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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文聯章程(精選5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09W

縣文聯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縣文聯章程(精選5篇)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以下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的由xx縣各文藝家協會及全縣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縣人民政府聯絡文藝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定西市文聯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xx縣文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團結動員廣大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繁榮和發展xx縣文學藝術事業,建設和諧文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xx縣各文藝家協會為縣文聯團體會員。同時,其他文學藝術工作者,以及各民政部門登記的文學藝術類民間組織,亦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應遵守縣文聯章程,執行縣文聯決議,積極繳納會費,負責完成縣文聯交付的工作。會員有參加縣文聯活動並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三章 任務

第五條 xx縣文聯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在業務上進行指導,與廣大文藝工作者保持密切聯絡,反映他們的要求,並視需要對團體會員的工作進行統籌安排和管理。各團體會員要向xx縣文聯經常報告工作,及時交流和提供資訊。

第六條 xx縣文聯通過本身的活動並積極推動各團體會員加強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增進中共黨員和非中共黨員之間,專業與非專業之間,老、中、青文藝工作者之間的友誼和團結,加強各團體會員和文藝工作者與人們群眾的密切關係。

第七條 xx縣文聯組織、協調、支援和幫助各會員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及各類文藝業務知識,開展各種創作,理論研究以及優秀作品推介和作品評論等活動,組織文藝工作者深入生活,加強藝術實踐,促進交流,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對全縣各種優秀的文學藝術成果予以獎勵。積極開展與各市縣以及省外的文學藝術交流活動。

第八條 xx縣文聯積極協同政府文化藝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人們團體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九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團體和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益。當團體會員與文藝工作者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條 xx縣文聯視需要和可能,舉辦文化產業,開展經營活動,努力為文學藝術工作者營造創作、研究和藝術實踐的良好環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文聯委員會。

第十二條 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縣文聯特邀提名產生。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文聯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同時選舉產生各協會主席、副主席。

全縣文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和審議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修改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章程;(三)選舉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委員會;(四)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全縣文聯委員會的職權是:(一)執行縣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和各協會主席、副主席;(三)聽取和審查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應由全縣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全縣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祕書長一人,組成主席團。

縣文聯委員會視必要可設名譽職務若干人,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三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由全縣文聯委員會召集,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因工作需要須增補的,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適合或不能在任文聯委員會委員、各協會負責人,由文聯主席團提名,按程式增補和遞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三)社會和個人贊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由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全縣代表大會通過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縣文聯章程 篇2

公司股東會於x年xx月x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二次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x章第x條 股東出資情況:

股東以貨幣出資X萬元,並於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現修正為:本公司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股東以貨幣出資X萬元,並於X年X月X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時間以驗資報告時間為準)

其他條款保持不變。

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縣文聯章程 篇3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xx市民間文藝家協會分會”。

第二條 性質:各民族民間文藝家自願結成,兼有學術性、專業性和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系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市民間文藝家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並承諾不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不損害公民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聯、上級民間文藝家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xx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住所:xx省xx縣城大覺寺院內(電話: )。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會員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學習黨對文藝工作的重要指示,發揚密切聯絡群眾、理論聯絡實際的作風,努力鑽研民間文藝業務,不斷提高藝術修養,促進民間文藝的繁榮和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

(二)本會對會員及廣大民間文藝工作者負有組織、協調、聯絡、服務的職責。具體任務是:繼續蒐集、深入研究、加強聯絡、擴大服務。積極開展對各種民間文藝、民間工藝的發掘、創作和儲存工作。認真做好民間文藝整合資料的儲存工作。

(三)本會積極配合各社會團體、各民間藝術團體,開展市內外民間文藝交流,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四)本會應加強民間文藝理論隊伍建設,定期開展學術活動,活躍學術空氣,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探討和研究民間文藝發展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爭取多出學術理論研究的成果。

(五)依據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和民間文藝工作者的各種合法權益。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對上實行團體會員制,同時保留和繼續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具體條件為:

1、各民族的民間故事家、民間歌手及其他民間文藝家;

2、從事民間文藝的蒐集整理,並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三篇以上的民間文藝作品者;

3、從事民間文藝理論研究工作,在地市級以上報刊發表兩篇民間文藝學術論文者;

4、從事民間文藝編輯或教學兩年以上者;

5、從事民間文藝組織工作有一定成績,並繼續從事民間文藝工作者;

6、發掘、整理、製作民間工藝用品,並具有一定水平者及從事民間工藝品開發有成績者;

7、熱愛民間文藝事業,積極支援民間文藝事業發展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等。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祕書長髮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評獎及其它表彰活動的權利;

(七)有受贈和優先購買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八)會員符合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會員條件者,本會負責向市民間文藝家協會推薦。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蒐集、整理、翻譯、出版、教學、研究民間文藝等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三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推薦出代表,約時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祕書長退休後,不再擔任協會職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祕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縣文聯章程 篇4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共xx縣委領導的,由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社團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絡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文化強縣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xx縣文聯是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市文聯指導。

第二條 xx縣文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切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縣廣大文藝工作者,致力於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研究會、學會和縣級企業文聯,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委員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會員的權利: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參加縣文聯舉辦的活動,並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xx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團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和調研工作,密切聯絡廣大會員,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和要求,並承擔所屬協會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第五條 xx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組織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學術研討、文藝批評和文化交流活動。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文藝隊伍建設,特別是中青年文藝工作者的扶持和培養,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和提高文藝工作者的素質。

積極爭取黨和政府對文藝工作的重視與支援,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絡,並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各人民團體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六條 本會設“天姥山文學藝術獎”,建立三年一次的評獎制度。“天姥山文學藝術獎”為xx縣最高文學藝術獎,對優秀文藝成果、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以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堅持“二為”方向,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創作自由和在藝術方法、藝術風格上的大膽探索。

第八條 xx縣文聯根據需要和可能,本著積極、慎重、規範、求實的精神,創辦必要的經濟實體和開拓創收渠道,以增強自身活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審議和通過縣文聯工作報告;修改縣文聯章程;選舉產生縣文聯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產生,縣文聯可邀請有關人士為代表大會代表。

縣文聯委員會成員按規定辦法,經民主協商提名,並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決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為縣文聯委員會的候選人。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履行代表大會所賦予的職權,處理日常事務。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若干人,祕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任命,副祕書長的名額和人選,由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祕書長、副祕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設若干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縣文聯委員會聘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擔任本會領導職務的成員中不稱職者,可通過民主程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多次召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開展以文補文活動所得收益;(三)社會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縣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縣文聯委員會。

縣文聯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xx縣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xx縣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xx縣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絡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xx縣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自身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xx縣音樂家協會接受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梅州市xx縣西湖漢樂廳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積極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鼓勵並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四)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五)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六)組織會員蒐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縣的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七)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八)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九)促進並加強與臺、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絡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在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xx縣音樂家協會會員均屬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響。

(四)居住在本縣的國家、省、市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