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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制度(精選20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3W

勞務派遣制度 篇1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勞務派遣制度(精選20篇)

一、公司形象

1、員工必須清楚地瞭解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管理結構,並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情況。

2、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範,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譁。

4、員工要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二、生活作息

1、員工應嚴格按照公司統一的工作作息時間規定上下班。

2、作息時間規定

1)、夏季作息時間表(4月——9月)

上班時間

早8:30午休12:00——12:00下班時間晚17:30

2)、冬季作息時間表(10月——3月)

上班時間

早8:30午休12:00——13:30下班時間晚17:30

3、員工上下班施行簽到制,上下班均須本人親自簽到,不得託、替他人簽到。

4、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5、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後補交相關證明。

6、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休息。

7、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根據公司工作需要每月十號以前的週六上午正常上班),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准許後方可加班。

三、衛生規範

1、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裝置的整潔。

2、員工須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現不清潔的情況,應及時清理。

3、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後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4、辦公區域內嚴禁吸菸。

5、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後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該關閉的設施。

四、工作紀律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閒聊、吃零食、大聲喧譁,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為2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按月進行考評。

3、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大廳、會議室),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殊情況除外)。

4、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

5、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6、員工在工作時間必須全身心地投入,保持高效率地工作。

7、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件儲存、防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五、保密規定

1、員工須嚴守公司商業機密,妥善儲存重要的商業客戶資料、資料等資訊。

2、管理人員須做好公司重要檔案的備份及存檔工作,並妥善記錄網路密碼及口令。並向總經理提交完整的網路口令清單。

3、任何時間,員工均不可擅自邀請親朋好友在公司聚會。

4、員工及管理人員均不可向外洩露公司發展計劃、策略、客戶資料及其他重要的方案,如一發現,除接受罰款、辭退等內部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人員管理

1、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整體管理,包括職務的分配及工作內容的安排。

2、員工須尊重上司,按照上司的指導進行工作並主動向上司彙報工作情況。

3、員工有關業務方面的問題須及時向部門主管或經理反映,聽取意見。

4、涉及超出員工許可權的決定必須報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

5、員工不服從上級指揮,目無領導,頂撞上級,而影響公司指導系統的正常運作,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處理。

七、物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日常管理由綜合管理部專門人員負責定期購買;

2、每月10日之前,個人將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填寫在公司【購物申請單】上,由管理部專門負責人提交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由專門負責人將辦公用品購回,根據實際需要有計劃地發放。

3、若急需某類辦公用品,也應先填寫【購物申請單】後,交由專門負責人,經主管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

4、新進人員到職時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配發各種辦公物品。

八、電腦管理

1、使用者應保持電腦裝置及其所在環境的清潔。下班時,務必關機切斷電源。

2、未經許可,使用者不可增刪硬碟上的應用軟體和系統軟體。

3、公司及各部門的業務資料,由公司資料管理員至少每週備份一次;重要資料由使用者本人向資料管理員申請做立即備份。

九、網路管理

1、工作時間內禁止瀏覽與自己工作崗位或業務無關的網站。

2、工作時間內不允許在網路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如:上網聊天),也決不允許任何與工作無關的資訊出現在網路上。

3、嚴禁在公司網路上玩任何形式的網路遊戲、瀏覽圖片、傾聽音樂等各種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4、禁止利用公司網路下載各種遊戲及大型軟體

十、獎懲辦法

1、員工獎勵分為口頭表揚及物質獎勵;

2、員工懲罰分為口頭警告、罰款及除名;

3、有下列事蹟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獎勵:

A、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B、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資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4、下列事由的員工,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經經理辦公會研究,給予相應的懲罰:

A、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B、洩露公司經營管理祕密的';

C、私自把公司客戶介紹他人的。

5、公司將設立年終全勤獎(未有遲到、早退現象及病事假),獎金為1000元,於年終考評後一次性發放(以每個月的考勤統計為依據)。

6、在公司服務滿三年(不含三年)的員工,將給予一週的帶薪休假(休假期需提前和公司協商,以不耽誤工作為前提,得到許可後方可休假)及20xx元的一次性旅遊補貼。

7、在公司服務滿五年(不含五年)的員工將給予300元/月的住房補貼,發放辦法從第六年度合同期開始,本年度合同期滿時一次性發放;無論何種情況,未履行滿從第六年度開始簽定的本年度合同期的員工將不享受此項福利補貼。

十一、經費管理

1、因外出購物或出差需向公司借用備用金時,應首先填寫公司【借款申請單】,交主管經理核准、審批簽字同意後方可借款;借款後必須在一週內報銷銷帳(出差人員在回公司上班一週內);借款未衝平者,不允許再次借款。

2、員工報銷已發生費用,首先需找主管會計領取並填寫公司【支出憑證】或【支出報銷單】(由主管會計負責提供、稽核);主管會計簽字後,到借款處填入【借款申請單】中的報銷日期,方算完成報銷手續。

3、公司員工因公外出辦事,交通工具以公交車為主,特殊情況需要乘坐計程車時須向主管經理請示同意後方可執行,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十二、出差細則

1、員工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表】,主管經理簽字後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出差期限由主管經理視情況需要,事前予以核定。

2、出差途中除因病、遇意外災害或工作實際需要經請示主管經理批准延時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

3、出差費用的報銷:

1)、交通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乘坐飛機,費用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出差原則上乘坐火車(硬臥);特殊情況需乘飛機時,必須經主管經理特批,否則不予報銷。

c、出差地交通費,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其他員工交通以公交車為主、原則上儘量少乘坐出租汽車,實報實銷。

2)、住宿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住宿標準為:一般地區120元/天/人以內,上海、深圳等地區200元/天/人以內為基準實報實銷。

3)、伙食費:

a、總經理、副總經理實報實銷。

b、其他員工伙食費標準為:一般地區50元/天/人以內,上海、深圳等地區80元/天/人以內為基準實報實銷。

4)、出差補助:

a、乘坐火車路途補助50元/晚/人。

b、在外補助100元/天/人。

4、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

5、出差回來後一週內填報【出差費用結算單】,辦理報銷手續。

十三、培訓管理

1、新員工培訓內容及管理

1)、培訓內容

a、公司文化(概況、成立歷史、公司理念、團隊品格、道德修養、行為規範等);

b、公司規章制度;

c、新老員工認識;

d、辦公裝置的使用;

e、指引工作地點區域設施(洗手間、就餐處、乘車處等)。

2)、培訓注意事項

a、新員工到崗時,公司全體員工應表現出熱情、禮貌的態度,營造歡迎的氣氛;

b、培訓由綜合管理部負責執行,涉及到各部門業務時,部門負責人要有所準備,予以配合。

2、在職員工培訓內容及管理

培訓形式

a、公司舉辦的各種形式的在職培訓,包括座談、講座等;

b、員工業餘時間自學。

十四、名片管理辦法

1、總則

為使公司名片統一規範化,強化對外公關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辦法。

2、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統一化,由公司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企業形象設計。

十五、車輛管理制度

1、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排程。各部門公務用車,由部門負責人先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地點、時間,辦公室根據需要統籌安排派車。

2、車輛使用按先上級、後下級;先急事、後一般事;先滿足工作任務、接待任務,後其他事的原則安排。

3、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4、車輛駕駛實行專人專車,專車專管。

5、車輛實行定點維修,需維修的專案由駕駛員列出清單後,由辦公室報總經理批准。

6、駕駛員應做到合理用車,節約用油,將油耗控制在指標以內,特殊情況需增補油票的,須報公司領導批准。

7、違規與事故處理下列情況,違反交通規則或事故的經濟損失及責任由駕駛員負擔: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3)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4)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負擔。

本制度從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勞務派遣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並確認後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後可由公司託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後,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並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並書面通知公司後,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後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後,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託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斧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並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3

為貫徹執行“百年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特定本制度如下:

專案經理是建築施工過程中的管理者,勝程專案的質量法人代表,對承建的專案質量負總責。為了精心組織,精心施工,嚴把質量關,應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佈的質量驗收標準,不得隨意降低質量評定標準。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術力量,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三、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特點,落實質量保證體系。

四、杜絕不符合國家建材標準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對外物件要有相應資質的工廠加工,到場後經檢驗合格方能進行施工,對分包工程納入標準質量管理體系監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質檢員進行工程技術難點、疑點的技術處理,實行各項技術交底工作,嚴格執行自檢、互檢.職能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組織落實各分部分項、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使技術管理資料歸檔存查。

七、組織落實質監站對單住工程的總體質量評定工作。

八、組織落實竣工移交驗收工作將質量好、工期短的建築產品奉獻社會。

專案經理責任制

一、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對所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具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規章制足。

二、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組織交底與實施。

四、實行單位工程經濟承包責任制,承包責任要有安全指標(輕、重傷指標)要求和獎罰措施。

五、負責組織對本施工區內的主要監建設施、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及其它重要設施的安全技術檢查、鑑定與驗收工作。

六、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廠前的第級培訓工作,經常組織開展安全活動,並有記錄資料入檔。

七、負責組織每週一次安全檢查,針對現場存在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採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組織實施文明生產和安全達標,發生事故後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困,實施改進措施。

九、嚴格按規定提留(取)工巢全技術措施經費,並主要用於保證和提高勞動安全生產,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專案經理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規定和上級指示、決議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措施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二、對本專案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正圈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每週應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討論安全生產動態,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有關部門檢查執行情況。

四、加強對職能部門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五、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安全經費,確保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不斷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六、必須按上級要求,設定符合條件的專(兼)職安士管理(檢查)人員並積極支援他們的工作。

七、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必須做到落實人員,落實措施,落實經費,限期整改不留隱患。

八、凡發生輕傷事故應積極組織調查,按“三不放過”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和重未遂事故應及時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九、強對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有權拒絕不科學、不安全的生產指令。

專案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上級指示決議和規章制度,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二、認真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規定。

三、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及時分析和掌握本專案安全生產動態,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責成有關部門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同時佈置下週安全生產工作。

四、根據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分別向工長(施工員)和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接雙方均應在安全技術交底卡上簽字。

五、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新工人,轉換工種的工人和外用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凡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和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安排工作。

六、以身作責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七、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及時搶救,並保護好現場,按程式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同時參加調查,分析事故,並完善改進措施。

八、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企業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品的發放工作,同時做好職工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九、有權拒絕上級違勞動安全法規的指令。

專案技術副經理安全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標準、規範,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並檢查落實情況。

二、在專案管理中,對本專案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因而必須把安全技術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技術工作。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施工方法,使用機具裝置和施工工藝等情況編制出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技術依據。

四、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作業中的安全檢查,及時研究和處理重安全技術難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轉換工種工人及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負責對專(兼)職安全人員的安全技術指導。

六、負責對專案生產副經理、施工員(工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後雙方均需在安全技術交底卡上簽字。

七、總結交流安全生產技術的經驗。

八、對重傷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從技術上分析原因,提出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專案支部書記、政工、工會於事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規定,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議事日程,經常研究職工安全思想動態,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牢固樹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支援和協助行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貫徹實施。

三、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提高職工遵章守紀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把安士工作納入競賽評比內容。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善後工作。

勞務派遣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於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後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託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後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覆,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並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傳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後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核實後,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並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並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於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徵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並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於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派遣人員同意後下達加班通知書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製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洩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並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並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製定,並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派遣制度 篇5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6

我公司的宗旨是: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我公司各項勞務派遣活動依法進行,遵循誠信、真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同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條、我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根據《公司章程》任命總經理。根據實際業務需要或可設監事一人。並設定財務部、管理部、業務部等負責相應事務,各部門設定負責人部長一人。

第三條、由總經理提名副總經理和各部門負責人。

第四條、我公司實行事務會議制度,主要研究處理業務活動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務性問題。公司事務會議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開一次。

第二章人事與勞動管理

第五條、我公司員工一律實行聘用制,聘用人員由總經理批准決定。

第六條、聘用人員應當依法簽訂聘勞動合同,並建立檔案。

第七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職業資格並取得有效執業證件。我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條件的兼職管理或勞務人員。兼職人員除工作時間較靈活外,應視同全職員工管理。

第八條、我公司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並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我公司對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滿後可以續聘,不合格者不予續聘。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總經理決定可以解聘或辭退:

(一)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錯誤,嚴重損害我公司聲譽的;

(二)有瀆職、失職行為,使我公司蒙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三)因違法亂紀或者不履行員工義務受司法機關或我公司處分或懲戒的;

(四)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又不服從公司安排的其他崗位的;

(五)違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責任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解聘或辭退情形的。

第十一條、我公司聘用的員工實行效益獎勵工資(或者其他的工資形式),其中行政輔助人員採取崗位定額工資形式。我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的情況和個人的工作實績、業務水平、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等情況可以適當發放獎金。對工作失誤可採取一定的工資懲罰措施。具體額度由總經理審批決定。

第十二條、我公司為聘用人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社會保障政策和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對於已繳納社會保險的兼職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和個人意願決定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我公司人員依法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為確保安全生產和提高員工素質,我公司定期對員工進行應有的安全教育和專業培訓。並另行制定較詳細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我公司按有法律關規定建立財務制度,採用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開設銀行帳戶,建立帳目和會計科目,選聘合格財會人員,規範管理財務收支。

第十六條、我公司每年度進行財務決算,決算情況提交總經理審議。我公司的財務管理情況受主管部門、資格認定機關和審計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第十七條、我公司統一收取的費用一律入帳,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勞務派遣業務活動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員的工資、參加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獎金、福利;

(三)議器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更新、投入;

(四)交納稅費;

(五)其他業務活動的正常支出。

(六)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公司的各項開支,均應有合法的憑據,經總經理批准後報銷。第十九條、我公司的資產由公司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挪用、轉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攤派應予拒絕。我公司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辦法,保證公司資產的保值。

第四章勞務派遣管理

第二十條、我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二十一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條件組織招工,經考核合格後,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保證派遣員工在合同期限內的就業崗位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對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用工、勞務承包、聘用委託,由我公司按規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償服務費用。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委託,不得私自收取費用,更不得超標準收費。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我公司劃撥工資、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2%的工傷保險和服務費用;我公司按月發放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雙方均不得拖欠員工工資。

第二十四條、我公司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依法決定與派遣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或者接續變更。

第二十五條、我公司應當協助用人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對派遣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用人單位應為員工提供與工種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並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應在勞動條件、強度、工時等方面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相同對待,用人單位不得向派遣員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關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需要對派遣員工進行崗位技能、管理知識培訓的,用人單位應當事先與我公司和派遣員工協商約定培訓期限、培訓期待遇和培訓費用分擔辦法。

第二十八條、我公司員工在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組織救助,並將實際情況通知我公司,依照相關法規協同我公司為員工辦理工傷索賠等善後事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勞務派遣制度 篇7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週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儘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絡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資訊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並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週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週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範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週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絡。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週,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准後,報備人力資源公司,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離職單影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週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資訊網路系統,賬目清晰,資料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儲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範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制度 篇8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

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於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

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

勞務派遣制度 篇9

勞務派遣規章制度

為了規範勞動派遣用工管理,企業如何及時運用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調整勞務派遣用工制度,減少勞動爭議發生的機率。在給員工構建和諧工作環境的同時,以有效合法的規章制度保障企業的穩健經營成為了每個重視企業發展的管理者所面臨的新挑戰。下面是勞務派遣公司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10

1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鹽城市xx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職責

xx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係。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合同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於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專及以上學歷的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兩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儲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託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並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

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後,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資訊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係,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並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員會或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並負責退休後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並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竿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派遣員工上班時間為8:00-17:00,特殊情況下需加班2-4小時(視情況而定,有加班費)。做六休

一,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按規定放假。

5勞動紀律

5.1考勤要求

5.1.1所有人員考勤採用簽到制度,遲到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算早退)視為曠工,確因事需要晚到或早走的,須徵得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5.1.2臨時外出辦理業務,必須先到單位辦理簽到手續,向分管領導說明情況後方能外出。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單位的,需通過電話徵得部門負責人批准。

5.1.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員說明情況,以便考勤登記。

5.1.4行政後勤人員由綜合辦專人負責考勤統計,倉儲、分揀、送貨及安保人員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門負責人負責。出勤記錄應當準確無誤,不得塗改。次月1日,各部門將考勤、請銷假材料等彙總後交綜合辦(休息日延後),月終彙總後張榜公佈並扣減應減的工資。

5.2遲到及早退

5.2.1遲到或早退一次,正式職工罰款50元,聘用員工罰款20元;每月累計超過10次的,正式職工取消當月績效工資,聘用人員扣出當月完成任務獎勵。

5.2.2因接送車造成遲到的,本車人員所有罰款由司機一人承擔;確因特殊情況時除外。

5.2.3天氣或路況不好,接送車司機與乘車人員提前做好安排,保證按時到崗。

5.2.4車輛接送時間由管理部門根據上班時間具體安排,確保所有工作人員按時到崗。

5.2.5因特殊原因未安排上班車的,車輛管理部門做好通知工作,員工自行安排交通工具及時到崗。

5.3曠工

5.3.1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離崗的;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到崗的;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未經批准私自調換工作日程及崗位的,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的。

5.3.2每曠工1天,處予當事人300元罰款,連續3天或當月累計超過5天者扣除當月全部收入。連續曠工5天或全年累計超過10天的作待崗3個月處理,待崗期間停發除基本工資外的所有收入,取消年度獎金。連續15天或一年以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除名。

5.4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員工要有高昂的工作熱情和良好的工作態度,立足崗位,履行好職責,服從組織安排,做到內部政令暢通,運作協調高效。

5.4.1工作時間內不堅守崗位,擅自離崗、串崗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2工作時間內,不得玩撲克、麻將,不得酗酒及從事其它娛樂活動(公務接待除外),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經發現處予當事人50元的罰款。

5.4.3工作時間內,利用電話進行與工作無關的閒聊,上網閒聊、玩遊戲者,一經發現處予50元的罰款。

5.4.4下班未關閉門窗、辦公電腦,未切斷電源的,一經發現處予50元罰款。

5.4.5在辦公區、單位宿舍區打架鬥毆,酒後鬧事,損毀公物者處予500元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正式職工待崗,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6附則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xx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制度 篇11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訓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獎懲制度第九章

離職制度第十章

申訴調處制度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勞務派遣單位規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被派遣勞動者(以下稱員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員工應當完成用工單位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單位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範。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員工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後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二年。勞動合同除應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還應載明員工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員工只能在用工單位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二)單位在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前,應當如實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還應當如實告知員工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說明。

(三)單位根據崗位和員工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確定)。

(四)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合同文字由單位和員工各執一份。

二、建立勞動合同臺賬

單位建立員工名冊備查,員工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絡方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地點、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名稱及崗位性質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單位可將員工名冊交員工本人校對無誤簽名確認後存檔,並錄入資訊管理系統。

三、勞動合同續訂

(一)單位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

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單位人力資源部稽核,報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審定。

(二)自勞動合同期滿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後,員工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係,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單位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員工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員工。

二、工資構成

員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三、工資支付

(一)單位實行工資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發放制度,

日期將工資(如每月

日將上月或本月工資)直接支付給員工本人(或委託銀行代發);如遇到休息日,工資發放提前至最近一個工作日支付。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依法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或者由用工單位委託單位依法支付。

(二)單位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包括支付日期、支付週期、支付物件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專案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專案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至少儲存二年。

(三)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

1.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應當代扣的其他款項。

四、福利(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單位除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外,應督促用工單位向員工提供與本單位勞動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車、宿舍等福利,以及籃球場、羽毛球場、健身房、圖書室等各種文娛設施。

五、參加工會員工有權在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保險制度

一、參加社會保險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新招聘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單位跨地區派遣員工且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由用工單位代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工傷認定

員工在用工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三、職業病處理

員工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時,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鑑定事宜,並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員工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時與休假制度

一、工作時間

單位或者按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實行每日工作

小時,每週工作

天共

小時的制度(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加班管理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報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批准;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加班的,單位應督促用工單位與和準備安排加班的員工協商。

(二)除《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三、休假

(一)員工每週休息

天(每週休息不少於1天)。

(二)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在工作日補假。春節等重大節日,單位根據實際可將其他週休息日調休。

(三)員工享有國家規定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如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國家規定不補假。

(四)員工享有國家和省規定的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

(五)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

四、醫療期

(一)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單位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請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員工請假的,需提前填寫書面請假單,經

(相關許可權管理人員)簽字批准。單位批准後的書面請假單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員工簽收並送

(部門)備存,另一份交員工本人。

第六章

培訓制度

一、基本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提取員工教育培訓經費,專款專用,切實保障員工培訓權利。

(二)單位建立健全員工培訓制度,完善內部員工職業培訓和技能實訓平臺建設。

二、崗前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入職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崗位責任、工作技能、安全規程等(或者單位確定的其他培訓內容),促使新員工在短時間內熟悉單位情況,提高工作技能,儘快適用新崗位,發揮個人所長。

三、在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單位關心員工的成長和發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據員工的具體崗位安排為期

天的崗中培訓,幫助員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轉崗培訓(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根據情況,可以依法對以下員工安排轉崗培訓:

1.申請轉崗並經單位批准的員工;

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

4.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

(二)單位對轉崗的員工安排為期

天的培訓,促使員工儘快勝任新的工作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義務

員工均有保密的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給單位(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密內容(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技術資訊:(如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二)經營資訊:

(如營銷計劃、採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具體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勞務派遣制度 篇12

浙江眾鼎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係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儲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

80%,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

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

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並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後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

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託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

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委託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資訊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

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13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為規範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

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

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週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儘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

免產生名族糾紛。

3、對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

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

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儘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

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絡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資訊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

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後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

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剋扣,必

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

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並按規定進行

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週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

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

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週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範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

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週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

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

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絡。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

前一週,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准後,報備人力資源公司,並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憑離職單影印件

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一週內,由人力資源公

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

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

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籤

訂情況表。

4、完善資訊網路系統,賬目清晰,資料真實完整、

各類工資性帳表須儲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範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

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派遣制度 篇14

一、紀律

1、員工出入辦公樓一律憑公司蓋章的工作證,上班時要求著裝整齊,儀表端莊,不得穿背心,內褲,拖鞋

2、嚴格遵守公司的工作作息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天上班需到人事部簽到,凡無故不報到者均按遲到或曠工論處

3、上班期間不得隨意離崗竄崗,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非工作需要,不得隨便離開辦公室

4、使用電話,傳真機,影印機,空調,燈光,電腦及其他電器裝置用品應按規定使用,下班前應關妥才能離開

5、自覺愛護公司的一切裝置設施,不得將公物私自佔有或挪作他用,如有損壞或丟失,必須負責賠償

6、非休息時間不得在辦公室閒聊,更不允許大聲喧譁,使用電話時少用或不用擴音,減少辦公室噪音。接聽電話時應注意禮貌用語你好!

7、不準在辦公室內下棋,玩紙牌及其他消遣活動,不準玩電腦遊戲,所有電腦遊戲程式應一律刪除,公司允許必要的工作聊天軟體存在,但需以工作為準。凡公司各電腦資訊,員工要負責保密,公司可以全權處理。

8、總機接聽電話時應使用甜美標準的普通話講您好,__公司,請問您找哪位!

9、原則上不允許打私人電話,更不允許用來聊天,通話時不宜聲音過大,以免打擾其他員工辦公,人離開辦公桌應將椅子推入桌下

10、辦公室人員外出,必須在人事處辦理外出事項登記。

二、衛生

1、辦公室的公共區域及辦公室外實行全員輪流打掃負責制,(具體見衛生值日表),無故不打掃或敷衍馬虎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2、個人的辦公區域內由自己每日負責打掃整理,平時辦公桌面保持整潔,不得堆放與辦公用品無關的東西,總經理辦公區域有祕書和助手輪流打掃。

3、辦公區域內嚴禁吸菸,更不得吸遊煙,如需吸菸者均到樓梯過道處吸菸

4、公司內不可以隨地吐痰,垃圾,紙屑等應丟入廢紙摟內,不得隨意拋棄

三、安全

1、工作人員在接待來訪人員時,必須先查明來訪者身份和來意,然後通知被訪部門和相關人員,經許可後再允許進入,嚴禁讓陌生人私自闖入辦公區域內

2、每天上班由辦公室專人負責提前十五分鐘開門,下班前必須由專人負責關閉,並臨行前檢查公司內所有門窗,裝置是否關好,並堅持做到人走燈滅。

3、辦公室不應存放員工的貴重物品,公司的貴重可移動財產應由專人保管,對於可以上鎖的物品一律要求鎖好。不得將危險品帶入辦公室

4、每日最後離開辦公室的人員必須嚴格檢查公司全部門窗,確定安全後方可離開

5、公司所有員工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堅決維護公司利益

上述規定從頒佈之日起正式執行,由綜合辦人員負責檢查監督,對違反規定者給予10—5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

罰則:

1,在辦公室抽菸一次罰款5元。第二次10元。

2,個人衛生凌亂者,經經理點名批評後,記過一次,第二次罰款1元。

3,其他罰則按照10-50元進行經濟處罰。

勞務派遣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係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係均隸屬於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係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係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範管理、妥善儲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並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併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並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並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後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於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託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後委託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資訊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後,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後,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並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16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動法》及⊥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2、小公司規章制度小企業管理規範制度

1、忠誠

忠心者不被解僱

單位可能開除有能力的員工,但對一個忠心耿耿的人,不會有領導願意讓他走,他會成為單位這個鐵打營盤中最長久的戰士,而且是最有發展前景的員工。

1、站在老闆的立場上思考問題;

2、與上級分享你的想法;

3、時刻維護公司的利益;

4、琢磨為公司賺錢;

2、敬業

每天比老闆多做一小時

隨著社會進步,人們的知識背景越來越趨同。學歷、文憑已不再詩司挑選員工的首要條件。很多公司考察員工的第一條件就是敬業,其次才是專業水平。

1、工作的目的不僅僅在於報酬;

2、提供超出報酬的服務與努力;

3、樂意為工作作出個人犧牲;

4、模糊上下班概念,完成工作再談休息;

5、重視工作中的每一個細節。

3、自動自發

不要事事等人交代

不要事事等人交代,一個人只要能自動自發地做好一切,哪怕起點比別人低,也會有很的發展,自發的人永遠受老闆歡迎。

1、從“要我做”到“我要做”;

2、主動分擔一些“分外”事;

3、先做後說,給上司驚喜;

4、學會毛遂自薦;

5、高標準要求:要求一步,做到三步;

6、拿捏好主動的尺度,不要急於表現、出風頭甚至搶別人的工作。

4、負責

絕對沒有藉口,保證完成任務

用於承擔責任的人,對企業有著重要的意義,一個人工作能力可以比別人差,但是一定不能缺乏責任感,凡事推三阻四、找客觀原因,而不思自己,一定會失去上級的信任。

1、責任的核心在於責任心;

2、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好;

3、言必信,行必果;

4、錯就是錯,絕對不要找藉口;

5、讓問題的皮球至於你;

6、不因一點疏忽而鑄成錯。

5、注重效率

算算你的使用成本

高效的工作習慣是每個可望成功的人所必備的,也是每個單位都非常看重的。

1、跟窮忙、瞎忙說“再見”;

2、心無旁騖,專心致志;

3、量化、細化每天的工作;

4、拖延是最狠毒的職業殺手;

5、牢記優先,要事第一;

6、防止完美主義成為效率的敵。

6、結果導向

咬定功能,不看苦勞

“無論黑貓、白貓,抓得到老鼠就是好貓!”,無論苦幹、巧幹,出成績的員工才會受到眾人的肯定。企業重視的是你有多少“功”,而不是有多少“苦”。

1、一開始就要想怎樣把事情做成;

2、辦法永遠要比問題多;

3、聰明地工作而不僅僅是努力工作;

4、沒有條件,就創造條件;

5、把任務完成得超出預期。

7、善於溝通

當面開口,當場解決

不好溝通者,即便自己再有才,也只是一個人的才幹,既不能傳承,又無法進步;好溝通者,哪怕很平庸,也可以邊幹邊學,最終實現自己的價值。

1、溝通和八卦是兩回事;

2、不說和說得過多都是一種錯;

3、帶著方案去提問題,當面溝通,當場解決;

4、培養接受批評的情商;

5、胸懷局,既報喜也報憂;

6、內部可以有矛盾,對外一定要一致。

8、合作

團隊提前,自我退後

團隊提前,自我退後。不管個人能力多強,只要傷害到團隊,公司決不會讓你久留不要認為缺了你一個,團隊就無法運轉!

1、滴水融入海,個人融入團隊;

2、服從總體安排;

3、遵守紀律才能保證戰鬥力;

4、不做團隊的“跺”,如果現在是,就要給自己“增高”;

5、多為別人、為團隊考慮。

9、積極進取

永遠跟上企業的步伐

個人永遠要跟上企業的步伐,企業永遠要跟上市場的步伐;無論是職場還是市場,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參與者都不希望被淘汰。為此就一定要前進,停就意味著放棄,意味著出局!

1、以空杯心態去學習、去汲取;

2、不要總生氣,而要爭氣;

3、不要一年經驗重複用十年;

4、擠時間給自己“增高”、“充電”;

5、發展自己的“比較優勢”;

6、挑戰自我,未雨綢繆。

10、低調

才高不必自傲

才高不必自傲,不要以為自己不說、不宣揚,別人就看不到你的功勞。所以別在同事面前炫耀。

1、不要邀功請賞;

2、克服“材小用”的心理;

3、不要擺架子耍資格;

4、凡是人,皆須敬;

5、努力做到名實相符,要配的上自己的位置;

6、成績只是開始,榮譽當作動力。

11、節約

別把老闆的錢不當錢

節約不是摳門,而是美德。不要把公司的錢不當錢,公司“鍋”裡有,員工“碗”裡才有;同樣,“鍋”裡多,“碗”裡也自然就多。而掌勺的,恰恰就是你自己。

1、報銷賬目,一定要誠信;

2、不耍小聰明,不小便宜;

3、不浪費公司的資源,哪怕是一張紙;

4、珍惜工作的每一分鐘時間;

5、每付出成本,都要力爭最收益;

6、記住:省下的,就是利潤!

12、感恩

想想是誰成就了今天的你

為什麼我們能允許自己的過失,卻對他人、對公司有這麼多的抱怨?再有才華的人,也需要別人給你做事的機會,也需要他人對你或或小的助。你現在的幸福不是你一個人就能成就的。

1、老闆給了你飯碗;

2、工作給你的不僅是報酬,還有學習、成長的機會;

3、同事給了你工作中的配合;

4、客戶你創造了業績;

5、對手讓你看到距離和發展空間

6、批評者讓你不斷完善自我。

3、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勞務派遣制度 篇17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並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或公司辦事處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18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動法》、⊥動合同法》、⊥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並確認後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後可由公司託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後,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並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並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並書面通知公司後,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後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後,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託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斧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並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於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動法》及⊥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4、企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編給家整理的企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企業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後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後,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後,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動法》及⊥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

5、建築勞務公司規章制度

為貫徹執行“百年計,質量第一”的建設方針特定本制度如下:

專案經理是建築施工過程中的管理者,勝程專案的質量法人代表,對承建的專案質量負總責。為了精心組織,精心施工,嚴把質量關,應做到: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佈的質量驗收標準,不得隨意降低質量評定標準。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術力量,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三、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特點,落實質量保證體系。

四、杜絕不符合國家建材標準的材料進入施工現場,對外物件要有相應資質的工廠加工,到場後經檢驗合格方能進行施工,對分包工程納入標準質量管理體系監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術人員、施工員、質檢員進行工程技術難點、疑點的技術處理,實行各項技術交底工作,嚴格執行自檢、互檢.職能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六、組織落實各分部分項、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工作,使技術管理資料歸檔存查。

七、組織落實質監站對單住工程的總體質量評定工作。

八、組織落實竣工移交驗收工作將質量好、工期短的建築產品奉獻社會。

專案經理責任制

一、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對所轄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具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規章制足。

二、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稽核批准後,組織交底與實施。

四、實行單位工程經濟承包責任制,承包責任要有安全指標(輕、重傷指標)要求和獎罰措施。

五、負責組織對本施工區內的主要監建設施、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及其它重要設施的安全技術檢查、鑑定與驗收工作。

六、負責組織對本轄區內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廠前的第級培訓工作,經常組織開展安全活動,並有記錄資料入檔。

七、負責組織每週一次安全檢查,針對現場存在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時採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組織實施文明生產和安全達標,發生事故後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困,實施改進措施。

九、嚴格按規定提留(取)工巢全技術措施經費,並主要用於保證和提高勞動安全生產,總結與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專案經理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規程、規定和上級指示、決議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制定貫徹措施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二、對本專案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必須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正圈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每週應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討論安全生產動態,解決安全生產中的問題。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有關部門檢查執行情況。

四、加強對職能部門和職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五、嚴格執行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安全經費,確保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實施,不斷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六、必須按上級要求,設定符合條件的專(兼)職安士管理(檢查)人員並積極支援他們的工作。

七、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必須做到落實人員,落實措施,落實經費,限期整改不留隱患。

八、凡發生輕傷事故應積極組織調查,按“三不放過”的原則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凡發生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和重未遂事故應及時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九、強對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有權拒絕不科學、不安全的生產指令。

專案生產副經理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和上級指示決議和規章制度,對本專案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

二、認真執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五同時”的規定。

三、每週組織一次安全檢查及時分析和掌握本專案安全生產動態,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責成有關部門對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同時佈置下週安全生產工作。

四、根據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分別向工長(施工員)和班組長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接雙方均應在安全技術交底卡上簽字。

五、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新工人,轉換工種的工人和外用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凡未經教育培訓的人員和無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安排工作。

六、以身作責遵章守紀,不違章指揮,及時制止違章作業行為。

七、發生工傷事故,必須及時搶救,並保護好現場,按程式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同時參加調查,分析事故,並完善改進措施。

八、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認真執行企業防護用品,防暑降溫飲品的發放工作,同時做好職工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工作。

九、有權拒絕上級違勞動安全法規的指令。

專案技術副經理安全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安全標準、規範,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制訂貫徹實施的具體措施,並檢查落實情況。

二、在專案管理中,對本專案安全生產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因而必須把安全技術工作列為重要議事日程,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技術工作時,必須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技術工作。

三、組織、編制審查施工方案時,必須根據施工方法,使用機具裝置和施工工藝等情況編制出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成為科學指導施工技術依據。

四、經常深入施工現場,進行作業中的安全檢查,及時研究和處理重安全技術難題。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新工人,轉換工種工人及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訓、負責對專(兼)職安全人員的安全技術指導。

六、負責對專案生產副經理、施工員(工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後雙方均需在安全技術交底卡上簽字。

七、總結交流安全生產技術的經驗。

八、對重傷亡事故和未遂事故從技術上分析原因,提出鑑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專案支部書記、政工、工會於事安全生產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規定,把安全生產列為重要議事日程,經常研究職工安全思想動態,抓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職工牢固樹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支援和協助行政領導及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的貫徹實施。

三、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提高職工遵章守紀和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四、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把安士工作納入競賽評比內容。

五、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事故的善後工作。

6、勞務公司員工規章制度

一、工人管理

1、總隊工人級別劃分為,隊長,班長,工人三個等級,隊長由公司指派並有對工人確定級別的權利及績效工資、獎罰的權利。

2、工人隊長應服從隊長工作安排並認真執行,對下屬班長、工人有管理權,包括調動、獎罰、任免、審批報銷等日常管理工作。

3、班長服從上級領導並順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班長對普通工人擁有管理權,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調動,獎罰,審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新老工人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指標。

二、新員工入職管理

1、新進員工必須要有“兩表一件”即入職登記表,工資登記表,身份證影印件,否則視為無此人。

2、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5天,合格者錄用併發放工作服,胸牌等。

3、新進員工錄用後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4、工作未滿15天且無特殊情況的提出辭職者一律不發放工資。

三、現場施工管理

1、每名工人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

2、施工隊長、組長根據工作情況制定(月、周、日)工作計劃,並詳細記錄工作完成(工作日誌)情況。

3、現場施工中不可與業主方或第三方發生爭執,如出現問題由現場主要負責人與其溝通協商。

4、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規範進行,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四、考勤管理

1、所有員工每天準時出勤,工作時間為每天9小時。

2、員工請假外出須填寫請假申請單,經上一級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須經隊長同意。

3、每個專案考勤由專人負責(隊組長兼任),接受上級隨時檢查。

4、 “五一”“十一”所有員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況不能休息者,可事後進行倒休。

5、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所有人員必須服從。由帶班領導填寫加班派工單進行記錄,工資另計3元/小時。如由於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記加班工資。

6、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曠工三天者除名並辭退。

7、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

五、列會管理

1、施工現場每天由帶班隊、組長組織全體工人進行一次碰頭會,並記錄當天工作內容及完成情況以便檢查。

2、工地現場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安排準時參加部門會議,並對會議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3、現場所存在的各項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彙報,以便可以迅速解決問題。

六、倉庫管理

1、各專案單設立庫管或由現場負責人兼任。

2、進場材料設立進場材料明細及材料使用情況統計。

3、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必須清點後方可入庫,登記進賬,填寫材料入庫單,同時交由專人錄入電子文件備查(出入庫臺賬)。

4、材料賬冊必須有日期、入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5、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並做好標識管理,並留有足夠的通道,便於搬運。

6、油漆、酒精、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奇入危險品倉庫,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周圍環境嚴禁煙火。

7、宗材料、裝置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袱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損失。

8、倉庫存放的材料必須做好防水、防潮工作,倉庫重地嚴禁閒雜人員入內。

9、工具裝置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帳,嚴格履行借用手續,並及時催收入庫。實行誰領用誰保管的原則,如有損壞,及時通知材料員聯絡維修或更換。

10、所有材料必須有出庫手續,使用單位必須有施工隊負責人簽字確認手續,否則不予領料,出入庫臺賬平衡,每月必須盤庫一次,對剩餘物資進行詳細登記,以便合理利用。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工地各項制度。

2、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尊重領導,不準衝撞領導,有意見可事後解釋,對甲方要求絕對服從,時刻以公司利益為重。

3、忠於職守,堅守崗位,上班時間不得辦私事,未經處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

4、愛護公物,認真負責,對分派給各人的勞動工具,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械維修,加油按有關規定執行。

5、相互團結,關心他人,嚴禁酒後上崗,酗酒鬧事,打架鬥毆,拉結夥,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6、施工作業時不準抽菸,防火。

7、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場地清。

8、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膀子上班。

9、宿舍、工棚、生活區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活廢物及時清運。

10、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工具等。

11、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裝置,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12、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施工現場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施工現場、生活區嚴禁私搭亂接,規範用電。

15、各專案現場所制定的各項條例制度應同樣遵循。

八、獎罰管理

(一)懲罰條例

員工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予以開除處理(工資全扣):

1)違國家法令、法規者;

2)參與非法組織、等;

3)打架、偷盜、賭博、拉結派者;

4)嚴重瀆職者;

5)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司信譽者;

6)連續曠工3次或全年曠工累計達7次以上者;

7)有煽動怠工或罷工行為者;

8)工人受嚴重警告處分2次或警告處分3次者;

2.員工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予以嚴重警告處理(扣發工資100--300元):

1)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者;

2)不尊重領導、有侮辱威脅主管的行為者;

3)做有損公司形象的事(破壞他人財產,不尊重他人等等);

4)嚴重破壞勞動成果、生產機具、社會公物者;

5)全年無故曠工累計達5次者;

6)在工作時間幹私活者;

7)專案組長或小組長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而給予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8)工作不利、屢試不見成效者;

3.員工發生以下行為者,公司予以警告處理(酌情給予處罰):

1)遲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資10元;

2)曠工者,每次扣工資20元;

3)在工作時間不穿工作服、服裝不整者,每次扣工資10元;

4)在工作時間吸菸、吃零食、嬉向鬧者,每次扣工資20元;

5)在工作時間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資50元;

6)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資50元;

7)不按操作規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澆凍水後不洩水,導致機具非正常耗損等等),每次扣工資50-500元,並賠償損失。

8)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資20元;

9)在工作時間偷閒、怠工者,每次扣工資20元;

10)在工作場所喧譁、發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資20元;

1)故意浪費物料者,每次扣工資20-200元;

二)獎勵條例:

本獎懲條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無人監督的條件下,零缺點地完成工作為前提:

1)在年底,對隊、組長、技術骨幹依據全年表現給予相應獎勵;

2)在一個工程中,有突出表現者,工程結束後公司給予相應獎勵;

九、所有員工,在公司專案較少時,公司有權降低工資。

7、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如何擬定?那麼,下面請看小編給家整理的公司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家有助。

勞務派遣制度 篇19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招聘方式

第五條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託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蔘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如用工單位全權委託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並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勞動合同

第八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於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並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排程。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並取得上崗資格後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並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五條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六條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後,確定實發金額,並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公司必須及時答覆。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後,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並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後,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四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後,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三十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有限責任公司。

勞務派遣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員工和(以下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勞務派遣人員是指與公司訂勞動合同被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上述被派遣的勞動者特指用工單位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依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如實向公司提供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婚姻證明、子女證明、近期體檢報告以及親筆填寫準確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公司。因個人資料失實引起的一切後果均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條勞務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忠於職守,誠實可靠,服從公司及用工單位的管理,積極完成用工單位分配的各項任務。

第二章勞動合同及試用期

第五條由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低於年。試用期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9條執行。

第六條經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期滿需要續簽勞動合同時,須經本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協商確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人員與公司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依據《勞動合同法》執行。

第八條勞務派遣人員辭職或被公司解聘,應按規定辦理檔案、辦公、財物、技術資料的清理交接工作,並有義務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如勞務派遣人員疏忽丟失或蓄意損壞,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規定

第九條勞務派遣人員上崗前應學習、瞭解本公司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與相關規定。

第十條派遣期間,公司或用工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勞務人員的技能,可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對派遣勞務人員進行生產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並按有關政策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關的勞動保護用品和負責現場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通知公司,並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

傷殘等級鑑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有權隨時將該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為其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4、勞務派遣人員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

5、隱瞞個人真實情況,導致公司與用工單位的相關用工資訊錯誤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勞務派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務派遣人員及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公司,由公司為其進行二次派遣或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手續。

1、勞務派遣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務派遣人員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經用工單位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派遣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派遣協議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三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派遣協議和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工單位因生產經營組織發生變更或因業務流程再造,依法裁減人員的;

5、日常工作檢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無故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的;

6、勞務派遣人員勞務派遣期滿的;

7、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

第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勞務派遣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務派遣人員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並經勞務派遣人員同意後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加班報酬的支付方式與其工資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

第十七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根據《員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和用工單位的崗位要素進行合理核算,支付標準不低於當地(滕州市)城鎮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人員在醫療期內的工資標準以及女性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工資標準按照政府相關法律法規及參照公司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勞務派遣人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五種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確定和勞務派遣人員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九條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況核算支付,工資的發放時間為當月的十五日,如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條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加班費、社會保險費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帳給公司指定帳戶,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等。

第六章勞務派遣人員的假期

第二十一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人員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的休息休假按照國家和用工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條勞務派遣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單位實施,用工單位應於每月5日前將勞務派遣人員的上月出勤情況報送公司人資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條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病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專案。

第二十五條勞務派遣人員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到崗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六條勞務派遣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單位將參照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以上各項規定如與公司管理規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規定適用公司內全體勞務派遣人員。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規定自20xx年3月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