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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培訓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73W

職業培訓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職業培訓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小校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鎮江市教育局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其他有關財經法規與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財務處是學校財務管理機構,在分管校長領導下,代表學校統一管理學校的財務工作。學校設定報賬員,統一在鎮江教育會計結算中心報賬,由結算中心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學校財務人員必須持財政部門統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並具有財會人員的職業道德,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八條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總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學校所有的收入與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預算編制程式:由學校各部門根據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實事求是地提出次年預算要求,報財務處彙總。財務處參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結合學校自身財力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進行綜合平衡,擬定預算草案報校長室審查,經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後,報上級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條預算的執行:

預算執行的首要任務是積極組織收入,採取有效措施將應得的收入及時、足額入賬,並監督各項收入來源是否正當、合法、有否截留、佔用、挪用或拖欠。

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要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學校經費由校長統一管理,按許可權負責層層負責嚴格審批,5萬元以上支出需經學校黨政聯席會審議後方能執行。財務處要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管理和控制,及時與各部門溝通訊息。每年年底要對當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經驗,指出存在問題,為下年度編制預算提供依據,為領導正確決策當好參謀。

第十一條預算的調整:預算專案調整必須按原預算批准程式由學校黨政聯席會審定,任何部門或個人均不得超越許可權做出減收或增支的決定。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收入是指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十四條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支出是指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專案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專案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專案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佔和挪用。

第十八條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十九條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算

第二十四條結轉和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五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基金

第二十八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二十九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並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於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於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定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

第三十一條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三條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五條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七條設定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資訊,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三十九條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四十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一條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學校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式,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餘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登出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式。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四條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

第四十五條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一)借入款項是指學校經批准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二)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三)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四)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四十六條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七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式。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八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情況的總結性書面檔案。包括財務報表、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學校財務處應在鎮江教育結算中心的指導下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許可權定期向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九條財務處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說明學校事業發展、預算執行、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狀況,分析存在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條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餘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五十一條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資訊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資訊。

第五十三條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適用於本校各項經濟活動。本制度由校長室負責解釋,學校上級財務單位監督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制度視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更新和實際執行情況而定期修訂。

職業培訓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管好用好學校資金,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更好地為教學為師生服務,特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1、學校對預算內外資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計劃,量入而出,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一支筆。每一張原始單據要有“三人”(經辦人、分管領導、主管財務領導)簽字後方可報銷。嚴禁白條入帳。

2、學校的財務人員必須堅持財務工作制度,堅持會計原則,履行會計義務。做到科目齊全,帳目清楚,明細分類,日清月結。財務人員要做好會計檔案的管理。正確行使會計職權,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亂收亂付的條據

3、學校勤工儉學財務人員負責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記帳,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學校財務室,納入學校統一管理,由學校財務室給勤工儉學撥一定的週轉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購物時,由勤工儉學財務人員把條據分類整理好,每張原始票據有“三人”(經辦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開財政內部票據,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到財務室劃撥款。勤工儉學財務人員做到科目齊全,帳目清楚,明細分類,日清月結。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據檔案的管理。

4、學校財務人員嚴格執行上級有關管理規定,及時準確地做好經費入戶,杜絕坐收坐支,違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經濟制裁。

5、學校財務人員嚴格執行教委下發的,管好用好代辦資金,嚴格禁止亂收亂支。

職業培訓學校財務的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條 學校財務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財務的副校級領導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校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職責:領導本校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第六條 學校單獨設立計劃財務處。計劃財務處是學校唯一的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長和分管財務副校級領導的領導下,履行學校財務管理職責。

計劃財務處的工作職責: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計劃財務處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關係:計劃財務處是學校管理職能部門之一,財務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工作,與各個職能部門有著密切的聯絡。各個職能部門所發生的與價值有關的經濟業務需要通過會計核算來反映和監督,會計核算上的部份原始資料要通過各個職能部門提供,而且計劃財務處和各個職能部門均肩負著互相及時反饋資訊的職責,因此計劃財務處與學校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相互促進。

會計核算的組織形式:學校的會計工作集中在計劃財務處。學校內部各部門對所發生的經濟業務,只負責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並對原始憑證根據需要作必要的彙總,定期將原始憑證和原始憑證彙總表送交學校財會部門,由財務部門進行稽核,並據以編制記帳憑證,然後根據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登記總帳和明細帳,再定期編制會計報表。

第七條 學校計劃財務處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專職財會人員並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任免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計劃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八條 學校直屬二級獨立核算單位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所屬行業的會計制度、規則準則,參照國家、省市、行業和學校相關規定和相應辦法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

學校其他非獨立法人單位或部門不得設定二級財務機構。財務確需開展單獨核算的,由計劃財務處委派會計人員。委派人員的編制、考核歸計劃財務處統一管理,委派人員的工資、績效和福利由學校承擔,委派人員的相關經費在受派單位的成本費用、收益分配會考核並體現。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九條 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是學校年度內所要完成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貨幣表現,是學校日常組織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據。

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綜合平衡、分級編制、責權結合”的預算管理體制,執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收入預算編制堅持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二條 學校計劃財務處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審議通過後報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方案再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收入預算調整後,應相應調整支出預算。

第十四條 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準確、及時地編制年度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規範決算管理工作、加強決算稽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專案、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十九條 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條 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專案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學校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各項經營支出應當與其經營收入相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實際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結轉和結餘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學校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八條 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於彌補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學校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於學生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資產是指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式批准後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範管理。

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資產交付使用和財務決算。

第四十一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採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於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