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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方面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9.15K

電氣方面的管理制度 篇1

為保證小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水電氣使用安全,按照水電氣使用法律規定,結合小區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電氣方面的管理制度(精選3篇)

一、用電管理:

(一)本小區各使用者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電錶採用智慧ic卡預購電系統計量。

(二)小區電費收取標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使用用途實行分類計價,一次購買須控制在1000度以內。

(三)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原設計電路,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物業管理處諮詢,並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四)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向管理處提出諮詢申請,並接受指導,以免造成超複核破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五)當公共電路出現故障時,應通知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六)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範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造成其他住戶和公共損失的,由業主(使用人)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七)嚴禁搭接公共電源,發生偷電事件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八)電錶至戶內供電裝置設施(包括電錶、開關、線路、電器設施等)屬於住戶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維修責任由住戶自行承擔,保修期內由業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維修責任也由業主自行承擔。

(九)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公共部位設施裝置的電費和日常的維護檢修(屬於供電部門直接負責的除外),公共供電系統設施裝置的大中型維修、更新、改造按規定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二、用水管理:

(一)本小區供水實行二次供水系統轉供水,一般按月到戶抄表,供水價格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按使用用途分類計價。

(二)業主(使用人)不得隨意改動設計安裝的用水錶和供水管道,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施工。

(三)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開啟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四)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錶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錶用水,按偷水處理。

(五)業主(使用人)要按時足額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六)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七)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八)業主(使用人)戶內供水管道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範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造成其他住戶和公共損失的,由業主(使用人)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九)水錶至戶內供水裝置設施(包括水錶、開關、管道、供水設施等)屬於住戶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維修責任由住戶自行承擔,保修期內由業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維修責任也由業主自行承擔。

(九)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公共部位設施裝置的水費和日常的維護檢修(屬於供水部門直接負責的除外),公共供水系統設施裝置的大中型維修、更新、改造按規定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三、用氣管理:

(一)本小區各使用者用氣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氣表採用智慧ic卡預購氣系統計量。

(二)小區氣費收取標準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一次購買須控制在100立方以內。

(三)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原設計供氣設施,要維護供氣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改造、增設管道等應向小區物業管理處諮詢,並按照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由專業燃氣施工安裝單位和人員進行,以維護供氣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氣。

(四)當公共供氣設施出現鼓掌時,應通知管理處檢查檢修,並視情況聯絡供氣部門,不能私自開啟、搬弄公共供氣設施,

(六)業主(使用人)戶內供氣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檢修,並視情況聯絡供氣部門,以免擴大故障範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造成其他住戶和公共損失的,由業主(使用人)承擔維修和賠償責任。

(七)氣表至戶內供氣裝置設施(包括氣表、開關、管道、使用氣具等)屬於住戶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維修責任由住戶自行承擔,保修期內由業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維修責任也由業主自行承擔。

(九)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公共供氣設施裝置日常的維護(屬於供氣部門直接負責的除外),公共供氣系統設施裝置的大中型維修、更新、改造按規定使用物業維修基金。

電氣方面的管理制度 篇2

1 總 則

1.0.1 為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裝置安全執行,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以下新安裝的各式起重機、電動葫蘆的電氣裝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線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檔案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採用的裝置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裝置應有銘牌。

1.0.6 裝置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產品的技術檔案應齊全。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檔案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裝置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裝置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起重機上部的頂棚不應滲水;

(2)混凝土樑上預留的滑接線支架安裝孔和懸吊式軟電纜終端拉緊裝置的預埋件、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孔洞無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3)安裝滑接線的混凝土樑,應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裝置安裝用的緊韌體,除地腳螺栓外,應採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線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採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6mm2,兩端壓接接線端子應採用鍍鋅螺栓固定;當採用圓鋼或扁鋼進行跨接時,圓鋼直徑不得小於12mm,扁鋼截面的寬度和厚度不得小於40mm×4mm。

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佈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3.5m;在有汽車通過部分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6m。

滑接線與裝置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與易燃氣體、液體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3m;與一般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m。

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樑結合處安裝。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面應清潔;絕緣效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安裝於室外或潮溼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採用戶外式。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採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接觸面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額定電壓為0.5kV以下的.滑接線,其相鄰導電部分和導電部分對接地部分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30mm;戶內3kV滑接線其相間和對地的淨距不得小於100mm;當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滑接線應採取絕緣隔離措施。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200mm;固定裝設的型鋼滑接線,其終端支架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800mm。

型鋼滑接線所採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且不得大於10mm。

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10mm;滑接線之間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應小於10mm。

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50m或跨越建築物伸縮縫時,應裝設伸縮補償裝置。

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線;其連線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12m。

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面外,表面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10~20mm的間隙,間隙兩側的滑接線端頭應加工圓滑,接觸面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兩端間高差不應大於1mm。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援點,支援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50mm。

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採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連線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接頭處的接觸面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0.5mm,連線後高出部分應修整平正。

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線託板;用螺栓連線時,應加跨接軟線。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面應平直光滑。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導線與滑接線連線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執行時,分段間隙應為20mm;不允許並聯執行時,分段間隙應比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大40mm;3kV滑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執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採用硬質絕緣材料的託板連線,託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面,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滑接線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第2.0.1~2.0.6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裝置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kV滑接線固定裝置的構件,鑄銅長夾板、短夾板、託板、墊板、輔助連線板及接線板等在安裝前,應按設計圖製作完畢;當所採用的型鋼、雙溝銅線分段組裝時,應按相編號,按縫應嚴密、平直。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1m;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大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2m。

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20mm。

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當採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m。

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15%~20%,並應加裝牽引繩,牽引繩長度應短於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捲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安裝後軟電纜與捲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捲筒不得自由轉動。

捲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捲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捲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200m時,應加裝伸縮裝置。

安全式滑接線的連線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3m。

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線,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線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2.0.3條的有關規定。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寬面)不應超出滑接線的邊緣。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稜;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桿間,應移動靈活。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10mm。

3 配 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系統外,均應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的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多股電線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5mm2;多股電纜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0mm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採取隔熱保護措施。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電纜引出的先後順序排列整齊,不宜交叉;強電與弱電電纜宜分開敷設,電纜兩端應有標牌;

(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卡固,支援點距離不應大於1m;

(3)電纜固定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5倍;電纜移動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8倍。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採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裝置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前,應核對裝置尺寸;其裝置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裝置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採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制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制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處於非制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絡的電動機驅動時,其制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鉤、抓鬥升到離極限位置不小於100mm處;起重臂升降的極限角度符合產品規定;

(2)起重機橋架的小車等,離行程末端不得小於200mm處;

(3)一臺起重機臨近另一臺起重機,相距不得小於400mm處。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橫向竄動範圍的要求,撞杆的長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最大制動距離的要求。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執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制電氣裝置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執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照明迴路應設定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絡的電動機驅動時,兩臺電動機應有同步執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訊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除錯,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限制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訊號。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電動機的電源,並應發出禁止性報警訊號。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電氣迴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電氣裝置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裝置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裝置的要求。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電動機、控制器、接觸器、制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裝置經檢查和除錯完畢,校驗合格。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訊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執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制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制器等電氣裝置,應工作正常。

各執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採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執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兩臺以上電動機傳動的執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當起吊1.25倍的額定負荷距地面高度為100~200mm處,懸空時間不得小於10min,電氣裝置應無異常現象。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檔案的規定。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1.1倍額定載荷下分別進行,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氣裝置均應工作正常,並應測取各電動機的執行電流。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檔案:

竣工圖。

設計變更證明檔案、裝置及材料代用單。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檔案。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裝置檢查、安裝質量檢查記錄)。

調整試驗記錄(包括裝置、線路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和試運轉記錄等)。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電氣方面的管理制度 篇3

在電氣安全方面電工作業人員應熟記並自覺地履行以下各項職責:

(1) 無證不準上崗操作;如果發現非電工人員從事電氣操作,應及時制止,並報告領導。

(2) 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規程和制度,不得違章作業。

(3) 對管轄區電氣裝置和線路的安全負責。

(4) 認真做好巡視、檢查和消除隱患的工作,並及時、準確地填寫工作記錄和規定的表格。

(5) 架設臨時線路和進行其他危險作業時,應完備審批手續,否則應拒絕施工。

(6) 積極宣傳電氣安全知識,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拒絕違章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