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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教育規章制度(通用3篇)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86W

防溺水教育規章制度 篇1

一、建立學生防溺水安全管理機構:

防溺水教育規章制度(通用3篇)

政教處→班主任→學生

校長→德育副校長→

教研組長→體育、政治教師→學生

二、對學生進行經常性教育:

1、不要到池塘、河流等有溺水危險的地方玩耍。

2、到公用泳池、河流游泳必須經家長同意並有成人陪同。

3、遇溺水發生,必須大聲呼救。

4、在游泳池內游泳要注意:

(1)入水前按規定清洗身體是很重要的。

(2) 做好充分的準備活動。

(3) 睡眠不足,身體過於疲勞,或情緒激動,都不宜游泳。

(4)選擇輔助器材,如救生圈和潛水鏡等。

(5)不要冒險跳水。

(6)遵守游泳池規則。

(7)飯後45-60分鐘內不要游泳。

5、在天然水域游泳要注意:

(1)要充分了解水域的水底情況。

(2)在海中游泳時,必須瞭解潮汐情況。

(3)總是與海岸線平行遊。

(4)注意同一海域的其他船隻。

(5)瞭解水溫,最理想的是27攝氏度。

防溺水教育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係指教育局系統佔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佔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職能劃分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中國小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 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 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 監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鑑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託收繳;

(三) 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 負責有關資訊資料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 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 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稽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於經營網咖、髮廊、舞廳、棋牌、遊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汙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專案;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並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防溺水教育規章制度 篇3

國家對中國小義務教育經費補助標準逐年提高,學校公用經費相對寬裕。加強教育經費管理,規範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尤為必要。為加強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進一步規範教育經費收支行為,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夕陽民族國小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制度》。

一、收費管理

1、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所有經過批准的收費要進行公示。學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收費,並把收費專案、收費範圍、收費標準、舉報電話,在單位內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的形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天。

3、所有收費,要開據規範性票據。收費學校必須向繳費人開據安徽省財政廳印製的統一票據。

4、無收費依據,自立收費專案、超標準、超範圍、搭車收費、收費不開據或使用不規範票據、打白條等收費的,繳費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和舉報。已經發現,嚴肅查處,追究當事人責任和單位領導責任。

二、義務教育公用經費管理

1、管理模式

我縣義務教育經費管理實行縣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額度分配到校,學校把握使用,縣會計結算中心統一結算的運作模式。

1)資金額度到校:學區把資金數額明確到各學校,讓學校瞭解可使用資金額度,以便學校預算安排使用計劃;

2)學校把握使用:學校將按照一定原則,認真稽核學校預算;

2、義務教育經費使用原則

1)確保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的原則。義務教育經費要首先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正常運轉,以及在教學活動中、後勤服務、校舍維護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據不同規模學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國小公用經費,並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學校傾斜,進一步改善辦學條件,縮小區域內學校之間的差距,促進教育均衡發展;

2)堅持預算控制的原則。國小預算編制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性、科學性、透明性、績效性原則。應根據明確的公用經費數額,按輕重緩急、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而出,將學校收支全額納入預算,作出預算編制,做到預算不留缺口,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

3)公開透明原則。大額支出事項,應集體決策並進行公示、公佈,公開透明。

3、公用經費使用範圍

學校維持正常運轉所需開支的業務費、公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屬於公用性質的費用等方面。

1)業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各項業務費用,包括教學業務費、實踐實習費,文體維持費、宣傳費等;

2)公務費是指為開展教學活動所發生的辦公費、水電費、取暖費,公用車旅費、會議費、郵電費,機動車燃料費;

3)裝置購置費是指因教學和管理需要購置的儀器裝置、文體裝置、圖書及其他裝置;

4)修繕費是指教學和管理用房屋,建築物和各類裝置維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費用,以及不夠基建立項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費用;

5)教師培訓費,按照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培訓計劃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6)農村中國小義務教育公用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建、投資和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如:工資、獎金、福利補貼等。堅決禁止不按規定亂髮各種津補貼。根據省財政廳、教育廳通知精神,農村中國小公用經費分項開支應按一定標準。經學校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問卷調查結果,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可按以下比例:

業務費:不少於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30%;公務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0%以內;裝置購置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15%左右;修繕費:支出應控制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25%左右;教師培訓費:支出在年度公用經費支出預算總額的5%安排;

4、經費支出程式

1)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報賬員,負責本校報賬事務。專兼職報賬員要在二年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經費支出實行學校校長一支筆審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憑正規發票,由經手人簽字後交學校校長驗核、批報。千元至萬元的裝置購置,嚴格按政府採購手續辦理。

2)大額經費支出,原則上不支付現金,實行轉賬。

3)完善批報手續。出具票據要規範,手續要齊全;支出票據要有經手人、稽核人、批報人;大額裝置購置和校舍維修等支出,票據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單,工程類票據要附合同(協議)和預決算清單。

5、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1)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資產清查。

2)學校要加強資產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物品)的購置、驗收、保管、領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學校資產的出租、出借、轉讓、變更、捐贈、報廢、報損等必須按程式報批。資產處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規定安排支出。學校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抵押、擔保。

6、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建立健全各種賬目,如:各種會計賬目、易損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資產的登記管理臺帳等。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8、嚴格把握接待、招待標準,壓縮公務支出費用。嚴格控制公務費支出。禁止超標準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請客送禮,假公濟私。

三、檢查與監督

1、堅持民主理財,推行校務公開。各學校要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大的經費支出事項,要集體研究決定並在校內外,公示、公佈;推行校務公開、財務公開管理制度,接受師生和群眾監督;

2、建立責任追究制。對因管理不力,不正確行使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違規違紀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