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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內管理制度(精選11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W

廠內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廠內管理制度(精選11篇)

為了規範公司交通機動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預防車輛傷害和交通事故。

2、適用範圍

公司各部門所有交通車輛、廠內機動車輛和機動車輛駕駛員。

3、管理職能

3.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公司各部門的車輛通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3.2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公司機動車駕駛人員、機動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營銷公司商務支援部門負責營銷公司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和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裝置保障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4、內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機動車輛駕駛員至少應有3年專職駕駛經驗,且3年內無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人力資源部考核錄用後,報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嚴禁部門私自聘用專職駕駛員行為。

4.1.2駕駛員在駕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服從公安交警、運管稽徵部門的管理。

4.1.3駕駛員必須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駕駛作風,遵章守紀,文明行車,按時參加安全學習。

4.1.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保持充足睡眠,嚴禁疲勞駕駛。

4.1.5任何人不得強迫駕駛員違法、違章駕車;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駛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嚴禁交通肇事後逃逸。

4.1.6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水箱、潤滑系統、制動系統以及輪胎等進行例行安全檢查,在出車途中,應確保與有關人員保持通訊聯絡,及時反饋行車安全情況,遇到突發事件及時報告。

4.1.7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行駛證並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

4.1.8車輛狀況、各項安全技術性能必須保持完好。並按規定進行年檢,合格後使用,不得開“病車”上路。

4.1.9車輛裝載的貨物必須綁紮牢固,。嚴禁人、貨混裝。

4.1.10運輸“超長、超高、超寬”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辦理準運證,採取安全措施,懸掛明顯標記,必要時應配有指揮車。

4.1.11車輛在工地和廠區內部行駛,應按限速標誌要求行駛。

4.1.12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4.1.13車輛修復後需試車時,應由持有駕駛證的車輛檢驗員或指定的正式駕駛員在規定路段試車。

4.1.14車輛管理部門應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學習,並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1.15車輛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車輛出勤的審批管理,作好出車登記,嚴禁公車私用。派車時要科學排程車輛,合理安排工作量,嚴格控制惡劣天氣條件下的車輛出行安排。

4.2廠內交通安全管理

4.2.1廠內機動車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培訓且考核、考試合格,領取廠內機動車駕駛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準駕駛或操作。

4.2.2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作業時應攜帶特種作業資格證,必須戴好安全帽,不準駕駛或操作與證件不相符的裝置。

b)駕駛室內不得超額載人,叉車作業不得載人。

c)嚴禁酒後操作。不得在駕駛或操作時吸菸、嚼檳榔、攀談或進行其它有礙安全的活動。

d)身體疲勞或患病等有礙安全操作時,不得駕駛或操作。

e)廠內機動車駕駛、操作人員離開本職工作時間超過6個月,但未滿1年的,需繼續擔任駕駛工作時,應按規定重新複試。如超過1年的,應重新參加考核。

4.2.3廠內機動車應按特種裝置有關規定進行申報、掛牌和定期檢驗。

4.2.4廠內機動車在工、庫房內行駛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在廠區內行駛時不得超過8公里/小時。

4.2.5特種裝置管理部門應建立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包括車輛維修使用及事故記錄;定期開展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後應按規定立即報告本部門領導和安委會辦公室,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違規、私自處理。

4.3.2廠內機動車輛發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安委會辦公室按未遂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涉及人員傷亡時,按工傷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4.3.3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大小,都應及時向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和所在部門領導報告,並及時報告安委會辦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以當地公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依據進行調解,無法調解時,由事故單位提出申請,將相關資料移交法務部進入司法處理程式。事故結案後,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會辦公室上報《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失調解書》以及保險理賠等資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由公司安委會組織安委會辦公室、法務部、人力資源部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3.5發生機動車輛事故後,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4.4安全獎勵

4.4.1專職駕駛員工作表現突出,年度內未發生大小事故,且無嚴重違章行為記錄的,則按以下標準進行獎勵:

a)安全行車達到10萬公里以上(含10萬公里),給予20xx元的獎勵;

b)安全行車達到5萬公里以上(含5萬公里),不足10萬公里的,給予1000元的獎勵;

c)安全行車2萬公里以上,不足5萬公里的,給予專職駕駛員500元的獎勵;

4.4.2交通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總結評比中被評為交通安全先進單位的三級機構,給予20xx元的獎勵。

4.5違章處罰

4.5.1駕駛員在駕車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罰款的,每扣1分,罰款100元。

4.5.2未按規定或限速標誌要求行駛,超速行車,每次罰款200元。

4.5.3超載行車或廠內機動車輛違章載人,每人次罰款200元。

4.5.4車輛未按規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或停車場所,每次罰款200元。

4.5.5部門負責人明知司機開車前有飲酒行為,仍安排其開車或駕駛員在工作時間飲酒,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未及時制止的,每次對部門負責人或用車人罰款200元。

4.5.6駕駛員酒後駕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核實後,罰款5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對部門負責人處以罰款200元。

4.5.7車輛管理部門(三級機構)未按規定每週組織機動車輛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的,每少一次罰款100元以上。

4.6交通責任事故處理

4.6.1駕駛員負全部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20%,並罰款500元。

4.6.2駕駛員負主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5%,並罰款400元。

4.6.3駕駛員負同等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10%,並罰款300元。

4.6.4駕駛員負次要責任的,當事駕駛員承擔保險公司賠付外經濟損失的5%,並罰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處罰最多不超過3000元。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超過3000元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元罰款,並解除勞動合同。

廠內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三條車輛應車容整潔、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四條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第六條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七條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九條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廠內管理制度 篇3

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廠礦企業內的機械化程度越來越高,廠內機動車在場內運輸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車輛駕駛人員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和不斷提高安全素質,增強安全駕駛意識,成為廠內運輸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車輛駕駛人員應掌握廠內機動車輛的基本概念和有關安全知識,特制定本制度。

一、廠內運輸的概念

在企業管理的道路上,根據生產需要、工藝流程、貨運量、貨物性質,在倉庫、車間等位置中間將各種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進行搬運,以完成生產過程,成為廠內運輸。用機動車輛完成的這個過程即成為廠內機動車輛運輸。

二、廠內機動車輛的運輸管理

行駛於廠礦內的機動車輛,由技術監督部門管理。廠內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應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安全技術操作許可證後方能進行車輛駕駛。廠內機動車輛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方能駕駛。車輛的安全性必須符合有關要求。

三、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

1、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

1)車輛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勞動部門的安全檢驗,並取得行駛許可證方能行駛。

2)車輛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後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每天上車前檢查無誤後方可行駛,行駛途中,如發生故障,應停車修復後,方可繼續行駛。

3)車輛在行駛過程中,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以使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號的工作狀態。

4)制定對車輛的定期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車輛的故障,及時排除,以防止事故的發生。

2、駕駛員的安全技術素質

1)駕駛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門的考核,並取得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取得駕駛證的駕駛員在實際工作中,還要不斷學習,提高駕駛技能。

2)駕駛員應熟悉自己所學駕駛車輛的效能和技術狀況,並能及時發現故障,及時排除。

3)駕駛員應定期進行體檢檢,凡患有駕駛禁忌症的人不得從事駕駛作業。

4)駕駛員應遵守廠內運輸安全規則,不超速、不超載、不開帶病車。

3、廠區作業環境的要求

1)根據工藝流程、貨運量和貨物性質,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

2)合理的組織車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車輛和行人不致過於密集。道路過於擁擠易於發生事故。

3)廠內的建築物和綠化物嚴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線,並不得防礙駕駛員的視線。

4)廠內各種物品的堆放不得佔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

5)在道路上應設定交通訊號標誌,在危險地點,要有限制行駛速度的標誌和交通訊號,駕駛員應遵守這些標誌和訊號。

四、車輛行駛速度的規定

1)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誌的.廠內助主幹道行駛時每小時不得超過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時不超過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裝卸作業、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標誌或轉彎挑頭時,貨運汽車每小時不超過15千米。

3)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道口,惡劣天氣能見度在30米之內,每小時不得超過10千米。

4)進出倉庫、停車場、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險地段、生產現場、倒車等,每小時不超過5千米,同時應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五、機動車的行駛要求

1)機動車不得在平行鐵路裝卸線鋼軌外側2米以內行駛。

2)機動車同向行駛時前後車之間應根據車輛行駛速度、路面和氣候狀況,保持可以隨時制動停車的距離。

3)在冰雪路上行駛時,輪胎上應裝防滑鏈。

4)緩慢行駛,禁止高速轉彎和緊急制動。

5)同向行駛車輛,兩車之間的距離應保持50米以上。

6)行駛中的車輛不得突然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不得超過限速速度行駛。

7)履帶或輪胎式的裝卸機械,不得跨過鐵路線行走和作業。推土機、裝載機在鐵路兩旁推料轉堆時,推鏟距離軌道枕木不得小於0.3米。

六、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並不得塗改、轉借駕駛證。

2)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符的車輛。

3)不準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得人駕駛。

4)駕駛室內不準超額坐人。

5)嚴禁酒後駕車。

6)駕車時不準吸菸、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

7)安全裝置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8)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駛時駕車輛。

9)自覺遵守廠內的各種安全標示。

廠內管理制度 篇4

一、目的與範圍

1.1為了規範企業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物流運輸、公務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式、管理要點和內容。

1.3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內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二、職責

2.1辦公室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車隊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三、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裝置事故後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後,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5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6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8車隊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並作出記錄,車輛駕駛員應對所駕車輛進行“一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以確保車況良好。

3.9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採取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10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並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1重要節假日和長假期間除工作用車、值班用車和生產用車外,其它車輛應一律暫時封存。

3.12廠內機動車輛由車隊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3.13廠區內車輛的清洗廢水需經處理後達標排放;燃油機動車輛尾氣和噪聲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

四、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五、廠區道路

5.1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廠區交通限速為1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人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叉車不得超過3公里/小時。

5.3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和重要路段處應設定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六、交通事故處理

6.1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辦公室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後,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辦公室。

6.2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後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辦公室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託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辦公室組織車隊、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七、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製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廠內管理制度 篇5

1、崗位責任制。明確使用單位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工的各自職責。

2、出車工作制度。明確出車工作時間,出車工作內容,出車工作人員。

3、定期檢查、檢修制度。

4、安全操作規程。

5、維護保養制度。

6、制定廠內車輛事故應急預案。並能有效運轉。

7、事故報告制度。

8、廠內車輛安全工作記錄。每個工作日結束由專職管理人員檢查後簽字。

9、檢查記錄。保證記錄完善。包括:定期檢驗、定期自行檢驗、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執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

2廠內車輛的使用與管理

1、廠內車輛使用單位的技術員必須對廠內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應指定具有廠內車輛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負責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廠內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①貫徹執行廠內車輛安全使用技術規程。

②編制廠內車輛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③參加廠內車輛的交車驗收。

④檢查廠內車輛的使用、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⑤廠內車輛的檢驗、維修、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⑥編制廠內車輛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⑦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廠內車輛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廠內車輛定期檢驗實施情況,存在問題。

⑧廠內車輛事故的調查分析和報告。

⑨廠內車輛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⑩廠(場)內車輛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3廠內車輛的技術檔案。

①廠內車輛使用登記證。

②廠內車輛檢驗合格報告。

③廠內車輛設計技術檔案、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檔案、備品配件和專用工具清單、使用操作說明。

④廠內車輛製造、使用技術檔案及有關資料。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檔案。

⑤檢查、檢驗記錄、以及有關驗收的技術檔案和資料。

⑥廠內車輛維修。廠內車輛的維修方案,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批檔案,實際維修情況記錄,負責維修單位資質證明以及有關技術檔案和資料。

⑦有關事故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4廠內車輛的檢驗。

①日常檢查:安全監察人員在廠內車輛執行中的定期檢查,每年不少四次。

②定期檢驗:專業檢驗人員在廠內車輛執行中檢驗。每年不少一次。

5廠(內車輛事故處理的要求

1、發生廠內車輛事故,操作人員一定要保持鎮靜,不要驚慌失措。判斷事故原因和處理事故時要“穩、準、快”。出現事故要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2、查詢事故原因時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部門,不得盲目處理。在事故未妥善處理之前,安全負責人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3、調查結束後,應對發生事故的前後時間、部位經過和處理方法等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從中吸取教訓,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

廠內管理制度 篇6

1、電廠廠區範圍內行駛、作業的`機動車輛,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近應齊全有效,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2、電廠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3、廠內機動車輛應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並進行年度檢驗。

4、車輛駕駛人員需參加勞動行政部門組織的考核,取得《廠礦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證》。

5、電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制度,應符合原勞動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車輛應符合其‘‘安全技術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應符合《廠礦企業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技術考核標準》的規定。

廠內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

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程式:

3.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3.2各級領導和廠內員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3.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3.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3.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3.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3.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注意觀察。

3.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3.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3.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3.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3.12車輛裝載運輸:

3.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3.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3.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3.13.1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3.13.2.嚴禁酒後開車。

3.13.3 .嚴禁超速開車。

3.13.4 .嚴禁空擋溜車。

3.13.5 .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3.13.6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3.13.7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3.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3.15廠內交通安全,由生產部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3.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必須實施監督。

廠內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公司生產區域內所有機動車輛交通運輸活動。

3職責

3.1安質環部為公司內交通管理歸口單位。負責所有在公司生產區內交通運輸的檢查、設定標誌、限速、道路規範。

3.2各部門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的日常安全管理。

3.3各部門負責本單位外來業務聯絡單位的車輛的遵章守紀管理。

3.4員工遵守公司交通管理的規定。

4內容

4.1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規對本單位機動車輛進行檢測,辦理相關手續,合法使用。

4.2各部門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按相關法規辦理操作證,操作證要定期複審。

4.3各部門要定期對機動車輛進行檢查,進行必要的安全設施配置,保證其安全效能。

4.3運輸車輛載貨規定:

4.3.1不能超載。

4.3.2貨物堆放均勻、牢固,裝貨後的'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4米,高出車身的貨物應加以固定,車上貨物伸出車箱前後的總長不能超過2米。

4.3.3裝載易燃易爆、劇毒危險貨物時,應報公司安質環部批准,並指派熟悉所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車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

4.4限速規定:

4.4.1公司內汽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在通過道口、彎道、行人稠密地區以及載運危險物品不應超過10km/h,在出入大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km/h。

4.4.2叉車在公司區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出入大門或在車間內部不得超過3km/h。

4.4.3電瓶車或其他機動小車在公司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0km/h。

4.5公司生產區、罐區等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禁止一切非運送貨物的機動車輛入內,如因生產原因必須進入,須經安質環部檢查合格、辦理入公司登記手續,並由安質環部對車輛安裝阻火器後方可進入,責任單位要派人隨行,並遵守公司內交通規則,按規定線路行駛。

4.6任何車輛停靠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4.7安質環部對公司機動車輛建立臺帳。各種證書、檢驗報告和手續需歸檔。

廠內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為了加強廠內交通管理、防止交通運輸事故發生

2、範圍:機動車和叉車駕駛員

3、責任者:保衛科、安全部、購銷運輸部門

4、程式:

4.1機動車輛駕駛員和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

4.2各級領導和廠內職工,本廠或外單位入廠車輛都必須認真貫徹執行、自覺遵守廠內交通安全規定。

4.3駕駛員應精力集中,嚴禁違章作業,行車進入禁火區內嚴禁吸菸。

4.4無阻火器車輛不準駛入禁火區。

4.5廠內行車速度不大於10公里/小時,危險場所不大於5公里/小時。車輛應在中心道上行駛,嚴禁與生產系統裝置管道接觸。

4.6嚴禁在道口、車間、交叉路口上停留車輛。

4.7車輛通過道口、拐彎,應顯示訊號,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減速鳴笛,注意觀察。

4.8行人靠道路右側行走,嚴禁與汽車及其它車輛搶道。

4.9自行車、摩托車不得進入廠區,一切進出車輛應接受門衛檢查。

4.10道路上不準放物件,隨時保持暢通。

4.11廠區的一切交通標誌和安全設施,任何人不得損壞或搬動。

4.12車輛裝載運輸:

4.12.1汽車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若特殊情況,必須事先與主管部門聯絡,採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駛。

4.12.2廠內推車行走時應注意前方行人,防止傷亡事故發生。

4.13機動車輛的七大禁令:

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排程令)。

嚴禁酒後開車。

嚴禁超速開車。

嚴禁空擋溜車。

嚴禁裝置帶病執行。

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重)裝載行車。

4.14凡發生交通事故應保留現場,對負傷人員及時搶救,並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前往調查處理。

4.15廠內交通安全,由保衛部門負責全面管理、檢查。

4.16對本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廠安全部門必須實施監督。

廠內管理制度 篇10

1《工廠企業內運輸安全規程》第2.1.2~21.4款規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並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於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於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於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樑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定有防護欄杆的人行道。

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3.2.2款規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於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塗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於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

經常用於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於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於1.75m。

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8款規定:

經常用於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並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於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於載人。

4《工業企業廠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紮牢固,車廂側板、後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後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准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准,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並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誌;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晒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後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於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誌的廠內主幹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准。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8《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樑、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於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廠內管理制度 篇11

目的:

為了工廠工作正常開展,部門績效的'提升,逐步走向專業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本著運用人才和培養人才的原則,使特種作業人員全面持證上崗,特作如下管理規定:

範圍:

本廠內各種特種作業人員。

內容:

一、特種作業的種類:

1.電工作業人員。

2.電氣焊作業人員。

3.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4.其它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由廠安監辦統一安排到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三﹑特殊作業人員培訓條件:

1.凡年滿18歲,在本廠工作滿半年者,具有國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有健康證,身高1.58米以上,雙目視力在1.0以上,無色盲,色弱。

3.無不良僻好,無癲癇﹑精神病﹑突發性昏瘚、無高血壓﹑心臟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性格為靈活型和冷靜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遲鈍型人員受訓)。

四﹑凡安排培訓人員,攜帶一寸彩照4張,龍崗中心醫院體檢表,身份證﹑學歷證影印件等,統一安排到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受訓。培訓費用由廠統一負責報銷。

五﹑凡培訓人員必須端正學習態度,珍惜廠方提供的學習機會,考試合格方可;否則一切費用由受訓者自已負擔,從工資中扣除。

六﹑培訓合格的專業人員,應充分發揮相關專業知識,將其運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違章操作,一經發現、從嚴處理。

七﹑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廠工作三年內無責任事故,可根據工作表現量化考評,給予優先評選優秀生產標兵或安全先進生產個人,並同時給予一定獎勵。

八﹑受訓持證上崗人員在工作中表現出色人員,可根據考評給予優先晉升﹑加薪的範疇。

九﹑凡受訓人員中途因個人因素﹑辭工﹑自離﹑或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或因違反廠規開除者,均需自付該項受訓一切費用。

十﹑受訓合格人員資格證由廠方統一保管,統一安排時間進行年審,並建檔備查。

十一﹑相關表單:專業人員培訓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