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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8.95K

第一條 責任追究制內容

責任追究制度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後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群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範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規定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度生硬、刁難服務物件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四)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的。

第三條 責任追究辦法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範圍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著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度粗暴的;

4、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群眾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齊全、又符合規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2、業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後,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物件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定,洩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職權,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物件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8、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物件利益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規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