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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67K

第一章 總 則

縣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飲用水源的水質,防治水汙染,保障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四川省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集中式供水水廠和規劃建設水廠依法劃定的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備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除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由縣環保局牽頭負責外,其他範圍的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由鄉鎮為主、部門配合。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區域飲用水源保護辦法。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規劃管理,使經濟建設、城鎮建設與飲用水源保護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擴大城鎮集中供水範圍、供水人口,減少分散式生活飲用水取水點。對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要予以公示,清除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的水面汙染物,並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立界碑。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並有對汙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各單位應當重視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對飲用水源保護的意識和法制觀念。對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縣政府成立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協調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制訂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應急預案,在飲用水源受到汙染,危及供水安全時,應當及時發出公告,保障應急供水,責令造成汙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停止生產、停止排放汙染物等緊急措施。縣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職責: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飲用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飲用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編制飲用水源保護區劃方案,劃定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源保護規劃;負責飲用水源水質監測工作;牽頭查處汙染飲用水源的違法行為和事故;協調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二)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縣城排汙管網、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的管理;指導各鄉鎮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建設與保護及其他飲用水源地的規劃管理;建立飲用水源汙染預警機制,發現飲用水源汙染,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在飲用水源突發汙染事故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應急供水,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水汙染事故;基本建設專案的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督促建築工地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三)縣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飲用水源汙染事故,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汙染引起的疾病發生和蔓延。

(四)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合理配置水資源;對飲用水源地的水土保持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督促檢查河道採砂工作,河道採砂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水汙染糾紛;將防汛防旱工作、水文工作與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相結合。

(五)縣發展和改革局:把飲用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搞好飲用水源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鎮建設的協調平衡工作;投資專案審批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六)縣經濟和商務局:指導從產業結構調整上解決飲用水源安全隱患;指導和規範工業企業環境行為,依法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能力和裝置,推行清潔生產;配合有關部門解決企業排汙與飲用水源保護問題。

(七)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處置的安全監管;協調配合處理危險化學品汙染事故,確保飲用水源安全。

(八)縣林業局:負責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九)縣畜牧局:負責對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屠宰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場和屠宰場的汙染治理及搬遷、關閉工作。

(十)縣國土資源局: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和易地發展用地;飲用水源地周邊土地的管理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十一)縣財政局:加強對水資源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將水源保護經費納入預算,確保投入到位。

(十二)縣文體旅遊局:負責對旅遊景區飲用水源汙染的監督管理;旅遊專案開發要符合飲用水源保護的規定。

(十三)縣工商局: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新建專案必須進行並聯審批,未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對已發營業執照,但不符合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十四)縣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處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飲用水源汙染事故。

(十五)縣供電公司: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汙染事故查處工作,對不符合飲用水源保護規定的需關閉企業根據相關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強制斷電措施。

(十六)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按照《四川省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要求做好相應工作。

第三章 保護範圍

第八條 全縣城鎮(集鎮)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根據我縣城鎮(集鎮)飲用水取水的方式及保護要求,其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和備用水源保護區。由縣環境保護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分別報縣人民政府、德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劃定的各類水源保護區均應得到有效的保護。

第九條 新建或遷建自來水廠,需移動取水口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依法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十條 飲用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

第十一條 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改建專案應當削減汙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設定汙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傾倒、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設立劇毒物品倉庫、廢物回收場、加工場和堆疊;

(五)禁止破壞飲用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飲用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六)禁止破壞飲用水源的開山採石、採砂和圍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規模化畜禽等動物養殖場、屠宰場;

(八)禁止使用炸藥、有毒物品捕殺動物;

(九)風景區(點)應當設定生活汙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源;

(十)運輸劇毒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並採取有效的防滲、防漏、防擴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運輸和使用酸液、鹼液、油類、農藥、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源的物品,應當採取防溢、防滲、防漏等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源;

(十二)禁止從事畜禽等動物養殖;

(十三)法律、法規有關飲用水源保護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在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源無關的建設專案;

(二)禁止向飲用水源水域排放汙水;

(三)禁止建設輸送汙水的渠道;

(四)禁止設定油庫和建立墓地;

(五)禁止從事洗滌、游泳和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源的活動。

第十三條 對現已存在的不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設施和生產活動按照第三條確定的職責劃分由縣環境保護局或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牽頭,有關部門配合,開展聯合整治,根據實際情況限期拆除或停用。

第十四條 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專案必須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評批准,各鄉鎮、部門不得批准設立新的專案。

第十五條 備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新建、擴建專案應按生活飲用水源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在開工建設供水設施後,必須停止違反生活飲用水源管理要求的活動,拆除有關設施。

第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源保護規劃,積極籌措資金,根據當地實際負責組織建設本轄區內的生活汙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土地、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辦法禁止的生產經營專案和活動。

第十八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監督指導本轄區內的自來水廠建立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制度,建立飲用水源保護長效管理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汙染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未依法劃定為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農村集中取水點及其他集中取水點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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