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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獄制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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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規定中國監獄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4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併發布實施)。以下是xx制度網為您提供的《中國監獄制度內容》。

中國監獄制度內容

【中國監獄制度】

1994年12月2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同日頒佈實施,標誌著中國監獄制度揭開了新的篇章。

(一)監獄的主管機關

監獄法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監獄工作,司法部設監獄管理局,作為司法部管理全國監獄的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廳(局)主管本行政區域所轄範圍內的監獄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監獄管理局在當地司法廳(局)的領導下具體管理轄區內的監獄工作。

我國監獄的設定主要包括兩種:

1、監獄是關押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罪犯的場所。監獄可以分設男犯監獄和女犯監獄,女犯監獄應當由女性監獄人民警察直接進行管理。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及刑期長短,監獄還可分為重犯監獄和輕犯監獄。

2、未成年犯管教所,是關押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未成年犯的場所。由於其關押的物件主要是不滿18週歲的犯罪人,因此,未成年犯管教所也可以稱作未成年犯監獄或少年監獄。我國對未成年人一貫給予特殊的保護,對犯了罪的未成年人同樣如此。未成年犯管教所採用與其關押物件相適應的管教原則及方法。

(二)監獄的設定及其機構人員

監獄法規定,監獄的設定、撤銷、遷移,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准。這樣有助於根據歷史、經濟和自然條件等因素的綜合考慮來使監獄的設定佈局合理,同時也有助於確保刑罰統一、有效、正確的貫徹執行。

各監獄設監獄長1人,副監獄長若干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必要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其他監獄管理人員。工作機構除一般包括行政機構和生產經營機構外,還設獄政、生活衛生、教育等機構。

監獄法規定,監獄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這一規定明確了監獄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監獄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個警種,與公安、交通等警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監獄的財政體制

監獄法規定,國家保障監獄改造罪犯所需經費。監獄警察經費、罪犯改造經費、罪犯生活經費、獄政設施經費及其他專項經費,列入國家預算。國家提供罪犯勞動必需的生產設施和生產經費。監獄依法使用的土地、礦產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監獄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破壞。

(四)監獄工作的基本原則

《監獄法》第三條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1、懲罰和改造相結合。

監獄執行刑罰,首先是對犯罪分子實施懲罰。懲罰是刑罰的固有屬性,沒有懲罰,就難以使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改惡從善。懲罰與改造相比,懲罰重在強制,改造重在轉化。懲罰是手段,改造是目的。懲罰的目的是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為守法公民,這也是我國刑罰的根本性質所在。監獄不是為懲罰而懲罰,而是把懲罰與改造活動緊密地結合起來,並有明確的目的性,即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2、教育和勞動相結合。

為了有效地改造罪犯,還必須在執行刑罰中堅持貫徹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這裡的教育是指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勞動是指從事一定的生產活動,必須把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

(五)刑罰的執行

刑罰的執行是指刑罰執行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執行範圍將審判機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我國監獄的刑罰執行主要包括下述幾個方面的內容:

1、收監,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著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執行。

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人民法院在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刑罰時,應當同時送達必備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監獄在罪犯被交付執行時,如果沒有收到上述法律文書,不得收監。上述檔案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對收監的罪犯應當進行必要的身體、人身及所攜帶物品的檢查。身體檢查時發現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罪犯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不收監,但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不在此列。監獄應當將身體檢查的結果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符合暫不收監條件的罪犯是否准予監外執行。在對罪犯進行人身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時,查收的違禁物品應予沒收,非生活必需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徵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女犯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罪犯不得攜帶子女在監內服刑。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2、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控告、檢舉的處理。

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監獄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材料,應當及時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不得扣壓。為方便罪犯申請,監獄應當設立犯人申訴箱,並指定專人開箱處理,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監獄。

罪犯有權對監獄人民警察以及其他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提出控告或檢舉。監獄對罪犯提出的控告、檢舉材料應當按法律規定的管轄範圍予以處理。不屬於監獄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轉送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屬於監獄管轄範圍的,監獄應當及時處理。

3、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暫予變更刑罰執行場所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監外執行有兩種情況:一是判決宣告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罪犯是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由人民法院決定的監外執行。二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因下述情況而由刑罰執行機關決定的監外執行:罪犯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患有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療無效;年齡在60歲以上,身體有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身體殘廢,失去勞動能力。刑罰執行機關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屬於人民法院決定的監外執行,如果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應當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辦理收監手續後繼續執行刑罰;屬於監獄決定監外執行,刑期未滿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收監;刑期屆滿的,由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

4、減刑和假釋

減刑是對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減輕其原判刑罰的一項制度。對於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延長一個月。

假釋是指對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項制度,對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根據考核結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稽核裁定;案情複雜或情況特殊的,可延長一個月。

5、釋放和安置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屆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監獄要對其服刑期間的改造表現作出書面鑑定,連同判決書抄件一併移送釋放人員安置落戶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刑滿釋放人員持釋放證明書到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落戶。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六)獄政管理

獄政管理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內服刑的犯人執行刑罰過程中所實施的各項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概括的說,獄政管理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分類制度

是指刑罰執行機關對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根據他們的犯罪型別、刑罰種類、刑期長短、改造表現以及年齡、性別和其他情況的差異,實行分類關押、分類管理、分類教育的一種獄政管理制度。

2、警戒、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警戒包括武裝警戒,即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為了維護監獄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而實施的警戒活動,以及內衛警戒,即內衛看守,指刑罰執行機關在監獄的警戒線以內對罪犯實施的警戒和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刑罰執行機關和武警部隊還應當發動監獄周圍的民兵組織,治保組織以及人民群眾協助搞好監獄外圍的聯防工作,一旦發生犯罪分子越獄、暴動、騷亂或外部的犯罪分子劫獄、騷擾等情況,共同予以堵劫或平息。

戒具是對有危險行為的罪犯的人身所使用的防禦性器具。對老年患病,殘疾罪犯以及未成年犯在一般情況下禁止使用戒具,對女犯,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也不得使用戒具。凡加戴戒具的罪犯都不應再參加監獄內的勞動。

對罪犯使用戒具,必須事先報請監獄主管領導批准,遇有特別緊急的情況,可以先加戴戒具,但應立即補辦報批手續。罪犯加戴手銬、腳鐐的時間,除經人民法院確定執行死刑等待執行的以外,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擔任警戒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值勤人員和監獄的人民警察在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依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

3、通訊、會見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其收發的信件必須經過監獄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或監護人。原則上不準會見非親屬關係的人,但特殊情況經監獄批准的除外。

根據監獄執行刑罰的實踐,除了正常的罪犯會見制度以外,還可以在特殊的情況下,安排罪犯離監探家,回家探望親屬或者處理家庭突發的變故。罪犯離監探家的時間一般為三至五天,特殊情況不超過七天。

4、生活、衛生

成年罪犯每天的勞動時間一般為8小時,確因生產需要不得不延長勞動時間的,必須報監獄主管領導批准。

罪犯的學習時間一般為每天2小時,睡眠時間要保證每天不少於8小時。未成年罪犯實行半天勞動,半天學習的制度,每天的睡眠時間不少於9小時。對未成年犯不能搞重體力勞動,超體力勞動以及其他有礙未成年犯身體健康的生產勞動。罪犯每天要保證一定的文體活動時間。

罪犯在法定的節假日和休息日應放假休息。

罪犯的飲食標準應當按照當地同類國營企業同工種的標準供給,不得剋扣。監獄的罪犯伙房需要配備專職幹部進行管理,盡力調劑和改善罪犯的伙食。

罪犯居住的監房及其周圍設施的建造,應當符合對罪犯監管的特殊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規定如衛生、防火、防震的標準。監舍內要有必要的取暖裝置。

各監獄還應當按照本監獄的規模和在押罪犯的數量分別設定醫務所或者醫院等醫療機構,並且配備必要的醫療裝置和藥品。

5、獎懲

獎懲是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的情況進行考核和評比,並根據考核和評比的結果對罪犯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給予不同的獎勵和懲罰。

對罪犯的考核包括思想改造方面的考核,接受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方面的考核。遵守監規紀律方面的考核,勞動改造方面的考核等等。

對罪犯的獎勵分為表揚、物質獎勵和記功三種形式,處分分警告、記過、禁閉三種形式。對罪犯的獎勵或處罰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罪犯的服刑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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