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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聯盟章程(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98W

產業聯盟章程 篇1

第一條 聯盟名稱及性質:

產業聯盟章程(通用3篇)

聯盟名稱: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下稱聯盟),英文名稱為“”。

聯盟的性質:聯盟是在成立的國際間基於發展創意產業聯盟為目標的協作組織。聯盟以網路為平臺,支援各類創意產業的經營主體發展,包括國際交流考察、著作權申報審批、品牌顧問在內的多項經營專案,以加強其創意業務與各產業之間的聯絡。平臺由專業文化創意產業機構、媒體、法律專業機構、創意產業經營者等發起。聯盟將成為創意產業各領域活動的服務網路,更將成為實現跨國交流合作的平臺。聯盟平臺將發揮其自身優勢,保持理事、成員單位以及成員個人之間的良好溝通和聯絡。聯盟平臺將成為一個展示創意理念、創意實力以及通過協作達成的計劃、專案,在給予建設性專業意見的同時,打造富於創造性的交往和互動的平臺,構建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之間的橋樑。

第二條 聯盟的主旨

文化創意產業是指以創新思想、技巧和先進技術知識與智力密集型要素為核心,通過一系列活動,引起生產和消費環節價值的增值,為社會創造財富和提供廣泛就業機會的產業,是現代文化產業的高階和前沿。作為xx省文化產業的創新先鋒力量,聯盟將通過不同領域的人們的相互協作,以創意產業為核心,形成最廣泛的產業合作聯合體和國際合作平臺。發掘世界各民族偉大創造力傳統的當代價值,促進國際創意產業力量間的共同理解與合作,促進創意經濟在各個國家的深入發展,是我們創意產業從業者義不容辭的責任。

為了更好地促進及中國其他城市創意產業與國際創意產業力量之間的合作,落實xx省委省政府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xx省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將秉承自願、友好、公平、開放的原則,以之推動及中國其他城市與全球文化創意產業資源的深度交流和有效合作為目標,極力整合創意文化產業力量,構建中國創意產業各領域活動的服務網路,最終成為文化領域與經濟領域之間的橋樑。

作為“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我們將以聯盟網站為依託,旨在整合文化創意產業力量、構築創意產業叢集、園區及創新空間發展合作平臺,推動及全中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在此基礎上打造具有國際影響的文化創意產業品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與全球創意產業發展對接與共識。在發展自身文化創意產業同時,通過舉辦具有國際影響的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推動國際創意產業專案合作,促進國際經驗、資源和人才交流。聯盟還將致力於邀請國際知名文化創意產業專家學者,促進國際文化創意產業結構調整,構建合理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秩序。通過專家級的諮詢顧問系統,構架創意產業發展投資和建立評估體系。聯盟還將充分利用自身平臺優勢、資源,為政府提供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相關顧問建議。

第三條 聯盟構成單位

邀請xx省工業設計學會、xx省企業形象設計專業委員會、xx省品牌戰略研究設計中心、香港、中國臺灣、美國、英國、澳大利亞、荷蘭等多家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機構加盟

第四條 聯盟組織架構

1. 由發起單位組成聯盟理事會,理事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單位享受聯盟的各項權力和義務,發揮本身優勢,整合聯盟力量,提升創意產業的綜合競爭力。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理事和理事兼任理事會召集人。理事會的各個職位通過輪流擔當的方式,保證理事會的公正、公平性。理事會還將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擴大,聯盟會員單位可通過對聯盟的特殊貢獻加入理事單位。

2. 理事會設國際顧問委員會,由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界及相關領域的知名人士和專家學者構成,負責對聯盟工作進行指導和顧問。

3. 理事會下設祕書處,由理事單位委派專人組成,祕書處設祕書長。

4.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年會,理事會會議由理事召集人或祕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五條 理事會職責

1. 領導聯盟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2. 決定聯盟組織構成及相關章程

3. 討論並決定聯盟的重大事宜及發展方向

4. 審議聯盟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決定聯盟會員的加入和撤除

6. 負責組織召開理事年會及聯盟大會

7. 對聯盟祕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第六條 理事會設祕書處

理事會設祕書處。祕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祕書處開展以下工作:

1、主持聯盟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2. 協調聯盟各辦事機構之間的工作及溝通

3. 推選適當人選擔任祕書處祕書長一職以及其他各辦事機構負責人

4. 監督、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5. 對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做出決策並報理事會審議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理事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國內外各城市創意產業促進機構或促進中心等

2. 法律、諮詢、評估等行業致力於推動聯盟發展的組織、機構

3. 立志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組織、機構

4. 擁護本聯盟的章程,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 加入聯盟

具體事項參照會員手冊,根據會員手冊對聯盟成員採取分級管理。根據不同等級,聯盟會員享受與之相對應的權利,執行其義務。

以下為聯盟成員基本義務:

1. 遵守《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

2. 協助提供所在地的行業資訊

3. 承擔聯盟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4. 定期繳納年費(暫不收費)

第九條

聯盟經費來源主要通過接受社會和政府的捐助、聯盟成員定期交納會費、組織交流活動及策劃專案所收取的管理費,及合法經營的各項收益。所有收益將用於經營和維持聯盟的日常運營、維護聯盟網站、國際交流、聯盟實體運營和各項聯絡等開支。

第十條

凡依法破產、關閉、解散、登出的聯盟成員,即自動失去成員資格。聯盟成員因自身原因可以退出本聯盟,需提交書面申請。退出本聯盟的成員不得再以本聯盟成員的身份開展活動,所繳付年費亦不獲退還。

第十一條

對於背離《國際文化創意產業聯盟》宗旨,違反本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並協商無效的成員,本聯盟將做除名處理,通報聯盟所有成員,停止其一切聯盟內部活動。

第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經理事年會通過,可對本章程進行補充或修正。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產業聯盟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產業聯盟(下稱聯盟),英文名稱為"",英文縮寫為""。

第二條 聯盟的性質:聯盟由在境內從事生產、經銷、技術研究的知名企業、媒體自願組成,是一個集聯合性、專業性和行業性於一體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聯盟的目標:營建有序、健康、可持續的產業環境,提升行業整體市場形象。

第四條 聯盟的宗旨:凝聚聯盟內各成員的共識,為行業共同利益服務。

打造以產、學、研、工程多贏的產業平臺,整合優質資源,積極開展技術交流,不斷完善業內技術標準,提高行業整體能力,加強行業內外的廣泛合作,提升行業在國際市場的總體競爭力。

第二章 聯盟的主要任務

第五條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呼籲聯盟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爭取穩定的生存空間和更廣闊的發展空間、維護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擔任政府和行業企業之間的紐帶和協調職能。

第六條 營建行業文化,建立聯盟內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公平競爭、長短互補、共同發展的環境。

第七條 不斷完善和成熟產業發展所需的相關技術標準,定期舉辦聯盟內的資訊交流、研討、服務等活動。積極開展資訊諮詢、技術服務、人才服務等項工作。

第八條 開展校企合作,培養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開展聯盟內外的資源整合和優勢互補的合作。

第九條 透過媒體平臺,提高聯盟影響力,向社會推薦聯盟企業,在聯盟成員內優先採購和選用的合作。營造成員溝通、學習的平臺,提升聯盟成員在企業運營、研究開發、生產製造的整體水平;促進聯盟成員單位與行業外資源支援企業在產品、技術、方案、服務的合作,推動產業鏈和產業發展環境進步。

第十條 保護聯盟內各企業的專利、著作權、商標、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對外解決貿易摩擦和貿易壁壘。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聯盟發起單位:

第十二條 聯盟執行單位:深圳市乾坤公共安全研究院

第十三條 聯盟組織架構:

理事長

副理事長

祕書長

常務理事

1.聯盟大會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指導聯盟開展工作,決定聯盟重大事務。聯盟大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2.聯盟祕書處負責日常工作,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祕書處設祕書長1名,副祕書長若干名。

第十四條 聯盟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聯盟祕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劃,監督工作進展情況;

2.提名副祕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3.召集和主持聯盟常務理事會會議;

4.代表本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參加各種重大活動。

第四章 加盟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誠信經營的獨立法人單位,在行業內處於領先位置。

2.熱衷於推動樓產業及技術標準的發展。

3.擁護本聯盟的章程,履行本聯盟的各項義務。

第五章 加盟程式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程式如下:

1.填寫《加盟申請表》,提交營業執照、機構組織程式碼證和法人身份證明的影印件;

2.祕書處初審後報常務理事會議審議;

3.經主席團授權,祕書處可審批新會員並報請下次常務理事會議確認。

第六章 聯盟成員的權利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平等享有聯盟章程規定的各項權利:

1.享有《產業聯盟》徽標的使用權;

2.享受聯盟網站所提供的相關資訊免費釋出服務(釋出內容要以聯盟成員共享的版塊和欄目主題內容為準);

3.以優惠價參加聯盟主辦的培訓、研討、聯誼會、展覽會及論壇等活動;

4.經聯盟祕書處書面批准,聯盟成員可以聯盟名義舉辦活動;

5.對聯盟祕書處工作提出建議、意見並進行監督;

第七章 聯盟成員的義務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應履行聯盟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

1.遵守《系統技術創新產業聯盟章程》,執行聯盟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2.聯盟成員須按統一格式在其宣傳資料的顯著位置標註聯盟徽標和名稱;

3.承擔聯盟委託的工作,支援和積極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項活動;

4.推薦聯盟新成員。

第八章 退出和除名

第十九條 對於背離《系統技術創新產業聯盟》宗旨,違反本章程中的義務規定條款並協商無效的成員,本聯盟將做除名處理,通報聯盟所有成員,停止其一切聯盟內部活動

第九章 經費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1、聯盟副會長單位會費為每年50000 人民幣,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每年為20xx0人民幣,理事單位會費為每年10000 人民幣,企業會員單位會費為每年5000 人民幣;

2、贊助;

3、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經費支出

1、聯盟祕書處所需的管理費用支出;

2、聯盟舉辦各項活動支出;

3、其它與聯盟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 聯盟日常事務由祕書處管理。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有關條款,經主席團通過,可對本章程進行補充或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聯盟成立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聯盟祕書處所有。

產業聯盟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CTAA),是由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受民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指導和監督。

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經民政部登記。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建立與完善會員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監督實施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維護納稅人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辦理會員入會和變更管理;

(二)參與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稅務師執業準則,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制度;

(五)開展行業黨建和統戰工作;

(六)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行業立法和稅收政策建議,參與行業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訴求;

(八)支援會員依法誠信執業,監督會員遵守執業準則;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協調行業及會員內、外部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十一)開展稅務師事務所等級認定工作;

(十二)開展會員年度檢查工作,監督檢查行業管理制度實施情況;

(十三)組織和推動會員繼續教育及專業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業務援助;

(十五)負責稅務師行業宣傳,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書刊,建立行業資訊網路,提供專業資訊服務;

(十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

(十七)辦理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託的有關事項;

(十八)指導地方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

依法定程式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

(一)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稅務師資格證書》的稅務師;

(二)從事稅務師行業的管理人員和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師協會辦理入會手續;

(二)領取本會統一制發的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相關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相關免費服務;

(四)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五)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七)享有本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八)依照規定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遵守執業準則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援本會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繼續教育任務;

(八)按規定報送和更新會員資訊;

(九)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拒不履行義務的會員,理事會可勸其退會,登出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含電子版)。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協會或本會獎懲委員會審查核實認為情節嚴重須除名的,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刑事處罰;

(三)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四)被稅務師管理中心登出執業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採取選舉或者協商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和批准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收取標準及管理辦法;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三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調整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祕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及專門委員會;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履行本章程第五條所規定的各項職責;

(八)審議、通過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審議、批准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十)審議、批准本會年度會費的財務收支報告;

(十一)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它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除(二)、(三)、(九)、(十)項以外的各項職權。

追加或變更重大的開支專案由財務委員會稽核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等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分別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可以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案、修正案。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重要檔案;

(四)處理重要事項;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祕書長、副祕書長組成。

本會可以設立輪值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祕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祕書長主持協會祕書處的工作。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祕書長人選;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祕書長簽署的檔案和辦理的事項;

(六)處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祕書長由祕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批准。副祕書長協助祕書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獎懲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專門工作機構,其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執行規則,由理事會批准。

專門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

專門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祕書處負責。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本會根據稅務師行業發展需要,可聘請國家稅務機關有關人員為本會專家委員。

第五章 地方稅務師協會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地方稅務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

地方稅務師協會的章程,由本地區會員代表大會制定,經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審查、民政部門批准後,報送本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地方稅務師協會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並定期向全體會員公佈經費收支情況。

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依照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理會計事務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經費收支依照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年度財務收支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由財務委員會稽核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支依據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作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因故終止前,須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登出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