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程總綱第一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無黨派民主人士”改為“無黨派人士”;“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改為“(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條作類似修改。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程序中,結成了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少數民族人士和各界愛國人士參加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二、章程總綱第三自然段“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中國人民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後增加“(以下黑體字)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團結和民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兩大主題。(以上黑體字)”相應刪去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中“是我國政治生活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三、章程總綱第四自然段刪去“原來屬於剝削階級的人,絕大多數已經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增加“(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消滅了剝削制度,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我國社會階級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工農聯盟更加鞏固。知識分子同工人、農民一樣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和建設事業中同中國共產黨一道前進、一道經受考驗並作出重要貢獻的各民主黨派,已經成為各自所聯絡的一部分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和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日益發揮其重要作用。全國各民族已經形成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宗教界的愛國人士積極參加祖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以下黑體字)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熱愛祖國,擁護祖國統一,支援祖國建設事業。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的愛國統一戰線具有更強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國人民團結戰鬥、建設祖國和統一祖國的一個重要‘法寶’,它將更加鞏固,更加發展。”
四、章程總綱第五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刪去“民主和法制的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我國人民同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的鬥爭還將是長期的,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但已經不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要(以下黑體字)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以上黑體字),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以下黑體字)共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以上黑體字)的政治基礎上,盡一切努力,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以下黑體字)不斷(以上黑體字)促進社會主義(以下黑體字)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為實現我國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務而奮鬥。”
五、章程總綱第六自然段增加“(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刪去“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和群眾生活的重要問題進行政治協商,並通過建議和批評發揮民主監督作用。”這一自然段相應地修改為:“(以下黑體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以上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根據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以下黑體字)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以上黑體字)”
六、章程第二條第一款中刪去“組織參加本會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這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增寫一款,作為第四款:“(以下黑體字)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上黑體字)”
七、章程第三條增加“(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宣傳和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以下黑體字)法規(以上黑體字)和各項方針、政策,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以下黑體字)政治文明(以上黑體字)和精神文明的建設事業。”
八、章程第四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以下黑體字)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上黑體字)。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促進社會生產力的解放和發展。”
九、章程第七條中增加“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通過各種形式,積極傳播先進(以下黑體字)文化,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以上黑體字),開展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紀律的宣傳教育工作。”
十、章程第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組織和推動委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下黑體字)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學習時事政治,學習和交流業務和科學技術知識,增強為祖國服務的才能。”
十一、章程第十二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各類人才(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以下黑體字)人才強國戰略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政策,(以下黑體字)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以上黑體字),以利於充分發揮(以下黑體字)各類人才和(以上黑體字)知識分子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十二、章程第十三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數民族的意見和要求,為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以下黑體字)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以上黑體字)和發展(以下黑體字)平等團結互助的(以上黑體字)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下黑體字)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進步(以上黑體字),增進各族人民的大團結和維護祖國的統一貢獻力量。”
十三、章程第十四條中增加“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宗教(以下黑體字)信仰自由(以上黑體字)政策,(以下黑體字)支援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以上黑體字),團結宗教界愛國人士和宗教信仰者為祖國的建設和統一貢獻力量。”
十四、章程第十五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宣傳和協助貫徹執行國家的僑務政策,加強同(以下黑體字)歸僑、僑眷和海(以上黑體字)外僑胞的聯絡和團結,鼓勵他們為祖國的建設事業和統一祖國的大業作出貢獻。”
十五、章程第二十條中增加“(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第一款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以下黑體字)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以上黑體字)、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以下黑體字)設若干界別(以上黑體字)。”
十六、章程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係和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中刪去“一”,並將此句移到第十九條作第二款。第二十四條中增加兩款: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以上黑體字)。
(以下黑體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要密切聯絡群眾,瞭解和反映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活動(以上黑體字)。”
十七、章程第二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全體常務委員過半數通過”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刪去此條末尾的“地方委員會同。”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和地方委員會(以上黑體字)全體會議的議案,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的議案,應經常務委員(以下黑體字)會全體組成人員(以上黑體字)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的決議,都有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宣告保留。”
十八、章程第二十七條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修改為:“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以下黑體字)充分發表各種意見(以上黑體字)、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
十九、章程第三十條增加“(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定(以上黑體字)”和“(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以上黑體字)”。這一條相應地修改為:
“每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人選(以下黑體字)及界別設定,經(以上黑體字)上屆全國委員會(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委員名額和決定人選時,(以下黑體字)經(以上黑體字)本屆(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以上黑體字)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章程第四十一條也作了同樣修改。
二十、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預備會議的有關程式,修改為:“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下黑體字)前召開全體委員參加的預備(以上黑體字)會議,選舉(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主席團,(以下黑體字)由主席團(以上黑體字)主持(以下黑體字)第一次全體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一、章程第三十七條末、第四十八條末各增加同樣內容的一款,作為第三款:“(以下黑體字)主席會議受常務委員會的委託,主持下一屆第一次全體會議預備會議(以上黑體字)。”
二十二、章程第四十三條中刪去“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地方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不設祕書長。”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修改章程的權力
通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權分別為公司股東以及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所享有。例如,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則歸屬於公司股東會。此外,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場合,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過創立大會通過。無論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屬於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這與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一致。
顯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享有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權力,是股東權利的自然延伸,在公司設立階段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發起人直接創制;而在公司執行階段,公司章程的修改權則交由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加以行使。持有法定比例以上的股東、董事會可以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議案的提案權,但並無最終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權。這是兩種不同屬性之權,並在公司章程修訂過程中缺一不可。
實質、形式修改
公司章程有實質意義上的章程與形式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之分:前者就是指由股東大會制定的規範公司組織與活動的規則本身;而後者則僅指記載上述規則的書面法律檔案。因此,對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可以分為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和對公司章程的形式修改,而公司法意義上的公司章程修改應該包括兩個部分。
形式意義上的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除了公司章程文字的增刪、結構佈局的調整之外,通常是在股東大會因董事會、高階經營管理層依據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變更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後,為追認此種變更的合法性,所做的公司章程的必要修改;涉及這類修改事項的往往是公司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或者高階經營管理層即可決定的事項,同時一般不涉及公司對外、對內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的實質變更或者解除、消滅。
而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似應同時具備兩個要件:第一,從內容上來講,應屬於公司法第八十一條所列明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第二,從程式上來講,只有經過股東大會事先通過公司章程修改議案,才能夠實施的公司對外交易、對內治理行為,即這類公司行為的正當性、合法性,必須經過修改公司章程方能獲得。在近期發生的多起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被社會公眾、監管機關以及交易所質疑關注問題中,大多數即是針對公司章程的實質修改而言。
例如,20xx年2月,桐君閣擬通過修訂公司章程限制股東權利,被深交所要求作出說明。20xx年1月,隆平高科擬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設定反收購條款,以限制野蠻人惡意收購公司。但目前我國公司立法、證券立法上均未明確規定惡意收購的具體標準,因此,隆平高科修改公司章程的舉動有可能存在限制投資者依法收購上市公司之虞,而被深交所發出關注函關注。此外,京山輕機公司章程修訂、美達股份20xx年公司章程修訂等案例中都存在類似問題。面對深交所的質疑,桐君閣和隆平高科此次均以選擇放棄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修訂,避免了事件的持續發酵,為事件劃上了一個“句號”,至於這個“句號”是否夠圓,或許應另當別論。
章程修改的原則
上市公司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乃法律賦予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之一,也是維護股東和公司權益的重要保障。但公司章程的修訂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合法原則。人們已經就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違背和規避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了共識,但對公司章程與交易所規則衝突時的效力關係問題有不同認識。實際上,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掛牌交易,須以接受交易所規則規制為前提,雖然交易所交易規則不是法律法規,但仍然對上市公司具有拘束力。
第二,維護股東利益原則。在桐君閣章程修訂案中,針對交易所的關注,桐君閣直言其修改公司章程的理由在於確保第一大股東地位、確保公司董事會穩定,避免惡意股東干擾影響公司經營決策。這就涉及公司在保護大股東利益的時候是否也考慮到了中小股東利益、是否限制或者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問題。在隆平高科公司章程修正案中,也存在限制股東對董事和監事的提名資格、限制股東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等妨害股東行使共益權的問題。
第三,不得損害債權人和其他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
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責任公司
章程修正案
經公司股東於x年6月23日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修正公司章程如下: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三條公司住所“中衛市城區南街南苑小區”修改為“中衛市文萃路文昌鎮2號臨街營業房”。
股東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
x年6月23日
x市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據 年xx月xx日的股東會決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對原章程修正如下:
第x章第x條由原先的:
x市x有限公司。
變更為:
xx市x有限公司
其它條款不變。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股東簽名要本人簽名。
X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於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第二條公司住所:x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第三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主要說明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7.要求用A4紙、字型較小(如四號或小四)的字列印,頁數多的可雙面列印,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3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現修改為: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5年,已延續至x年6月11日,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其他條款不變。
全體股東簽字:
新鄉市*有限公司
x年6月12日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章程修正案,此處改為“股東大會”),決議變更公司 、 (注:填寫需變更的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條原為:“„„„„„„„”。
現修改為:“„„„„„„”。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日
有限公司於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原為“ ”。 現改為“”。
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x年xx月xx日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於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佔註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於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由等七人發起,於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於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x5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根據 有限公司股東於 年 月 日作出變更公司 (登記事項) 、 (登記事項)的決定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 條原為:“………………”。
現修改為:“………………”。
(股東蓋章或簽名)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 、 ,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二、第 條原為:“ ”。
現修改為:“ ”。
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相關知識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組織機構職權、義務和行為準則的基本法律文書,是完善公司制度體系、實現公司制度文明的憲法性、綱領性檔案,也是公司設立、執行的必要條件和做優、做強的根本保證。
一、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監管機構的法定職責
公司章程既是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檔案,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二條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這表明,國資監管機構享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權,或者說,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是國資鑑定機構一項不可推卸的重要職責。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章程的修改權由公司股東會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這表明,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修改權由章程的制定者國資監管機構行使,即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也是國資監管機構的職責。
二、需要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幾種情形
從公司法中的某些規定和當前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踐,筆者歸納出需要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1)設立新的國有獨資公司時,應當制定章程;(2)一個國有獨資公司與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新設合併時,合併各方解散,新設的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制定章程;(3)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吸收合併其他國有獨資公司時,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應當制定章程;(4)一個國有獨資公司分立為兩個或者多個國有獨資公司時,原公司解散,他立後的各公司者應當制定章程。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需要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1)章程的內容與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2)公司的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住所、董事會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內容不一致;(3)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資監管和公司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修改。
三、制定和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程式
根據各地通行做法,章程的制定程式大體應當是:(1)由國資監管機構直接起草章程草案,或者國資監管機構委託公司籌建機構等代為起草。(2)廣泛徵求國資監管機構內部各局(處、科)、董事、監事、經理等各方意見,對草案進行多次討論,研究、修改完善。(3)草案成熟後,提交國資監管機構內部有關會議審議章程草案。(4)章程草案審議通過後,由國資監管機構正式行文印發章程,並加蓋國資監管機構印章。章程的制定工作應當在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前完成。
章程修改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僅修改章程中涉及公司註冊資本或住所、經營範圍等事項的個別條款。二是因章程的結構和內容過期,或者公司諸多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章程已經不能滿足企業執行和發展要求,國資監管機構決定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
僅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其程式比較簡易,即國資監管機構發現應當修改章程的情形出現後,或者董事會、董事、監會,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提出的章程修改建議,或董事會、監事會等關於章程機構採納後,國資監管機構決定修改章程,印發修改章程個別條款的修正案。
對章程進行全面系統地修改的,因類似於重新起草、制定公司章程,故國資監管機構一般採用章程制定程式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四、當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性的認識有待於進一步提高。個別國資監管機構依照章程治理公司、監管國有資產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觀念不強,少數董事,監事,經理依照章程經營公司的意識淡薄。對章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不重視章程的學習、宣傳和執行、監督,說起來重要、做起來不要。有的章程制定後文本較少且常常被束之高閣,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很難見到章程,缺乏學習章程的主動性和遵守章程的自覺性。
2、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進行理性分析和實證研究的深度和廣度不夠。當前能夠對照法律法規、結合國資監管和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開展公司章程研究鐵相關人士太少,現有的研究成果未能過到達應有的深度和廣度,未能充分發揮對國資監管和國企改革實踐的指導和引領作用,理論研究滯後於現行章程立法和制度體系建設,滯後於國有獨資公司改革發展實際。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分不清章程“制定權”和“制訂權”的區別,對國資監管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章程中的法律地位和職權存在一些模糊的、錯誤的認識,對董事長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中的地位的作用的認識也與以公司法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存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央立法層面,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頂層制度設計有等於進一步加強。公司法和企業為有資產法中,相關條款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特殊性體現不足,未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和修改的條件和程式、管制措施等等做出專門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建制性、約束性條款偏少,這對章程的制定質量以及修改的及時性產生了不利影響,也使國有獨資公司處在一個過於寬鬆、難以完全避免獲得壟斷地位可能性的法治環境中。
4、在國資監管機構的執法層面,中層制度設計的基礎工作仍有薄弱環節。與法律法規相銜接和配套的、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度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打造高質量章程、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制定和修改章程的程式過於簡化,規範化和流程化程度不高,章程內容和結構的隨意性較大,各公司章程之間共性不足、個性有餘、個性不足的現象同時存在。有的國資管理機構對公司章程重視不夠、研究不深,依法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意識不強、能力不足,未給章程應有的地位,不重視發揮章程應有的作用。有的國資監管機構執法不嚴格、守法不自覺,內宣傳部內部所設機構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不夠,導致同一個機構制定的章程和其他檔案之間時有矛盾和衝突,超越章程、違反章程的規範性檔案和監管行為仍未絕跡。
5、在具體操作層面,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質量參與不齊,有些章程經不起法律或實踐的檢驗。有的章程草案未經過周密的研究論證、未聽取有關方面意見而倉促印發,導致章程的有些條款隨意性較大,內容不科學、邏輯不嚴謹,經不起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審查,經不起推敲。有的章程是公司董事會起草持報送國資監管機構,由於有關人員把關不嚴、審查不力、加蓋單位印章了事,導致章程制定主體和執行主體錯位、章程質量不高,國資監管機構的章程制定權扣或近乎落空。有的章程將修改權或解釋權授予公司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章程制定權、修改權、解釋權的統一性,也不利於維護章程的嚴肅性權權威性。總之,章程內容和程式上的這些瑕疵對章程實施效果和作用發揮產生不利影響。
五、關於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工用的幾點建議
1、加強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實證分析和理論研究。筆者建議組織、引導、鼓勵有關教學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各極國資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和監事等,深入研究和剖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為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
2、修改、完善涉及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法律法規。建議將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有國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取消國有獨資公司章程“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批准”的規定,將制定、修改章程的職責全部、完整地交給國資監管機構。建議在公司法中對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制定程式做出特別規定,提升章程的規範化和科學性。建立在公司法或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創立國有獨資公司資訊披露制度,將章程列為國有獨資公司必須向公眾披露的內容之一,保證任何公民均有權利、有途徑查閱、複製、監督國有的獨資公司章程。
3、完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提高國資監管工作水平。建議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最大限度地開發和利用章程這一制度資源,加快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儘快出臺、完善專門的規範性檔案,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文體、程式、條件以及章程的執行、確認公司章程在國資監管機構檔案中的最高地位,建立章程管理的長效動態機制。建立結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貫徹實施,把國資監管行為以及董事、監事、高管人同的履職行為、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都統一到章程的軌道上來,把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作為是否辦理如何辦理審批和備案等事項的依據,逐步實現國資監管制度和監管行為的章程化。
4、清理、修改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努力提高章程質量。要穩妥有序地清理、審查現有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對部分制定時間較早、內容陳舊、可操作性不強的章程要儘早修改,確保章程能夠反映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公司治理制度的最新變革、不與法律法規牴觸,確保公司治理結構與相關制度體系符合國有出資人意志。同時,要以章程修改為契機和突破口,促進公司改進內部管理、完善湧進結構和內部管理體制、機制,推動尚未完成公司化的個別國有獨資企業儘快完成公司化改造。
5、加強宣傳培訓,促進章程觀念深入人心。建議將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文字發本公司的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內設機構、分支機構、獨資子公司,發國資監管機構的負責人和內部所設機構。要通過章程制定時組織討論徵求意見、制定後舉辦講座組織學習等形式,強化依照章程監管國家出資企業的意識,強化依照章程組建和運作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的意識,確保董事、監事、高階人員和國資監管機構相關局(處、科)工作人員瞭解章程的自覺性,把章程作為公司治理和管理的行為準則,充分發揮章程對國準則監管以及公司治理、內部管理和對外交往的規範、指引和約束作用,樹立和維護章程在國有獨資公司各類檔案中憲法性地位。
公司股東會於x年N月N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N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Z章第Z條 股東出資情況:
此處為原內容!
現修正為:
新內容!與原內容格式一致~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x有限公司
x年N月N日
由於公司名稱和證券簡稱擬發生變更,根據《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公司擬對《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原章程“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
現修改為:“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經xx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67號《同意設立新型包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批覆》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設立;在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2、原章程“第四條公司註冊名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現修改為:“第四條 公司註冊名稱:x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原章程其他各條款維持不變。
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9月7日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增加股東和註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註冊,註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範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
相關知識
股東知情權是股東權利中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公司法》第三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第九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均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保障中小股東能夠獲取足夠的公司資訊。
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
顧名思義,股東知情權的行使主體為股東。司法實務中,判斷股東身份一般遵從“當時持股”、“連續持股”兩大原則。
當時持股——申請人在主張權利時必須享有股東身份,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對於隱名出資人,則只有在被確認為隱名股東的情況下,才能成為主張知情權的適格主體。
連續持股——申請人自主張權利至裁判終結為止必須連續持有公司股份,在此期間,若申請人將其股份全部轉讓,則喪失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資格。
在涉及的股東資格認定問題上,從《公司法》第32條第3款的規定可知,工商登記屬於宣示性登記,而非設權性登記,在現代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公司股東的名單通過工商登記對外公示後產生公信力;當然,工商登記股東名單者對內推定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知情權為法定權利,不得約定排除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旨在保障股東能充分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管理人員活動,公司章程不得約定排除股東知情權,但可以作出一定的合理限制。此外,股東在主張行使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需要提出書面申請。此為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前置程式(查閱其他檔案並無該項要求),書面申請書中須有查閱目的的表述,並依法送達給公司,但並不以公司收到為必備條件,避免公司惡意拒收而導致股東請求無法到達。
目的的合理性。公司有合理依據認為股東查閱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同時,以防公司濫用上述權利,股東可要求公司說明拒絕的理由,若股東認為拒絕查閱存在不當,可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
15日答覆期的適用。法律規定了公司應在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然而,股東在15日的答覆期間內即向裁判機關主張權利,如公司在答辯時已明確表示拒絕該股東查閱相關材料的,不宜以股東起訴時15日答覆期未滿為由駁回其起訴,以免增加不必要的訴累。
由於現行法律對於股東查閱賬簿所存在的“不正當目的”缺乏明確的界定,導致裁判實踐中存在不統一的情況。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亦將此納入可能的解釋範圍: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草案)》第17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的業務;
(二)股東為了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三)在過去兩年內,股東曾通過查閱、複製公司檔案材料,向第三人通報得知的事實以獲取利益;
(四)能夠證明股東以妨礙公司業務開展、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股東共同利益為目的的其他事實。
股東可否查閱會計原始憑證?
股東在依據《公司法》第33條規定主張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時,往往會進一步提出查閱會計原始憑證的要求。《公司法》並未明確將原始憑證列入可以查閱的範圍以內,但同時也未列入禁止查閱的範圍,總的來說,准予查閱原始憑證較為符合該條文的立法本意。
法理上。《會計法》要求會計賬簿記錄應與會計憑證的內容相符,會計憑證本身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兩者天然具有不可分割性;而且由於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更改,致使股東在查閱賬簿的時候,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確保賬簿記載的真實完整性。
情理上。股東知情權爭議的產生一般源於股東間的信任破產,若不允許股東查閱會計原始憑證,處於弱勢一方的股東根本無法從賬簿上判斷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是否失當,也難以獲知公司的實際運營情況,股東知情權完全淪為擺設。(如賬簿上反映公司上年度營業虧損500萬元,單從一個數字根本無法判斷虧損的原因,是商業風險抑或決策失當,還是由於存在非法的關聯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xx年第8期刊登的“李某等四人訴江蘇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對此的態度非常明確:
公司的具體經營活動只有通過查閱原始憑證才能知曉,不查閱原始憑證,中小股東可能無法準確瞭解公司真正的經營狀況。根據會計準則,相關契約等有關資料也是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應當作為原始憑證的附件入賬備查。據此,四上訴人查閱權行使的範圍應當包括會計賬簿(含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和會計憑證(含記賬憑證、相關原始憑證及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入賬被查的有關資料)。
XX有限公司於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後並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90日後)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於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章程第三章第十條原為“ ”。 現改為“”。
x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x年xx月xx日
根據*年*月*日股東會議精神,對《公司章程》第*章第*條和第*章第*條進行如下修正:
第六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認繳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貨幣
貨幣
合計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以上出資股東已約定於x年xx月xx日前足額繳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名稱唐山*有限公司。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住所高新區。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期限至 年 月 日。
第*章第*條修正為:經營範圍。
第*章第*條修正為:公司型別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
章程其餘條款內容不變
本章程修正案自全體股東簽字之日起生效。
全體股東:
年 月 日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 有限公司章程修改規定,經本公司股東研究決定,對本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第 條:公司名稱修改為: 有限公司;
第 條:公司住所修改為:
第 條:經營範圍修改為:
第 條:公司註冊資本修改為 萬元;
公司實收資本修改為 萬元;
第 條:股東修改為:
第 條:營業期限修改為: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鑑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執行。
公司股東會於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為: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根據經公司x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於x年度利潤分配的臨時提案》,同意以公司x年度末總股本40,000萬股為基數,向全體股東按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2.50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6股。上述利潤分配完成後,公司總股本增加至64,000萬股,公司註冊資本相應增加至64,000萬元,現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具體如下:
修改前 修改後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40000萬元。 64000萬元。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第十九條 公司的股份總數為
40000萬股。 64000萬股。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x年9月5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項:
1.本範本適用於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後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係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範圍等。
3.應將修改前後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後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檔案簽署後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併、分立為45日後)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列印,可雙面列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塗改無效,影印件無效。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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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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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X有限公司於XX年XX月XX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一致)通過變更公司(登記事項1)、(登記事項2),並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二、第XX條原為:“………………”。
現修改為:“………………”。
X有限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200X年XX月XX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於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x年4月12日召開的20xx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
x年5月5日,公司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和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手續,並於x年5月11日取得了變更後的營業執照。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情況如下:
一、第五條原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
現修改為:“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80萬元”。
二、第十八條原為:“公司股份總數為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現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為10080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公司章程》中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