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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2W

生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1

目的:保護員工身體不受意外傷害

生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精選3篇)

範圍:衝壓生產

一、具體措施:

1、進入工作場地工作前必須認真穿戴好勞保用品(包含工作服、勞保鞋、勞保手套、勞保護腕、勞保護頸、安全帽六種勞保用品)。

2、毛刺鉗工工作時,必須戴護目鏡。

3、手套劃破時應及時更換,禁止戴破手套操作。

4、模修人員從事電焊作業時,必須使用護目罩。

5、模修人員從事車、銑、鑽機加作業時,嚴禁戴手套。

6、工作場地禁止有積油、積水產生。

7、禁止非小沖人員和大沖班長以下人員操作電瓶叉車。

8、行車工發現模具吊繩鋼絲斷裂有10根以上時,應及時更換。

9、必須有效使用光電保護裝置。

10、小衝操作人員儘量使用鑷子和吸附鉗等二類工具,只有在條料落料工序時,在手不伸入模區條件下,在使用光電保護器不能操作時,經組長同意,方可關掉光電保護器生產。

11、吊運材料時,人員嚴禁站在材料無約束方向,以避免材料滑出傷人。

12、大沖操作人員禁止用手抓邊料,必須用廢料抓鉤,清理工作臺及模具上的邊料。

13、滑塊在下行過程中,禁止將手伸入模區糾正工件位置。

14、取放零件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拋甩。

15、吊運模具離開工作臺時,應先檢查確認螺栓是否拆出完畢。

16、模具吊運到存放區域時,需重疊的應當重疊平穩,重疊數量不能超過3層,只能小模具重在大模具上,避免中心偏移而造成模具滑倒。

17、模具吊上工作臺定位時,使用的模具定位鍵必須有手柄。

18、吊運模具一次只能吊運一副,禁止2副以上重疊吊運。

19、必須嚴格按作業標準書設定引數,禁止私自更改作業引數。

20、嚴禁酒後上機操作。

21、嚴禁疲勞上班。

二、檢查方式

1、日常檢查:組長、安全員負責檢查,並將檢查到的問題報告課長。

2、專職檢查:由製造廠譚克宇負責檢查出問題並報告相關課長及製造廠。

3、不定期抽查:由衝壓課課長和助理負責。

三、處罰方式:

1、安全員、組長查出的違章由組長提出處理意見(只處罰當事人),報課長。

2、課長及助理抽查出的違章,當事人和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和機長一併受罰。

3、公司、工廠檢查出的違章,課長、班組長、機長和當事人一併受罰。

4、凡是安全違章,一律公佈在衝壓課安全違章曝光欄中。

四、處罰金額

1、不按要求穿戴勞保用品者,一項一次罰50元。

2、要求使用而未使用光電保護器者,一次罰50元。

3、私自更改作業引數者,一次罰50元。

4、違章操作造成的傷害,自己承擔30%醫療費用。

5、野蠻操作傷害他人,承擔50%醫療費用。

6、相關責任人,按逐級減半原則進行處罰。

7、凡是違章直接責任人,每次扣2分,作為薪資調整考核減分依據。

本辦法如與公司安全管理條例有牴觸,以公司安全管理條例為準.

生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在施工生產現場用電中的人身安全和裝置安全,防止觸電事故發生,並使施工生產現場用電設施的執行和維護做到安全可靠,促進局屬各施工局、專案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基地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施工生產現場用電中的涉及的相關安全和防護規範應遵守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標準、規範或規程規定。(如gb50194-199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3787-1993《手持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50034—1992《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jgj46-1988《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dl5162—20__《水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範》;sd267—1988《水利水電建築安裝安全技術工作規程》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及局屬各施工局、專案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基地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的現場施工生產用電安全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局屬各單位應明確施工生產用電安全主管部門和人員,負責制定相關的管理規定和提供安全技術服務指導,將施工生產現場用電安全納入定期安全檢查的範圍,組織監督檢查。

第五條 局屬各單位應明確施工生產用電安全管理的部門和具體負責的人員。

1、認真貫徹執行施工生產用電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程規範和技術標準。規範施工生產現場的用電安全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生產水平。

2、根據施工專案、生產規模的大小、用電負荷、分佈情況、施工工期,配備相應的專職電氣技術人員或一定數量的專職電工,以保障施工生產用電的正常供給和安全。

3、電工技術等級應同工程施工,生產要求的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相適應。

4、組織編制施工生產用電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作業與電氣防火措施。

5、組織編制施工生產用電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救援方案。

6、定期組織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六條 電氣專職技術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電氣作業。

1、進行施工生產用電安全的宣傳、教育和技術指導;嚴格遵守和執行相關的安全規程、規範和標準;不違章指揮。

2、負責編制施工生產專案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3、進行日常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技術指導和管理。

4、審查電氣作業所需申辦的電工作業票和電氣作業票。

5、參與正常的用電安全檢查和電氣裝置、裝置的安裝、檢修、測試。

6、參與涉及用電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7、編制涉及電氣作業或用電安全作業指導書。

第七條 電工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上崗操作。

l、認真貫徹執行電氣作業及電工的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

2、負責日常施工生產用電佈置、架設,用電裝置裝置的安裝、維護、檢修、拆除。

3、實施電氣操作或電工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穿戴,使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用具,有效的保障自身和作業安全。

4、對電氣作業、電工作業的用具應按規定定期檢驗、試驗,保障使用時的安全效能。

5、負責日常用電安全的巡迴檢查、督促、宣傳教育,對發現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做好記錄。

第八條 使用以電為動力源的裝置、裝置、工器具(以下簡稱用電器具)的操作人員。

1、認真學習、掌握用電器具的有關安全用電的知識及所用的用電器具的效能、操作規定和操作程式。自覺遵守相關用電器具的安全操作規定和操作程式。不違章操作;不得擅自從事電氣或電工操作。

2、認真檢查維護用電器具,保障用電器具,尤其是安全保護裝置的完好,動作準確。嚴禁用電器具帶“病”執行。

3、負責保護用電器具的負荷線、保護零線、配電箱、開關箱的完好、整潔,發現損壞及時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4、熟知觸電救護的一般常識及方法。

第三章 施工生產用電的施工組織設計

第九條 施工生產現場用電一般應進行專門的施工組織設計,以便對施工生產現場用電及安全保障進行全面的規劃,作為施工生產用電佈置實施、安全管理與控制的依據。

第十條 施工生產專案用電裝置在5臺及以上或裝置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時,應編制相應的施工生產現場臨時用電專項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一條 用電裝置在5臺以下和裝置總容量在50kw以下時,應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二條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和步驟應包括:

1、瞭解、掌握生產施工所配置的用電器具數量、規格、容量,分佈位置、使用要求等;

2、現場勘探;

3、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

4、進行負荷計算;

5、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和電器的型別、規格;

6、繪製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

7、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用電工程圖紙必須單獨繪製,並作為用電施工的依據。

第十四條 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編制,技術負責人稽核,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 用電安全管理與控制的基本規定

第十五條 現場施工生產用電臨時線路一般應架空,用固定瓷瓶絕緣。動力與照明線路要分開架設。在施工生產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採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即三相五線制)。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裝置,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裝置負荷線的首端處設定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七條 配電系統應設定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定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宜分別設定,如合置在同一配電箱內,動力和照明線路應分別設定。

第十八條 配電屏(盤)內應裝設有功、無功電度表,並應分路裝設電流、電壓表。還應裝設短路、過負荷保護裝置和漏電保護器。

第十九條 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施工現場用於電動建築機械或手持電動工具的開關箱內,除應裝設過負荷、短路、漏電保護器外,還必須裝隔離開關。開關箱均應有門可鎖、能防雨。配電箱內多路配電每一路引出線都應有負荷標記,並且不混亂。

第二十條 現場變壓器周邊,必須設安全圍欄,並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電室、動力配電箱、接線開關箱均應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一條 現場照明:照明專用迴路應加裝漏電保護器;燈具金屬外殼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於2米應使用安全電壓;潮溼作業場所、洞內、井下和手持照明燈必須使用安全電壓;夜間施工時,作業場所和人員、車輛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須保障足夠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險處應設紅燈警示。

第二十二條 現場作業面使用的照明燈具、電動工器具(如振搗器、電焊機等)的電源線必須使用匹配的電纜線,不得使用塑料線。

第二十三條閘具、熔斷器引數與裝置容器應匹配,安裝應固定,符合要求。嚴禁使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第二十四條 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採購和倉儲:電氣器材、物資、材料的採購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購買無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的物資。倉儲人員應加強對電氣物資、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汙染、損壞。

第二十五條 定期檢測建築物、構築物,尤其是易燃易爆場所的避雷、接地裝置,並滿足安全防雷擊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搬遷或移動用電裝置,必須切斷電源並作妥善處理後進行,停用的裝置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不用的裝置應及時撤離施工作業點。涉及的用電線路應及時回收。檢修用電器具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在開關處懸掛警示標誌,以防他人誤送電導致事故;嚴禁帶電檢修作業。

第二十七條 電氣裝置、盤櫃處必須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識,配置相應數量品質的電氣滅火器具。

第五章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檢查內容與要求可參照“建築施工安全 檢查標準”(jgj59—99)及集團公司印發的《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水電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水工裝置製造企業安全生產考核管理制度》中有關要求進行。

第二十九條 局屬各單位應加強對施工生產用電的安全檢查監督。電氣技術人員、電工操作人員,應認真遵守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懂得和掌握出現緊急情況時的正確處理方法和相應的救護知識與技能;搞好施工用電的日常檢查、維護;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自己難以處理的事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 局屬各單位職能部門和專業人員應根據季節變化會同相關部門(人員)作針對性的單項施工生產用電或線路、建(構)築物防雷、接地等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施工用電安全檢查情況將納入對局屬各單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考核範圍,實施考評。

第六章 用電安全事故處置

第三十二條 施工生產用電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按事故處理程式及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事故處理,並嚴格按集團公司和工程局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 用電事故按其性質分為:電氣裝置事故和人身觸電傷亡事 故。電氣裝置事故由各單位裝置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觸電事故導致人員因工傷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人員觸電事故後,各單位要積極組織搶救,使觸電人員立即脫離電源,就地對觸電人員進行人工呼吸,連續不斷,並立即通知或送工地醫務室或附近醫院進行救護。

第三十五條 事故單位應對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事故原因涉及到設計、安裝、維修等部門時應請有關部門共同參加事故調查,吸取教訓,改進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責任部門要承擔責任。事故原因涉及到執行管理方面時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責任。事故責任單位、相關人員處理按工程局相關規定執行;觸犯法律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用電安全資料臺帳

第三十六條 施工生產用電安全資料臺帳是企業單位安全管理資料臺帳的組成部分,應認真記錄、整理,儲存備核。

第三十七條 施工生產用電的安全資料臺帳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行業有關的規程規範和標準;

2、用電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崗位安全操作規定;

3、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的全部資料;

4、修改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措施的資料;

5、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資料;

6、用電工程檢查驗收表;

7、電氣裝置的試驗、檢驗憑單和測試記錄;

8、接地電阻測定記錄表;

9、定期檢(復)查表;

10、電工維修工作記錄;

11、有關的電工作業票。

12、用電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及演習、培訓記錄。

第三十八條 安全技術檔案應由主管該現場的電氣技術人員負責建立與管理。其中《電工維修工作記錄》、《安全檢(復)查表》可指定電工代管,有關安全管理、檢查整改方面的資料於用電工程拆除後統一交安全部門歸檔。

第三十九條 對配電箱、開關箱定期檢查情況記錄應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電工保管,一份張貼於相應的配電箱、開關箱門的背面,以便及時檢視。

第四十條 第三十六條涉及的檢查、驗收等表式,局屬各單位可根據相關規定及內部管理要求自行設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相關條款與國家的法律、法規或當地有關部門的用電管理辦法相牴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或當地的管理辦法為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局安監辦。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篇3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釋出的“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定”,發生傷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彙報,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公司領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人身事故、裝置事故均由安全部門責成專職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找出事故發生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寫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處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喪失勞動能力連續休工三個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規定的程式逐級上報,由所在單位填寫事故登記表,做到上報及時準確。

三、因工傷長期不能工作的按勞保條理執行。

四、工傷休息要有醫生的.醫療診斷書或建議書。

五、對工傷事故和工程裝置事故如有隱瞞不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除補報以外應追查責任,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