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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08W

一、 總 則

事故管理制度

1.1 為了加強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記錄、調查、處理、統計事故,依據《**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發生的造成停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事件。

二、 相關術語及事故分類

2.1 相關術語解釋

2.1.1 人員傷亡事故:由於企業的裝置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2.1.2 生產事故:由於違反操作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洩漏、化學危險品洩漏,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2.1.3 裝置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機械器具、動力裝置、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及建(構)築物損壞,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2.1.4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於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燬的事故;

2.1.5 交通事故:企業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法規及機械裝置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2.1.6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2.2 事故傷害程度分類: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

2.2.1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2.2.2 重傷:損失工作日等於或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2.2.3 死亡:指發生交通、火災、生產及生產有關事故中造成的人身傷亡(包括當時死亡和傷後當月死亡)。

2.3 事故等級劃分

2.3.1 一般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重傷1至2人(含2人);

b:一次輕傷3至10人(含10人);

c: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

d:一次漏油0.2至10噸(含10噸);

e: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10噸以下(含10噸)。

2.3.2 重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死亡1至2人;

b:一次重傷3至10人(含10人);

c:一次輕傷11人以上(含11人);

d:一次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至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

e:一次漏油10至50噸(含50噸);

f: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10至50噸 (含50噸)。

2.3.3 特大事故(下列之一):

a;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

b:一次重傷10人以上(含10人);

c:一次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

d:一次漏油50噸以上;

e:一次洩漏化學危險品50噸以上。

三、事故管理

3.1 事故統計範圍

3.1.1 員工範圍:

a:企業在冊的集體員工;

b:企業以各種勞務合同形式招聘或僱用的合同工、臨時工等。

3.2 事故範圍:

3.2.1 員工在生產區域(含野外臨時住房)、工作場所(含機關及輔助單位)從事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3.2.2 員工雖然不是在勞動工作崗位,但由於企業裝置、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2.3 員工雖不是在生產區域內,但是在執行領導交給的任務的工作時間和地點內發生的生產傷亡事故;

3.2.4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因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員工立即中斷工作關係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3.2.5 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火災統計上報範圍;

3.2.6 凡因操作失誤、裝置故障、管線凍凝、物料跑損、或其它事故狀態下,

造成裝置切斷進料或被迫停工的生產事故,均列入統計上報範圍;

3.2.7 所有交通事故,不論損失、責任量,都列入交通事故統計上報範圍;

3.2.8 所有爆炸事故不論損害大小,都列入統計上報範圍。

3.3 事故管理範圍:

3.3.1 凡和生產有關的傷亡、火災、交通事故、質量事故等,由生產部安全人員負責組織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報告、處理;

3.3.2 凡屬裝置方面、跑損、凍結、停水、停電的事故由生產部負責組織進行調查、登記、統計、報告、處理,並備案;

四、事故上報程式及時限

4.1 上報程式及時限

4.1.1 發生一般以下事故,在6小時之內,當面或以電話形式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並在12小時之內以書面材料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4.1.2 發生一般事故,在2小時之內,當面或以電話形式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並在4小時之內將書面材料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在6小時之內當面或以電話形式向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報告;

4.1.3 發生重大、特大事故,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要立即向局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4.2 拖報、瞞報事故一經發現,除按全部責任論處外,還要按事故等級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交市局處理。

五、事故處理許可權

5.1 輕微生產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5.2 一般生產事故由局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調查、處理;

5.3 重大、特大生產事故由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和局有關部門協同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或報上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4 輕微交通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由公司自行調查、處理;

5.5 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由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和局有關部門協同政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或報上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6一般以上火災事故(含一般),由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和局有關部門協同政府消防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或報上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5.7 發生一般以上事故,未經局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清理現場。

六、事故處罰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依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處罰規定》執行。

七、 事故歸檔材料

7.1 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後,須有完整的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事故資料;

7.1.1 生產事故記錄表;

7.1.2 裝置事故記錄表;

7.1.3 人員傷亡事故記錄表;

7.1.4 火災事故記錄表;

7.1.5 交通事故記錄表;

7.1.6 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批覆;

7.1.7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7.1.8 技術鑑定和實驗報告;

7.1.9 物證、人證材料;

7.1.10 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7.1.11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7.1.12 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7.1.13 發生事故時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7.1.14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7.1.15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檔案;

7.1.16 參加調查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7.1.17 防範措施。

7.2 事故檔案為永久性儲存資料,應分級儲存,報上級部門儲存的,本公司也應儲存。

八、 附 則

8.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 本制度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8.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