專案經理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

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專案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專案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

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 處罰:

1、專案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於85分但高於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專案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xx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專案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專案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專案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專案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式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專案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並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採取防範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專案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章 施工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獎罰暫行規定

一、罰則: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罰款20~100元,情況嚴重的,罰款200~20xx元,或清退出場,觸犯刑律的,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1 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1.2 攀登、跨越各種欄、網、架、牆、乘坐非載人提升裝置上下,從上拋擲物料、垃圾;

1.3 無證進行特種作業;

1.4 擅自改變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方案,拆改、移動或故意損壞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1.5 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擅自動用電器裝置的;

1.6 未經專案批准在宿舍區使用煤油爐、液化汽灶、煤爐、火爐、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

1.7 擅自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員的;

1.8 擅自帶未滿16歲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1.9 在宿舍區亂倒垃圾、亂潑髒、廢水的、亂扔菸頭、亂倒剩飯剩菜、亂吐痰的;

1.10 在宿舍區進行大聲喧譁、吵架、鬥毆、賭博、酗酒的;

1.2 損害公物,擅自移動宿舍區鋪位的,擅自損壞、拆除、改裝宿舍區床鋪、桌子、椅子及其他裝置設施的;

1.12 不服從管理,拒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檢查人員指導,威脅、漫罵、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

1.13 違章行為造成隱患、險情、未遂事故、事故或傷害他人,違反操作規程作業的,不配合管理人員對事故、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的;

1.14 拆改、移動防護設施後,不按要求恢復,也不採取彌補措施的;

1.15 在木工房、食堂、倉庫、配電房、樓層、外架及其它易燃易爆部位抽菸或未批准使用明火的;

1.16 偷盜現場的物資、裝置、零星配件的。

2、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班組(隊)(班、隊長)罰款 20~500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00元~10000元, 情節特別惡劣的,應清通出場,觸犯刑律的,應將責任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應按實賠償;

2.1 不按規定按時做班前職業健康安全教育、交底活動的,每月不按時組織職業健康安全講評活動的(以資料為憑據);

2.2 專案、公司組織活動,未經批准不參加的;

2.3 變動本班組人員,不及時將人員變動情況上報專案的;

2.4 苛扣本班組工人工資,不及時處理工人糾紛引發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2.5 每週三次不在現場領導本工種工作、碰到緊急情況不及時趕到現場及高危作業時未到場監督的;

2.6 唆使、威脅或採用其它手段鼓動、 縱容工人鬧事的;

2.7 不服從專案、公司管理的;

2.8 違章指揮行為造成隱患、險情、 未遂事故或傷害他人的;

2.9 不對本班組從事高空、懸空、人工挖孔作業的人員或其它從事特殊工種人員進行身體檢查的;

2.10 與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後,未與專案簽定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責任合同,擅自進入施工現場並開工的;

2.2 未做到落手清的;

2.12 隨意亂倒建築垃圾的;

2.13 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14 不積極主動配合公司、專案的檢查活動的,對提出的隱患不積極整改的;

2.15 不及時提交本班組兼(專)職安全員、治安消防員名單及其它資料的。

2.16 因違章指揮或其他違章行為造成事故的,對直接責任班組成員罰款1000-30000元,班組(隊)長罰款5000-50000元,並由班組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二、獎則:

1、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100~1000 元的獎勵;

1.1 模範遵守公司、專案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及治安管理制度的;

1.2 發生緊急情況及時排除、制止或報告的;

1.3 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人員及保護現場的;

1.4 對本專案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班組,可以給予200~500 元的獎勵。

2.1 季度或整個施工過程(不滿季度的)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勞務手續健全、每月評分季平均分達220分以上(含220分)的;

2.2 對本專案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的;

2.3 整個施工過程中,未違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及治安管理合同的;

2.4 專案認定的其它情況。

三、獎罰兌現:

3.1 將罰數額由專案專職安全員填寫 獎勵通知單 或 違章罰款單 ,每月與勞務決算書一起報送和兌現。

本規定自ccccccccc年7月10日起執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入學通知書制,並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裡,接到入學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後,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稽核,條例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方准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註明是借讀,並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國小借讀生畢業後,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國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稽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准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於嚴格控制中國小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並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並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採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國小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證書,並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國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製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並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校可按不一樣狀況給予表揚獎勵,並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於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稽核、批准;屬於“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佈。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瞭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範、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範落到實處,努力建立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並考核其執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並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並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並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路、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並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範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群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範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裝置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採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於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為規範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後上崗,酗酒鬧事,打架鬥毆;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誌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於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誌和區域或擴大作業範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汙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採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定專職安全員,並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並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於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並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並領取標誌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佔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後必須設定警示標誌,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範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並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為: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汙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於養護施工的標誌標線屬於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牆)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製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效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定錐形交通路標。佈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為9m,上游過渡區及緩衝區內適當加密,緩衝區內間距不大於6m。 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並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製成,寬度為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於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製成,用於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為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並由連桿相連線。 ‘

(5)防撞桶(牆)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製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牆還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為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定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誌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後部有醒目的標誌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於上游過渡區內或緩衝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誌

是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定的交通標誌,重要有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示標誌和施工區標誌。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週期和路段等設置於專門的位置,並儘可能利用可變資訊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說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誌。

交通標誌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誌。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定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並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定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定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後,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設定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定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定

施工現場採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定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衝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為1600m。設定警告標誌、第一級限速標誌、第二級限速標誌、禁止超車標誌、前方作業標誌、前方車道變化標誌等。每隔一定距離設定有關標誌,最後一個標誌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於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定禁止入內標誌、警告標誌、指向標誌、限速標誌、渠化隔離標誌。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衝區:長度為80-100m,設定渠化隔離標誌。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定導向標誌、施工標誌、渠化隔離標誌,夜間設定頻閃燈,作業區佈置應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於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誌。

2、各種交通標誌設定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定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定第一組標誌“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定“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定第二組標誌:“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誌,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定道路封閉渠化標誌;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定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定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定第五組標誌:“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定第五組標誌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定“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定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定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定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定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定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定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定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K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定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定第三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定第四組標誌:“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定第五組標誌“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誌。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路面施工結束後,夜間裝置停靠在硬路肩。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定“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定第一組標誌:“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誌、“限速80公里”禁令標誌;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定第二組標誌:“前方施工”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定第三組標誌:“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誌、“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定第四組標誌:“道路變窄”警告標誌、“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誌;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採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定第五組標誌: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誌。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定 “解除限速40公里”標誌。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定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杆360º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定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為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定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並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專案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不放過。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範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健康穩定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於福建鼎信鎳業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後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並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係等不同形式的處罰,並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繫好安全帽下頜帶,發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定繫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域,檢查發現區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裝置、器具不能侵佔安全通道,侵佔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時,必須按規定繫好安全帶,違反規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裝置前必須簽好裝置安全維修確保單,並由部門主管、區域負責人和相關裝置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現裝置維修時無裝置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裝置時,必須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護人和地面監護人),發現安全防範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菸或進行明火作業(已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並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裝置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裝置時操作工必須監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准,未經經理批准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操作規程操作,發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超負荷起重、油庫區動火、大型裝置安裝、裝置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並簽好危險作業審批單,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發現危險作業未籤危險作業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誌。對未設定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人員在發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後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後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係或施工合同關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詢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行,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彙總統計,連續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七、監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並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1、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按《食品衛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衛生責任區,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週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境的清潔衛生。

3、菜要洗乾淨,米要淘乾淨,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汙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生,要常剪指甲、理髮;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菸,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後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衛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製品做到熟透後再製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汙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採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衛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專案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定專兼職安全員,並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專案部備案。

3 專案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專案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專案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專案部安質部組織,並開展工作。不得委託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範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專案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並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裝置、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佈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週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學校將學前教育納入管理日程,定期研究檢查指導學前教育工作。

1、定期檢查班內安全措施,向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利用班會時間向幼兒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2、堅持對學前班兒童進行規範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兒童。

3、注意場地、玩具、用具、課桌椅及活動器械使用前的檢查,避免事故的發生。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不許把孩子交給陌生人。

5、全體任課教師要以幼兒為中心,各項活動在注意幼兒安全的前提下,同時關注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長。

6、課間活動老師必須參加看護,去廁所大小便由教師集體組織,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7、不準讓孩子中途離校,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離校的,需經學校同意並與家長取得聯絡後方可離校。

8、下班前各班任要做好班內衛生,注意門、窗、電燈、玩具櫃是否關好、鎖好。

9、堅持晨檢制度,如發現孩子有不良反應或異常現象,應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就醫檢查。

10、注意班內衛生和空氣的流通,堅持定期消毒,發現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報告並隔離,防止傳染。

11、學前班休息室:保持環境整潔,空氣清新。上下午無人時開啟門窗通風。學校定期對其進行消毒。開放時間:12:00—13:20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 網路管理員職責

(1) 網路裝置管理。為機房網路裝置編號、配置、除錯及故障維護。

(2) 網路伺服器執行管理。為主機房伺服器編號、安裝系統、檢查網路伺服器執行日誌,做好故障維護記錄、更新伺服器安全補丁,升級計算機防毒軟體,並進行防毒,安裝伺服器應用軟體,做好網路中心機房的安全工作。

(3) 網站開發及維護。負責網的主頁建設、執行維護及版面更新,組織網上資訊資源的開發等。

(4) 負責網路安全和保密工作。檢查網路伺服器安全日誌,定時檢查機房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光纖收發器、管理機等裝置執行情況和存在問題,保持網路暢通、提高網路的可用性和可靠性水平。

(5)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2. 機房操作規定

網路管理員對機房、網路進行操作時必須經過XX處主管領導批准,嚴禁隨意操作、更改機房和網路配置。重大網路操作(如系統升級、系統更換、資料轉儲等)應事先書面提出報告,採取妥善措施系統和資料保護性備份後,經XX處領導批准,方可實施操作,並填寫操作記錄。

3. 網路檢修制度

網路檢修由網路管理員進行。網路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和臨時檢修兩種。檢修的專案涉及伺服器、交換機、路由器、防火牆、網線、UPS電源等公用網路實體。在網路出現異常徵兆或故障情況下可進行網路的臨時檢修。網路的臨時檢修包括檢查、分析、確定故障裝置或故障部位,並進行應急維修。

4. 賬號管理制度

網路賬號採用分組管理。並詳細登記:使用者姓名、處室、賬號名及口令、存取許可權等資訊。使用者賬號下的資料屬各個使用者的私人資料,網路管理員具有管理及備份許可權,其他人員均無權訪問(賬號當事人授權訪問情況除外)。網路管理員必須嚴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不得將任何使用者的密碼、帳號等保密資訊、個人隱私等資料洩露出去。

5. 伺服器管理制度

在安裝伺服器(或修改伺服器配置)時,網管員應提出申請,並對新安裝的或修改的伺服器硬體、軟體情況進行登記,填寫“伺服器配置登記(更新)表”。“伺服器配置登記表”的內容包括:伺服器名稱及域名、CPU型別及數量、記憶體型別及容量、硬碟型別及容量、網絡卡型別及速率、作業系統型別及版本、伺服器邏輯名及IP地址、支撐軟體的配置、應用軟體的配置、硬體及軟體配置的變更情況等。

6.日誌檔案管理制度

每週要檢查各個伺服器的日誌檔案,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路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路資訊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保留所有使用者訪問站點的日誌檔案,每兩個月要對的日誌檔案進行異地備份, 備份日誌不得更改,燒錄光碟保留。

7. 保密制度

(1) 出入管理

機房實行出入控制,外來檢修人員、外來公務人員等進入機房必須由資訊化處人員始終陪同,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禁止攜帶與網路操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2) 責任分散

作業系統管理、資料庫系統管理、網路程式設計、網路資料備份等與系統安全和資料安全相關的工作宜由多人承擔;涉及網路安全的重要網路操作或實體檢修工作應有兩人(或多人)參與,並通過註冊、記錄、簽字等方式予以證明。

8. 系統安全

未XX處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改變網路拓撲結構、網路裝置佈置、伺服器配置和網路引數。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網路系統,不得篡改系統資訊和使用者資料。

網路管理員應及時監控網路執行狀況,對不成功進入、不成功訪問、越權存取嘗試等進行記錄、整理、分析,並提出針對性措施。

9. 病毒防治

任何人不得在網上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不得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及其有害資料危害網路安全。使用者發現病毒,應立即向網路管理員報告,以便獲得及時處理。

網路伺服器的病毒防治宜由XX處人員負責。網路客戶端的病毒防治宜由其使用者負責,XX處可以給予指導和協助。

10.器材、配件、軟體管理規定

機房器材、配件、軟體、工具一律不得私自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外借時,必須徵得XX處領導同意。

11.電器安全管理規定

嚴禁在機房內私自配接電器;嚴禁在電線、電纜上懸掛、堆放物品;嚴禁在UPS電源上私拉亂扯用電器;UPS應妥善保養,每3個月放電一次;嚴禁在機房內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物品;機房門外嚴禁堆放雜物和易燃、易爆物;嚴禁在機房內吸菸和亂丟煙。

12.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1)控制和調節機房的適宜溫度和溼度。使夏季溫度在20±5℃,冬季溫度20±5℃,相對溼度45%~65%。

(2)每天清掃機房衛生,保持機房整潔;嚴禁在機房內吃食物或存放食物,以防止鼠害。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專案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由專案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並存於防火檔案。

二、專案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專案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月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製本專案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專案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佈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專案部所佈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電氣機械裝置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並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並及時向專案部防火責任人彙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類、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後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並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準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後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後應做好標記,不準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3、對存有危險性物資的場所,焊工應採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裝置,掌握防爆電氣裝置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標識,主通道不小於1.5m,次通道不小於0.5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準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並及時恢復良好。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範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徵: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 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採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採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於下發物資採購範圍的通知》要求,集中採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一實施採購,自行採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自行實施採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九條 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 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稽核確認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資訊。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定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溼、洩壓、防火、防爆、防晒、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並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汙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裝置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儘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範圍,並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後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範,採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範設定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採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並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週轉儲量不得超過一週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並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領取。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及其使用者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採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稽核同意後,由材料科聯絡具有銷燬資質的企業進行銷燬,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潤滑油

4.化工產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線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稽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呼叫火及作業環境氣體取樣分析的工作。

4、專案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瞭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後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誌,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並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裝置、管線。在執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專案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註欄目中註明並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專案是否採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採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物件、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後,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後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其他重要的執行裝置、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鑽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裝置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裝置、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並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後,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範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於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執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化驗室應儘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後,採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專案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並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裝置、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行動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於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後,要採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遊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槓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鬥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牆。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並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裝置,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機房,促進網路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執行,特制定本規章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管理

1、路由器、交換機和伺服器以及通訊裝置是網路的關鍵裝置,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用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並由專人7*24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溼度、電力系統、網路裝置等),無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批准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區域網絡、廣域網的執行,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當班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裝置進行任何除錯,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5、網管人員應做好網路安全工作,伺服器的各種賬號嚴格保密。監控網路上的資料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並給予響應和處理。

6、做好作業系統的補丁修正工作。

7、網管人員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裝置,完整儲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裝置的驅動程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檔案。

8、計算機及其相關裝置的報廢需經過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鑑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後方可申請報廢。

9、制定資料管理制定。對資料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資料的非法生成、變更、洩露、丟失及破壞。當班人員應在資料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式方面實時修改。

二、計算機病毒防範制度

1、網路管理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範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郵件伺服器),發現病毒立即處理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

2、採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體並及時更新軟體版本。

3、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當班人員不得在伺服器上安裝新軟體,若確為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端通訊傳送的程式或資料,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後方可使用。

計算機機房機房管理制度(二)

三、資料保密及資料備份制度

1、根據資料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許可權、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洩露、外借和轉移專業資料資訊。

3、制定業務資料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隨意更改業務資料。

4、每週五當班人員製作資料的備份並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資料不得更改。

5、業務資料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並要求集中和異地儲存,儲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資料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資料保管員進行資料的交接。交接後的備份資料應在指定的資料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資料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三、網路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1、網路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網路(包含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安全性。

2、負責日常作業系統、網管系統、郵件系統的安全補丁、漏洞檢測及修補、病毒防治等工作。

3、網路安全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對最新技術的掌握,實時瞭解動向,做到預防為主。

4、良好周密的日誌記錄以及細緻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後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路處於被攻擊狀態後,網路安全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並對其發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路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並向主管領導彙報。

5、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協助機房管理人員進行機房管理,嚴格按照機房制度執行日常維護。

6、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並對系統記錄檔案儲存收檔,以備查閱。具體檔案及方法見附件。

四、執行管理

1、中心機房和開發除錯機房隔離分設。未經負責人批准,不得在中心機房裝置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體系統及更改裝置引數配置。

2、各類軟體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體裝置的 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准後方可進行;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體、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為確保資料的安全保密,對各業務單位、業務部門送交的資料及處理後的資料都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交接登記手續。

4、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並作為人員考核之依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DCS系統及工程師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DCS系統除錯納入機組除錯整體工作中管理,由除錯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執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除錯總指揮,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後及時通知相關除錯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執行(硬體和軟體),並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除錯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除錯與機組整體除錯進度的銜接和除錯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除錯期間工程師站有除錯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裝置硬體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除錯單位負責機組除錯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週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檔案進行一次備份,並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除錯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櫃受電以後的規定

6.1機櫃受電後,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除錯單位聯絡。並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後方可進行。

6.2機櫃受電後,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櫃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訊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櫃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櫃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菸。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菸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衛生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絕不烹製。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不得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餚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觀性強,做到可口易於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肉類食品烹調後應無血、無毛、無汙物、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好的菜、加工後的熟製品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並有序排放於熟食臺。

烹調後的菜必須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後剩餘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試嘗後、確認感觀無異樣、無異味後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後,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衝洗乾淨。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洗乾淨。

七、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一、餐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面無垃圾,凳子無髒水、灰塵等。地面要求乾淨,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餐廳整潔衛生。食堂門外無雜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食堂窗戶要求每週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無灰塵、無痕跡,保證清潔明亮。

二、食堂廚房保持整潔,地面保持乾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後清洗乾淨,整齊有序地擺放,牆壁無灰塵。食堂所有碗、筷、湯匙用後要清洗乾淨,並及時放進消毒櫃。

三、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汙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類加工時,要先清洗乾淨方可進入蒸、炒、煮、爆等烹飪程式。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對腐爛變質、生蟲、生黴物質堅決做到採購不買,食品加工人員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著裝整齊、乾淨,儀容端正。要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洗澡,工作時不允許戴戒指、手鍊等飾品。

七、食堂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一次由衛生防疫部門組織的體檢,持有健康證者方可上崗。

八、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幹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九、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十、望各位員工大力支援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