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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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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責任追究制度

1總則

1.1目的

根據《企業綱領》相關規定,按照權責對等原則,為保障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有效規避控制各種風險和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單位和員工。

1.3責任型別

1.3.1按範圍可分為個人責任、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

1.3.2按是否出現惡劣結果可分為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

1.3.3按性質可分為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1.3.4按問題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責任、重要責任、重大責任、特別重大責任;

1.3.5按類別可分為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管理責任、人事責任、技術責任、行政責任及決策責任。

1.4釋義

1.4.1責任追究:明確經營管理中造成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並對其給予否定性評價及處罰。

1.4.2個人責任、單位責任和系統責任

(1)個人責任:在管理規範、責任明確的前提下,因個人違反制度、規程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繫個人責任。

(2)單位責任:由於制度規範落實不到位,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未察覺,或已察覺但未及時處理、提出防範措施而造成的損失屬單位責任。

(3)系統責任:職能系統許可權劃分不清,相關事項缺乏明確規定或規定有誤,工作檢查、跟蹤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誤或不暢而造成的損失屬系統責任。

1.4.3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

(1)由於違反各項制度、規程,導致損失或惡劣結果即將發生的,屬過程責任。

(2)已造成損失或形成惡劣結果的屬結果責任。

2責任追究原則

2.1責任追究一般不超過三級,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則。

2.2責任範圍有限但關鍵責任優先原則。

2.3直接領導和專業領導不能免責原則。

2.4.責任減免:

(1)因創新性、試驗性、探索性業務活動而產生的,免去責任;

(2)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免去責任;

(3)積極主動地進行支援協作,但仍有意想不到問題出現的,從輕處罰。

3責任追究系統

3.1執行機構為第一反應系統,對過程責任和結果責任在第一時間第一現場直接介入。執行機構有處置權。

3.2督察機構為第二反應系統,不涉及過程責任,只介入執行機構未提出的責任追究事宜或執行機構已經處理的責任追究事宜。

4責任大小的劃分依據

4.1經濟損失。凡存在經營和管理損失的業務活動,財務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應明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額度。

4.2對集團或企業的負面影響。由經營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做定性分析,判定對集團或企業近期和長期的影響。

5責任追究的一般程式

5.1責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過程責任主要由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提出。過程責任側重於查出事發原由,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方案,著重改進落實。

5.1.2結果責任主要由責任者部門或單位的第一責任人、責任部門或單位所在系統的上級單位和該系統的第一責任人、督察委員會提出。結果責任側重於查詢系統原因,明確各個層面的個人及集體責任,做出處罰結論。

5.2責任調查

5.2.1凡應進行責任追究的問題,均應進行事實調查,調查部門應就關鍵性的細節進行認定,並有明確的調查結論。

5.2.2責任調查須本著責任人與追究人相分離的原則,由上一級部門負責調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調查人在追究過程中如發現被調查事宜與自己有關聯,要移交上一級部門調查或聯合調查。

5.2.3確定責任辦法

責任的歸咎要以集團責權體系劃分為依據進行判定

對事情應落實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責任人,判定是個人責任、單位責任還是系統責任,找出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明確是過程責任還是結果責任,若存在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應估算損失的大小,各單位或各系統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自身特點評估問題的嚴重程度,確定責任等級。

對直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是否按規程操作、事情發生之後有無採取措施減少損失、若存在操作規程不符合實際作業要求的有無向上級反映和建議。

對直接責任者的直接上司(間接責任人)應落實其指令是否明確、有無落實相關管理制度和計劃、有無提議修改不符合實際的管理規程、有無落實預防措施、有無進行過程檢查和指導、事情發生後有無採取積極措施減少損失、歷史上是否曾經發生過類似事宜。

分析主客觀原因,確定責任事件引發的關鍵性因素。

經追究,對追而無責的單位或個人不做處理,對追而有責的單位或個人做出處理決定,對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3改進或處分意見的提出

5.3.1改進意見的提出

由過程責任引發的但無須處分的問題,由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自查自咎,並限期整改;對屢犯同類錯誤或知錯不改者,將被提出處分意見。

5.3.2處分意見的提出

結果責任或須處理的過程責任,根據責任的嚴重程度及處理許可權的劃分由不同單位和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5.4責任程度

責任按問題的嚴重程度可分為一般責任、重要責任、重大責任、特別重大責任。

5.4.1一般責任:指沒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只造成輕微損失,但對工作效率產生了影響的責任。

5.4.2重要責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對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不含傷殘)、使企業產生了間接損失、在社會上產生了負面影響的責任。

5.4.3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人身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在社會上產生了惡劣影響的責任。

5.4.4特別重大責任:指直接經濟損失十分巨大、人身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死亡、對企業長期發展產生了根本性不利影響、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在社會上產生了極為惡劣影響的責任。

5.5責任處理的許可權劃分

責任型別

做出

涉及處理決

的責任定的層

單位或人次

一般責任

重要責任

重大責任

特別重大責任

企業所屬

各單位

企業

企業

專業集團

集團總部

專業集團職能部門、所屬企業

專業集團

專業集團

專業集團

集團機關

集團總部各系統、各專業集團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集團機關

5.5.1對責任人的處理力度須與《員工獎懲制度》相一致。

5.5.2企業做出的各項處分決定須報所在專業集團備案,各專業集團做出的各項處分決定須報集團總部備案。

5.6責任處理後,責任者個人或單位,責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統主管要汲取教訓,根據處理結論及事件引發的關鍵因素,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採取措施貫徹落實,以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6附則

6.1各專業集團、各成員企業可根據本制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6.2本制度由經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6.3本制度自2019年07月14日起試行,試行時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