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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1W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體系,強化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管理與監督職能,加強巨集觀調控,提高財政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以下簡稱《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政府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

第二條 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是各級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管理的職權、收支範圍、預算編制程式、預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的執行、預算的調整、決算、監督及法律責任,必須依照《預演算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中央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以下簡稱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組成。中央預算包括中央對地方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以下簡稱本級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組成。地方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包括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

第五條 各部門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原則上要按照本部門所屬基本建設專案建設單位編列。

第六條 各級財政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支出,都要納入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

第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撥付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編制及範圍

第八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資金來源包括:本級財政根據當年可用財力安排的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含財政專項基本建設投資);年度預算執行中動用機動財力追加的基本建設投資;上年結轉本年繼續使用的基本建設投資;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基本建設投資以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安排基本建設的各項專項建設基金等。

第九條 財政基本建設預算支出範圍包括:

(一)農業、水利、林業、鐵路、交通、通訊、電力、市政設施建設投資支出;(二)國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政法等社會公益設施建設投資支出;(三)經法定程式確定的其他建設投資支出。

第十條 財政基本建設支出,採取按一般預算撥款、核撥資本金、基本建設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和基本建設事業費形式分類撥款的辦法等。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都要依照本年度財政可用財力及社會綜合財力的預測情況,並結合基本建設單位專案完成進度及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十二條 各基本建設專案單位或專案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在每年的6月末根據國家產業結構和行業發展規劃,由主管部門彙總後,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本單位或本部門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根據財力的可能確定本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控制數。

各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報送的本部門基本建設支出預算,要按基本建設專案編列。基本建設專案投資的資金來源中有其它投資來源的,要列明其它投資來源。下一級財政向上一級財政申請補助的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也要按基本建設專案編報和申請。

第三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安排與執行,具體組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嚴格按程式撥付基本建設資金,加強財政對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 凡由財政部門撥付的基本建設資金,必須相應成立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必須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專案及專案建設的工程進度撥款。建設專案有其它資金來源的,財政部門要督促其它資金來源按相同的比例撥付列位。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設資金的部門和單位,財政部門有權停止撥付財政資金。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報送基建預算執行報表,以便財政部門合理掌握資金撥款進度,避免大量資金在基建部門和單位積壓、沉澱。

第十六條 為保證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所確定的基本建設專案的資金需要,防止由於建設專案施工高峰季節和大型裝置集中採購等情況造成專案建設資金供給不足,影響專案建設正常進行,各級財政要按當年基建預算投資的5%設定基建裝置儲備資金。基建儲備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支出預算和規定的用途執行,嚴禁虛報冒領,高估冒算,變相挪用國家基本建設預算資金。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基建管理機構設立了專門基本建設資金帳戶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和核算監督。對由財政部門管理的基建資金實行統一排程和撥付。建設單位要根據財政部門的要求設定基本建設專戶,按規定向財政部門請領資金並進行財務核算。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預算資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建資金的收納和資金的撥付。未經財政部門許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支配基本建設資金。

第二十條 各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的規定及時、準確地編審建設單位年度基建財務報表;各級財政部門要負責彙總審批財政基本建設支出年度決算。

第四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調整

第二十一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調整,是指經同級權力機構批准的當年基建支出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或減少時,而對原批准的基建支出預算所作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如需要動用可用財力或上級部門需要追加基建支出預算時,本級財政要相應調整基建支出預算,並要及時追加地區、部門或單位的基建支出預算。

第二十三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確定後,由於建設專案隸屬關係發生變化,引起預算級次和關係變化的,應當在改變財務關係的同時,相應辦理基建支出預算劃撥。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確定的預算收支科目執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對不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科目間的調劑使用,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稽核同意後方可調整。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自行調整基本建設支出預算。

第五章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監督。對本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建設單位在預算執行中都要自覺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真實反映實際情況,防止和糾正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本級政府、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