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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十問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66W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頒佈,是我國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十問”,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十問

在全國抗擊非典的關鍵時刻,國務院於5月9日頒佈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為使大家能夠全面、準確地理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本期視點就其中的有關內容進行解讀

一問 條例適用的範圍是什麼?

【解讀】 條例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界定為突然發生的四種情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二問 條例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體系如何規定?

【解讀】 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負責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同時,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三問 為了保證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切斷傳染源,防止疫情進一步擴散,以及今後發生其他突發事情時能夠快速有效地作出應急處理,條例規定了哪些應急處理措施?

【解讀】主要從五個方面做出了規定:一是國務院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及時依法宣佈為法定傳染病;

二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裝置、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四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裝置。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五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對食物、水源採取控制措施,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四問 非典防治中的“四早”經驗在條例中如何體現?

【解讀】條例吸納了非典防治中的“四早”經驗,規定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影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汙染。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資訊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五問 如何保障生活困難患者能夠及時就醫?

【解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援。對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的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裝置、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條例規定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六問 條例從哪些方面規定了突發事件的資訊報告、釋出制度?

【解讀】一是強化省級人民政府的報告責任,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必須在接到疫情等突發事件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疫情等突發事件報告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同時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三是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應當報告的事項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有權舉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失職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

五是明確規定了突發事件資訊的釋出主體和要求。

七問 交通工具上發現病人怎麼辦?

【解讀】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對於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八問 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解讀】條例規定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強化了有關政府及其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當承擔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了有關醫療衛生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履行應急處理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規定了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應依法追究的法律責任。

九問 對應急事件中的瀆職者怎樣處理?

【解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問 對於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作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什麼照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