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文祕 > 規章制度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精選17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08W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

第十四條 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採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後予以協助。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精選17篇)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後予以提供。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申請後,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通知負責保管門(急)診病歷檔案的部門(人員)或者病區,將需要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送至指定地點,並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影印或者複製。

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後,醫療機構應當加蓋證明印記。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十九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

第二十條 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儲存時間自患者最後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於20xx年。

第二十一條 病案的查閱、影印或者複製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2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建立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計生委20xx年11月20日釋出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xx年版)》,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影印的管理。

一、病歷影印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影印的合法人員,其他人員無權影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二、住院病歷影印時間:分為兩類:

1、歸檔病歷:患者要報銷(出院記錄須蓋公章)及其他資料,請出院2周後到病案科影印。

2、住院病歷:住院期間只提供檢查化驗結果,病案資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科影印。

三、住院病歷必須到病案科影印,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印病歷。

四、病歷影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託書;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及委託書;

5、申請影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原件)、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若代辦人員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請影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或按指印委託書。其中新生兒(出生30天內)如需母親辦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如父親代辦需提供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6、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影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科進行查閱或影印。

五、病歷影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影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 封存的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保管。 封存的病歷可以是影印件。

七、按照規定病歷影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A4紙0.5元/張。

八:影印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2:00;14:00-17:00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院病歷管理工作,根據衛生部《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對患者獲得有關病歷資料的範圍、影印資料的程式作出如下規定:

一、下列人員和機構如有需要可申請影印或複製病歷資料: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二、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三、患者出院三天後可以到病案室申請影印病歷。患者住院期間,一般不予影印病歷。如有特殊情況,如法醫鑑定(患者或其代理人須持法醫鑑定介紹信)等須經科主任及主管醫師同意、外地患者出院當天需影印病歷者經主管醫師同意並完成病歷後,由病區工作人員(或指定專人)攜帶病歷同申請人一起到病案室辦理手續、影印病歷。

四、病歷資料影印應到病案室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復印或複製,經核對無誤後,加蓋病歷影印專用章。

五、申請影印病歷,申請人除提供出院證外還需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還需提供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應按取證程式報醫務科批准。

六、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影印或者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出院證明。病程記錄及其他文書不得影印。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4

為了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建立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部20xx年9月1日釋出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病歷影印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住院病歷影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原則上我院住院病人影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影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影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影印(影印時間:本院正常辦公時間)。

三、病歷影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影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影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影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原件或戶口本原件。

2、代理人申請影印病案應持患者有效身份證原件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證原件、並簽名。

3、申請影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有效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影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影印。

五、病歷影印的內容:

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影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影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影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影印病歷的,須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原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影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影印室去影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聯絡,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影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影印需收取一定的工本費用。

備註:申請人需提供複診號(門診號)或住院號等相關資訊,以便調取病歷。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5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定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儲存與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門(急)診病歷檔案的,其門(急)診病歷由患者負責保管。

住院病歷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病歷管理,嚴禁任何人塗改、偽造、隱匿、銷燬、搶奪、竊取病歷。

第六條 除涉及對患者實施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及醫療服務質量監控人員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該患者的病歷。

因科研、教學需要查閱病歷的,需經患者就診的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同意後查閱。閱後應當立即歸還。不得洩露患者隱私。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編號制度。

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應當標註頁碼。

第八條 在醫療機構建有門(急)診病歷檔案患者的門(急)診病歷,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患者就診科室;患者同時在多科室就診的,應當由醫療機構指定專人送達後續就診科室。

在患者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後24小時內,其門(急)診病歷應當收回。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將門(急)診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在檢查結果出具後24小時內歸入門(急)診病歷檔案。

第十條 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病區應當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檢查結果後24小時內歸入住院病歷。

住院病歷在患者出院後由設定的專門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集中、統一儲存與管理。

第十一條 住院病歷因醫療活動或影印、複製等需要帶離病區時,應當由病區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攜帶和保管。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三)保險機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由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影印或者複製病歷資料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三)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係的法定證明材料;

(五)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6

為切實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病歷質量和建立和諧的醫療就醫秩序,根據衛生部20xx年9月1日釋出的《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的工作實際,進一步規範和強化我院住院病歷影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歷影印時間: 根據我院工作實際及相關規定,我院住院病人影印病歷的時間為患者出院 72小時後。

二、住院病歷影印唯一合法地點: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將病歷在其它地方影印病歷。

三、病歷影印合法人員:根據相關法規,以下四種人為病歷影印的合法人員,病歷屬於患者的隱私 ,其他人員無權影印患者的病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檢法部門。

四、病歷影印必須向醫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如為患者本人的,必須提供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代理人申請影印病案應持患者身份證及代理人身份證原件、患者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3、申請影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監護人身份證、患者戶口本或出生證原件。

4、申請人如是死亡患者近親屬應當提供患者的身份證明原件、死亡證明、近親屬的身份證、能證明與死者近親屬關係的 法定證明材料 。如申請人為死者近親屬代理人,還要有代理人身份證、死者近親屬簽名及按指印的委託書。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工作人員須提供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身份證、患者或其代理人簽名按指印的委託書。保險公司核保科查閱保戶既往有無住院史,須提供承辦人員身份證、保險公司介紹信、保險合同上註明查詢以往住院史。 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影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申請人如為公安、檢察、法院等執行公務的, 查閱或影印病歷必須出具證明材料、本人工作證件、身份證件,須兩人以上且已立案,並先到醫務科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由醫務科開具證明到病案室進行查閱或影印。

五、病歷影印的內容:

六、醫療機構只為申請人提供影印的病歷資料是:住院病歷中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 、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 、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六、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患者影印病歷、封存病歷的權力、內容以及影印病歷收費等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

1.患者本人親自來院影印病歷的,須攜帶掛號證(病歷號)、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2.患者親屬代理(被委託)影印客觀病歷的,除上述證件外,還應攜帶代理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 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病人的委託書,到醫務科登記填表後去病案室辦理。

3.正在住院的病人病歷中的客觀病歷資料須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員攜帶到病案室去影印。

4.糾紛病歷由科室領導、負責人或當班工作人員直接與醫務科、醫患協調辦公室聯絡,按照《條例》規定辦理。

5.按《條例》中規定可以影印的客觀病歷包括:門(急)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查報告單)、醫學影象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 、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及出院總結。

6.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7.按照規定病歷影印需收取一定的費用。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7

一.制定目的

通過建立校園停車管理制度,進行校園車輛有規、有序、有效的管理,使校園文明、美觀、健康,並確保師生的生命安全。

二.制定依據

1.市、區關於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檔案(新);

2.《上海市安全文明校園評估指標》(新)。

三.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全體教工、學生,適用於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

四.操作原則

1.憑證停放原則。校內車輛憑證、按指定地點停放;外來車輛須經許可登記、在保安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2.車輛減速原則。進入校園,機動車時速不超過5公里,非機動車輛(含輕便摩托車)一律下車推行。

3.保安指揮原則。所有車輛的停放須服從保安的指揮,倒車、裝卸貨物等須有保安的指揮,以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責任自負原則。進入校園,謹慎駕駛,出現事故,責任自負。

5.與考核、評優掛鉤原則。凡違反本制度者,將在考核中體現,在評優中受影響。

五.具體要求

1.校內教工、學生車輛停放在校園內,須先辦理停車證,學生12週歲以下不予辦理(不符合市交通法規定)。辦理流程如下:

2.校外車輛停放嚴格把關。

① 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限於兩種物件:教工家屬(夫或妻)、有密切合作關係的單位。校外固定停放車輛須經校務會審批,並辦理停車證,辦理手續的其他程式與上面相同;

② 一律不受理無工作關係的車輛臨時停放,因工作關係須進入校園的車輛,須經保安稽核許可並登記,並憑臨時停車證在保安的指揮下按指定地點停放。

3.所有車輛按停車證車位有序停放。學校停車位劃分三塊:汽車停放位、輕騎停放位、自行車停放位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8

為加強XX集團員工食堂管理的科學性,規範就餐行為,創造良好的就餐秩序,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一、總則

1. XX集團員工食堂採取刷卡就餐形式。食堂服務員確認就餐人刷卡有效後付餐,一人一卡一份餐,杜絕無卡就餐。

2. 就餐卡的種類及管理

1) 員工就餐卡:集團所屬自動化、物流、汽車員工的考勤胸卡即為就餐卡(一卡通)。

2) 客戶VIP貴賓卡:用於來訪賓客的就餐使用。集團所屬各公司、各部門設專人管理本部門的客戶VIP貴賓卡,負責登記、發放、回收客戶VIP貴賓卡。

3) 客餐卡:用於業務往來單位一般辦事人員的自費就餐。食堂設專人負責客餐卡的登記、收費、發放及回收。

3. 就餐卡的使用

1) 在管理系統中,將所有就餐卡按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設定有效時間。所有就餐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就餐,在非有效時間段刷卡,卡機報警並在卡機內側液晶屏顯示為非就餐時段。

2) 就餐人員須按秩序排隊等候就餐,在服務員準備為用餐人付餐時,方可在卡機的刷卡位置刷卡。刷卡只需一次,當聽見長聲嘀音時,刷卡正常有效。刷卡時間過長將顯示重複刷卡並報警。

3) 。若提前刷卡未被服務員確認,付餐時服務員將要求

刷卡,從而導致重複刷卡。凡重複刷卡將報警,影響就餐人正常就餐。

4) 就餐卡機聲音提示說明:

長聲嘀音:刷卡正常,可以就餐;

三聲短嘀音:非本系統卡,不允許就餐;

九聲短嘀音:重複刷卡,不允許就餐。

二、集團內部員工就餐規定

1. 就餐時間及人員

1) 早餐:07:30 —— 08:30

僅限整夜加班、值班、車隊駕駛員等。

2) 午餐:11:50 —— 12:40

工程部、物流部、專案管理部庫房員工、車隊駕駛員。

12:00——12:50

博實公司其他部門、汽車公司員工。

3) 晚餐:17:00—— 17:40

集團所屬各公司、各部門加班員工。

2. 就餐規定

1) 集團內部員工必須按規定持胸卡(就餐卡),在規定的時間段按秩序排隊等候就餐,充分展示XX集團員工良好的素質和企業文化。

2) 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在園區內必須佩帶胸卡。員工忘帶胸卡時,就餐前須到所在公司或部門就餐卡管理者處登記,臨時領用客戶VIP貴賓卡就餐,食堂杜絕無卡就餐。

3) 員工胸卡丟失或損壞,就餐前須到部門臨時領用客戶VIP貴賓卡就餐,並及時到公司辦公室辦理新卡手續。

4) 各公司、各部門因人員變化更換胸卡時,須在非就餐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1:30和下午13:10-- 16:30)到食堂一層食堂辦公室(104室)錄入胸卡資訊。

5) 當員工因公出差,需在非就餐時間就餐時,須提前與食堂取得聯絡,在食堂登記相關資訊後就餐。

三、來訪賓客就餐規定

集團各公司、各部門當有來訪賓客洽談業務或訪問考察,需要在員工食堂就餐時,由接待部門根據來賓情況選擇訂餐或工作餐形式。

1. 訂餐

1) 來賓身份重要並由公司領導或部門領導陪同就餐時,接待部門可通過辦公室訂餐。

2) 來賓為公司客戶,與公司洽談業務且人數為3人以上時,接待部門可通過辦公室訂餐。

3) 訂餐程式

(1) 接待部門接待人員經部門領導同意,到辦公室行政文員處辦理訂餐手續。

(2) 辦公室行政文員負責與食堂協調安排相關事宜,並將資訊反饋給接待人員。

(3) 食堂管理員不接待各接待部門的訂餐業務。

(4) 辦公室行政文員每季度與食堂管理員就訂餐情況進行對賬。

2. 工作餐(客戶VIP貴賓卡就餐)

1) 來賓為普通一般業務,因工作原因需在公司用餐時,可到接待部門客戶VIP貴賓卡管理人員處登記,領取客戶VIP貴賓卡,在接待人員的陪同下,到食堂指定視窗刷卡就餐。

2) 使用客戶VIP貴賓卡就餐時間與集團內部員工就餐時間相同。

3) 來賓就餐後,接待人員負責將客戶VIP貴賓卡交還管理人員處。

四、外來人員就餐規定

1. 集團各公司、各部門外來施工人員、取送貨人員等(簡稱“外來人員”)需在集團員工食堂就餐時,必須遵守就餐管理規定。

2. 外來人員就餐時,須事先在付餐視窗辦理客餐卡,持客餐卡就餐到指定視窗刷卡就餐,餐後退還客餐卡退押金。

3. 就餐時間:

午餐:12:15——12:50

晚餐:17:00——17:40

4. 客餐卡辦理

1) 辦理時間:開餐時間

2) 辦理地點:食堂二層餐廳售飯口登記、售卡、退卡

3) 收費標準:8元/人次,客餐卡押金 22元/卡。

五、附則

1. 集團內部員工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就餐,凡未在規定時間就餐刷卡時,系統將在卡機內側液晶屏顯示非就餐時段並報警,服務員將拒絕付餐。

2. 排隊就餐時切忌不能提前刷卡,否則服務員將拒絕為您付餐。

3. 對於不遵守本規定,擾亂就餐秩序者,情節較輕處以批評教育,情節較嚴重者批評教育並處以50元罰款。

4. 絕對禁止員工將胸卡借給外人使用,一旦發現將給予當事責任人罰款

200元處罰。

5.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試行,20xx年4月1日正式執行,原《食堂就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6. 本規定由公司辦公室起草,解釋權歸辦公室。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9

1、醫院大樓內除衛生間、值班室外的任何地方,都禁止吸菸;

2、醫院大樓內的任何地方,無煙具菸蒂;

3、醫院大樓內的吸菸人員,有勸阻指導;

4、首診醫師須詢問病人吸菸史,入出院病人須宣教控煙知識,並納入病歷質量考評;

5、全院職工負有勸阻吸菸的責任和義務;

6、禁菸標誌掛在醒目位置:

(1)大樓入口處張貼標誌,要求進入前熄滅煙火,並放置熄滅用的菸灰缸;

(2)停車入口處設定標誌,說明進入後禁菸,並放置熄滅用的菸灰缸;

(3)門急診大廳、住院大廳、電梯大廳、候診區、會議室及走廊、樓梯都應張貼禁菸標誌。

7、對於違反者,按以下規定處罰:

(1)實行責任連帶制:職工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科室負責人獎金100元;科室負責人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分管院長獎金100元;分管院長違規,扣當事人獎金400元,同時扣院長獎金100元;並全院通報批評。

(2)對違規的病人、家屬及其他來訪者,應勸其放棄吸菸。

8、控煙工作與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綜合目標管理相結合,在精神文明班組建立中建立“無煙科室”作為硬性指標,如未建立“無煙科室”前實行一票否決制,並相應扣除該科室的考核分和單項獎。

9、本規定從20xx年5月起執行。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0

為美化、淨化小區居住環境,維護小區公共秩序,防止病疫傳播,保障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根據當地管理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1)養犬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嚴禁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無牌及違反規定的犬隻不得進入本小區。

(2)養犬必須根據犬類主管部門的通告或書面通知,按期攜帶牌證和犬隻到指定地點接受驗審免疫接種。

(3)養犬必須在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憑《養犬許可證》、《犬類免疫證》及犬牌),並配合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

(4)攜帶犬隻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允許攜帶小型觀賞犬出戶的時間為20時至次日6時。

●犬隻戶外活動範圍必須在所限定的區域之內。

●小型觀賞犬在允許出戶時間內,必須束犬鏈,並由成年人牽領。 ●大型犬必須圈(栓)養,不得出戶。

●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隻在戶外的排洩物。

●攜帶犬隻乘坐電梯,監護人應即時清除犬隻在梯內的排洩物並確保犬隻不會給其他乘坐人帶來干擾。由於犬隻便溺造成電梯機件的損壞,導致電梯無法正常執行,由此產生的維修、更換等一切責任由監護人全部承擔。

(5)禁止攜帶犬隻進入商鋪、物業辦公室、銷售中心、樣板房區域等小區內的公共場所。

(6)養犬不得妨害他人及影響環境。犬隻弱有影響他人生活或休息時,監護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包括將犬隻帶離本小區範圍,並有義務向被影響人做出解釋。

(7)犬隻傷人時,監護人應當立即帶傷者去附近衛生防疫機構或醫院治療,注射狂犬病疫苗,並將傷者送市畜醫防疫部門或其授權的下屬蓄醫防疫機構留醫觀察,受傷人的所有醫療費、營養費及誤工費等由犬隻監護人承擔。

(8)犬隻患有狂犬病時監護人應立即通知物業服務企業及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1

一、刷指紋方法和注意事項

1、按指紋前,應注意手指是否乾淨。

手指上不要帶有髒物及可能的化學腐蝕物,按指紋前手指保持清潔,確保指紋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將已經存檔的手指平放於刷指紋鏡面上,指紋機語音提示“謝謝”即操作成功;

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紋,或者用備用指紋刷。

3、刷指紋要儘可能大面積接觸感應板,不要有翹、刮、滑、晃動、摳鏡面等動作。

4、指紋考勤機上其他鍵盤不許隨便按動,刷指紋成功後,不得重複、隨意亂刷。

5、指紋考勤機對手指乾燥、太冷等會感應失靈,自己要提前處理後再試(可用口呵溫、潤)手不可有水。

6、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時間向人力資源部反應並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7、指紋處脫皮嚴重,十指都無法準確採集指紋的同事可到人力資源部稽核領取個人密碼,每天實行密碼考勤,直到指紋可用時終止。

8、常用和備份指紋因各類原因刷指紋不順暢時可以到人力資源部重新採集指紋。

二、指紋考勤時間及規定

1、刷指紋時間為(暫執行每天兩次指紋考勤):

A每日早上上班前 B 下午下班後

2、指紋機全天候固定位置開機,只要為上班前首次進入崗位,無論是否公私事遲到都必須刷指紋。公事刷後寫出書面詳細證明經上級主管稽核確認後交辦公室存擋。

3、漏刷考勤人員寫出詳細證明經上級主管簽字確認後辦公室存檔。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2

為進一步規範誤餐的發放和管理,現就員工誤餐費發放管理做如下規定。

一、發放原則

1.規範運作,確保加班用餐;

2.堅持標準,及時足額發放;

3.改進服務,滿足員工需求;

4.公開透明,完善監督制約。

二、管理流程

1.各車間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實需要加班的檢修專案,由車間管理人員填寫《加班誤餐申請表》,見附表,車間主任審批,報機電部、生產技術部批准。

2.機電部、生產技術部建立《加班誤餐檯帳》,見附表,機電部界區主管落實、審批,填寫《加班誤餐檯帳》。

3.機電部、生產技術部經辦人員,填寫《加班用餐單》,見附表,審批人員必需由副部長以上人員簽字,否則無效。

4.後勤管理中心(食堂)接到《加班用餐單》,按照申請單開具的金額,安排誤餐,用餐單位有權選擇食堂。

5.每人每班次加班誤餐補助標準為20元。

6.食堂提供《加班用餐單》,機電部、生產技術部稽核後報廠長批准後,按月結算(同厂部安排的招待費)。

7.加班誤餐補助在下達指標內控制使用,超過控制指標部分自行處理。

三、考核 1.據實上報。

各車間要根據實際情況據實上報,對於班上可以完成,故意拖延,造成加班的,機電部、生產技術部對車間罰款100元。

2.嚴禁弄虛作假。

機電部、生產技術部要認真落實加班情況,對於車間弄虛作假,虛報假報的,機電部對車間罰款100元。

3.保證用餐質量。

後勤管理中心加強食堂的管理,要求食堂嚴格按照用餐單開具的金額足額安排,發現偷工減料、降低飯菜質量,用餐單位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

4.公開與監督。

機電部、生產技術部月底公佈各車間用餐情況統計表,供各車間、各單位共同監督。

四、其它

1.每天8:00-17:00期間發生的檢修專案由機電部負責開具《加班用餐單》。

2.每天17:00-次日8:00期間發生的檢修專案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辦理。

3.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3

為了規範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於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篇》。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於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排程安排的日常各項工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效能檢查,並按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後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排程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脫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後,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並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後,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後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編制: 稽核: 批准:

生產部

20xx年11月6日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4

為有效加強勞動紀律管理,進一步強化考勤管理工作,規範和簡化考勤程式,實現考勤系統的資訊化,公司決定將原打卡機考勤方式取消,全面啟用指紋考勤系統,特制定指紋考勤管理規定。

一、管理辦法

1. 考勤機是對員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指紋考勤機必需本人親自考勤,能夠控制代打卡現象。

2. 指紋簽到實行每天兩次簽到制度,按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員工要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按時考勤。

3. 公司共安裝兩臺指紋考勤機。一臺安裝在辦公樓一樓左側樓梯入口處,為在辦公樓工作的員工使用,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管理;一臺安裝在1#保安亭內,為行政部保安員及各部門車間工作員工使用,該臺考勤機由人事行政部當值保安員負責管理及監督,如發現損壞但查不出責任人,則由當值保安員負相關責任。

4. 考勤機上下班時間是已經設定好的,若各部門有變化,及個人有變動(如換班、公出、病假、事假、婚假、帶薪年假等),需填寫相應的表單(簽呈表或假期申請表)由領導簽字後交到人事行政部由薪酬績效專員留存備查,否則將按曠工處理。

5. 加班是以規定下班時間以後實際簽退時間減去正常下班時間來計算的,為防止個別員工晚簽退,多計算加班時間,月末各部門領導需對員工的加班及其他出勤情況進行稽核,無誤後薪酬績效專員將對本月出勤情況做出統計報表,作為每月工資發放及各項評比的依據。

6. 員工要嚴格按照考勤機的操作規程及使用方法使用,不得將水、油、灰塵、砂礫等物質留在指紋採集視窗上,也不要用尖硬的東西接觸考勤機。凡發現惡意損壞指紋機的,除包賠損失外,另罰500元。

7. 考勤機上設定了管理員,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操作。若遇到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可到行政部找管理員,若自己擅自擺弄出現的問題,將對其通告批評並造價賠償。

8. 公司員工每月可享有一個遲到的額度(額度限定為十分鐘),即當月累計遲

到時間之和只要在十分鐘的額度範圍之內,不做遲到處理,若超過十分鐘則以每五分鐘為一區間,每五分鐘計為遲到一次,不足五分鐘按五分鐘處理,依此類推,遲到的處罰規定依據《員工手冊》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該額度僅限當月使用,不得跨月度累計。

二、刷指紋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

1. 按指紋前,應注意手指是否乾淨。手指上不要帶有髒物及可能的化學腐蝕物,按指紋前手指保持清潔,確保指紋考勤的一次成功率。

2. 刷指紋時要儘可能大面積接觸感應板,不要有翹、刮、滑、晃動、摳鏡面等動作。將已經採集指紋的手指平放於刷指紋鏡面上,指紋機語音提示“謝謝”即操作成功;如果不成功,就需要再次放入指紋,或者用備用指紋刷。

3. 若手指面板乾燥無法輸入有效指紋,可用力摩擦手指與手掌,或可採用哈氣等辦法,適當溼潤手指。

4. 指紋考勤機上其他鍵盤不許隨便按動,刷指紋成功後,不得重複、隨意亂刷。

5. 刷指紋時,如考勤機不能識別指紋或不能正常工作,要第一時間向人事行政部反應並採取補救措施,否則視為未出勤。

6. 常用和備份指紋因各類原因刷指紋不順暢時可到人事行政部重新採集指紋。

7. 若無法採集指紋,可以用密碼的方式進行考勤,此種情況需提前到人事行政部備案,由人事行政部告知其密碼考勤操作方式。

三、特殊情況考勤

1. 請(休)假人員要提前向人事行政部遞交《假期申請表》。

2. 出差人員要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出差計劃表》進行備檔。

3. 因公無法執行早上上班前考勤或下午下班後考勤的人員,須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外出申請單》。

4. 延時工作或休息日工作的人員須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加班申請/申報單。

5. 漏刷考勤人員寫出詳細證明經上級主管簽字確認後交人事行政部存檔。

6. 指紋機無考勤記錄且未上交證明存檔的將視為未出勤處理。

四、適用範圍

1.本管理規定適用於公司內所有正式員工,總經理級別人員除外。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5

根據中共江西省委組織部印發《江西省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細則(試行)的通知》,現就黨費收繳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黨費收繳基數為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為計算基數(含績效工資、教師課時費)。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含5000元),交納1%;5000元以上者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

二、班導每月交納黨費不低於8元;祕書、黨務幹事、教師每月交納黨費不低於10元;20xx年以前簽約的研究生、副主任、主任每月不低於15元。

三、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的下月起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免交的期限均為一年。如需延期,應重新申請報批。

四、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負責人找其談話、召開黨員大會、發通報方式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組織部

20xx年3月31日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6

一、全廳所有公車一律實行入庫封存。根據我廳實際情況,全廳公車封存地點設省委大院、省政府二院和廳機關南院三處地方。上下班交通車一律停放機關南院。省就業培訓中心、省勞動人事學校公車就地封存。

二、全廳所有公車鑰匙一律上繳集中保管。其中,南院公車鑰匙集中保管由徐文華負責,北院由徐電宇負責。有公車的廳屬單位由各單位綜合處(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

三、節假日期間,嚴禁公車私用。

四、確因公務需要使用公車的,要嚴格審批程式。由公車使用人填寫“節假日公車使用派車單”,所在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報請分管廳長審批同意,方可派車。廳屬各單位確因公需要使用公車,必須經主要負責人批准。

五、節假日期間,廳後勤服務中心將加強對全廳公車入庫情況的檢查。凡違反上述規定私自用車的,一經查實,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病歷影印管理規定 篇17

為深入推進警車和涉案車輛違規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鞏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減少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發生,###市局從警車使用審批、出境報備、違規通報、責任落實等環節入手,進一步強化了警車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強化警車使用審批制度。各配車單位緊密結合實際,制定實行簡便實用、便於操作的警車使用審批制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車使用管理責任。

二是強化警車出境報備制度。對因公離開縣境、市境、省境的警車,要將車輛號牌、使用單位和人員、批准人、用車事由、出車和預計返回時間等情況,按照管轄許可權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報備,離開縣境的向縣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市境的向市級公安督察部門報備,離開省境的省廳督察處報告。

三是強化警車違規通報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門通過路檢路查、道路監控系統等,加大對警車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在依法依規處理的同時,一併向督察部門通報,以便反查追責。

四是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警車違反“七個一律”、“兩個嚴禁”等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嚴格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要求,對責任人和責任領導予以紀律處分;對不落實審批、報備制度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