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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大會制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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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代表大會制度

居民代表大會制度大綱

為強化社群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自治功能,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特制定居民代表大會制度如下:

一、居民代表由社群居民樓裡的居民推薦,或者經過民主選舉產生。

二、居民代表務須認真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言行舉止務須代表轄區居民的根本利益。務須全心全意地為轄區居民說話,辦事。

三、居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對社群重大事項進行討論,研究,表決。

四、居民委員會是居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居民代表大會對居民委員會有監督的責任和義務,有選舉,罷免居民委員會幹部的權利。

五、居民代表大會有監督轄區單位或者組織的責任,也有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義務。

社群居民議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群居民自治,加強社群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居民在社群建設中的作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臨江社群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社群居民議事會由15名代表組成:常務居民代表15名、黨員代表5名、轄區單位代表2名,外籍友好人士2名。其中常務居民代表有居民代表會議在居民代表中推選產生,黨員代表由居民代表會議提名,報請社群總支黨員大會討論通過,外籍人士由社群兩委委任。

第三條 居民代表議事會由社群黨總支召集,在社群黨總支、社群居委會的領導下,依法積極推進社群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並積極參與社群內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項重大事務。

第四條 社群居民代表議事會,具體職責如下:

1、積極貫徹落實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及事項。並對居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居民代表和全體居民的監督。

2、討論商議社群內的重大問題。凡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可提請社群兩委召開社群總支黨員大會、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3、監督社群兩委的工作。每季聽取社群兩委的工作彙報一次,並接受居民對社群兩委工作及社群工作人員在社群工作中不足的訴求。

4、協助社群兩委的工作,發揮社群黨總支和黨員之間、社群居委會和居民代表、居民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五條 社群居民議事會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社群議事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① 對社群工作的知情權。議事代表對社群內開展的重大工作,有要求社群兩委及時通報的權利,並可接受社群兩委的邀請,列席社群有關工作研究的會議。

② 對社群工作的建議權。按照居民的要求和大多數居民的反映,代表可直接向社群兩委提出社群內某項工作的建議。

③ 對社群管理的參與權。議事代表,可在社群兩委的分配和安排下,直接參與社群某事務的管理,以體現居民的自我管理、民主管理的原則。

④ 對社群工作的監督權。代表有權監督社群兩委、社群工作者的日常工作,直接提出批評意見。

2、議事代表享有以下義務

① 認真學習黨的方針、政策,社群建設的有關政策檔案,特別是有關居民自治方面的政策檔案,並大力宣傳居民依法開展社群的居民自治工作,不斷提高自己參與居民自治的能力。

② 帶頭做好社群內的各項工作,在居民代表中、居民中及樓幢起模範和示範作用。

③ 聯絡黨員、聯絡居民代表、聯絡居民,經常開展專訪活動,聽取居民對社群兩委工作的意見,瞭解社群居民對社群服務各方面的需求,掌握居住周圍的社情民意。

④ 勇於維護本區域的居民利益,敢於講真話,敢於批評不良風氣,敢於向社群反映居民真實情況和要求。

第六條 本議事規則,在居民代表會議通過後實施。

社群民政事務委員會職責

1、 宣傳涉及民政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2、 協助政府部門在社群開展優撫救濟。

3、 充分利用社會資源,鼓勵單位、個人與社群內弱勢群體結對幫扶,弘揚優良傳統。

4、 依法積極培育和發展社群民間組織,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社群民間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5、 開展便民、利民的社群服務,興辦有關的社會福利事業,興辦開展社群服務的民辦非企業,指導、管理社群養老、助殘等社群服務機構和隊伍。

社群服務委員會職責

1、 根據社群成員的需求,興辦服務網點,努力增加服務專案,拓寬服務領域,依託社群成員,做到科學規劃,群眾參與自我發展,利益共享。

2、 社群服務工作向多層次、多功能、系列化的方向發展,按照社群服務“產業化、社會化、實體化”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各項制度,健全服務網路,拓展服務領域。

3、 努力為社群居民排憂解難,做好特殊物件的服務工作,建立軍人家庭服務站,為軍屬服務,建立遵老服務組,為孤老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建立幫困助殘網路,把黨的溫暖送到他們心中。

4、 加強對下崗人員轉變擇業觀念的教育,隨時掌握下崗人員的情況,努力為下崗人員的再就業牽線搭橋。

社群文體教育委員會職責

1、 宣傳黨的文藝政策和社會體育法律、法規,堅持文藝“雙百”方針和“兩為”方向,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綱要》。

2、 對社群文體組織進行管理,制訂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舉辦豐富多彩的社群群眾文體活動。

3、 組織社群文化指導員認真學習業務知識及技能,培訓骨幹隊伍。

4、 加強文體陣地建設,扶持業餘文體團體,引導社群居民科學健身,高尚娛樂。

5、 協調社群文化娛樂場所,搞好社群文體建設。

社群計劃生育委員會職責

1、 認真宣傳貫徹國家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保證計劃生育各項指標完成。

2、 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組織網路,發揮計劃生育網路作用,制度完善,活動正常,做好計劃生育等各項責任書的簽訂工作,責任到人。

3、 認真貫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發放、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依法管理計劃生育工作,並用全新的形式規範居民群眾的生育行為,儘量確保管理到位。

4、 計劃生育各類臺帳報表記錄及時、準確、規範、人帳相符,做到清楚規範,上報及時、不隱瞞、不漏報、不隨意篡改資料,並填寫協會有關報表。

5、 開展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識教育,指導育齡婦女選擇適合自身情況的避孕措施。

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職責

1、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 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調解工作方針。

3、 建立、健全調解三級網路,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因民間糾紛發生非正常死亡。

4、 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保障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調解過程中處於平等地位。

5、 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調解不成或難以調解的情況下告知當事人分別情形向有關部門申請處理。

6、 建立學習例會制度,排查分析制度,目標管理制度和重大民間糾紛快報制度,重大民間糾紛彙總分析制度。

社群治安綜治委員會職責

1、 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貫徹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

2、 加強治安防範工作發動群眾,組織好群眾參加治安義務巡邏隊,實行群防群治,防患於未然。

3、 協助派出所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發生案件和事故,保護好現場,並迅速與派出所聯絡。

4、 積極組織居民群眾搶險、救災活動,維護社群單位和居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幫助社群單位和個人排憂解難。

5、 提倡見義勇為精神,敢於向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弘揚正氣。

社群環境衛生委員會職責

1、 宣傳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教育社群成員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共衛生。

2、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社群居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公共場所衛生意識。

3、 組織青少年開展愛護綠地活動,帶領居民淨化,綠化美化社群環境。

4、 協助專業部門整治社群環境及時反映違章建築和市場擾民等問題。

5、 搞好社群內永久性公共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保持其清潔美觀。

6、 加強與物業公司的溝通聯絡,及時反映社群居民的意見和建議。

社群婦女聯合會工作職責

1、 認真履行上級婦聯提出的各項工作任務。

2、 指導轄區內的市屬單位的女職工委員會、婦委會以及新經濟組織中的婦女組織開展婦女工作。

3、 組織轄區內的婦婦女參與社群建設、社群服務,推進“巾幗社群服務”為社群做好事、辦實事。

4、 組織開展基層婦代會、婦委會和團體會員之間聯絡活動,交流婦婦女工作經驗,表彰先進典型。

社群殘疾人協會職責

1、 制訂社群殘疾人年度工作計劃,完成上級殘聯佈置的各項工作。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法)實施辦法》、《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和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方針、政策的社會宣傳工作,營造尊重殘疾人、幫扶殘疾人的良好社會環境。

2、 在加強協會自身建設的基礎上,重點做好對本社群殘疾人的登記管理、康復、扶貧、就業、生活保障等方面工作。

3、 負責聯絡、團結、教育殘疾人,真實反映殘疾人的需求,開展各項有益活動,盡力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4、 負責本社群殘疾人信訪工作,要及時依法解決問題,做好疏導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穩定社群。

社群志願者工作站職責

1、 依法組織、管理各類志願者服務隊伍,指導各類志願者隊伍依法開展各種活動。

2、 不斷壯大志願者隊伍,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提倡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良好社群互助氛圍。

3、 指導各類志願者隊伍開展形式多樣,便民利民的志願者活動。

4、 協助政府防災抗災,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 組織志願者開展無償、低償、有償的為民服務,交流活動經驗,表彰先進典型。

社群居民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定期向社群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居民代表的監督和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