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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制度管理規定(精選16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W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

1.0目的為保證培訓效果、提高員工技能、拓展培訓方式,行政員工可參加外派培訓,為保證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的有效實施,特制定此制度。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精選16篇)

2.0範圍參加公司外派培訓的人員

3.0具體職責

3.1各行政部門職責

3.1.1通過“行政員工外派培訓申請流程”負責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外派培訓申請,外派培訓申請原則上應在每年1-2月份各部門作培訓需求分析時提出,臨時性外派培訓申請,除特殊情形外,應至少提前二週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否則不予批准;

3.1.2除各部門提交的培訓申請外,人力資源部還將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個別員工的外派培訓;

3.1.3培訓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後需履行培訓服務協議簽訂手續,培訓協議簽訂後方可向財務部申請借款並參加培訓;

3.1.4經公司批准進行外派培訓的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培訓課程。

3.2人力資源部職責

3.2.1人力資源部在接到外派培訓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外派培訓人員的資歷稽核(外派培訓人員以能“將課程引進轉化”的人員優先)、外派培訓機構的甄選、稽核及課程時間的確定;

3.2.2人力資源部稽核完成後,於培訓課程開始前提交行政部予以核價,將核價後的培訓申請,報總經理審批;

3.2.3依總經理審批後的外派培訓申請簽訂培訓協議,並呈交公司認可。

3.3外派培訓協議擬訂時應符合以下原則:

3.3.1外派培訓費用由公司全額或部分承擔;

3.3.2員工外派培訓地點在外地的,視同出差,因路途遙遠或受訓時間較長,需在當地留宿而培訓單位未提供食宿者依員工出差相關規定申請食宿費、交通費等;

3.3.3公司照常支付員工在外培訓期間的薪資,下班時間或其他休假時間參加外派培訓,不再作為加班;

3.3.4凡個人外派培訓單次培訓課程費用達RMB1000元及以上者,當年外派培訓課程費用累計達RMB3000元及以上者,應在培訓開展前簽訂外派培訓協議。

3.3.5當申請人員參加的培訓課程為公司專案型採購合同中包含的附屬培訓課程時,申請人員仍然需承擔採購合同款中包含的培訓課程費用。

4.0培訓協議

4.1根據不同的培訓費用,確定外派培訓人員的服務期限如下:培訓課程費用(RMB)約定服務年限1000-3000元(含)1年3000元-8000元(含)2年8000-20xx0元(含)3年20xx0-40000元(含)4年40000元以上5年以上(含5年)

4.2培訓協議說明:

4.2.1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培訓課程費、交通費、食宿費、培訓期間的出差津貼等由公司承擔的所有費用;

4.2.2培訓金額在RMB40000元以上的外派培訓,由總經理核定其約定服務年限;

4.2.3若員工在半年內再次發生外派培訓的,則培訓協議簽訂以累計培訓金額計算,培訓協議簽訂日期以最後一次培訓日期為準;

4.3違約金賠償辦法:違約金額=培訓總費用×12X-Y12X(X=約定服務年限)(Y=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後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月數)備註:若員工自培訓結束開始至最後一個工作日的累計服務天數不滿整數月時,則進位整數月份計算。

5.0培訓評估

5.1參加培訓人員應在培訓結束後兩週內完成外派培訓心得報告,並制定相應的培訓行動計劃一併提交公司認可,培訓行動計劃應符合以下原則:

(1)行動計劃制定須詳細、明確

(2)行動計劃須可實施、可衡量

5.2培訓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外派培訓人員應將培訓資料交於公司歸檔;

5.3培訓結束後4個月內,外派培訓人員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應編寫適合公司自身條件的《學員培訓手冊》、《講師授課手冊》,實現外部課程內部轉化,並在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下授課並評估打分;

5.4外派培訓人員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培訓行動計劃經總經理批准後,人力資源部及相關職責部門負責追蹤其行動計劃實施情況;

5.5人力資源部將視具體情況,將外派培訓員工的培訓效果考核列入其績效目標。

6.0費用報銷

6.1外派培訓的人員所提交的外派培訓心得報告及行動計劃經公司認可後,方可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等手續。

6.2外派培訓人員辦理外派培訓費用報銷前,需如實填寫外派培訓實際產生的費用,提交人力資源部稽核,待人力資源部稽核完畢後,方可至財務部辦理報銷;

7.0責任承擔若外派培訓人員的行動計劃在培訓結束後1年內仍無法完成,外派培訓人員需自行承擔50%培訓總費用。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2

為規範公司外派培訓管理,保證員工外出培訓質量,有效管理外出培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試用範圍新管理崗位、新技術、新裝置引進等所需外派培訓外派培訓:指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員工派遣參加公司外部培訓、學習活動

2.培訓費用

2.1培訓費用指在培訓活動中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食宿費、交通費總和。

2.2培訓費用的報銷應出具相應、有效的發票,並於公司行政人事部登記備案。如遇以下情形,則不予報銷費用:員工在外派培訓期間因私人原因發生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員工在培訓(理論)結束後沒有通過考試或未獲得相關證書,實際操作中沒有達到獨立操作上崗能力的

3.外派培訓出勤及薪酬福利管理出勤

3.1培訓時間在工作日進行的,按正常出勤計算,培訓時間在休息日(含下班後的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的,不計加班3.2受訓人應遵守培訓方的時間安排和管理規定,按時參加培訓,不得缺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經查實後按曠工處理,自動扣除工資3.3外派人員因重大事宜,無法參加培訓時,因提前向培訓方管理部門說明薪酬福利

3.4員工外派培訓期間按在本公司正常出勤計算,原有工資獎金正常發放

3.5員工在參加理論培訓期間出勤參照3.1執行;在實際崗位操作期間,如遇夜班、法定假日上班的,員工應保留出勤記錄,公司根據出勤予以發放津貼

3.6員工培訓期間由公司補貼伙食費(30元/天)

4.員工責任與義務

4.1員工需認真參加學習,順利完成培訓專案,定期上交培訓小結;學成回公司後,負責整理相關培訓資料等送行政人事部存檔

4.2若培訓專案有畢(結)業證書或證明檔案,結束時受訓結業證書由受訓員工獲得,在公司工作期間證書或證明檔案正本由公司保管;需實際進行操作的,培訓結束後應有獨立上崗能力

4.3員工培訓完成回公司後應就受訓內容給予公司其他員工進行傳授,不得藉故推諉,認真負責公司該項工作,承擔相應的內部培訓和輔導工作

4.4員工在培訓期間應遵守培訓方各項管理制度,應注意言行舉止,形象妝容,以維護公司之形象

5.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外出培訓,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3

1.目的

為配合工廠的發展目標,提升人力績效,提升員工素質,增強員工對本職工作的能力與對企業文化的瞭解並有計劃地充實其知識技能,發揮其潛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際關係,進而發揚本工廠的企業精神,特制定本制度,作為各級人員培訓實施與管理的依據。

2.適用範圍:

凡本工廠所有員工的各項培訓計劃、實施、督導、考評以及改善建議等,均依本制度辦理。

3各部門權責劃分

3.1人事行政科負責

1.制定、修改全工廠培訓制度;

2.擬定、呈報全工廠年度、季度培訓計劃;

3.收集整理各種培訓資訊並及時釋出;

4.聯絡、組織或協助完成全工廠各項培訓課程的實施;

5.檢查、評估培訓的實施情況;

6.管理、控制培訓費用;

7.管理工廠內部講師隊伍;

8.負責對各項培訓進行記錄和相關資料存檔;

9.追蹤考查培訓效果。

3.2各部門權責

1.呈報本部門培訓計劃;

2.制定本部門專業課程的培訓大綱;

3.收集並提供本部門相關專業培訓資訊;

4.配合部門培訓的實施和效果反饋、交流的工作;

5.確定部門內部講師人選,並配合、支援內部培訓工作;

4培訓管理

4.1總論

4.1.1.培訓安排應根據員工崗位職責,並結合個人興趣,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儘量做到合理公平。

4.1.2.凡本工廠員工,均有接受相關培訓的權利與義務。

4.1.3.全工廠培訓規劃、制度的訂立與修改,所有培訓費用的預算、審查與彙總呈報,以及培訓記錄的登記與資料存檔等相關培訓事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各相關部門負有提出改善意見和配合執行的權利與義務。

4.1.4.全工廠的培訓實施、效果反饋及評價考核等工作以人事行政科為主要負責單位,並對全工廠的培訓執行情況負督導呈報的責任。各部門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4.2培訓體系

培訓體系包含四個模組。

4.2.1新員工入職培訓

1)培訓物件:所有新進人員。

2)培訓目的:協助新進人員儘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順利進入工作狀況。

3)培訓形式:以週期性的內部授課方式進行。

4)培訓內容:分常規類和專業技術類兩項科目,兩項科目的具體內容可根據任職崗位的不同進行選擇。

5)常規類科目:

a.工廠簡介(包括工廠發展史及企業文化,各部職能等)

b.工廠制度介紹

c.產品/業務介紹與市場分析

d.技術研發體系現狀與開發方向

e.其他

6)專業技術類科目:

a.經營和生產部門的崗位設計與工作流程

b.適合工廠習慣的標準作業技巧

c.專案管理流程與標準化訓練

d.其他

4.2.2學徒方式的崗位培訓

1)培訓物件:工廠招收錄用的應屆畢業生或新工人。

2)培訓目的:使新員工按照任職崗位的要求,儘快熟悉業務內容及工作流程。

3)培訓形式:“一帶一”或“一帶二”的固定老師責任制形式。

4)培訓內容:包括思想素質、企業文化的教育;專業知識技能的訓練;及工作疑難的解決和指導等。

4.2.3內部培訓

1)培訓物件: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工廠內部講師力量,最大效度的利用工廠內部資源,加強內部的溝通與交流,在工廠內形成互幫互助的學習氛圍,並豐富員工的業餘學習生活。

3)培訓形式:在工廠內部以講座或研討會、交流會的形式進行。

4)培訓內容:涉及工廠技術類、經營類、管理類的多個方面,及員工感興趣的業餘知識、資訊等。

4.2.4外部培訓

1)培訓物件:全員。

2)培訓目的:依靠外部專家力量,提升從業人員在本職工作上所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技巧,以增進各項工作的完成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3)培訓形式:參加外部公開課、交流研討會,或請外部講師在工廠內部授課。

4)培訓內容:可分為三類。

a)常規實用性培訓——涉及專業技術知識、銷售技巧、管理方法、領導技能、經營理念等;

b)適合高層領導的培訓——含企業戰略性、發展性等內容;

c)個人進修方面的培訓——如MBA、專業技術認證等。

4.3培訓計劃的擬訂

1.結合工廠整體戰略目標及發展計劃,由人事行政科依據對內部員工培訓需求調查的結果,以及工廠相關培訓的政策、財務預算等,統籌各部門的需求,於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培訓計劃,並呈報總經理稽核。

2.各部門應根據各自業務發展的需要,確定部門培訓需求計劃,並反應給人事行政科統籌規劃。

3.人事行政科可根據實際情況分解年度培訓計劃,擬訂季度計劃,編制培訓課程清單,並呈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夯實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xx‟3號)和市國資委《關於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辦法》(國資黨發„20xx‟6號)檔案精神,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所屬單位共產黨員(含預備期黨員)。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二章 黨員交納黨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按季度或年度發放的津貼補貼,與發放當月工資收入一併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在當月交納黨費。

第五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在《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相應欄目註明交納數額和交納時間,經流入地黨組織加蓋公章有效。

第二節 交納比例

第六條 黨員黨費按以下標準分段計算並交納:

(一) 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二)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

(三)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四) 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稅後”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

第七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八條 其它規定:

(一)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參照第六條規定交納黨費。

(二) 離退休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人員補貼)或養老金總額(包括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和統籌外養老金)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分段計算。

(三) 流入到國有企業且轉移了正式黨組織關係的農民工黨員,以每月固定收入作為計算基數,參照第六條規定交納黨費。

(四) 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五)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六)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報送集團黨委,再通過市國資委黨委轉交市

委組織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三節 交納時間

第九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三章 黨組織上繳黨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黨費實行逐級上繳。子公司黨委或集團直屬子公司黨總支,按下管一級原則,對各所屬的黨支部黨費進行收繳。子公司黨委、集團直屬黨總支、集團直屬黨支部向集團黨委繳納黨費;集團黨委向市國資委黨委繳納黨費。

第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按如下標準上繳黨費:

(一)黨支部每年按照全體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0%上繳上級黨總支或黨委並附黨員交納清單;

(二)黨總支每年按照全體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0%上繳上級黨委並附支部交納清單。

(三)子公司黨委每年按照全體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0%上繳集團黨委;

(四)集團黨委按照市國資委黨委規定比例上繳黨費。

第二節 匯繳時間

第十四條 子公司黨委每年12月15日前,向集團黨委上繳當年黨費;集團直屬黨總支、集團直屬黨支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集團黨委分別上繳上半年和下半年黨費。上繳黨費要在規定期限內匯入XX集團黨委黨費專用帳戶,並在匯款單上註明交納黨費的黨組織、繳費期間、金額,不得少繳或拖延。各交納黨組織憑匯款回單到集團人力資源部開具黨費交款收據。

第四章 黨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二節 使用範圍

第十六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培訓黨員;

(二)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裝置;

(三)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五)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十七條 有關黨費使用的其它規定

(一) 集團黨委留存黨費的使用向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二) 申請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 黨組織日常工作經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部分必須得到保證,原則上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納入企業全年財務預算,在財務單列,由黨委掌握使用。大型活動、專項工作要單獨劃撥經費。

第三節 管理規範

第十八條 留存黨費的黨組織,應建立完善的黨費管理制度明確使用範圍,嚴格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對數額較大黨費的使用和下撥,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九條 黨費由各級黨組織指定專門人員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子公司黨委(黨總支、黨支部)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組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制度另行頒佈。

第二十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的名義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一條 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違規責任

第二十二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黨組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子公司黨委應當每年向集團黨委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基層黨組織通報。黨總支、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三條 各子公司黨組織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集團黨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專案;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共XX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關於印發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文號)停止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授權集團人力資源部解釋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5

一、本局的會議室,由局辦公室統一管理,各處室需使用會議室應提前1至2天預約,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樓層接待室原則上由各樓層處室管理使用。

二、處室使用會議室和接待室,應保持室內清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菸蒂、紙屑等雜物。

三、各會議室、接待室內的桌、椅、茶具、菸缸等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拿走,損壞東西照價賠償。

四、各處室使用會議室、接待室結束後,要及時關好門窗,對不按規定使用會議室並造成損失的,由有關使用處室負責。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6

第一條為加強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管理,保障小區整潔、美觀和夜

景照明設施完好,創造良好的工作與生活環境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霓虹燈、門頭牌匾和照明應當統籌規劃、科學設計、合理佈局、內容健

康、規範管理的原則,小區居民生活環境,提高便利店品味。

第三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應按照設定規劃和標準進行設定,並符合下列

要求:

(一)霓虹燈設定在建(構)築物相應位置的應嚴格控制體量,與建(構)築物相協調;

(二)在同一建(構)築物上設定的霓虹燈、門頭牌匾,其高度、媒體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應相協調;

(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範,字跡清晰,圖案和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四)獨立支撐式霓虹燈不得佔壓盲道、人行道;

(五)符合安全、環保、節能的要求;

(六)明確開關使用時間,找相應負責人對其妥善維護看管

第四條便利店霓虹燈、門頭牌匾按照誰設定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

管理工作。設定單位應加強對霓虹燈、門頭牌匾設定的日常維護與檢查,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汙濁、損毀的應在三日內修復。過時、過期或破損影響便利地形象的應當及時更新或維修。

開燈時間:(待定)

閉燈時間:

法定節假日期間不早於

星期五、星期六不早於;

其他日期不早於。

第五條政府舉辦重大活動時,應按照上級安排調整開閉時間。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個人。由各便利店營運負責人處理,處罰。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集團資訊化發展要求,充分利用資料資源為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服務,保證各類資訊合理、有序流動和資訊保安,確保集團資訊化建設快速協調有序安全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資訊保安管理辦法》(中平„20xx‟188號)、等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室,直屬和特設機構、專業化公司、事業部、區域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包括:各單位與生產、經營、辦公、安全等相關的應用系統和資料,以及為其提供支撐的基礎設施資源、計算儲存資源和辦公終端資源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集團資訊化領導小組是集團資料資源管理體系的最高層,負責審定集團有關資料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負責稽核有關標準、規範、重要需求等。集團資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集團資訊辦)負責集團資料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指導集團資料管理工作,查處危害集團資料安全的事件。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資料的採集、傳輸、使用、安防、備份等管理

工作。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資訊通訊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信通公司)作為技術支撐及運維部門,負責集團資料中心的運維和運營工作。

第四章 資料分級管理

第五條 根據資料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結合有關保密規定,按照集團級應用系統和資料、廠礦級應用系統和資料、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和資料分別制定管理標準。

第六條 集團級應用系統和資料,技術管理由集團資訊辦負責,業務管理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運維管理由信通公司負責。廠礦級應用系統和資料由各單位資訊管理部門管理,集團需要利用的管理資料和生產資料要同步上傳到集團資料中心。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和資料由各單位資訊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 資料標準管理

第七條 集團資訊辦負責集團資料編碼和介面標準的統一規劃和標準制定,負責對集團及各單位應用系統的資料標準管理進行引導和考核。各單位新建應用系統應嚴格執行集團下發的資料編碼和介面標準,在用應用系統應根據自身實際逐步按照集團標準進行完善。

第八條 資料編碼和介面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資料編碼應能夠保證同一個物件編碼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規範的一致性;

(二)介面應實現對外部系統的接入提供企業級的支援,在系統的高併發和大容量的基礎上提供安全可靠的接入;

(三)提供完善的資料安全機制,以實現對資料的全面保護,保證系統的正常執行,防止大量訪問,以及大量佔用資源的情況發生,保證系統的健壯性;

(四)提供有效的系統可監控機制,使得介面的執行情況可監控,便於及時發現錯誤並排除故障;

(五)保證在充分利用系統資源的前提下,實現系統平滑的移植和擴充套件,同時在系統併發增加時提供系統資源的動態擴充套件,以保證系統的穩定性;

(六)在進行擴容、新業務擴充套件時,應能提供快速、方便和準確的實現方式。

第六章 資料資源管理

第九條 基礎設施資源集中管理。為了避免資訊機房等基礎設施資源重複投資建設,造成資金浪費、設施利用率低等問題,各單位應充分利用集團資料中心資源,集團資訊辦負責統一協調集團及各單位的基礎設施資源。

(一)各單位未經集團批准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擴建資訊機房。

(二)集團資料中心要按照《集團機房建設技術規範》建設,滿足各單位應用系統及資料統一到集團資料中心所需的各項使用要求。

(三)各單位現有機房自行管理、統一管控。各級資訊管理部門作為主要責任部門,要保證資訊機房各項執行指標達到集團要求。

第十條 計算儲存資源集中管理。為了消除“資訊孤島”,實現集團資料共享和整合,提升資料安全防護等級,各單位所需計算和儲存資源,要統一使用集團資料中心的雲端計算資源,做到資源集中、高效利用。

(一)現有的集團級應用系統及資料(安全監測系統除外)、各單位應用系統及資料(直接用於生產安全、自動化控制和監測監控的系統除外)要按照在用伺服器、儲存的服務年限和系統生命週期科學制定遷移到集團資料中心的計劃和方案,並報集團資訊辦批准後實施。

(二)新建應用系統原則上不再購臵新的伺服器和儲存,所需計算和儲存資源應使用集團資料中心的雲端計算資源。各單位如有特殊生產要求,確需購臵伺服器或儲存的,需報請集團領導批准,由集團資訊辦備案後,按集團採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於當前集團網路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向集團提出申請建設集團區域性資料分中心,並根據建設進度制定應用系統和資料遷移計劃。集團區域性資料分中心建成後,新建系統需要集中部署、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辦公終端資源集中管理。為了提高辦公效率、降低辦公成本、實現節能降耗,集團級應用系統要統一使用集團資料中心雲桌面,並在廠礦和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中逐步實現全面使用。

(一)各單位新建系統所需計算機和新增辦公用計算機要使用集團資料中心雲桌面。

(二)原有集團推廣的應用系統所使用的計算機,以及各單位在用的計算機,分別由應用系統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按年度提出雲桌面更換計劃,逐步完成雲桌面更換工作;集團資訊辦負責協調和監督。

(三)各單位申請雲桌面使用,應與信通公司簽訂租用協議,由信通公司負責雲桌面運維,各單位資訊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雲桌面管理。

(四)對於當前集團網路不具備實施雲桌面替換條件的單位,應協同集團相關部門接入集團網路或建設集團區域性資料分中心。在網路接入後或集團區域性資料分中心建成後,按計劃完成雲桌面的部署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使用資源應按集團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七章 資料分析管理

第十三條 資料分析是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利用現代資訊科技手段,對計算機應用系統生成的資料進行分析,充分發掘資料中蘊涵的資訊,用資料描述現狀,預測趨勢,規範生產行為,優化管理流程,加強經營監管,提供決策支援。

第十四條 集團資訊化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各單位資料分析的指導,鼓勵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充分利用“大資料”技術,自行組織開發業務選題和資料模型,組織經驗交流,提高分析水平。集團資訊辦要做好資料分析引導和管理工作,為集團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服務。基層各單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現有資料資源,不斷探索和創新資料分析方法,規範資料分析程式,提高資料分析質量,做好本單位各項應用的資料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 集團級資料分析、處室級資料分析和廠礦級資料分析分別由集團資訊辦、相關業務處室和各基層單位負責策劃和實施,集團資訊化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和考核。

第八章 資料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資料應用是指利用資料分析的成果,查詢存在問題,開展業務運轉狀況評估,提出改進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規避管理風險。

第十七條 各級資訊管理部門應加強資料應用。集團資訊辦負責代表集團對各單位以及單位之間資料共享應用的統一規劃並制定標準。各單位要嚴格按部門、按層級落實資料應用工作,對資料進行科學統計、分析、挖掘和應用,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資料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資訊管理部門應建立資料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主要包括:資料訪問的身份驗證、許可權管理及資料的加密、保密、日誌管理、網路安全、容災備份等。

第十九條 為統一規範操作許可權,各單位應明確工作人員的錄入許可權、訪問許可權及維護許可權的管理部門,任何人不得擅自設立、變更和登出。

第二十條 各級資訊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系統資料及介質資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資料庫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確管理員使用者和資料查詢使用者的操作許可權及規程。

第二十一條 對資料的各項操作至少要建立執行日誌,嚴格監控操作過程,對發現的資料安全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管理員應掌握和運用資料庫訪問審計技術,實現對資料庫操作的監測和追溯。

第二十二條 各級資訊管理部門要加強使用者身份驗證管理、網路安全管理,採取嚴格措施,做好計算機病毒的預防、檢測、清除工作,建立針對網路攻擊的防範措施,保證資料傳輸和儲存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資訊管理部門要加強資料的容災備份工作,建立資料容災備份機制,保障系統應急恢復和資料溯源。重要資料要上傳至集團資料中心備份。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執行。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8

集團公司各部門:

因近期公司員工正常上下班做息時間存在紀律鬆散現象,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為了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強員工組織紀律觀念,提高工作效率,樹立企業良好形像,根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現將有關規定重申如下:

一、 工作時間

1、每週實行五天工作制,即週一至週五,週六、日為正常休息。

2、夏季工作時間(5月1日—本年10月31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5:00—18:00

3、 冬季工作時間(11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7:30

4、如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可自行調整作息時間,經人力資源部稽核,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執行;

二、 考勤執行範圍

集團公司總部各部門及工程各專案部按照實際情況記錄員工考勤。

三、 監督與管理

各部門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考勤管理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人力資源部將依據員工打卡情況及《請假單》計算員工出勤。若因故不能打卡的需填寫未打卡說明並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後送人力資源部備查。如因外出辦事不能打卡的,需事先將情況告知部門經理及人力資源部考勤負責人,並回公司後填寫外出登記表。

2、員工上、下班執行打卡制度,每天打卡四次,上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後30分鐘內打卡為有效打卡;無效打卡必須執行籤卡程式,否則視為曠工。

3、有下列情形者,分別給以扣罰工資、警告、記過和辭退。

(1)在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遲到或早退每次處以扣薪10元;遲 到或早退半小時以上的,按曠工處理。一個月內遲到、早退合計五次以上的,給予扣除當月全勤獎。

(2)無故缺勤30分鐘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後當日內未補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准的,視為曠工處理。

(3)代替他人打卡的,每發現一次,扣除雙方當事人50元/次,並給與通報處理。

4、 請(休)假。員工請(休)假須履行請(休)假手續,實行逐級申請、

複核、審批手續(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室)(三天以上的請(休)假須提前2天報總經理室審批)。

(1)請假:

a) 員工到人力資源部領取《請假單》,註明休假日期及原因; b) 部門經理根據員工需要給予審批意見;管理層人員由上一級領導簽署意見;

c) 不論請假是否批准,員工均需將《請假單》於休假日期前人力資源部;

d)《請假單》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經理隨時可以抽查員工在崗情況;

e) 請病假必須於上班時間前15分鐘內,致電所在部門負責人及人力資源部,且應於病假後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

(2) 批假許可權:

a) 員工請假1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b) 員工請假2天以內(含2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批,人力資源部稽核;

c) 員工請假3天以上(含3天)由總經理室審批;

5、加班

(1)公司原則上要求員工必須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不提倡員工加班。員工若因工作需要,確須加班,則由本人提出加班申請,填制《加班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准後,報一聯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以便人事專員查崗。 如不能提前提交加班申請,則視為無效加班。

(2)員工加班,參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執行,加班時應實行打卡 制度,打卡時間按照公司規定或依照加班申請單註明的加班起止時間為準。

(3)員工平時加班及節、假日上班,其工資核算方法參照《薪酬管理 制度》。

(4)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准給予公休,薪金照發。

(5)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本通知自20xx年4月18日起執行,請各部門相互轉告,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9

為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經研究,制定本規定:

1、 全臺人員實行電腦刷卡考勤。工作人員每天上下班應持考勤專用磁卡進行刷卡。

2、 考勤刷卡及電腦統計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應不定期進行抽查,現場督促工作人員按規定刷卡。

3、 考勤卡每人一張,工作人員只准持本人磁卡刷卡,不得代他人刷卡,如發現有他人替代或替他人刷卡者,一次扣發雙方三個月獎金,二次以上扣發年獎。

4、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班,不得早退。凡遲到早退每次超過10分鐘,每月累計五次(含五次)以上,扣發月獎;遲到早退每月累計十次(含十次)以上,扣發月工資。全臺大會遲到者,每次扣發獎金100元,無故缺席者,扣發月獎。

5、 因公出差或請假而不能按作息時間刷卡的工作人員應及時辦理補卡手續,並由部室主任簽名證明,交辦公室考勤人員彙總登記。部室主任若出具假證明,視同替代他人刷卡進行處罰。出差單或請假條於豎月1日前送交辦公室登記、核銷,逾期不予受理。

6、 當班外勤記者必須按採訪任務通知時間提前15分鐘到位,若每月遲到一次者,扣發半個月獎金,遲到兩次者,扣發當月獎金。因遲到而影響重要採訪任務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給予公開批評,扣發月獎、年獎、調換崗位,臺內待崗以至紀律處分。外勤記者及駕駛員允許每天早晨上班和下午下班各刷一次卡。

7、 工作時間內離開工作崗位要請假,未經批准擅離工作崗位,每次超過一小時者,視為曠工。曠工一次者,扣發當月獎金;曠工兩次以上者,扣發當月工資、獎金,全年曠工累計三次以上者扣發年獎;經常曠工和擅離職守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下崗、辭退。

8、 工作人員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部室主任審批;部室主任請假兩天(含兩天)以內由分管臺長審批;請假兩天以上者,報臺長批准。非突發病等特殊原因口頭請假的,視為擅離工作崗位。

9、 請事假一週以上,扣發當月獎金;請病假按假期長短扣發獎金;請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在國家規定期限內,按月獎比例扣發獎金。超過期限請假的,視同事假;超過准假期限沒有補假的,視同曠工。

10、 考勤情況不僅作為發放月獎、年獎的依據,並作為年度考核、職務升降、職稱評聘和勞動用工的參考依據。

11、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0

1.0目的

為了規範辦公用紙的使用,減少紙張浪費,降低辦公成本、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2.0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辦公用紙的採購、管理、發放、使用及廢棄的管理。

3.0 職責

3.1行政管理部

3.1.1負責公司辦公用紙的購置、發放及廢紙的處置。

3.1.2負責監督各部門對節約用紙計劃的實施情況。

3.2各部門

3.2.1需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辦公用紙的領用。

3.2.2根據本部門的辦公用紙計劃節約用紙。

3.2.3紙品廢棄時應參見《廢棄物資處理規定》執行。

4.0管理制度

4.1、公司辦公用紙統一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辦公用品庫統一採購。

4.2、各部門領用必須先在ERP上做領料申請單,並由本部門經理核准後方可領用,領取辦公用紙3包及其以上的,須註明詳細用途。並由管理部人員詳細記錄。辦公大廳用紙的領用,由管理部行政文員負責。

4.3、節紙模式

4.3.1各類材料、資料儘量通過網路進行傳看。

4.3.2在用電腦列印檔案時,儘量使頁邊距縮小到(1.5~2.0cm),使用單倍行距;除單位的重要檔案、資料、材料或發放給外部相關單位的宣傳材料、協議、合同等(有專門規定要求的檔案除外),其他檔案使用字號小於或等於5號字型,標題無特殊要求時,一般不大於3號字型。各部門在列印檔案、資料前要做列印預覽,認真核對內容、格式、落款等,以減少錯誤,避免浪費紙張。

4.3.3、打(復)印檔案時,辦公用紙儘量正反使用,以提高紙張的利用率。

4.3.4、各部門需領導審閱的草稿性文件,要儘量使用經確認過期或作廢的已用紙反面列印。對於背面可用的紙,或將其收集後,放到行政管理部回收箱內,對於未完全利用的廢棄紙張,不含有單位保密或重要資訊的可裁減裝訂成冊,當便籤使用。

4.3.5行政管理部印表機原則上放入背面乾淨可用的紙張列印,當需要使用新紙時請列印人自行放入新紙列印。

4.4、在公司辦公大廳列印(復)印檔案、資料後須自覺填寫打(復)印機紙張使用登記表,寫明事件、用途、姓名和印張數,並接受管理部人員監督。

4.5、不準用辦公用紙列印(復)印私人用品。

4.6、行政文員每天要在上班、下班之前對公用打(復)印機桌面、紙張清理,將物品擺放整齊。

4.7、廢紙的處置

4.7.1含有單位保密或重要資訊的廢紙要碎掉後按可回收固廢處置。

4.7.2確實可棄的,則放入管理部廢紙箱內統一處理。

5.0、表單

5.1 打(復)印機紙張使用登記表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1

1、正常辦公時間及節假日均須設有醫師值班。原則上由住院醫師擔任一線值班,主治醫師或總住院醫師擔任二線值班,副主任醫師擔任第三線值班。根據科室的大小和床位的多少,設一、二、三線值班醫師值班。少數因特殊情況(如人員結構)可安排主治醫師或低年資副主任醫師值一線班,高年資副主任醫師和科主任值二線班,不設三線班,每週五下午需將下週科室醫師排班表交醫務科。

2、值班醫師應按時到崗,接受各級醫師交班的醫療工作。值班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各項醫療工作和病員臨床情況的處理,遇有疑難問題時應請示上級醫師處理。

3、值班醫師要經常巡視病人,對病人的病情要重點了解。密切觀察危重、手術後、待產及產後以及有特殊情況等病人的病情,及時予以處理,寫好病程記錄,做好值班時間內急診入院病人的處理,並完成首次病程記錄。

4、值班醫師若因急會診等工作確需要短暫離開者,應將去向告知值班護士,並在黑板上註明去向,當護理人員請叫時應立即前往診視。夜間休息時遇有護士或病人家屬呼叫,應立即起來,診視病人進行處理,嚴禁不診視病人在床上開口頭醫囑。值班醫師禁止外出,杜絕脫崗現象。

5、次日晨,值班醫師應將病員病情及處理情況向主治醫師或主任醫師報告,對危重病員情況及尚需處理的工作向經治醫師交班。並扼要記錄值班記錄。

6、值班醫師在第二天下班前,必須在規定查房時間內對自己負責診治的病人進行查房和必要的處理,辦好交接班手續後方可下班。

7、各科班次排定,原則上按24小時值班制,少數特殊情況可自行安排班次,但需保證24小時均有專人值班。班次排定原則上不換班,因特殊情況換班者需由科主任同意,並有記錄。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2

1 目的

為加強起重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起重作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提高起重作業隱患排查、風險控制、事故防範能力和管理水平,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細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起重作業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及承包商均應遵守。

3 引用檔案及關聯檔案

3.1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標準》(GHFD-06-TB-08)

3.2 《特種裝置管理標準》(GHFD-06-TB-09)

4 專業術語

4.1 起重裝置:本規定所指起重機械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裝置和輔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裝置、載人起重裝置。

4.2 起重作業:指運用各種力學知識,藉助各種起重吊運工具、裝置和地形場地,根據起重物(或者負載)的不同結構、形狀、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採取機械起重吊運或手工起重搬運的方式和方法,將物體(或者稱負載)從地面起吊(或推舉)到空中,放到預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過程,如裝置的吊運、鍋爐鋼結構吊裝、主變拖運等。

4.3 起重作業人員:指從事起重指揮、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業的人員。

5 執行程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業須具備與所從事的起重作業相適應的起重機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應資質的起重作業技術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司索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需具備與起重機械要求相適應的作業場地,適宜存放起重機械、工器具的場所。

5.2 新購置(進口)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國家主管部門指定並核發合格證(進口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其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5.3 設計、製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5.4 對於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於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

5.5 使用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每天作業前檢查、經常性安全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裝置,必須進行檢修處理,並儲存檢查檔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並應有存檔資料。

5.7 起重機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動應符合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的規定。

5.7.1 手拉葫蘆的使用:

使用手拉葫蘆與電動葫蘆前必須進行外貌檢查,確認葫蘆結構是否完整,無損壞等現象。葫蘆運轉部分是否靈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轉動。以及充油部分時候有油等,防止發生幹磨、跑鏈等不良現象;

吊掛葫蘆的繩子、支架、橫樑等,應絕對穩固可靠;

葫蘆吊掛後,應先將手拉鍊反拉,讓起重鏈條倒鬆,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離,然後慢慢拉緊起吊物件;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蘆,應採取墊高措施,避免泥沙帶進轉動軸承內,影響使用壽命;

使用3個月以上的葫蘆,須進行拆卸檢查、清晰和注油,對於缺件、失靈和結構損壞等,一定要修復後才能使用。

5.7.2 電動葫蘆的使用:

在使用前,應進行靜負荷和動負荷試驗;

檢查制動器的制動片上是否粘有油汙,各觸點均不能塗潤滑油或用銼刀挫平;

嚴禁超負荷使用。不允許傾斜起吊或作為拖拉工具使用;

操作人員操作時,應隨時注意並及時消除鋼絲繩在捲筒上脫槽或繞有兩層的不正常情況;

盤式制動器要用彈簧調整至是物件能容易處於懸空狀態,其制動距離在最大負荷時不得超過80mm;

電動葫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並保持乾淨;

電動葫蘆不工作時,禁止把重物懸於空中,以防零件產生永久變形。

5.7.3 鋼絲繩的使用: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檢查其強度,一般至少6個月就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或做強度試驗;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嚴禁超負荷使用,不應受衝擊力,在捆紮或吊運重物時,要注意不要使鋼絲繩直接和物體的快口稜銳角相接觸,在它們的接觸處要墊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襯墊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稜角損壞鋼絲繩而產生裝置和人生事故;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如出現長度不夠時,須採用卸扣連線,嚴格禁止用鋼絲繩頭穿細鋼絲繩的方法接長吊運物件,以免由此而產生的剪下力;

鋼絲繩穿用的滑車,其邊緣不應有破裂和缺口;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特別是鋼絲繩在運動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應與鋼邊的邊緣斜拖,以免鋼板的稜角割斷鋼絲繩,直接影響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在高溫的物體上使用鋼絲繩時,必須採用隔熱措施,因為鋼絲繩在受到高溫後其強度會大大降低;

鋼絲繩在使用一段時間後,須加潤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鋼絲繩生鏽,另一方面,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它的每股子繩之間同一股中的鋼絲與鋼絲間都會相互產生滑動摩擦特別是在鋼絲繩受彎曲力時,這種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潤滑油後就可以減少這種摩擦;

鋼絲繩存放時,按上述方法將鋼絲繩上的髒物清洗乾淨後上好潤滑油再盤繞好,存放在乾燥的地方,在鋼絲繩的下面墊以木版或枕木,必須定期進行檢查;

鋼絲繩使用過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鋼絲繩與電焊線相接觸,以免鋼絲繩會損壞,影響作業的順利進行;

鋼絲繩在使用過程中,必須經常注意進行檢查有無斷裂破壞情況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調換新繩,確保安全。

5.8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屬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學習並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嚴禁無證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固定後的吊籃等進行施工作業的情況下,應在作業前制定詳細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10 起重作業可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100噸以上;中型:40噸至100噸;小型:40噸以下。

5.11 大中型裝置、構件或小型裝置在特殊條件下吊裝應編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並按重要程度報有關部門審批,施工中未經審批人許可不得改變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經過有關部門審批後,在起重作業前由技術人員向參加起重吊裝的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存檔。

5.11.2 進行起重作業前應組織檢查。

班級自檢:

(一)檢查吊鉤、鋼絲繩、環形鏈、滑輪組、捲筒、減速器等易損零部件的安全技術狀況;

(二)檢查電氣裝置、液壓裝置、離合器、制動器、限位器、防碰撞裝置、警報器等操縱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並進行無負荷運載試驗;

(三)檢查地面附著物情況、起重機械與地面的固定或墊木的設定情況,劃定不準閒人進入的危險區域並派人看護;

(四)檢查確認起重機械作業時或在作業點靜置時各部位活動空間範圍內沒有在用的電線、電纜和其他障礙物;

(五)檢查吊具與吊索是否選擇適當及其質量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部門複檢:吊裝準備工作完成後,在自查整改的基礎上,進行復檢。

在自檢、複檢合格後由安健環監察組織聯合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施工技術方案及技術措施;

(二)施工機、索具的實際配備是否與方案規定相符,如不相符,說明原因並有審批見證;

(三)裝置基礎地腳螺栓是否符合質量要求;

(四)基礎周圍回填土夯實情況,施工現場是否平整;

(五)機具、隱蔽工程(如地錨、桅杆地基等)吊裝保證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自檢記錄;

(六)待安裝的裝置或構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七)人員分工與崗位責任制;

(八)施工用電必須保證整個吊裝過程正常供給;

(九)天氣預報情況;

(十)施工機具維修使用情況;

(十一)施工人員、指揮人員指揮的資質和熟練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準備工作。

5.11.3 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專案或工程公司負責人組織落實、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5.11.4 安健環監察部對以上起重作業及相應級別的檢查進行監督確認。

5.12 在起重作業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鮮明的標誌或特殊顏色的安全帽。

5.13 在採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施工前,應使所有參加施工人員清楚地瞭解吊裝方案;儘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併合理佈置;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一指揮訊號。

5.14 起重作業中,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起重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4.1 必須按規定的指揮訊號進行指揮;

5.14.2 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5.14.3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5.14.4 吊裝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5.14.5 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裝置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5.14.6 作業前需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預控措施。

5.15 起重作業中,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5.15.1 必須按指揮人員(中間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訊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訊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5.15.2 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3 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它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5.1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稜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訊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應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15.10 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15.11 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執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

5.16 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5.1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5.1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線點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捆綁餘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綁掛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5.16.4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絡,並設定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執行軌道上;

5.16.5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稜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5.17 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5.17.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定住;

5.17.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於規定的地方,並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5.17.4 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裝置、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時,切斷主電源並掛上標誌牌或加鎖。

5.18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職責

6.1 制度負責人: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主任工程師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制定和修改,並確保標準的有效性。

6.2 制度執行人:各生產部門安全專業經理擔任,負責本標準的執行及收集對本標準的反饋意見,並定期提出修改意見。

7 檢查與評價

7.1 公司各生產部門每年對本制度的管控情況進行評價。

7.2 公司安健環部每年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8 附則

8.1 本標準由公司安健環監察部負責解釋。

8.2 本實施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看了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3

為規範集團差旅費開支標準,進一步強化現代企業管理,健全內部執行機制,在充分考慮目前市場物價不斷上漲的基礎上,本著既勤儉節約開支又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需要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外出人員伙食補助、住宿、業務津貼、市區交通費開支標準

二、乘用交通工具標準

所有職員因公出差,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大客、火車),需要公司派車的由各公司總經理批准,集團總部人員需要公司派車的報集團總裁辦統一排程。

一般人員出差乘坐火車時間超過12小時可乘坐硬臥列車,遇有

特殊情況需乘坐火車軟臥、高鐵或飛機的,須由各公司負責人向集團領導報告批准,否則費用差額由乘坐人自理。

集團高中級管理層外出乘坐火車軟臥、動車、高鐵或飛機,必須向集團總裁報告。

三、報銷辦法

集團高中級管理人員出差應本著節約的原則,費用按實報支,不享受以上各項補助;住宿費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集團中層副職可上浮50%、集團中層正職可上浮100%、集團高層副職可上浮200%、集團高層正職可上浮300%。

(一)住宿費報銷辦法

一般人員出差住宿費報銷標準按實際住宿的天數計算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按標準報銷,低於標準的按實報銷。跟隨集團高中級管理人員出差或有特殊業務情況的,經請示批准可按實報銷。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安排住宿或住在親友家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住宿費標準一般指每天每間,若為同性二人同時出差,按一個房間標準報支,集團高中級管理層出差,可單獨住宿。

外出培訓人員培訓機構安排住宿的按實報支。各單位駐外人員統一安排住宿,不予報銷住宿費。

(二)伙食補助費報銷辦法

一般人員出差確因業務需要發生招待費用(需經公司負責人核准並附審批後的就餐申請單)或跟隨集團高中級管理人員外出就餐的,不享受伙食補助,發生餐費依有效票據實報實銷。集團高中級管理人員在外自行就餐每餐每人標準不得超過50元,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可上浮40%,需要招待客人的按蘇中集辦〔20xx〕51號檔案執行。

外出培訓人員培訓機構統一安排就餐的在培訓費中按實報支,各單位駐外人員伙食補助參照蘇中集辦〔20xx〕11號檔案執行。

(三)交通費報銷辦法

一般人員乘坐本集團車輛不予報支交通費,計程車費用經請示批准按實報支(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時須列明具體的路線流程)。

出差人員原則上不得乘坐計程車,但下列情況除外:

(1)出差目的地偏遠,沒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2)攜有鉅款或重要檔案須確保安全的;

(3)收、發貨物笨重,搬運困難或時間緊迫的;

(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5)執行特殊業務或夜間辦事不方便的。

四、審批流程

一般人員外出應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請單》,註明出差天數、人數、時間、路線、交通工具,履行好審批手續,回來後要履行核實確認手續,同時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正常為回來後3日內,特殊情況最遲不超過5日),先交各公司財務人員稽核(差旅費報銷單後附稽核完畢的出差申請單),再交公司負責人審批,最後報送集團總裁審批。

五、補充規定

外出參加會議,會議費用中包括食宿時不再享受食宿費用,只享受市內交通費。會議費用中不含食宿時,按前述標準予以補助。

出差人員應保留完整車(船)票時間、車次、住宿發票作為計算費用的依據,對於公司代為訂票的,應保留影印件作為稽核依據。稽核人員根據有效出差單據,按費用標準規定稽核;報公司、集團批准

後方可報支差旅費。

凡與出差地點、天數、人數、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費不予報銷,因特殊原因或情況變化需改變路線、天數、人數、交通工具的,需報各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報銷。

六、罰則

1、一次出差費用不允許分次報銷,一經發現,取消票據報銷資格,並對報銷人處以票據報支金額的2倍罰款,票據稽核人、財務負責人各罰款50元。

2、以虛假票據報支出差費用的,一經發現,取消票據報銷資格,並對報銷人處以虛假票據金額的2倍罰款,票據稽核人、財務負責人各罰款100元。

特此通知,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二〇xx年十二月五日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行政統一管理、統一調配。車鑰匙統一放在行政部,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養路單、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行政部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負責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者轉移時應辦理轉移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公務車使用登記表》報行政部(詳情請看附件),行政部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非緊急情況臨時性用車,行政部將不予安排。(緊急狀況臨時用車包括:臨時急需取件,臨時送客戶等。)

第六條 員工歸還是車輛時也是一樣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把當時歸還車輛的實際里程數報給行政人員,由行政人員記錄在檔,檢查好當時車輛的儀容,並且拍照存檔。

第六條 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檢查、記錄起始於終止歷程。

第七條 使用者應愛護公務車,保持車內衛生,車內嚴禁吸菸,蹬踏內飾。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停放在安全位置。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必須在當天把車輛開會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二條 未經允許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者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應即刻與公司行政部聯絡。行政部應即刻派相關人員前往處理。

第十四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佳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發文之日起生效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5

公司考勤與售飯系統採用一卡通管理,共用員工目前的考勤卡。考勤採用刷卡進行上下班登記;食堂採用計次消費,每刷卡一次,扣除一次消費機預設金額,與公交卡類似。卡內金額採用月初預充,月底結算方式。充值金額僅代表消費起始基數,每月消費明細彙總為當月實際消費金額,用於公司財務結算。

1. 新員工註冊

公司新進員工首先要到人力資源處進行資訊登記,領取考勤卡。然後到財務處進行售飯系統登記、開卡與充值。

2. 考勤

員工進出公司應進行刷卡登記,公司進門處設定兩臺考勤機,公司就餐人員與非就餐人員應分別到相應的考勤機上刷卡,以便食堂根據員工就餐人數做飯,禁止亂刷。

3. 食堂

公司食堂每餐安排兩個售飯視窗,分別按4元/餐與5元/餐售飯。售飯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預先設定好本視窗價格。食堂人員應根據公司考勤系統登記的當天就餐人數合理調整兩個視窗的餐食比例。

4. 充值

公司每月為所有員工預充300元,餘額不足可在食堂處進行現金充值。公司為員工充值的餘額在次月充值時自動歸零,員工自己充值的餘額可繼續使用。

5. 結算

公司每月初為所有員工進行充值和費用統計,經各部門核實後報財務進行結算。

6. 公用卡

公司可另開幾張公用卡,外來人員需在公司就餐時,可到特定部門領取公用卡。公用卡由辦公室監管,需要領用的部門填寫公用卡領用表及領導簽字後領取,外來人員離開後由領用部門即時交回辦公室。

7. 借用

公司消費卡沒作次數限制,一餐可多次使用,刷卡時應間隔3秒以上,沒帶卡員工或朋友可借用刷卡消費。

8. 換卡與補卡

當卡丟失或損壞時,應及時聯絡髮卡人員進行掛失或換用新卡,否則所造成的冒刷自付。

9. 銷卡

員工辭職,應到人力資源辦理銷卡及消費核算手續。

附:中、晚餐配置參照表

一葷二素:4元/餐

二葷一素:5元/餐

米飯及饅頭按量自取,湯水免費。

培訓制度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通訊暢通,業務正常執行,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失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是手機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公司各部門手機、手機卡發放、監督檢查、維護、回收等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部門須設專職或兼職手機管理員負責本單位/部門手機管理工作。

第二節 管理及使用規定

第四條 凡公司正式職員均可申請手機與手機卡。

第五條 公司銷售系統的手機、手機號與各銷售區域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定的非銷售系統崗位號碼與崗位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

第六條 凡已申請公司手機號碼的人員進行業務聯絡時必須使用公司號碼。

第七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之日起由個人保管,若丟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彙報人力資源部辦理,並由本人負責相關費用。

第八條 如發現本人公司手機、手機卡私自交於他人使用,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九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在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並設定呼叫轉接,同時通知公司。

第十條 如個人原因造成無法接通且影響工作者,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一條 使用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人員,離職時需辦理公司手機、手機卡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本人照價賠償後方可辦理離職。

第十二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使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話費,如超出話費補貼標準,超出部分的費用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司手機、手機卡相互繫結,不可機卡分離使用,如違規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資源部下發罰單,每月進行統計提交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扣除話費補助。

第三節 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如需申請公司手機、手機卡的,於每月25日前

統一進行申請後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七條 手機卡申請流程

(說明:審批層級空缺時須向上一層級遞交)

第四節 手機話費補貼

第十八條 話費補貼為 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條 各單位/部門所有公司手機的話費補貼由本單位/部門承擔。

第五節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並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