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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16W

第一條為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費環境。保障消費者的食品消費安全、樹立誠實守信的商業形象。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本制度。

食品質量安全的承諾制度

第二條營造溫馨購物環境,接待顧客禮貌、熱情、熱心、耐心、周到。

第三條保持店容店貌整潔、商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有序。

第四條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條認真履行進貨食品查制度,查驗食品質量及來源、建立進貨臺帳,做到臺帳與進貨憑證相符。

第六條實行食品售前檢查制度、食品上櫃銷售前要檢查質量和食品外觀,謝絕不合格食品上櫃銷售。

第七條食品實行明碼標價、標籤內容真實明確,價格合理、計量準確。

第八條所經銷食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不經銷有害有毒、汙染、變質、過期食品;不經銷假冒偽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優食品;不經銷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日期的食品

第九條對食品自檢中發現和工商機關監測或行政執法機關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時清理下櫃。

第十條凡顧客購買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憑發票按國家有關食品售後服務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如果違背承諾給消費者造成直接損失、本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認真做好消費投訴工作,積極配合工商機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食品質量安全自檢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防止不合格食品進入消費環節、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顧客消費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健全檢測工作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實行定人、定崗、定責。檢測工作實行日抽檢制度,檢測結果按產品類別分別建檔,建立監測資料檔案

第三條建立良好的自律經營模式,實行食品自檢與送檢相結合制度。對季節性食品、熱銷食品、重要食品、加強食品自檢。同時邀請工商、產品質量檢驗部門,加強抽檢,檢驗不合格的,不允許上櫃銷售。

第四條在市場或超市醒目位置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欄”,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檢抽檢等食品安全有關資訊,服務指南等實行公示。

第五條建立和完善食品質量檢測裝置及條件,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質量實行自行檢測。

第六條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否則禁止進入市場。

第七條自行檢測的重點食品為肉類、蔬菜、水產等鮮活食品,散裝食品,易汙染的食品,豆、奶製品、飲料等食品。

第八條自行檢查、檢測確定的有毒有害、汙染、變質、過期、不合格食品或者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無合格證食品、劣質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場銷售。

第九條加大食品質量日常檢查、清理和自行檢測工作,做好詳細登記,確定為不合格食品,採取食相應的控制措施、同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嚴格防止進入流通環節。

食品質量安全協議准入制度

第一條為了嚴把上市食品質量准入關,切實保障入市食品質量安全,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市食品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

第三條食品供應商必須取得國家認定的合法資質證、照。

第四條依照《合同法》規定,依法與食品供應商簽訂《食品准入協議》,明確協議准入品種、數量、規格、質量、供應時間、地點、雙方建立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

第五條食品供應商所提供的肉類。蔬菜等生鮮食品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放制度,引進信譽高、質量硬、品牌響的供應商,提升上市食品質量安全度,從源頭把好食品質量關。

第六條食品供應商必須對所供應食品質量安全負責,出現質量問題,將依照《食品准入協議》,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對違反《食品准入協議》質量條款,供應不合格食品的供應商,依照《合同法》及協議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場銷售店餓資格。

食品質量安全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次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對因質量問題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食品,採取暫停銷售、撤櫃、召回、銷燬等措施推出市場的制度。

第三條食品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清退出場;

(一)食品質量抽查中,經檢查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汙*不潔;

(三)包裝破損造成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質加工的;

(五)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減料;

(六)侵犯商標專用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的;

(七)國家禁止買賣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國家食品安全、衛生、環保、計量等法規規定的食品;

(九)超過國家保持期或者儲存期限的;

(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十一)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食品商偽造或者冒用認真標誌,名優標誌、防偽標誌等標誌的;對食品質量作引入誤解的虛假表示或者食用絕對化宣傳用語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推出流通領域的;

第四條通過食品自檢、送檢、受理消費者投訴發現以及其他行政機關公佈的,屬於第三條規定情形的食品,採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清理出場。

第五條實行協議准入的食品經營者,違反本制度規定,將依照雙方協議約定實行清退。

第六條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須依照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進入流通領域銷售。

第七條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加強食品質量監管。

對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採取措施:A,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工商部門;B,將不合格食品做下架處理;C,在經營場所或媒體釋出召回公示;D,通知生產單位對不合格食品依法處理;E,對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由有關部門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燬。

食品質量安全購銷臺帳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品進、銷、存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規範工作程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品進銷臺帳實行專人負責。

第三條食品經銷臺帳要全面反映食品進銷存情況及某一單項品種的每日進銷情況。

第四條對進銷的食品應當建立進銷臺帳。主要包括食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或批號、進貨數量、進貨日期、生產日期、有效期、進貨憑證編號或發票編號、供貨單位和生產單位等內容。

第五條建立臺帳的食品範圍:主要與人們生活緊密相關的糧食製品、;滷製品、豬肉、蔬菜、水產品、乳製品、豆製品、酒、飲料、兒童食品、保健食品等,

第六條在購進食品時,向供貨方索取能夠證明食品質量和來源的證件、發票或單據、如:食品質量檢驗證明、合格證等,以備查驗。

第七條建立臺帳,不得弄虛作假,少填漏報。

第八條對未記入臺帳的食品,來源不清,質量不明的不得上櫃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